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爾公約版權
1、究竟關於著作權的那個是《尼泊爾公約》還是《伯爾尼公約》啊
是後者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是關於著作權保護的國際條約,1886年制定於瑞士伯爾尼。截至2004年12月31日,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就這一個啊,前面的肯定是名字錯誤了。想想,尼泊爾這個國家在哪個洲啊,可能制定出來歐洲國家的東西嗎。
2、尼泊爾公約是否消滅著作權的地域性?
不會,只是保護加入這個公約的締約國的著作權,沒有加入肯定無法按這個走
3、《尼泊爾公約》基本原則
三項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版權獨立性原則。
伯爾尼公約基本原則 伯爾尼公約的基本原則包括: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保護標准原則。(一)國民待遇原則《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1款規定:「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聯盟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後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之權利。」因此,國民待遇原則就是指在保護作品方面,要求將外國人按照本國國民來對待。換言之,以某一成員國為起源國的作品,在其他所有成員國受到這些國家給予其國民的作品的相同保護。(二)自動保護原則《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享有和行使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這就是所謂自動保護,即對著作權的保護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續為條件。這里的手續,指國內法規定的獲得權利保護時所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例如交存作品的復製品、在某一公共機構或官方機構注冊、繳納注冊費等。如果對著作權的保護取決於履行這些手續,則違反了公約的規定。與自動保護原則一致的是公約第3條第1款a項,根據該規定,成員國國民的作品無論是否出版,都受到保護。自動保護原則,即著作權自動產生的原則,是未出版的作品也受著作權保護的理論依據。(三)獨立保護原則同自動保護原則有關,《伯爾尼公約》第5條第2款規定:「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並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除本公約的規定外,權利的保護范圍和作者獲得的保護其權利的救濟方法,僅依照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確定。」這一款的後半部分就是對著作權獨立性原則的規定。著作權獨立性原則包含兩層意思:第一,著作權的保護適用被要求保護的成員國的國內法,即所謂的「權利要求地法」。第二,作品在成員國是否受到保護,受到何種保護,都不影響其在其他成員國得到公約最低要求的保護。[2] (四)最低保護標准原則公約並沒有哪一條規定「本公約的規定為最低保護,任何成員國都不得保留」的規定。「最低保護」是公約體現的一種原則,其精神散見於不同的條款。或者說,是從不同的條款中抽象出的保護原則伯爾尼公約要求各成員國對著作權的保護
4、伯爾尼公約版權保護原則包括
法律分析:該公約有三項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 (不需要履行任何注冊或登記手續)和版權獨立原則。 公約的保護范圍是締約國國民或在締約國內首次發表的一切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
法律依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五條
一、根據本公約得到保護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國外的本聯盟各成員國,就其作品享受各該國法律現今給予或今後將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
二、享受和行使這類權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續,也不管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有關保護的規定。因此,除本公約條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護要求的國家的法律方得規定保護范圍及向作者提供的保護其權利的補救方法。
三、起源國的保護由該國本國法律作出規定。即使作者並非作品起源國的國民,但他就其作品根據本公約受到保護,他在該國仍享有同該國公民作者相同的權利。
四、起源國指的是:
a)對於首次在本聯盟一成員國發表的作品,應以該國家為起源國;對於在給予不同保護期的本聯盟數成員國同時發表的作品,起源國為立法給予最短保護期的國家;
b)對於在非本聯盟成員國和本聯盟某一成員國同時發表的作品,應視後者為起源國;
c)對於未發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聯盟成員國發表而未同時在本聯盟成員國發表的作品,則以作者為其公民的本聯盟成員國為起源國,然而
i)對於其製片人於本聯盟某一成員國有所在地或經常居所的電影作品,則以該國為起源國;
ii)對於建立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內的建築物或設置在本聯盟某一成員國內房屋中的繪畫和造型藝術作品,應以該國為起源國。
5、尼泊爾公約版權保護原則包括
法律分析:國民待遇原則、獨立保護原則、最低保護原則、非自動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
法律依據:《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 第五條 享有和行使著作權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
這些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無須履行任何手續,並與作品的來源國給予的保護無關。除本公約的規定外,權利的保護范圍和作者獲得的保護其權利的救濟方法,僅依照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確定。
6、版權的重要知識點有哪些?
關於著作權、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登記、著作權模式保護、軟體代碼登記備案等,版權的重要知識點有哪些?版權的重要知識點有哪些1.著作權著作權(或稱版權),自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而非申請、注冊(行政程序)而產生,也非以發表事實為存在理據。《尼泊爾公約》(BerneConvention)約定:作者自作品完成之日就自動取得著作權,無須履行加註版權標記和登記手續。《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著作權。2.著作權登記實行自願原則,並不影響著作權的權利效果。《作者自願登記實行辦法》(國權[1994]78號)第二條:作品實行自願登記。作品不論是否登記,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權人依法獲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年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第七條:......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1992年國務院令105號)第七條:外國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學作品保護,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保護期為自該程序首次發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3.著作權登記僅具有證明著作權權屬的初步證明效力。《作者自願登記實行辦法》(國權[1994]78號)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特製定本辦法。4.軟體著作權登記有利於加強軟體著作權行政監管和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年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第七條:......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5.著作權模式保護並非軟體法律權益保護的惟一方式。《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1995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號)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本規定所稱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包括設計、程序、產品配方、製作工藝、製作方法、管理訣竅、客戶名單、貨源情報、產銷策略、招投標中的標底及標書內容等信息......6.軟體代碼登記備案並非證明版權保護的手段。軟體代碼登記備案僅是申請登記軟體著作權時,行政部門鑒別獨創性的鑒別材料,必須配合其他證明材料方能起到初步證明權利歸屬的效力。(60頁也僅是原則性規定,非強制性要求)詳見《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2002年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第九、十、十一、十二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