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創同維知識產權
1、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知識產權也被翻譯為智力成果權、智慧財產權或智力財產權。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1、作品;
2、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
4、地理標志;
5、商業秘密;
6、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7、植物新品種;
8、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一、客體具有非物質性知識產權的客體是具有非物質性的作品、創造發明和商譽等,它具有無體性,必須依賴於一定的物質載體而存在。知識產權的客體知識物質載體所承載或體現的非物質成果。
這就意味著,獲得了物質載體並不等於享有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其次,轉讓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轉讓了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最後,侵犯物質載體的所有權不等於同時侵犯其所承載的知識產權。
二、特定的專有性專有性又稱排他性,是指非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法律特別規定,他人不得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否則構成侵權。知識產權的專有性與物權的專有性存在諸多差異,表現在:
1、專有性的來源不同。由於作品、發明創造等非物質性的客體無法像物那樣被佔有,人們難以自然形成對知識產權利用應當由創作者或創造者排他性控制的觀念。相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來自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2、侵犯專有性的表現形式不同,保護專有性的方法不同。對物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表現為對物的偷竊、搶奪、損毀或以其他方式進行侵佔,而對知識產權專有性的侵犯一般與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載體無關,而是表現為在未經知識產權人許可或缺乏法律特別規定時,擅自實施受知識產權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
3、專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知識產權受到的限制遠多於物權,如《著作權法》就規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許可」,均構成對著作權專有性的限制。此外,還有時間性、地域性的限制等。
三、時間性知識產權的時間性是指有多數知識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保護了。創造成果將進入公有領域,成為人人都可以都利用的公共資源;商標的注冊也有法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權利人不續展注冊的,也進入公有領域。
四、地域性除非有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的特別規定,否則知識產權的效力只限於本國境內,其原因在於知識產權是法定權利,同時也是一國公共政策的產物,必須通過法律的強制規定才能存在,其權利的范圍和內容也完全取決於本國法律的規定,而各國有關知識產權的獲得和保護的規定不完全相同,所以,除著作權外,一國的知識產權在他國不能自動獲得保護。
一、定義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財產權利和精神權利的總稱。
在我國,著作權即指版權。廣義的著作權還包括鄰接權,我國《著作權法》稱之為「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二、著作權的主體著作權的主體是指依照著作權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在通常語境下指創作作品的自然人,側重於身份,但作者並非在任何時候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法律意義上的作者是對作品的獨創性表達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主體,僅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等,由於其行為不具有創造性而不能成為作者。依照著作權法規定,作者可以是享有著作權的主體之一。以主體的形態為標准,著作權的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創作是一種事實行為,不論創作者的年齡、智力水平如何,都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主體。
一般而言,自然人是作品的作者,即一般情況下自然人才能成為著作權的主體,但為平衡、保護不同利益方的利益,以及考慮到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創作作品時付出的組織、物質等支持,法律也允許法人或其他組織成為著作權的原始主體。以著作權的取得方式為標准劃分,著作權的主體可以分為原始主體(原始著作權人)和繼受主體(繼受著作權人)。著作權原始主體即作品創作完成時,直接依照著作權法和合同約定即刻對創作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的主體。繼受著作權人即通過繼承、受讓、受贈等方式獲得著作權的主體。原始著作權人與繼受著作權人在權利范圍、權利保護方式上有所不同。
三、著作權的客體1、作品的概念
著作權的客體是作品,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法律意義上作品具有以下條件:
(1)獨創性
首先,獨創性中的「獨」並非指獨一無二,而是指作品系作者獨立完成,而非抄襲。假設兩件作品先後由不同的作者獨立完成,即使他們恰好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均可各自產生著作權。典型如攝影作品,兩名攝影師可能先後對同一景點進行拍攝,角度、取景等內容基本一致,但在後拍攝者並未看到過在先拍攝者的作品,系自己獨立拍攝,後者同樣可以對其攝影作品享有著作權。其次,獨創性須滿足一定的創造性,體現一定的智力水平和作者的個性化表達。創造性不同於藝術水準,無論是畫家還是普通孩童,只要其繪畫能夠獨立按照自己的安排、設計,獨特地表現出自己真實情感、思想、觀點,都能夠成為作品。
(2)以有形形式表達著作權法保護的是思想的表達而非思想本身,作品應當是智力成果的表達,可供人感知並可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思想是抽象的、無形的,不受法律保護,僅當思想以一定形式得以表現之後,方能夠被他人感知,才能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
2、作品的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作品種類分為以下幾類:
(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6)視聽作品。2020年《著作權法》修正前,該類別為「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此次修法使得該類型作品形態不再受制於創作手法的限制,而是關注創作結果形態。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8)計算機軟體。由於計算機軟體的特殊性,計算機軟體作品按照《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
(9)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此為兜底條款,用以涵蓋立法者未能預見到的新形式的作品,使無法歸入前述分類的作品能夠得到相應的保護。2020年修正的《著作權法》更改了原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表述,更有利於發揮兜底條款的作用。
3、不予保護的對象
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不予保護的對象。本法不適用於: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2)單純事實消息;
(3)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創意、題材、操作方法、技術方案、實用功能等屬於思想層面的,不構成作品,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著作權的取得
我國採取的自動取得原則,當作品創作完成後,只要符合法律上作品的條件,著作權即產生。著作權人可以申請我國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對作品著作權進行登記,但登記不是著作權產生的法定條件。作品登記過程僅對作品的權屬信息做形式審查,一般對著作權的歸屬只能起到初步證明的作用。
5、鄰接權
鄰接權屬於廣義的著作權,原意是相鄰、相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稱之為與「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人除表演者以外,僅享有財產性權利。
鄰接權包括以下幾種類型:
(1)表演者權
表演者權是依照法律規定,表演者對其表演所有享有的專有權利。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表演者權包括了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兩部分。
表演者人身權利有:
a、表明身份的權利;
b、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
表演者財產權利包括:
a、許可他人從現場直播和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並獲得報酬;
b、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
c、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並獲得報酬;
d、許可他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演員為完成本演出單位的演出任務進行的表演為職務表演,演員享有表明身份和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權利,其他權利歸屬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出單位享有。職務表演的權利由演員享有的,演出單位可以在其業務范圍內免費使用該表演。
(2)版式設計者權
版式設計者權,指的是圖書或報刊出版者對其出版、編輯的圖書、報刊的版式設計的權利,該權利的保護期為十年,截止於使用該版式設計的圖書、期刊首次出版後第十年的12月31日。
(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廣播組織對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專有權利。廣播組織權包括:
a、廣播組織可以禁止未經許可者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轉播;
b、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制以及復制;
c、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該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d、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錄音錄像製作者權是指依照法律規定,錄音錄像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專有權利。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錄像製品,是指視聽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許可他人復制、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並獲得報酬的權利;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製品首次製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6、著作權的內容
著作權的內容是指著作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專有權利的總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著作權內容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身權包括:
(1)發表權。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發表權只能行使一次,除特殊情況外,僅能由作者行使;
(2)署名權。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它包括作者決定是否署名,署真名、假名、筆名,禁止或允許他人署名等權利;
(3)修改權。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著作財產權包括: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7)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信息網路傳播權)規定的權利;
(8)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9)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0)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2)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3)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7、著作權的限制
著作許可權制,是指民事主體可以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利用其作品或受相關權保護之對象,且不構成侵權的制度。
8、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使用作品的制度。在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下,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
(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2)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3)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4)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5)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6)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9)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10)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1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12)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鄰接權)的限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
9、法定許可
法定許可是指著作權人以外的主體,在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作品但需要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我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的法定許可情形有:
(1)教科書編寫的法定許可為實施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匯編已經發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圖形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2)報刊轉載的法定許可。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3)音樂作品的法定許可。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著作權人聲明不許使用的不得使用。
(4)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發表作品的法定許可。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播放視聽作品需要取得視聽作品著作權人的許可,播放錄像製品需取得錄像製作者、著作權人的許可。
(5)製作課件的法定許可。《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規定,為通過信息網路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製作課件,由製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路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0、發行權權利窮竭
著作權權利窮竭是指以銷售方式將原作品原件或復製件投放市場後,任何人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且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而繼續發行銷售該作品原件或復製件,不構成侵權。著作權窮竭,不意味著著作權權利的消滅,而是指著作權人對已經合法流入市場的作品原件或復製件的發行權的用盡。
2、我設計了一個卡通形象,怎麼申請知識產權?
你這應該屬於外觀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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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專利的流程:
發明專利授予程序申請→受理(申請號、申請日)→初步審查→公布→實質審查→授權發證(公告,專利有效期20年)六個階段。
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授予程序申請→受理(申請號、申請日)→初步審查→授權發證(公告,專利有效期10年)四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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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專利的資料:
申請發明專利需要提供下述資料:
(一)、請提供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地址、郵編;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發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郵編;
4、辦理該發明專利申請的聯系人的電話、傳真、聯系地址。
(二)、辦理委託手續(單位蓋公章或自然人簽名)。
(三)、提交一份技術交底書。
(四)、發明內容。
(五)、附圖及附圖的簡單說明。
(六)、具體實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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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提供資料:
(一)、請提供
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地址、郵編;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發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郵編;
4、辦理該發明專利申請的聯系人的電話、傳真、聯系地址。
(二)、辦理委託手續(合同由代理機構提供)
(三)、提交一份技術交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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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提供資料:
(一)、請提供1、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全稱)、地址、郵編;
2、申請人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或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3、發明人(自然人)的姓名、地址、郵編;
4、辦理該發明專利申請的聯系人的電話、傳真、聯系地址。
(二)、辦理委託手續(單位蓋公章或自然人簽名)。
(三)、提供該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圖片或照片的尺寸大小應當在3cm×8cm與15cm×22cm之間。圖片或照片的背景應是單色,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要同時提交彩色和黑白圖片或照片各一份。
3、北京成創同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北京成創同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是2013-08-15在北京市西城區注冊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注冊地址位於北京市西城區德外大街新風街2號天成科技大廈A座810室(德勝園區)。
北京成創同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是911101020766136392,企業法人蔡純,目前企業處於開業狀態。
北京成創同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專利代理;商標代理、版權代理;經濟貿易咨詢。(企業依法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依批準的內容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從事本市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類項目的經營活動。)。在北京市,相近經營范圍的公司總注冊資本為52577537萬元,主要資本集中在5000萬以上規模的企業中,共4036家。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北京成創同維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對外投資0家公司,具有1處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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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識產權是什麼意思?
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成果和工商標記依法產生的權利的統稱」。
最主要的三種知識產權是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其中專利權與商標權也被統稱為工業產權。
知識產權表面上可被理解為「對知識的財產權」,其前提是知識具備成為法律上的財產的條件。然而,知識的本質是一種信息,具備無體性與自由流動性。作為信息的知識一旦被傳播,提供這一信息的人就無法對信息進行排他性的控制。那麼由這一信息所表達的智力成果就不可能成為法律意義上信息創造者的財產。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賦予智力成果的創造者以排他性使用權和轉讓權的方式,創造出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財產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