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31條
1、公平責任原則是如何定義的?所有事都必須秉承公平原則嗎?
公平責任原則是我國民法的一個重要原則,它彌補了侵權責任法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的不足。公平原則具體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都無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各自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民法通則》第132條和《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原則的三個適用條件。其一,當事人雙方都沒有過錯;第二,有較為嚴重的損害結果發生;第三,如果不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損失,有違公平的民法理念。
拓展資料: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監護人已盡監護責任的情形。《民法通則》第133條和《侵權責任法》第32條,均規定此種情況,應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但監護人已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因緊急避免造成損害,該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且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的。侵權責任法第31條也規定,當緊急避險人採取的措施不當或超出必要限度,造成不應由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承擔責任。
3、行為人見義勇為而遭受損害的。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沒有分割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受益人的受益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補償。
4、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當事人均無過錯的,適用公平原則。堆放物品與侵權責任法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相似,應首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推定物品堆放人有過錯,否則才能適用公平原則。
5、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典型的案例是村支書黃根堯訴五村民案,該案中五村民村支書家反映情況,因情緒激動,致使原有高血壓病的黃根堯受刺激後引發腦溢血而左側偏癱。法院最後判決幾被告對原告的損害適當進行分擔,就是為體現公平原則。
2、侵權責任法第26條到31條是什麼原則
你好,
一、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二、民法總則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三、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承擔。
3、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當侵權人造成被侵權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之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存在某些情形,侵權人可以在訴訟中提出抗辯。那麼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有哪些呢?下面小編為你解答。
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包括正當理由、外來原因。正當理由包括依法執行職務、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受害人的允諾。
外來原因包括受害人的居心或過錯、第三人的過錯、不可抗力。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理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正當防衛必需具備以下前提:須以損害行為的存在為前提;防衛具有需要性和緊迫性;防衛必需針對犯警損害人本人;防衛必需在合理的限度之內。
因緊迫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迫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以恰當抵償。緊迫避險採納法子不妥或者跨越需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迫避險人理當承擔恰當的責任。
以上就是侵權責任的抗辯事由。
4、關於電梯在保修期內是否該不該收業主維保費?
不該,電梯在質保期內是由電梯公司免費服務的。在保修期里電梯維保費是不需要由業主出,但要是過了維修期之後,它就應該由業主之間互相承擔了。
電梯屬於產品,適用產品缺陷條款,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只要電梯存在產品瑕疵,生產企業就要承擔責任。侵權法第37條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較之產品責任瑕疵,保護范圍更廣。
5、《侵權責任法》的侵權民事責任類型?
一、過錯推定責任情形:無聊動工———危林堆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侵害, 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38條)
(2)醫療機構的過錯推定(58條):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②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75條)
(4)動物園飼養動物致損害(81條)
(5)建築物等及其擱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85條)
(6)堆放物侵權(88條)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90條)
(8)道旁施工緻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推定管理人具有過錯(91條)
二、無過錯推定責任情形:高建無車用——勞動產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32條)
(2)用人單位就工作人員職務侵權承擔的責任(34條)
(3)個人勞務關系中,接受勞務方對提供勞務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時的責任(35條)
(4)產品質量不合格致人損害時生產者的民事責任(41條)
(5)機動車侵害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48條,《道交法》76條)
(6)污染環境致人損害時污染企業的民事責任(65條以及第8章)
(7)從事高度危險活動致人損害時作業人的民事責任(69條以及第9章)
(8)飼養動物致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民事責任(78條以及第10章81條除外)
(9)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86條第一款)
三、適用公平責任的情形:
(1)當事人公平分擔損害後果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4條、《民法通則》132條、《民法意見》157條
(2)收益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23條、《民法通則》109條、《民法意見》142條、《人身損害賠償解釋》15條
(3)行為人補償義務的規定:《侵權責任法》31條、33條第1款、87條
(4)無因管理之債的規定涉及補償義務的:《民法通則》93條、《民法通則(意見)》132條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第1款)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通則》
第九十三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第一百零九條 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民法意見》
132.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42.為了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157.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五條 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損害,因沒有侵權人、不能確定侵權人或者侵權人沒有賠償能力,賠償權利人請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侵權責任法案例分析
答:對乙的損失應當由丙承擔,丙是這些行為的受益者,應對維護該權益的損失方承擔責任。根據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7、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的類型如下:
一、無過錯責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過錯責任
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