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中的僱傭關系
1、僱傭關系和侵權關系並存的情況下,擇其一,是哪部法哪條規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類似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它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2、僱傭關系,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僱主有責任嗎?
僱傭關系,如果出了交通事故,僱主有責任嗎?如果是雇員在執行工作的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那麼僱主是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為法律規定個人之間的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3、僱傭關系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勞務關系是不是僱傭關系
法律分析:僱傭關系一般表現為法人與非法人組織作為僱主,僱傭自然人從事某種勞務,雇員接受僱主的安排和管理,僱主依照約定定期支付勞動報酬,而個人之間勞務關系通常表現為自然人之間為完成某項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對於自然人之間關於勞務關系的約定或事實行為,應當認定為個人之間勞務關系,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而對於非自然人僱傭自然人從事勞務活動且不具備勞動關系條件的雙方,應認定為僱傭關系,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5、僱主承擔責任的法律規定
對於拍頌僱主的法律責任的規定是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傷的話,那麼僱主是需要承擔賠償的責任,如果雇員存在重大的過錯,那麼雇員需要承擔連帶的責任,如果損害是由第3人造成的,那麼則由第3人來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一、侵權責任法僱主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已經失效,相關內容已被《民法典》所取代。
僱主責任的規定如下:
1、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2、造成他人損害讓喚是由於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為的,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工作人員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 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坦賀凱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人身損害賠償范圍】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
【侵害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數額的確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提供勞務期間,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僱主侵權責任是什麼,僱工執行職務的行為如何認定
如果僱工所實施的超越職責的行為、與職責無關的行為、違反僱主禁止等等行為時,這些行為可以認定為不是職務行為,在承擔責任上,可以找僱主一起共同賠償責任。
(一)僱主侵權責任
所謂僱主侵權責任,是一種以僱傭關系為前提的民事責任,它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1、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廣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包括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所受損害應承擔的責任和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責任。
2、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
狹義的僱主侵權責任僅指僱主對僱工在執行職務中致他人損害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
(二)僱工執行職務的行為認定
這是確定僱主應否承擔民事責任最主要的條件。認定僱工執行職務行為的標准,應以客觀標准為主,兼顧僱主和僱工的主觀意志。當僱工的行為在外觀表現上與其職務行為相符且其行為是依僱主的命令所為的行為,或雖未得到僱主的明示,但僱工所辦事項確實是為僱主謀利益時,該行為便為執行職務行為。
雇員按照僱主的要求來從事僱傭活動,雙方形成的是僱傭關系,僱主需要保障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的期間的人身安全,根據相關的規定,如果雇員在僱傭活動中受傷的話,那麼就由僱主來承擔賠償的責任。當然具體如何確定責任,還是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6、侵權責任法第35條
法律主觀:現實中,侵權行為是普遍存在的,有的情況下侵權行為對他人的利橋輪敗益損害的不是很明顯,當事人輕易察覺不到,但在有些情況下侵權行為對他人的損害是很大的。一、侵權責任法第35條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二、侵權責任法第35條解讀1、《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的個人勞務關系的含義。個人勞務關系是指提供勞務一方在從事勞務職能范圍內為接受勞務一方提供勞務服務,為接受勞務一方創造經濟利益或其它物化利益,並由此由接受勞務一方按照約定支付報酬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務關系的建立可以為書面形式,也可以為口頭或其他形式。2、《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存在的不足。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桐臘,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此種情形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與《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的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一致的,但卻沒有像《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那樣規定僱主的追償權。也就是在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時,接受勞務的一方是否對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沒有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中「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的規定採用過錯責任原則有一定的合理性,因為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時,有認真完成僱主所指示的工作的義務,同時應負有照顧自已的義務,否則一旦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不問提供勞務一方是否有過錯,接受勞務一方都得承擔責任,顯失公平。但該條並未規定接受勞務一方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他人損害的提供勞務一方享有追償權,存在不足。同時該條亦未規定勞務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提供勞務的一方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的追索選擇權,亦未明確敏顫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後,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以及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接受勞務的一方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而實踐中這種情形是非常多見的。3、如何在審判實踐中正確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在審判實踐中應借鑒《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允許接受勞務一方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前提條件以提供勞務一方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為限。雖然《侵權責任法》和《人身損害賠償解釋》並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作出明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也留給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在具體的個案對雇員主觀上的過錯程度,還應當結合侵權行為發生時的情況、損害程度、行為人事中和事後有無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害的進一步擴大等因素予以認可。對於提供勞務一方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一般過失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替代責任後請求行使對提供勞務一方的追償權的不予支持。提供勞務一方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被第三人侵害的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也是經常發生的,但《侵權責任法》對此並沒有明確規定,在審判實踐中,如果遇到第三人侵害提供勞務一方時,仍應適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中:「僱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規定。以上就是關於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介紹。不管是怎樣的侵權行為,往往都會對被侵權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損害。而此時,被侵權人就可以按照法律的規定,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行為進行相應的賠償。
7、我和車主是僱傭關系,出了交通事故後,請問我應該負什麼責任?(我是司機)
你好,根據你的問題描述,你與車主屬於僱傭關系。僱傭關系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合同關系,在工作過程中聽從僱主的安排,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搏大定,如果在僱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要根據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確定僱主和雇員的責任,如果此次交通事故中司機不承擔責任或承擔次要責任,則由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司機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或主要以上責任,則可以證明司機在事故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過錯,由此僱主和雇員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在賠款這一塊,一般來說公司車輛都投有第三方責任險,保險公司需在保險額內予以承保,超出的部分由事故責任人承擔。所以,開車應當嚴加規范,第三方責任險要足額投保。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基盯豎解釋》第九條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雇員追償。前款所稱「從事僱傭活動」,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則瞎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8、僱傭關系是否直接性影響勞動者主張各項權益?為什麼呢?
我國對僱傭關系的概念並不明確,廣銷梁義而言,它包括“勞動關系”,而勞動者的含義非常廣泛,具有勞動能力,所有從事合法勞動並賺取收入的公民都是勞動者。我國的僱傭關系包括標准勞動關系、非標准勞動關系和非勞動關系。不同的關系決定不同的權利和義務,對勞動者各種權益的主張產生不同的影響。如果建立了規范的勞動關系,勞動者受到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並獲得勞動報酬、繳納社保、享受法定節假日、特殊情況下的待遇等。根據法律,這有力地保護了工人。
如果是勞務派遣,則符合標准勞動關系,保護性強。如果是非全日制的勞動關系,就要按工作時數發放工資,保護工傷事故,對勞動者是半強保護。非勞動關系成立的,“勞動者”與對方具有平等關系,根據《民法典》執行。管理和經營沒有關系。雙方可以明確約定事項、報酬和風險,自由退出,對勞動者保護較弱。誰來提供工作條件?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一般只提供簡單的勞動力,需要生產工具的時候也自帶,工作場所根據提供勞動服務的需要隨時變化。
在僱傭關系中,雇員一般利用僱主提供的虧衫運生產資料,在僱主指定的工作場所進行社會勞動。第四,關系的持續時間。在勞動關系中,勞動服務需求方要求的勞動服務往往是一次性或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的。約定的勞務完成後,雙方關系自然終止。僱傭關系一般比勞動關系長,因為用人單位需要的勞動量比較大,技術含量比勞動關系高。五、適用何種歸責原則。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提供勞務的一方因自己的勞務受到損害的,應塌答當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