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發383940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監護人的范圍】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准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是指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人,包括連體人、植物人、老年人、智障者等。
在確定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人時,可以由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約定。
第五十二條 【被監護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被監護人死亡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監護人死亡時有財產的,先從本人遺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五十三條 【親友、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的順序,依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確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或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的,應當依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監護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論是否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均應承擔監護責任。
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合夥、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五十五條 【勞務派遣責任的性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與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相應責任,是連帶責任,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人者的追償權】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在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有權進行追償。
第五十七條 【因執行工作任務和因勞務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因執行工作任務」以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因勞務」,是指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應當以用人者的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為限。行為超出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範圍的,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執行職務。
第五十八條 【提供勞務一方工傷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後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 網路侵權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自己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務形式有能力採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網路服務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作品的網路內容提供商。
第六十一條 【被侵權人的通知】
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應當採取書面通知方式,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侵權內容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被侵權人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不滿足上述通知要件時,視為未發出有效通知。
第六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條規定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內容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內容的網路用戶。
被侵權人主張斷開鏈接為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被侵權人不提供擔保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不採取斷開鏈接的必要措施。
網路用戶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六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范圍】
被侵權人的通知所述侵權行為屬實,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的擴大部分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時間為准,其後發生的損害,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反通知權利】
網路用戶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被侵權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反通知,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恢復與被斷開鏈接的內容。
前款所稱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內容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反通知發送人承諾對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反通知的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網路用戶的書面反通知後,應當及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內容的鏈接,同時將網路用戶的反通知轉送通知發送人。
發送通知的「被侵權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採取屏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損害的反通知】
因被侵權人主張採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其他網路用戶有權提出反通知。其反通知的要求和後果,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通知發送人的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通知發送人發出侵權通知而採取刪除內容或斷開被控侵權內容鏈接等必要措施給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路用戶造成損失的,通知發送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的判斷標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
(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並置於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
第六十九條 【必要措施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必要措施,應根據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形式以及阻止侵權後果的適當性進行判斷,不以權利人的主張為依據,必要措施的採取不應對合法信息的傳播造成阻礙。
第七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權利人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院可以追加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有權向侵權的網路用戶進行追償。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用戶各自的責任份額,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確認。
第四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其他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超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范圍的其他民事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准確定】
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以下標准綜合認定: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獲益;
(二)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控制、防範危險或損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參加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形。
第七十三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善盡安全保障義務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則可以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
第七十四條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不享有追償權】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為直接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在直接責任人能夠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自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直接責任人不能夠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時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確定補充賠償的范圍。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了相應的補充責任的,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補充責任。超出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部分,對直接侵權人享有追償權。
第七十五條 【停車場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
判斷停車場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參照以下情形認定:
(一)車輛所有人是否將車輛交付停車場實際控制;
(二)停車場是否向車輛所有人收取費用;
(三)停車場和車輛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車輛的合意。
第五節 學生傷害事故
第七十六條 【教育機構責任中的過錯和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能夠推翻該過錯推定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未盡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認定其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存在過錯。
在通常情形下,學校如善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可以認定違反教育、管理的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
第七十七條 【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傷害他人的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七十八條 【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超出其相應的范圍承擔的補充責任,對直接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2、【侵權責任法十大亮點解讀】侵權責任法第40條解讀
• 侵權責任法十大亮點解讀 作者:夏俊峰 日期:2010年01月04日 00時00分
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帶答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這部與老百姓生活蠢州慧息息相關的法律將怎樣改變人們的生活?這部法律有什麼樣的新規定,有何
亮點?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夏俊峰律師將就部分法條進行解讀,以幫助更多的人理解運用這部
新法。
侵權責任法共12章92條,法律對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
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物件損害責任做了規定。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這部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法律將怎樣改變人們的生活?這部法律有什麼樣的新規定,有何
亮點?邯鄲十力律師事務所律師將就部分法條進行解讀,以幫助更多的人理解運用這部新法。
一、同一侵權多人死亡,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
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
入標准,按20年計算」。正是該規定,造成了在同一或同類案件中不同戶籍身份的受害人所獲
得的死亡賠償金相比懸殊,從而引發了「同命不同價」的廣泛爭議。實際上,最高法院關於人身
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區分了城市居民和農村居民不同的身份,以此來確定不同的賠償標准,
主要考慮到我國城鄉二元體制的實際狀況,是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多人死亡案件中適用
該司法解釋,會造成農村的與城鎮的賠償金相差甚遠,顯得非常不公平。
來自河北農村的農民周某一次乘公共客車外出時發生車禍,失去了年輕的生命,同車因車禍死
亡的還有戶籍是邯鄲市市民的王某,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在依照《2009年河北省道路交通人
身損害賠償標准》進行審理時,兩人且得到了不同的賠償數跡歲額,為何兩人的獲賠數額有區別呢?
原因是兩人的戶籍性質不同。向這樣的同命不同價的現象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仍然存在。
《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了這一問題,《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
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這意味著在交通事故、礦山事故、環境污染事故等引起的多人死亡案件中賠償標准統一,按照
「就高不就低」原則進行賠償,不再「同命不同價」。但是法條中規定的「多人死亡」,「多人」的標准
如何?未達標是否就不適用「同命同價」原則?法條在這個規定上沒有明確,希望將來的司法解
釋能解決這個難題。
二、立法首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
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對於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明確規定,正在審議中的國家賠償法修訂草案確立了
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但僅限於行政法領域,司法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
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來規范,司法實踐中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有了不少案例。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
求精神損害賠償。 這是《侵權責任法》的一個亮點,表明我國在現行法律中第一次明確規定了
精神損害賠償。
這個規定,一是把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人身權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權、
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二是什麼情況下構成精神損害。侵權責任法用
了「嚴重精神損害」這個詞。。
三、勞務僱工緻人損害,僱主承擔責任
為保護被侵權人的利益,因為通常情況僱工的賠償能力是不夠的《侵權責任法》在第三十五條
規定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
權責任。」該條規定家庭僱用保姆、家庭裝修等勞務形式的僱工,在勞務行為過程中致人損害的,
由僱主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是否意味著僱工是故意或重大過失侵權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呢?該
法未對此作出規定。本人認為,不加區分地規定一律由接受僱主一方承擔責任,在實踐中可能
會引起很多矛盾,也不利於提高提供勞務一方的責任心和職業道德。
四、網路侵權,網站擔責有前提
在侵權責任法之前,對於網路侵權案件,我國只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涉及計算機網路
著作權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該解釋對網路服務提供商應承擔的責任作了規定。但是對於社會
中出現越來越多的網路侵犯他人名譽權、以及「人肉搜索」等大爆他人隱私的行為,卻沒有相應
的規定來明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責任。
侵權責任法填補了這一空白,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網路服務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有前提條件,即:第一,即由受害
人向網站提出;第二,即使受害人沒有提出,網站明知有侵權行為發生,也應採取措施,否則
應承擔連帶責任。
五、校園傷害 ,事故責任好區分
校園傷害時有發生,孩子在學校、幼兒園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區分責任,一直是學校家長關注
的話題。《侵權責任法》根據未成年人的年齡、民事行為能力及幼兒園、學校是否盡到教育、
管理職責等不同情況,明確責任劃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
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已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
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
到來自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的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
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缺陷產品 ,建立召回和懲罰制度
石家莊「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給人們留下了太多的思考:產品出了問題後,企業應該怎麼做?
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中規定了懲罰性賠償責任後,對有效地防止欺詐起
到了一定的遏製作用。缺陷產品的存在嚴重地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了有效地遏制缺陷
產品流入市場,規定懲罰性賠償責任,可以加重違法者的違法成本,使他們不敢提而走險。
《侵權責任法》充分考慮到了這個問題,建立了召回制度和懲罰性賠償制度,明確規定,產品
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采
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依法請求懲罰
性賠償。但是什麼叫「懲罰性賠償」,該法並沒有明確的規定。
七:車輛出借,使用人擔責;車輛被搶盜,行為人擔責
車輛人出借後,如果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在借車方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
范圍內予以賠償之外,不足部分,原則上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
的發生有過錯的,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車輛被盜或被搶後,發生交通事故,由盜竊人、搶劫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
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八、醫療手術,情況緊急可不經家屬簽字同意
2007年11月轟動全國的 「拒簽事件」,由於患者家屬多次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最終孕婦及胎
兒雙亡。事後患者家屬堅持認為責任在院方,而衛生部門表示醫院已經盡責。至今,這起事件
雙方當事人仍然各執一詞。
新出台的《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
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一規定,
解決了目前醫療糾紛的一個困局,保護了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
九、醫院不得亂檢查
「看病貴」是當前老百姓面臨的難題。有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為了創收,迫使老百姓進行一
些不必要的檢查,這樣的行為嚴重地侵害了患者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為了避免此類現象的
發生,《侵權責任法》第63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法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
查。但如何認定違法了診療規范還需要作出進一步的司法解釋。
十、工程出問題,責任要連帶
2009年,樓市相繼暴露房屋質量問題,「樓脆脆」、「樓倒倒」、「樓歪歪」等樓房怪現狀頻繁發生。
究其原因,與開發商過度關注利益,忽視房屋質量安全有直接關系。新法針對此問題,規定:「建
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這就
意味著今後如果再出現像「樓脆脆」、「樓倒倒」等危及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豆腐渣工程,並造成
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開發商作為建設單位,建築公司作為施工單位,應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機構的影響
來源:找法網 作者:張小波律師 日期:10-01-06
現代民法更注重社會責任,社會發展過程中,導致強勢主體的出現,打破了民事主體實體上的平等。為了實現實質上的平等,更好的維護弱勢群體的民事權益,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民法規范給強勢群體規定了更多的義務,限制了其民事權利的行使,而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權利。這一點也體現在了《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賠償的規定上。改變了過去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的二元化,加大了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責任。
長期以來醫療損害賠償責任的法律適用,一直是理論與實務界爭論的焦點,為此最高院曾出台過相關司法解釋,但未能很好的解決其法律適用問題。《侵權責任法》的公布解決了長期以來醫療損害賠償法律適用二元化的問題。《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肯定了《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賠償的適用,作為民事主體的患者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理應按照《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獲得賠償。該法第五條否定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適用,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雖然對醫療事故賠償做出了詳細規定,但條例是由國務院公布的行政法規,不屬於第五條「法律」的范疇,不再以醫療事故的構成作為賠償前提,《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七章共11條對醫療損害責任做了專門規定。《侵權責任法》生效以後,關於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適用的爭議將不復存在。以往需要鑒定才能解決的過錯問題,改為了過錯推定,對相關「診療規范」的違反就會被直接推定存在過錯。筆者認為《侵權責任法》生效以後,
通過訴訟解決糾紛的案件將呈上升趨勢,且患者更容易獲得賠償。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應注意以下幾方面的問題,以期維護自身權益。
一、醫務人員的告知義務及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了醫療機構的告知義務和患者的知情權、選擇權。現代社會更強調個人的權益,從前的醫療是以「醫師為中心的醫療模式」,現在則是 「以病人中心的醫療模式」。以前看病,一切聽醫師的吩咐就是了,現在的人認為不論從倫理還是從法律的觀點,病人皆有權參與會影響他福祉的醫療決定。醫師依其專業知識、訓練及經驗,提供醫學診斷、預後、治療選擇及結果等信息給病人,病人提供其本身對健康照顧的目標,雙方以「分攤決策」的模式,達成彼此同意的醫療計劃,代表對病人最佳的處置,並據以執行。①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尊重患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告知義務成為醫務人員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診療活動中必須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否則就是違法。
《侵權責任法》對醫務人員的要求更加嚴格,加大了醫務人員的責任。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應以書面形式履行告知義務,並取得患者的簽字,以便在將來有據可查,能更好的保護自己。對於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的情況,無論手術、風險的大小都應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患者書面同意。特殊檢查和特殊治療也應同樣取得患者書面同意。在不利於向患者本人說明的情況下,應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書面同意。
《侵權責任法》規定,對於生命垂危的患者,在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這里的「不能取得」包括不能取得患者本人的意見,患者近親屬不在身邊無法聯系的情況,是否還包括患者近
親屬拒絕簽字的情形?單從法律條文的字面理解上沒有辦法看出來。但人的生命是無價的,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人權,維護人權是法的社會責任所在,因此,筆者認為「不能取得」應包括患者家屬拒絕簽字的情形。
嚴格遵守並履行告知義務,這不僅僅是患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權、選擇權,對醫務人員來說,患者及其近親屬的簽字還是醫務人員保護自己的有力證據。簽字時應注意這里的近親屬范圍是患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醫務人員要核實近親屬的身份,避免近親屬以外的人簽,其他人簽字是無效的。醫務人員沒有履行上述告知義務的,造成損害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病例資料的保管
病例是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最直接、最主要的證據,這一點體現了病例資料的證據學特徵②。病例資料既能維護患者的民事權益,又能保護醫務人員自己。
《侵權責任法》直接規定,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例,偽造、篡改、銷毀病例的將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這就對醫務人員書寫病例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醫務人員應該嚴格按照病例書寫規范的要求書寫病例。尤其是對病例的修改,不能採取刮、粘、塗的方式,否則會被認為是對病例的偽造或者篡改。病例的書寫應該整齊規范、清晰可辨,並妥善保管。患者要求查閱和復制病例,醫療機構必須提供,這也是保護患者知情權的需要。六十一條對病例資料進行了列舉,這里的病例資料應包括主觀性病例和客觀性病例。
四、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患者隱私權屬於民事權益的一種,《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活動中侵害患者隱私權的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
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規定了醫務人員法定的保密義務,屬於強行性規定,醫務人員不得違反。
泄漏隱私或者未經同意公開其病例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工作中要注意保護患者隱私,不得泄露患者隱私,未經允許公開其病例資料。承擔教學任務的醫療機構,在利用病例資料進行教學實踐時,應隱去患者的真實姓名。
五、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
現代民眾認為,醫療機構屬於強勢群體,而患者屬於弱勢群體,為了更好的保護患者的民事權益,《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責任採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如果存在以下幾種情形,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而不問是否具有因果關系。
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只要醫務人員違反上述規定,不論違反這些規定是否與損害存在因果關系,一律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工作中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診療規范,為了防治糾紛的發生,要嚴格書寫病例資料。因為只有病例資料才能證明醫務人員的診療是否違反了相關規定,病例的證據學特性就體現在這里。
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在糾紛中不能提供原始病例的,將被直接認定醫療行為存在過錯。因此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病例保管與借閱制度,防止病例丟失。
第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前面已經提到了關於病例的修改,不按規定修改可能會被認為是偽造和篡改,會被直接推定醫療行為有過錯。
《侵權責任法》著重在形式上尋找醫療機構的過錯,卻忽略了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對維護醫療機構的權益是不利的。而關於「診療規范」違反的認定,是一個非常專業的問題,只有具備專業知識的專業人士才能認定,而不應是法官審理的范圍。我們不能要求一個法官拿著「診療規范」對照病例來認定醫療行為是否違
反了「診療規范」,畢竟法官不是醫學專家。筆者認為關於醫療行為是否違反「診療規范」仍然需要相關專家給予鑒定。《侵權責任法》對此沒有規定,希望將來能有司法解釋對此予以明確,以期能更好的分清責任,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這就要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嚴格遵守「診療規范」的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完善的病例保管制度。
六、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了六種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情形,同時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個規定在現實中一直存在爭議,被認為是醫療機構的保護傘,加之人們對醫療事故鑒定不信任,該規定基本形同虛設。患者更願意以醫療損害賠償為由提起訴訟。《侵權責任法》的實施將改變這種狀態,其規定了三種情形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第一種情形是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這里應對「緊急情況」做廣義的理解,它不單指的是生命垂危的患者還包括其他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的行為。例如不及時施救患者會造成重度殘疾等,對於該種情形醫療機構要想免除責任必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醫療行為,二是盡到了合理診療義務。
第二種情形是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現在的醫學技術水平發展迅速,可以說是日新月異,以前認為是不治之症的疾病現在可以治療了,不能做的手術現在可以做了。該條規定就是防止患者以現在的醫療技術水平,去衡量過去的醫療行為。避免醫療機構因此承擔責任。
第三種情形是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因此種原因患者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
關於這一點,醫療機構要想免除自己的責任,在實際工作中醫務人員一是要注意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的證據;二是要證明自己的診療行為是符合診療規范的。這里我們不得不再次提到病例,這些問題只能在病例記載中才能體現,醫務人員要在病例中記載准備對患者實施的診療措施,但由於患者或其近親屬拒絕而未能實施。最好能取得患者或者其家屬拒絕採取此種治療措施的簽字。這既是對患者選擇權的尊重,也有利於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
七、醫務人員不得對患者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看病難、看病貴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近年醫療費用的虛高讓普通患者不堪重負,民眾對醫療檢查項目的合理性提出了廣泛的質疑。降低醫療費用已經成為國家醫改的一個重點。因此,《侵權責任法》針對醫學檢查做出了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醫務人員應該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診治,對診療規范以外的檢查項目不得實施。
由於患者存在個體差異,有的醫務人員會認為「診療規范」要求檢查的項目也不一定必須檢查,但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不檢查屬於違反「診療規范」的情形,如果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會因此承擔責任。所以醫務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對規范要求的檢查項目不應遺漏,否則就是對診療規范的違反,可能會承擔責任。
八、對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保護
在醫療糾紛的處理過程中,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合理的保護,尤其是個別患者的「醫鬧」行為,嚴重干擾了醫療機構的正常工作,侵害了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在醫療機構設靈堂,醫務人員被打的新聞時常見諸報端。基於社會民眾對「弱勢群體」的同情,相關國家機會出於「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維護醫療機構及醫護人員合法權益方面也常常畏首畏尾。往往利用行政手段迫使醫療機構賠償了事,以息事寧人維護所謂的和諧。
職業「醫鬧」的出爐與有關部門打擊不力不能說沒有關系。《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該條規定只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就是沒有這條規定,我們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同樣也應得到保護。關鍵是還要看相關部門的執行力度,不能以犧牲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權益來換取所謂的「和諧穩定」。相關部門應建立公平、高效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給患者更多選擇餘地。希望《侵權責任法》的公布實施能更好的維護社會穩定、維護醫患雙方的權益。
3、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侵權,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致致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您好!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一章 一般規定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客觀:如何確定侵權賠償數額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正雀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專利法》第六十五條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物核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因侵權所造成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權利人銷售量減少的總數難以確定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可以視為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的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該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乘以每件侵權產品的合理利潤所得之積計算。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權人的營業利潤計算,對於完全以侵權為業的侵權人,可以按照銷售利潤計算。第二十一條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專利許可的性質、范圍、時間等因素,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沒有專利許可使用費可以參照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明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依照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第二十二條權利人主張其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合理開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專利法第六十五條確定的賠償數額之外另行計算。
法律主觀:一、侵權賠償的法律規定
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准則。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典》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二、侵權責任法精神損害賠償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侵害他人人身權益包括侵害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但不包含財產權。
這是我國法律第一次明確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上的一個重大進步。但這個條文的規定只是確立了一個原則,具體如何適用,如何確定和計算精神損害的賠償辦法和數額,還需要進一步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來實現。
侵權責任法把精神損害賠償寫進法律規定,全國人民很受鼓舞,不過,罩清掘需要注意的是,依據侵權責任法,被侵權人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必須同時符合兩個基本條件:
1、行為人侵害的,必須是他人的人身權益,而不是其他權益。被侵權人只有對人身權益受到侵害時,才有權利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於非人身權益無權提出精神損害,比如,行為人損毀了他人傳了幾代的名畫,被侵權人只能要求侵權人就損毀該名畫的損失部分承擔責任,雖然侵權人的行為客觀上可能給被侵權人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但是侵權人不應承擔因侵害他人物權所引起的精神損害;又如,行為人駕車壓死了與一孤寡老人相依為命的寵物,給被侵權人也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精神創傷,但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行為人同樣也不承擔因寵物死亡給被侵權人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
2、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給被侵權人造成了嚴重的精神損害,才能適用侵權責任法對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法律規定,對於輕微的精神損害,則不在民法典的使用范圍之內。
三、侵權責任法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人。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條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本法第第八百零二條規定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死亡的賠償項目,但在同一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時,為便於解決糾紛,避免所謂「同命不同價」的不合理結果,實踐中往往採用同一死亡賠償金數額。起草人將此項實踐經驗上升為法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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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學生欺凌的人員由誰構成
校園欺凌在本質上是一種侵權行為,當然要承擔法律責任。欺凌行為的法律責任承擔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即欺凌行為人本人、監護人和學校的責任。就行為人本人而言,如果是成年人,應該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如果行為人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嚴重的話可能構成犯罪。但是,如果是未成年人,責任的承擔問題就比較復雜。未成年人具有故意或過失,並非法律上的過錯,而應考察其監護人的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32條第1款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實施欺凌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由未盡到監護職責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在這種情形下,行為的主觀要件實際表現為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蔽茄前的過錯。事實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意實施欺凌行為,都可以歸咎於監護人未盡監護責任,這符合侵權責任構成的主觀要件的要求。如果多個行為人共同實施欺凌行為,由行為人或其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
學校如果存在過錯,當然也要承擔責任。教師法第8條規定,教師有「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教師未盡管理職責,學校有失察的過失,當然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侵權責任法第40條規定,行為人實施校園欺凌行為,學校未盡管理職責,使未成年學生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受到欺凌造成損害,學校應當責任。不過,按照現行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欺凌人年齡不同,學校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根據該法第38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該推定學校有過失。也就是說,除非學校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就應承擔法律責任。
根據第39條規定,如果被欺凌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學校承擔過錯責任。也就是說,除非被欺凌人或其監護人證明學校具有過錯,學校不承擔法律責任。
要注意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學校在這個問題上承擔的是「相應的補充責任」。為了避免受到欺凌行為的傷害或損害,學校和家長應該採取防範措施。一旦出現欺凌行為,學校和家長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繼續發生。如果造成損害,可以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提起訴訟,訴請人身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或者財產損害賠償。
如果行為人是成年人,可以直接起訴行為人,如果行為人是未成年人,可以起訴行為人及其監護人。當然,也可以起訴學校。無論是欺凌行為的預防或事後的協商、訴訟,律師都可以發揮積極的作用,學校、家長和教育主管部門也要重視律師的作用。
二、校園欺凌的形式
1、肢體欺凌。推撞、拳打腳踢以及搶奪財物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2、言語欺凌。當眾嘲笑、辱罵以及替別人取宏清侮辱性綽號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3、社交欺凌。孤立、杯葛以及令其身邊沒有朋友等,是不容易察覺的欺凌形式。
4、網路欺凌。在網路發表對受害者不利的網路言論、曝光隱私以及對受害者的照片進行惡搞等,是容易察覺欺凌形式。
三、校園欺凌的社會現象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從2013-2015年各級法院審結生效的校園暴力刑事案件中抽取100多件典型案件樣本進行了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此類犯罪的特點,最高法刑一庭審判長冉容介紹,校園暴力犯罪案件涉及的罪納型名相對集中。針對人身的暴力傷害比例最高,其中,故意傷害罪佔57%,故意殺人罪佔6%。
校園暴力涉及的罪名還包括尋釁滋事罪佔10%;性侵、侵財犯罪各佔12%,還有很小比例的聚眾斗毆罪與綁架罪。
在學校我們需要遵守學校紀律,做一個學風優良愛好學習的三好青年。
7、別人開我的拖拉機意外致人死亡他應該負什麼責任?
駕駛機動車輛造成他人死亡的,根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法律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8、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一節 歸責原則
第八條 【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七)項和第(八)項所列責任方式的適用,不以行為人具有過錯為要件。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和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侵權責任類型,參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適用法律,不適用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七條規定。
第九條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主張侵權責任,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行為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義務、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違背善良風俗,具有違法性;
(二)受害人的人身或財產受到實際損害;
(三)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四)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過失。
前款第四項規定的故意,是指行為人有意致人損害,或者明知其行為會造成損害仍實施加害行為;前款第四項規定的過失,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或者懈怠而未盡合理注意義務。
第十條 【過錯推定原則的適用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規定」,是指侵權責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侵權責任類型,包括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其他法律規定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依照其規定。
第十一條 【無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范圍】
下列侵權責任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的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
(一)第五章規定的產品責任;
(二)第八章規定的環境污染責任;
(三)第九章規定的高度危險責任;
(四)第十章規定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但第八十一條規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工傷事故責任。
第十二條 【無過錯責任情況下加害人有過錯】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能夠證明侵權人對於造成損害具有過錯的,不適用侵權責任法以及其他法律關於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
第二節 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共同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徵】
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共同侵權行為,包括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和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
二人以上基於共同故意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為主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雖無共同故意,但每一個人的行為都針對同一個侵害目標,造成同一損害結果,每一個人的行為都是損害發生的共同原因,且其損害結果無法分割的,為客觀的共同侵權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教唆幫助人的責任份額確定】
行為人、教唆人、幫助人承擔連帶責任的責任份額,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依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被侵權人可以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
第十五條 【被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過錯的責任】
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確定教唆人、幫助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的,為連帶責任。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責任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的,教唆人、幫助人應當單獨承擔責任。
監護人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責任」的范圍,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以及原因力比例確定。
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可以主張教唆、幫助人承擔全部責任,教唆人、幫助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後,有權向監護人追償;也可以主張教唆人、幫助人與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但不得主張監護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由監護人向教唆人或者幫助人追償。
第十六條 【共同危險行為的免責】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並造成損害後果,不能確定具體侵害行為人,共同危險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後果不是由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疊加的共同侵權行為】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確定的共同侵權行為,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則上平均分擔責任。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按照責任大小確定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按份責任】
不符合本司法解釋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確定按份責任。
第十九條 【連帶責任中被侵權人只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處理方法】
被侵權人起訴部分連帶責任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其他責任人作為共同被告。被侵權人不同意追加的,依照被侵權人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因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部分連帶責任人喪失賠償能力,不能賠償全部責任,被侵權人又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的,應當判決新起訴的連帶責任人承擔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確定的連帶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另行起訴其他連帶責任人,請求重新判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條 【連帶責任人責任份額的確定方法】
確定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規定「各自責任大小」,應當根據各連帶責任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大小綜合判斷;無法判斷過錯程度或原因力不可分的,平均分擔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節 侵權責任方式與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 【侵權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的關系】
侵害物權,權利人既可以依據物權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主張權利,也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依據物權法第三十七條起訴財產損害賠償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確定侵權責任,並依照第十九條規定確定賠償責任數額。
第二十二條 【人身損害賠償的計算】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的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
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喪葬費及前款所列各項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的計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規定確定。
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標准,按十五年計算,並根據受害人的年齡、收入等因素,適當增加或者減少。
侵權人承擔了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的,不再承擔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等額賠償金的計算】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不考慮受害人年齡、收入等因素,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二十四條 【侵權請求權人的范圍】
侵權請求權人包括人身或財產受到直接損害的受害人,以及生命權受到侵害的死者近親屬和支付受害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
侵權請求權人還包括生命權受侵害的死者生前依法承擔扶養義務的被扶養人,但請求須在死亡賠償金範圍之內。
死者的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為侵權請求權人。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其他近親屬為侵權請求權人。
胎兒受到傷害的,在其出生後得為侵權請求權人。
第二十五條 【間接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是指侵權行為造成了直接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因而使人身權益受到間接損害的受害人。
間接受害人的侵權請求權是獨立的請求權,可以和其他直接受害人一並提起訴訟,也可以獨立提起侵權訴訟。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消滅。但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有權對侵害沒有近親屬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侵權責任,但所得賠償金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條 【侵權人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遺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已經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
對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實際損失,包括對現有財產造成的損害以及侵權行為發生時預見或者可以預見到的可得利益。
第二十九條 【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不能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適用其他方式確定財產損害賠償責任。
市場價格,按照損失發生時侵權行為地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受損害的財產無市場對應價格,可以採用評估等其他方式計算。
第三十條 【侵害財產超出行為人行為時預期的損失的賠償】
侵害財產的侵權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遠遠超過其行為的預期,承擔該賠償責任顯失公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其他方式,確定適當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 【人身利益損害中的財產損失的確定】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規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是指侵害人格權、身份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以及知識產權中的精神利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第三十二條 【侵權行為禁令】
有充分理由相信侵權行為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在提起訴訟前,可以請求法院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發布臨時禁令,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或消除危險。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請求侵權行為訴前禁令的被侵權人應當在三個月內起訴,超出該期限的,臨時禁令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精神損害賠償】
受害人因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名譽權、肖像權、隱私權、人身自由權、性自主權、婚姻自主權等人格權以及監護權等身份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因其他人格利益、死者人格利益、胎兒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被侵權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永久滅失或者毀損,受害人除了可以請求財產損害賠償外,還可以請求人格利益受到損害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嚴重精神損害】
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嚴重精神損害:
(一)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造成死亡、殘疾或者傷害的;
(二)侵害其他人格、身份權益,造成社會不良影響,或者給受害人的生活造成較大影響的;
(三)因為侵權人的行為使受害人遭受醫學上可證明的生理或精神損傷的。
第三十五條 【名義損害賠償】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雖然沒有造成嚴重精神損害,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確定侵權人承擔名義損害賠償。
確定名義損害賠償的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但數額不宜過高。
第三十六條 【震驚損害】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受害人可以請求加害人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一)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實際危險,受害人雖未遭受身體傷害但因驚嚇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
(二)因侵權人的行為,造成與受害人密切聯系的第三人受到嚴重精神損害的。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密切聯系,是指受害人與第三人之間具有特殊的身份關系。
第三十七條 【公平分擔損失的地位】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公平分擔損失規則,應當在法律、法規或者司法解釋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予以適用。
確定公平分擔損失的實際情況,主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
第三十八條 【一次性賠償和定期金賠償】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包括以下情形:
(一)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已經發生的損害的賠償,應當一次性賠償;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
(二)人民法院判決確定將來發生的損害的賠償,可以一次性賠償,也可以以定期金方式賠償。
前款規定的定期金賠償,其范圍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具費以及其他在判決確定時確定的今後應當賠償的項目。
9、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x0dx0a 謹罩 理解:x0dx0ax0dx0a(1)將未成年人區分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未成年學生的辨別能力的不同對學校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從而對學校等教育機構的責任承擔作了不同規定。x0dx0a(2)適用范圍:《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主要規范學校等教育機構及其之內的人員侵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人身權益的責任問題,行為人應當是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工作人員或者與受害人同在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的其他未成年人之外的人員。因此,第四十條規定的適用范圍限於行為人為學校等教育機構之外的人員,即教師、學生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外祥棚鬧的人員,例如和腔來學校接送孩子的家長、經許可或者未經許可進入到學校等教育機構的其他人員等。x0dx0a(3)對侵權補充責任的正確適用應當注意以下幾點:一是第三人的侵權責任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有先後順序,首先應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由學校承擔補充責任。二是學校承擔的補充責任是相應的補充責任,即根據學校未盡到的管理職責的程度來確定其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