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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之於眾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3-05-06 02:31:22

1、著作權包括哪三個方面

作品著作權包括以下三個方面: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三)作品著作權的其他內容。
1.著作權主體的概念
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人)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芹散液、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依照著作權法規定可以享有著作權的主體。
2.著作權主體的種類
以主體的形態為標准,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嫌物、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
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准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范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掘肢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什麼叫公開發表著作權

公開發表 著作權 就是將作品公之於眾。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察塵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敗陵禪,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汪慎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 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3、2020司法考試備考知識點【商經法】知識產權法--著作人身權

一、著作人身枯雹歲權★★★

著作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

著作人身權的特點在於:除發表權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期限不受限制;著作權人身權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轉讓與繼承。

(一)發表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構成條件,只要作者將作品置於公眾可以知道的狀態,發表權就已用盡。

2.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一旦作品合法地公之於眾,發表權便不再存在了

若作品被第三人以侵權方式擅自將作品公之於眾,因為著作權人並未“用”,就不能認定發表權已經“用盡”,則著作權人仍擁有發表權。

3.下列三種情形,推定著作權人許可他人行使其發表

(1)將未發表的美術作品或攝影作品的原件轉讓。

(2)同意將未發表的作品攝製成電影(其他利用方式亦同)。

(3)將未發表之作品的著作權財產權轉讓。

4.遺作的發表權歸屬

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沒睜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向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肆咐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

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4、什麼是著作權發表權

公開發表著作權是指將作品公之於眾的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發表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人身權和財產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什麼是著作權?包含哪些內容?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著作權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僅指作者對其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既包括狹義的著作權內容,還包括著作鄰接權,即作品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如藝術表演者的權利、錄音錄像製品製作者的權利、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圖書和報刊出版者的權利等。

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具體包括: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還包括決定以何種形式發表和在何時何地發表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作者有權署名,也有權不署名;有權署真名,也有權署假名(筆名)。作者也有權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修改與否,怎麼修改以及是否授權他人修改,都應根據作者的意願,不應強制。

修改作品與改編作品不同。這里講的修改,是對作品內容作局部的變更以及文字、用語的修正。改編是指在不改變作品基本內容的情況下,將作品由一種類型改變成另一種類型(如將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或者不改變原作品類型而改變其體裁(如將科學專著改寫成科普讀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者有權保護其作品不被他人醜化,不被他人作違背其思想的刪除、增添或者其他損害性的變動。這項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作者的名譽、聲望以及維護作品的完整性。

保護作品完整權與修改權是互相聯系的,侵犯修改權往往也侵犯了作者的保護作品完整權。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上述權利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四項權利,一般認為,均屬著作權的人身權。伯爾尼公約只是明確規定了作品的身份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兩項精神權利,即使在作者轉讓了經濟權利之後仍然享有。

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變權、翻譯權、匯編權、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獲得報酬的權利,屬於著作權的財產權。

(5)公之於眾著作權擴展資料:

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是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有文字作品; 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 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應具備獨創性,而認定獨創性根據獨立完成和個性體現這兩個方面進行。

著作權通常不包括思想和公共領域的表達形式,以及一些唯一的表達形式,例如商業模式只有思想沒有具體表達形式不是作品,當商業模式寫成方案這種具體的表達時,該方案才可能構成作品。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 文字作品;

二、 口述作品;

三、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 美術、建築作品;

五、 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著作權

6、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什麼

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不侵權。
免費表演,該表演既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免費表演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發表權是著作權之一,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即決定作品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雖然不論作品是否發表,著作權人都依法享有著作權,但是,確定作品是否已經發表對於作品使用人來說很重要。因為使用未發表的作品和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往往會導致不同後果。免費表演他人的作品,如果表演的是已經發表的作品,表演者無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也不用支付報酬,如果表演的是還未發表的作品,則表演者必須徵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且必須支付報酬。
判斷作品是否已經發表的標准在於確定作品是否被公之於眾。所謂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將作品自行向不特定的人公開,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只要將作品置於為不特定人所知的狀態即為作品發表,而公眾是否知曉和注意該作品則不影響對該作品發表的判定。作品如果只是向特定范圍的人或相互有關聯的人公開則不屬於發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滾嫌鬧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大罩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者豎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7、著作權有哪些權能

一、著作人身權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繼承、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強制執行中的執行標的。
(一)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於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二)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三)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紙、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著作財產權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製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一)使用權
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二)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屬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准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三)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
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
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四)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使用許可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8、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

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發表權,也稱公開作品權,指作者對其尚未發表的作品享有決定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是著作權法中規定的著作權中的一項權利。那麼我國法律中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著作權的發表權根據中國《著作權法》的界定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各國立法中關於發表一詞的用法包括披露、發表、決定發表、向公眾提供、傳播、告知等,是指作品已經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悉作品的內容。至於公眾是否實際知悉或關注被公開的作品,則無關作品是否發表。發表權是一次性行使的權利。司法實踐中,盡管作者未將作品公之於眾,但有下列情形的,推定作者同意發表其作品:一、著作財產權轉移應當推定作者已經行使了發表權。發表權通常不可能單獨行使,需要和其他著作財產權的任何一種一起行使。二、作者許可他人使用其未發表的作品,三、作者將其未發表的美術作品原件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美術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展覽權,展覽行為必然附帶發表,所以推定已經行使了發表權)著作權的發表權是如何規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內容,歡迎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在線客服。八戒知識產權知識產權專註:商標專利版權、域名等知識產權業務方向。主營業務三大板塊:常規知識產權、涉外知識產權、知識產權交易。互聯網+知識產權行業的黑馬型企業。

9、著作權人享有的經濟權利有哪些

成為了著作權人之後就會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其實也就是我們說的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經濟性權利,因為這方面的權利是與自身經濟利益掛鉤的。那究竟這個經濟性權利都有哪幾種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成為了著作權人之後就會享有一定的權利,這主要可以分為兩大類,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財產權其實也就是我悄肆們說的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經濟性權利,因為這方面的權利是與自身經濟利益掛鉤的。那究竟這個經濟性權利都有哪幾種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著作人身權的內容有哪些
      著作人身權,是指著作權人基於作品的創作依法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權利。它與作者的人身不可分離,一般不能繼承、轉讓,也不能被非法剝奪或成為強制執行中的執行標的。
      1、發表權
      發表權,是指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決定作品在何時何地公之於眾;決定作品以何種方式公之於眾。散悔「公之於眾」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經著作權人許可將作品向不特定的人公開,但不以公眾知曉為條件。
      發表權是一次性權利。作品一旦發表,發表權即行消滅,以後再次使用作品與發表權無關,而是行使使用權的體現;發表權與財產權關系密切,須通過出版、上網、朗誦等使用作品的方式來行使。
      2、署名權
      署名權,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其具體內容包括:
      (1)決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
      (2)決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筆名;
      (3)決定署名的順序;
      (4)禁止未參加創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
      (5)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權禁止他人盜用自己的姓名或筆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3、修改權
      修改權,是指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作品表達了作者的思想、情感和觀點,公之於眾後會直接影響社會公眾對作者人格的評價,因而法律賦予作者修改權是對作者人格的尊重。修改通常是指內容的修改,報社、雜志社進行的不影響作品內容的文字性刪節不屬修改權控制的范圍,可以不經作者同意。但對內容的修改,必須徵得作者同意。修改既可針對未發表的作品,也可針對已發表的作品。
      4、保護作品完整權
      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作品是作者思想的反映,也是作者人格的延伸。歪曲、篡改作品不僅損害作品的價值,而且直接影響作者的聲譽,因而法律禁止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歪曲和篡改作品。
二、著作權財產權的內容有哪些
      著作財產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控製作品的使用並獲得財產利益的權利。
      1、使用權使用權,是指以復制、發行、出租、展覽、放映、廣播、網路傳播、攝制、改編、翻譯、匯編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沖運正是著作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作品被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被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就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使用作品的其他權利。
      2、許可使用權
      許可使用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_於法定使用許可情形的除外。許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內容: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如復制權、翻譯權等;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或者非專有使用權;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期間;付酬標准和方法;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使用許可合同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當事人不得行使。
      3、轉讓權
      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轉讓使用權中一項或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轉讓的標的不能是著作人身權,只能是著作財產權中的使用權,可以轉讓使用權中的一項或多項或全部權利。轉讓權是新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的著作財產權內容,符合國際通行做法。轉讓作品使用權的,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合同的主要內容有:作品的名稱;轉讓的權利種類、地域范圍;轉讓價金;交付轉讓價金的日期和方式;違約責任;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轉讓合同中未明確約定轉讓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
      4、獲得報酬權
      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因作品的使用或轉讓而獲得報酬的權利。獲得報酬權通常是從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中派生出來的財產權,是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必然包含的內容。但獲得報酬權有時又具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並非完全屬於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的附屬權利。如在法定許可使用的情況下,他人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同意,但必須按規定支付報酬。此時著作權人享有的獲得報酬權就是獨立存在的,與使用權、許可使用權或轉讓權沒有直接聯系。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規定的付酬標准支付報酬。
      按照《著作權法》中的規定,對於著作權人可以享有的經濟性權利種類其實是比較多的,其中常見的就包括使用權、轉讓權等等,詳細內容我已經在上文中有所介紹,至於著作人身權則無非就是四種,包括了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以及發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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