關於審理名譽侵權案件
1、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1993年6月15日第579次會議討論通過法發[1993]15號)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名譽權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適用法律的題,現解如下 1、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關於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應如何進行審查? 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2、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經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後,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 3、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處理? 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 4、名譽權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5、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死者名譽受到損害的,其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6、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均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7、侵害名譽權責任應如何認定? 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8、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侵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9、因文學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應如何認定是否構成侵權? 撰寫、發表文學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為描寫對象,僅是作品的情節與生活中某人的情況相似,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描寫真人真事的文學作品,對特定人進行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損害其名譽的;或者雖未寫明真實姓名和住址,但事實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實為描寫對象,文中有侮辱、誹謗或者披露隱私的內容,致其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編輯出版單位在作品已被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或者被告知明顯屬於侵害他人名譽權後,應刊登聲明消除影響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拒不刊登聲明,不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或者繼續刊登、出版侵權作品的,應認定為侵權。 10、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11、侵權人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的,應如何處理? 侵權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不為對方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公布於眾,費用由被執行人負擔,並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最高法院對名譽權的審理、起訴條件以及在判決之後,侵權人對被侵權人的相關賠償,道歉以及各種類型的名譽權所產生的相關糾紛以及所需要的責任承擔形式作出了一定的解答。
2、最高法院審理名譽權司法解釋的內容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為了方便法官判案。人民法院收到有關名譽權糾紛的起訴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應予受理。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裁定不予受理;對缺乏侵權事實堅持起訴的,應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在公共場所受到侮辱、誹謗,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民事訴訟的,無論是否經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人民法院均應依法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當事人提起名譽權訴訟後,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責任的,應中止民事訴訟,待刑事案件審結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沒有給予被告人刑事處罰的,或者刑事自訴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駁回的,應恢復民事訴訟;對於民事訴訟請求已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解決的,應終結民事案件的審理。名譽權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3、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每一個公民的名譽都是受到了法律的保護,此時主要保護的就是形成的名譽方面的權利,也就是名譽權,這是不容許任何人、機構、組織隨意侵犯的。而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還要看是否滿足規定的構成要件內容。那麼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什麼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法律規定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我國《民法通則》第101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使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一、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是怎樣的 名譽侵權與一般侵權構成要件一樣,名譽 侵權行為 的構成也應當從受害人確有名譽被侵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來認定。 名譽侵權主要有下列幾種方式: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 侮辱:是指用語言(包括書面和口頭)或行動,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用大字報、小字報、漫畫或極其下流,骯臟的語言等形式辱罵、嘲諷他人、使他人的心靈蒙受恥辱等。 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某些虛假的事實,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如毫無根據或捕風捉影地捏造他人作風不好,並四處張揚、損壞他人名譽,使他人精神受到很大痛苦。 侮辱、誹謗是常見的名譽侵權行為,民法通則101條明令禁止用侮辱、誹謗的方式損害他人名譽。對法人名譽的侵害,主要表現在散布有損法人名譽的虛假消息,如虛構某種事實,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以圖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等等,這些都是侵害法人名譽權的侵權行為。 二、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 名譽侵權的最基本要素是看受害人的社會評價是否降低。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第1款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後於1993年和1998年出台了兩個有關審理名譽侵權案件的司法解釋。 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其中,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 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不同情況處理:文章反映的問題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的,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反映的問題雖基本屬實,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在這里,侮辱,是以語言或行動損害或貶低他人人格,破壞他人聲譽的行為;誹謗,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降低社會對其評價,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 終審法院認定被告張貼《街務監督》的行為是正當行使居民監督權,屬於「因撰寫、發表批評文章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因而適用上述法律認定標准,並認為反映的內容真實且無侮辱原告的行為,因此不構成名譽侵權。這一認定和判決是正確的。首先,不論被告的行為是何形式,其言行反映的內容是真實的,則不構成誹謗;其次,沒有惡意侮辱原告人格的故意和行為,其目的是出於善意,促使問題得以解決。其行為不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第三,沒有宣揚原告的個人隱私。因此,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侵害名譽權的構成要件。 上文中,為大家帶來了名譽權侵權的構成條件內容,要是某個行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確實很像名譽侵權,但實際並不滿足上述構成要件的內容,那此時其實也是不能認定構成名譽侵權,自然也就不能追究行為人的 侵權責任 。
4、侵害名譽權立案標准
侵犯名譽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當事人確實有侵害他人的名譽,致使被侵權人的精神及社會評價等都遭受到了重創,只要原告能夠向法院提供這些證據,民事法院一般都會立案的,不過,除非被侵權人承受不了各種社會負面評價自殺了,否則一般就是民事糾紛。
一、法院對侵犯名譽權案件立案標準是什麼?
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
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
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從法理上講,對於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准,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
3、在後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
二、侵害名譽權的責任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該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一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與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三、民事訴訟開庭審理時間一般是什麼時候?
對於民事訴訟,根據法院適用的審判程序不同,開庭審理時間有所不同:
1、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法院需要在三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一個月左右開庭審理。
2、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需要在六個月內審理結案,一般在受理案件後二個月左右開庭審理,涉及公告送達的傳票等情形有,需要等公開期限屆滿後,再開庭審理。
上訴所提供的侵犯名譽權案件的立案標准,意思就是法院受理本案的標准,並不是說公安機關的立案標准,因為侵犯名譽權沒有構成刑事犯罪,當事人就算是到公安機關報案了,像是這種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根本不屬於公安機關的管轄范圍。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 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
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以書面、口頭等形式詆毀、誹謗法人名譽,給法人造成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法人名譽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