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著作權罪部分復制
1、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
刑法解釋: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解釋】本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罪及其刑罰的規定。
著作權是法律賦予作者因創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而享有的專有權利。這項權利既包括人身權,也包括財產權。著作權是一種智力成果,是民事權利的一部分,著作權問題產生的糾紛,主要是通過民事法律調整,但對其中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本條規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行為人在主觀上是故意的,並且是以營利為目的。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以營利為目的」,是指行為人侵犯他人權利的行為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近年來,我國文化事業發展迅速,圖書音像市場不斷繁榮,出版活動也十分活躍。與此同時,一些犯罪分子為牟取暴利,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也越來越猖撅,這些行為,不僅侵犯了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因此,本條將以營利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作為打擊重點,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本條規定的營利為目的,主要是區別於其他目的,如有些教學科研一單位復制他人作品供教學、科研之用;有些個人復制了音像製品或計算機某一程序是供個人觀賞、學習、使用,沒有將其作為商品進入商品的流通領域,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不構成犯罪。
2.行為人在客觀上實施了本條規定的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本條對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具體規定為以下四種情形:(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著作權人」,是指著作權的主體,即著作權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是作者本人,也可以是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復制行為未得到著作權人的許可是構成犯罪的必備條件。「作品」,是指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美術、攝影作品,電影、電視、錄像作品,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計算機軟體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出版」,是指將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專有出版權」,是指圖書出版者依據其與著作權人之間訂立的出版合同而享有獨家出版權。(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錄音錄像製作者,通過對原著作品編輯加工,以聲音圖像直觀感性的形式把抽象的原著作品再現出來,對再現出來的作品形式享有專有出版權。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是一種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發行」,是指通過批發、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復製品。實質上是一種非法出版的行為。(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包括繪畫、書法、雕塑、建築、工藝美術等。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包括以下三種方式:一是臨摹他人的畫,署上他人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二是以自己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他人的畫出售;三是把他人的畫,署上名畫家的名,假冒名畫家的畫出售,從中牟利。
3.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必須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犯罪。
對侵犯著作權罪,本條規定了兩檔處罰:即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刑法第幾條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復制發行罪行為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
一、侵犯著作權中的復制是什麼意思
1、侵犯著作權是不合法的復制,是指未經著作權人的同意,通過印刷、拓印等方式發行或者佳傳播作品,侵犯著作權人利益。
二、侵權復製品人怎樣賠償
侵權復製品人的責任之一是必須賠償權利人的損失,權利人損失的計算,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野洞因被侵權所造成的復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復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復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復製品的市場銷售量確定;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五十萬元以下);
3、當事人按照第一條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根據頌叢枯《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鄭肆,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3、如何理解侵犯著作權罪中的復制發行
這個才是侵犯著作權罪的起刑點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4、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和侵犯著作權罪
法律主觀: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察野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敗拍喊為目的,未經著賀或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5、關於抄襲的法律法規第幾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段余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二)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的;
(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的;
(四)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五)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行散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的。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檔燃氏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6、著作權的復制權法律
法律主觀:侵犯著作權 的法律責任,根據 侵權行為 及侵權後果的不同包括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停止侵害 針對 著作權 的侵權行為,法律對侵權人施加的首要目標便是停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損害後果的進一步擴大。這是侵權人要承擔的首要民事責任。 (2)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侵權豎明頌人的侵權行為,不僅給權利人造成了損害,同時也影響了著作權人的信譽,僅僅是停止侵害,無法補償權利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失。因此,侵權人應當作出行動,消除因侵權行為給權利人帶來的不良影響,並且向著作權人賠禮道歉。 (3)賠償損失 侵犯著作權將會權利人帶來財產損失,所以,侵權人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 著作權法 》第48條,賠償數額的確定: 1、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賠償額 =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 2、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 = 侵權人的 違法所得 ; 3、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賠償額≤500000元。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一般而言,賠償損失針對的是有過錯的侵權人,而無過錯的侵權人停止侵害就可以了,不需要賠償損失。但是根據民法的公平原則,如果無過錯侵權人從侵權行為中獲得了利潤,那麼,他應當將所獲利潤返還給著作權人。 二、行政責任 如果著作權侵權行為損害了公共利益,侵權人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著作法侵權的行政責任,主要規定在《著作權法》第47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和19條。其表現形式為: 1、處罰主體是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 2、處罰設施為: 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以處以罰款等等 行政處罰 。 三、刑事責任 根據《著作權法》第47條、《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18條、19條,侵犯著作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當著作權侵權行為達到一定程度,侵權行為人就要承擔刑事責任。 一定程度 = 嚴重擾亂市場經營秩序,對社會利益造成嚴重損害。 其量刑基準是: 《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定: 1、違法所得≥30000,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判處 有期徒刑 ≤3年,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嚴重情節是指: ① 非法經營 數額≥50000; 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1000; ③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2、違法所得≥150000,或者由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判處3年≤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①非法經營數額≥202100; 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5000; ③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法律客觀:《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一個作品或者說明一個問題余鄭,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槐吵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7、侵犯著作權罪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未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出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一項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侵犯著作權罪的構成
法律主觀:1、犯罪主體: 侵犯著作權罪 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 刑事責任年齡 ,並具有 刑事責任能力 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根據
法律客觀: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構成,如下:(一)客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所謂著作權,也稱版權,是作者或其他對已經創作出來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不受侵犯,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發展,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使我國的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基本確立。但是,《著作權法》沒有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規定刑事制裁條款,因而不能對一些嚴重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行為通過追究刑事責任予以有效懲治,使著作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缺憾。有鑒於此,1994年7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該決定在我國刑事立法上首次規定了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犯罪,使我國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達到一個新的水準,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條即根據該決定修改而成。侵犯知識產權罪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汪遲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包括以下五個方面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主要是指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等擁有的著作。侵犯著作權罪即是對上述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直接侵犯,同時為了加強對著作權的管理,《著作權法》對作品范圍、著作權內容、歸屬及保護期限、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及法律責任等均作了明確規定,其目的是通過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保護,鼓勵人們創作和推廣智力成果的積極性,促進我國科學文化事業的發展繁榮。如果對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進行侵犯,其行為已不僅具有民事侵權性質,而且在嚴重情況下同時侵犯了國家和社會利益。因此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應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統一。侵犯著作權罪的犯罪對象是他人的作品、圖書、錄音、錄像製品和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所謂作品,是指人們藉以表現自己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和科學方面的智力成果。依照《著作權法》第三條的規定,作品包括下列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4)美術、攝影作品;(5)電影、電視、配型錄像作品;(6)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7)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8)計算機軟體;(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圖書,是指作品經出版者編輯加工、版式設計、封面設計等技術處理並排版、印刷、裝訂後予以發行的書刊出版物。錄音錄像製品,是指任何有聲音的原始錄製品或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的原始錄製品。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困賣李,是指自己或請人製作而在其上面冒署其他人姓名的美術作品。如果侵犯的對象不屬於上述范圍的,則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二)客觀要件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15條、第16條規定了15種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但是根據本條規定,只有下列四種侵權行為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即指未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著作權人一般指作者,也可能是其他依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根據《著作權法》規定,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享有著作權;演繹作品著作權由演繹人享有,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如其中的作品可以單獨或分割使用的,其作者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其他權利由製片者享有,如果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其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任何未經上述人員同意而使用其作品的,均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行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量的作品復印件。根據本條規定,復制與發行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整體行為,應同時具備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如果僅僅具備其中一個方面的則不符合侵犯著作權罪行為特徵。當然不同行為人事先通謀而分別實施復制、發行的,屬於共同犯罪,仍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出版是指把作品編輯加工後,經過復制向公眾發行的行為。出版實際上是一種特殊的復制發行。出版者出版圖書,一般需要經著作權人授權而取得對作品的專有出版權。專有出版權是指出版者對著作權人交付的作品在合同規定的時間、地點以原版、修訂版方式製作成圖書並予以發行的獨占權利。它是一種與著作權有關的重要權益,同樣具有排他性,他人不得行使,否則構成侵權。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這是一種侵犯錄音錄像製作者著作鄰接權的行為。錄音錄像製作者即製作錄音錄像製品的人,由於他們不僅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更付出了相當的獨創性勞動,對其製作的音像製品也依法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他人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其音像製品的,當然是對其權利的侵犯。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這是一種借他人之名非法牟利的行為。它不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主要是署名權),而且必然會影響他人美術作品的銷售,從而間接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同時這種行為還欺騙了社會公眾,對我國文化市場秩序具有相當的危害,因此應予以懲治。值得探討的是,本條把「製作」與「出售」以頓號分開作並列規定是否意味著有其中之一行為即可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結合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前面三種行為方式,此處應理解為「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這樣其與「復制發行」和「出版」一樣作為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的行為表現之一才有其合理性。從主觀上看,也只有既製作並出售或為出售而製作才能表明行為人具有營利的目的。根據本條規定,上述四種情形還必須是違法所得的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樁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因侵犯著作權曾經兩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又侵犯著作權的;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支十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三)主體要件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准和未經國家批准從事出版、發行活動的單位。依本節第220條之規定,單位犯侵犯著作權罪的,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四)主觀要件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於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行,或雖系故意,但由於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9、怎樣的是銷售侵權復製品罪與侵犯著作權罪
法律分析:銷售侵權復製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專有出版權的文字作品、濼電影、電視、錄像、計算機軟體、圖書及其他作品以及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行為。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音像、計算機軟體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占出版權的圖書,經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處或者單處罰金。
10、復制發行盜版物定什麼罪
復制發行盜版物定有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權罪,所謂侵犯著作權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悔槐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彎中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專埋前山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權復製品,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