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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根據

發布時間: 2023-05-05 04:36:30

1、國際性知識產權保護組織有哪些?

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組織主要有:

(一)政府間國際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


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TRIPs理事會)。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聯盟(UPOV)。

非洲知識產權組織(OAPI)。

歐亞專利組織(EAPO)。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ARIPO)等。

(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

國際商標協會(INTA)。


發明者協會國際聯合會(IFIA)。

國際反假冒聯盟(IACC)。

國際唱片業協會(IFPI)。

國際作者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

音像製作者權利管理協會(EGEDA)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根據1967年7月14日簽訂、1970年4月26日正式生效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建立,1974年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

2、WIPO是什麼性質的國際組織?其所屬主要條約有哪些?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簡稱WIPO)是世界各國政府間的國際組織機構,也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日內瓦。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國際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和國際保護文學藝術作品聯盟的關系極為緊密,均歸屬聯合國國際第三局管理。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鼓勵制定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及各國的國內立法;鼓勵發達國家先進技術向發展中國家轉移,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知識產權方面的技術援助和咨詢服務;辦理國際知識產權注冊登記;促進文件和專利程序的標准化;管理國際專利證件中心,為各成員國提供檢索服務。

早在19世紀80年代,世界上已有兩個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國際條約,即《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這兩個公約最初由瑞士政府代為管理。1893年,《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管理機構進行合並,成立了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1967年,保護知識產權聯合國際局提議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7月,召開了有51個國家參加的斯德哥爾摩會議,簽訂了《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並成立了該組織。1980年2月,我國成為該條約的簽署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聯盟,制定的公約、條約及協定主要有:巴黎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馬德里聯盟及制定的《商標國際注冊協定》;海牙聯盟及制定的《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護協定》;尼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注冊用商品與服務國際分類協定》;里斯本聯盟及制定的《保護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協定》;洛迦諾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協定》;斯特拉斯堡聯盟及制定的《專利合作條約》、《國際專利分類協定》;維也納聯盟及制定的《建立商標圖形國際分類協定》;布達佩斯聯盟及制定的《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條約》;內羅畢聯盟及制定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伯爾尼聯盟及制定的《保護文學藝術作品公約》、《保護表演者,唱片製作者和廣播組織公約》、《保護唱片製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復制公約》、《關於播送由人造衛星傳播載有節目信號公約》等。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下設四個機構:1、大會。這是該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由成員國中參加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的國家組成。2、成員國會議。由全體成員國組成,任務是討論知識產權領域各國共同感興趣的問題,制定法律並進行財政預算。3、協調委員會。由巴黎聯盟和伯爾尼聯盟執行委員會的成員國組成,職責是就一切有關行政財務問題提出意見,擬定大會的議程草案,提名總幹事候選人,負責組織有關會議,准備有關文件和報告,收集向各國提供的知識產權情報,出版有關刊物,辦理國際注冊等。4、國際局。該組織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總幹事一人、副總幹事若幹人。國際局負責執行在知識產權領域內增進成員國國際合作的計劃,並為會議提供必要的資料和其它服務。

3、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

    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功能和公開功能,既保護了知識產權創造者的獨占性,又激勵競爭對手在高起點上去創造新的知識。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客體的權利:    (1)文藝、藝術的科學作品。    (2)表演藝術家的表演、錄音和廣播。    (3)人類一切活動領域的發明。    (4)科學發現。    (5)工業品外觀設計。    (6)商標、服務商標、廠商名稱和標記。    (7)制止不當競爭。    (8)在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內由於智力活動而產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權利。    根據作為《世界貿易組織》WTO一攬子協議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的有關規定,知識產權包含下列權利;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志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    (7)為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    由於TRIPS協議與國際貿易制裁掛鉤,具有相當的強制力,其對知識產權客體權利的規定,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知識產權理發所認同和遵守的保護范圍。    知識產權,有人喜歡稱之為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不要以為知識產權離我們有多遠,如果你是消費者,那麼你看電影、聽音樂、玩電腦、讀書籍,那都是在享受他人創造的智慧成果;如果你是生產商或服務商,那麼你的產品或服務要想有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的內在素質,就不能不考慮要擁有專利、商標、版權或產地標識等權利,否則你的生意長不了。知識產權就是這樣活躍,滲透於人們的日常生活。    目前社會上最賺錢的無疑是獲得知識產權,故此在他人申請專利之後,還是會有人覬覦知識產權可以帶來的巨額收益,故此不少人會實施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民事主體在發現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犯之後,是可以委託律師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的。

4、我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成員國嗎?

你好,我國於1980年3月3日遞交加入書,《WIPO公約》於同年6月3日正式對我國生效,我國系回世界知識答產權組織的第90個成員國。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是根據1967年7月14日簽訂的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WIPO,即《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 設立的,1974年正式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第15個專門機構,是國際知識產權領域的主導專門機構。
希望對你有幫助。

5、商標注冊類似群號是什麼

商標注冊按著商品的性質、功能或服務的種類分為45個大的類別,而在這些大的類別中,又各自區分不同的小的群組; 如在11類中,就包含13個小的群組,1101(照明用設備)、1104(烹調及民用電器加熱設備)、1106(乾燥通風空調設備)、1107(加熱蒸汽設備)、1108(水暖管件)1110(消毒的凈化設備)等; 第19類中包含15個小的群組,如1904(水泥)、1906(建築磚瓦)1911(建築用玻璃及玻璃材料)等; 每個小的類似群組之間,如果沒有特殊註明與某個群組類似,那麼他們相互之間就是互相獨立,不構成近似的,例如,你要注冊的商標與在先的商標標樣近似,也都同屬於19類別中,但在先的選定的商品保護范圍在1911群組,你選定的保護范圍在1914群組,那麼你們的商標就不屬於近似商標。

6、究竟WSAIC是什麼啊!

WSAIC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關於知識產權服務、政策、合作與信息的全球論壇。我們是一個自籌資金的聯合國機構,有193個成員國。

使命是領導發展兼顧各方利益的有效國際知識產權制度,讓創新和創造惠及每個人。我們的任務、領導機構和程序載於《公約》。WIPO根據該公約於1967年建立。

該組織主要職能是負責通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建立在多邊條約基礎上的關於專利、商標和版權方面的23個聯盟的行政工作,並辦理知識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

該組織的很大一部分財力是用於同發展中國家進行開發合作,促進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轉讓技術,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發明創造和文藝創作活動,以利於其科技、文化和經濟的發展。

《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規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對下述各國開放:

1、凡為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或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聯盟成員的任何國家;

2、凡為聯合國會員國、或任何聯合國專門機構的成員國、或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或國際法院規約的當事國的任何國家;以及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大會邀請成為本組織成員國的任何國家。因此,只有國家方可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成員國。



7、有關國際組織關於知識產權的定義各是什麼?

國際上對規范知識產權立法、執法和民事行為影響重大的國際條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通過列舉知識產權應當包括的范圍和權利種類來界定知識產權的。

依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第2條第(8)款的規定,知識產權包括下列權利:

1.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有關的權利,即版權或著作權

2.與表演藝術家的表演活動、與錄音製品及廣播有關的權利,即鄰接權;

3.與人類創造性活動的一切領域發明有關的權利,即專利權;

4.與科學發現有關的權利;

5.與工業品外觀設計有關的權利;

6.與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商號及其他商業標記有關的權利;

7.與防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權利;

8.一切其他來自工業、科學及文學藝術領域的智力創作活動所產生的權利。

應當指出的是,該《公約》第16條規定,參加本公約,不得對本公約作任何保留。也就是說,加入該公約,必須對該公約所有條款均同意和遵守。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我國也已於1980年加入該公約。因此,可以說,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同意該《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與此形成鮮明對照的一個奇特現象是,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同意上述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的范圍,但國內立法真正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劃定的「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國家卻很少。一個典型的事例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認定的隸屬知識產權的「發現權」,只有我國和幾個少之又少的國家立法承認其是「知識產權」,查看我國《民法通則》關於「知識產權」的第三節之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雖然《民法通則》確認「發現權」屬知識產權,但卻沒有賦予發現人以獨占專用權,而僅賦予獲取證書、獎金和其他獎勵的權利。由此可見,發現權與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等知識產權相比具有較大的差別。另外,雖然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均加入了該公約,並承認該公約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但各國學者對這一范圍在學術上仍存在較大爭議。

世界貿易組織(WTO)文件《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所指知識產權的范圍包括:

1.版權與鄰接權;

2.商標權;

3.地理標志權;

4.工業品外觀設計權;

5.專利權;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未披露的信息專有權。

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相比,一方面,TRIPS協議劃定的知識產權范圍中沒有科學發現權。這主要是因為這種知識產權與貿易無關。另一方面,增加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這是為了適應國際貿易的需要,特別是為了適應某些經濟大國在對外貿易中保護本國利益的實際需要。再一方面,強調突出了「未披露過的信息專有權」。這種信息主要指「商業秘密」,特別是其中的Know-How。多數國家保護商業秘密是將其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軌道,我國也是如此。在這一點上,TRIPS協議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是一致的。但商業秘密是否為一種知識產權,此前曾有爭議,TRIPS協議給予了肯定回答。我國於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所以我國認可這個國際組織關於知識產權范圍的界定。實踐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真正起決定作用的是各國對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水平。我國目前對知識產權一致公認的范圍是專利權、商標權、版權、禁止不正當競爭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越來越多的學者主張將TRIPS規定的「未披露的信息」,也列入知識產權的調整范圍,對這種觀點尚未達成共識,但這種趨勢將會越來越明顯。

上述兩個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劃定的范圍,是當今世界各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為止,多數國家的法理專著、法律,乃至國際條約,都是從劃定范圍出發,來明確知識產權這個概念,或給知識產權下定義的」[1]除了一些國際組織和國際條約關於知識產權范圍的規定外,一些論著也就知識產權列舉了范圍。如英國劍橋大學W.R.Cornish教授所著的知識產權教科書將 「保護技術發明和設計的專利權」、「保護文學藝術創造的著作權」、「保護經營標記的商標權」合稱為知識產權[2]。

概括式的知識產權定義

目前,對知識產權采「概括主義」定義方式尚未形成完全一致的看法。其中代表性的觀點有:

一是將「知識產權」定義為「知識產權指的是人們可以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權利。」[3]這里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較為籠統地界定為「智力成果」,與知識產權的英文單詞(Intellectual Property)本意最為接近。類似的定義還有,知識產權「是指在智力創造活動中智力勞動者及智力成果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權利。」[4]

二是認為,「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5]這個定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具體化為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兩類;認為以知識產權名義統領的各項權利,並不都是基於智力創造成果產生。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定(AIPPI)東京大會將知識產權劃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可見知識產權並非都是就「智力創造成果」享有的權利。吳漢東教授將知識產權的定義進一步闡釋為「知識產權是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認為知識產權是產生於精神領域的非物質化的財產權,即是基於智力成果、經營標記或知識信息所產生的權利;知識產權不等於是智力創造性成果權,以知識產權名義所統領的各項權利並非都是來自知識領域,亦非都是基於智力成果而產生,從權利來源來看,主要發生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從權利對象來看,則由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信譽以及其他知識信息所構成;知識產權是法定之權,其產生一般須由法律所認可。[6]

三是認為,「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支配其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享受其利益並排斥他人干涉的權利」。[7]這一定義,強調了知識產權是法定「支配權」的屬性,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界定為「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

上述三種概括式的知識產權定義各有其特點,核心區別在於對知識產權客體或對象范圍理解上的差異。第一種定義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界定為「智力成果」,與Intellectual Property的本意相一致;將知識產權的各種保護對象統一歸入智力成果的范疇之中,避免了採取列舉式表述可能出現掛一漏萬的可能。第二種定義明確將知識產權的客體列舉為「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或「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使人們通過該定義就能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有一個明晰、確定的認識。第三種定義則將知識產權保護的所有對象稱做「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表述方式與第一種定義有類似之處,區別在於認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是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而非智力成果。

我們認為,知識產權的定義不管如何表述,至少應當闡明如下幾點涵義:首先,應當明確知識產權主體是民事主體或私權主體。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將知識產權界定為「私權利」,知識產權的主體也宜表述為民事主體或私權主體。上述第三種定義強調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客體享有的權利,這種關於知識產權主體的表述比其他說法顯得更為妥當。其次,從概念的明確性角度分析,知識產權定義中應當對知識產權的客體范圍加以界定和區分。將知識產權的客體簡單表述為「智力成果」或者「與智力活動有關的信息」略顯籠統。1992年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定(AIPPI)東京大會將知識產權劃分為「創造性成果權利」與「識別性標記權利」,表明知識產權主要來源於智力創造活動與工商經營活動,知識產權對象由創造性成果、經營性標記、信譽以及其他知識信息已經在國際范圍內成為共識。所以,吳漢東教授在其知識產權的定義中將知識產權的客體表述為「人們對於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更趨適宜。再次,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是一種支配權。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法定權利,一方面在於明確知識產權類型法定,另一方面旨在凸顯知識產權中商標權、專利權等必須依法申請審批,這往往是知識產權特有的,與其他民事權利相區別的。強調知識產權是一種支配權,意在明確知識產權和物權、人身權等權利屬性的一致性,與債權的不同性。總之,知識產權是民事主體對其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支配權。

8、聯合國的16個專門機構都是什麼?

聯合國專門機構一共是15個,分別是:

1、世界銀行

世界銀行(英文名稱:World Bank)是世界銀行集團的簡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的通稱。也是聯合國經營國際金融業務的專門機構,同時也是聯合國的一個下屬機構。

由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金融公司、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和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五個成員機構組成;成立於1945年,1946年6月開始營業。

2、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英語: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簡稱:IMF)是根據1944年7月在布雷頓森林會議簽訂的《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於1945年12月27日在華盛頓成立的。

與世界銀行同時成立、並列為世界兩大金融機構返襪,其職責是監察貨幣匯率和各國貿易情況,提供技術和資金協助,確保全球金融制度運作正常。其總部設在華盛頓特區。我們常聽到的「特別提款權」就是該組織於1969年創設的。

3、世界衛生組織

世界衛生組織(英文名稱: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縮寫WHO,中文簡稱世衛組織)是聯合國下屬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置在瑞士日內瓦,只有主權國家才能參加,是國際上最大的政府間衛生組織。

4、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簡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縮寫UNESCO)於1945年11月16日正式並沒成立,總部設在法國首都巴黎,現有195個成員,是聯合國在國際教育、科學和文化領域成員最多的專門機構。

該組織旨在通過教育、科學和文化促進各國合作,對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貢獻,其主要機構包括大會、執行局和秘書處。

5、國際勞工組織

國際勞工組織是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作為國際聯盟的附屬機構成立。 1946年12月 14日,成為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簡稱「勞工組織」。

其宗旨是:促進充分就業和提高生活水平;促進勞資雙方合作;擴大社會保障措施;保護工人生活與健康。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制訂公約和建議書;提供援助和技術合作。該組織最高權力機構是國際勞工大會,每年開會一次。

6、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

聯合國糧食及農業組織(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FAO)簡稱「糧農組織」,於1945年10月16日正式成立,是聯合國系統內最早的常設專門機構,是各成員國間討論糧食和農業問題的國際組織。

其宗旨是提高人民的營養水平和生活標准,改進農產品的生產和分配,改善農村和農民的經濟狀況,促進世界經濟的發展並保證人類免於飢餓。組織總部在義大利羅馬,現成員共有194個成員國、1個成員組織(歐洲聯盟)和2個准成員(法羅群島、托克勞群島)。

7、國際農業發展基金

國際農業發展基金(International Fund for Agricultural Development,IFAD),簡稱農發基金,是聯合國系統專門向發展中成員國提供糧食和農業發展貸款的金融機構。根據1974年11月在羅馬召開的世界糧食會議於1976年籌建,1978年1月正式開始業務活動。

農發基金有成員國173個。總部設在義大利羅馬。其宗旨是籌集資金,以優惠條件提供給發展中的成員國,用於發展糧食生產,改善人民營養水平,逐步消除農村貧困。

8、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海事組織(英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是聯合國負責海上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一個專門機構,總部設在英國倫敦。該組織最早成立於1959年1月6日,原名「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

1982年5月更名為國際海事組織,截止2012年9月,已有171個正式成員。國際海事組織(簡稱IMO)的作用是創建一個監管公平和有效的的航運業框架,普遍採用實施。涵蓋包括船舶設計、施工、設備、人員配備、操作和處理等方面絕世納,確保這些方面的安全、環保、節能、安全。

9、世界氣象組織

世界氣象組織(World Meteorological Organization,WMO)是聯合國的專門機構之一,是聯合國系統有關地球大氣現狀和特性,它與海洋的相互作用,它產生的氣候及由此形成的水資源的分布方面的權威機構。

WMO擁有國家會員185個,地區會員6個(截至2013年1月1日)。它的前身是誕生於1873年的國際氣象組織(IMO) 。WMO建立於1950年,次年成為聯合國有關氣象(天氣和氣候)、業務水文和相關地球物理科學的專門機構。

1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聯合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根據《成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而設立。該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於1970年4月26日生效。

中國於1980年6月3日加入了該組織。該組織總部設在日內瓦。

2018年12月5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發布《世界知識產權指標》(WIPI)年度報告稱,2017年中國在專利、商標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等方面的知識產權申請數量位居世界第一,中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強勁表現帶動了全球知識產權申請數量創新高。

11、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是聯合國的一個專門機構,1944年為促進全世界民用航空安全、有序的發展而成立。民航組織總部設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制訂國際空運標准和條例,是191個締約國(截止2011年)在民航領域中開展合作的媒介。

2013年9月28日,中國在加拿大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民航組織第38屆大會上再次當選為一類理事國。

12、國際電信聯盟

國際電信聯盟是聯合國的一個重要專門機構,也是聯合國機構中歷史最長的一個國際組織。簡稱「國際電聯」、「電聯」或「ITU」。

國際電聯是主管信息通信技術事務的聯合國機構,負責分配和管理全球無線電頻譜與衛星軌道資源,制定全球電信標准,向發展中國家提供電信援助,促進全球電信發展。

作為世界范圍內聯系各國政府和私營部門的紐帶,國際電聯通過其麾下的無線電通信、標准化和發展電信展覽活動,而且是信息社會世界高峰會議的主辦機構。

國際電聯總部設於瑞士日內瓦,其成員包括193個成員國和700多個部門成員及部門准成員和學術成員。每年的5月17日是世界電信日(World Telecommunication Day)。

13、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

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 -- UNIDO)是聯合國大會的多邊技術援助機構,成立於1966年,1985年6月正式改為聯合國專門機構。

總部設在奧地利維也納。任務是「幫助促進和加速發展中國家的工業化和協調聯合國系統在工業發展方面的活動」。 宗旨是通過開展技術援助和工業合作促進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工業化進程。

除作為一個全球性的政府間有關工業領域問題的論壇外,其主要活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綜合服務,在政策、機構和企業三個層次上幫助廣大發展中國家和經濟轉型國家提高經濟競爭力,改善環境,增加生產性就業。

14、萬國郵政聯盟

萬國郵政聯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UPU),簡稱「萬國郵聯」或「郵聯」,是商定國際郵政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其前身是 1874年10月9日成立的「郵政總聯盟」,1878年改為現名。

萬國郵聯自1978年7月1日起成為聯合國一個關於國際郵政事務的專門機構,總部設在瑞士首都伯爾尼,宗旨是促進、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並向成員提供可能的郵政技術援助。

其宗旨是組織和改善國際郵政業務,發展郵政方面的國際合作,以及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給予會員國所要求的郵政技術援助。

15、世界旅遊組織 

世界旅遊組織 (World Tourism Organization,縮寫:UNWTO) 是聯合國系統的政府間國際組織,是旅遊領域的領導性國際組織。最早由國際官方旅遊宣傳組織聯盟(IUOTPO)發展而來。2003年11月成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158個正式會員國和6個聯系成員 。

其宗旨是促進和發展旅遊事業,使之有利於經濟發展、國際間相互了解、和平與繁榮。總部設在西班牙馬德里。

世界旅遊組織發布的年度統計數據顯示,中國2015年全年出境遊人次已達1.2億,2016年春節出境遊人次預計將達近600萬,中國繼續坐穩最大出境遊客來源國的寶座。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聯合國

9、世界知識產權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來國和阿爾及利亞源在1999年的提案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2000年召開的第三十五屆成員大會上通過決議
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定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生效的世界知識產權日日期。
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旨在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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