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侵權法的立法特點
1、我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特點,詳細一點,字數多一點,不要從其他知道上復制的。滿意的話增加財富值。
中國《侵權責任法》的主要特點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侵權責任法》是民主立法、開門立法的成果,其中凝結了廣大立法工作者、司法工作者以及法學工作者的智慧和貢獻,是民商法理論界和實務界的集體智慧結晶。立法者在制定法律過程中,尊重專家學者的意見,廣泛聽取司法工作者的聲音;司法界積極配合,為立法提供了豐富的實踐經驗;民法學界廣泛討論,各抒己見,為《侵權責任法》提供理論支持。《侵權責任法》的每一章節和條文都廣泛徵求了意見,是一次民主的立法,確確實實適應中國當前的情況。
第二,《侵權責任法》體現以人為本的立法精神,是一部建設和諧社會進程中體現以人為本理念的一個民事權利宣言。在內容上,突出了現實生活的需要,重點解決20年來出現的突出問題,如「同命不同價」、網路侵權、建築物倒塌責任、產品的警示召回、保險責任的分擔等問題,在《侵權責任法》中都有了切實可行的規定。
第三,《侵權責任法》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一是第2條採用開放式列舉的方式規范了本法保障的權益范圍,廣泛全面地對各種私權以及各種利益提供了保護;二是自始至終都貫徹體現了對人和生命健康的最重要、最首要的關懷,把它放在首位來進行保護;三是按照歸責原則建立了一個獨特且完整的侵權法體系,非常科學、嚴謹;四是巧妙地做到了一般條款和具體列舉的結合;五是在《侵權責任法》第15條全面規定列舉了各種侵權責任形式,而且在責任形式的規定方面也實現了一般規定和具體列舉的結合。
學者從歷史角度闡釋了中國侵權責任法的發展,認為《侵權責任法》是外國立法經驗借鑒與本土國情的密切結合,它體現了立法者博採眾長、兼收並蓄的立法風范,以及中國民法學者既有學習他人的胸懷,也有屹立於世界之林的勇氣,因而形成了鮮明中國特點,已經受到各國民法學家的重視,將會對外國侵權法的發展產生深刻影響。
中國《侵權責任法》獨具中國特色,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侵權責任法》單獨立法。《侵權責任法》採用單獨立法的形式,是成文法國家第一部以侵權法的名稱制定的法律,這是對傳統民法典體系的重大突破,是對各國民事立法的重大貢獻。這部法律的制定之所以能夠廣泛引起世界各國學者的普遍關注,就是因為制定這部法律所具有的創新和重大突破意義。
第二,規定了獨具特色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的專家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條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的專家認為《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學者指出,《侵權責任法》第2條和第6條第1款都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是一個大小搭配的雙重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是獨創性的立法模式。在成文法國家的侵權法中,只有一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或者是小的一般條款,或者是大的一般條款,而中國《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兩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第2條是大的一般條款,全面概括全部侵權責任;第6條第1款是小的一般條款,規范一般侵權行為;二者相互結合,構成《侵權責任法》的完整邏輯結構。
第三,突出強調私權優先規則。《侵權責任法》第4條規定私權優先規則,賦予侵權請求權以優先權保障,當侵權人因同一行為同時承擔侵權責任、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首先支付侵權責任。有了優先權的保障,就能夠保證第3條規定的侵權請求權得到擔保物權的保障。這表現了中國立法的昌明,表達了私權的尊崇地位,體現的是國家、政府不與民爭利的思想。
第四,著重解決死亡賠償的「同命同價」問題。學者認為,城鄉體制是一種客觀存在,但立法是要維護這種體制還是消除這種體制,有一個立場問題。在死亡賠償金的問題上不自覺地維護二元體制,「同命不同價」的結果就是歧視農民。《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校正了這種做法,拋棄了按照城鄉居民戶口確定賠償標準的做法,實現了城鄉居民的平等保護。
第五,在具體制度構建方面,與會專家學者指出以下侵權責任制度具有中國特色。
(1)醫療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結合中國實際情況,綜合平衡受害患者利益、醫療機構利益和全體患者利益的關系,借鑒各國醫療損害責任制度的經驗,對醫療損害責任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打破了世界各國侵權法都不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的傳統做法,解決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2)環境污染責任。《侵權責任法》把《民法通則》以及環境保護法中關於侵權法規范進行整合,協調了《侵權責任法》與《環境保護法》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單行法的關系,補充了新的責任規則。
(3)飼養動物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章專門規定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除了規定一般性條款之外,還專門規定違反安全措施飼養動物、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動物園飼養的動物以及遺棄、逃逸的動物造成損害的責任,有助於消除社會危險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與和諧。
(4)物件損害責任。有學者系統解析了《侵權責任法》第85條、第86條、第87條的規定,認為既借鑒了羅馬法的歷史傳統,又體現了中國社會的現實需要,在繼承前人的基礎上進行創造,內容有重大突破。特別是《侵權責任法》第86條規范建築物倒塌造成損害,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對於規范豆腐渣工程,警戒不法開發商,保障建築物的質量安全,意義重大。
(作者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2、侵權法 中舉例說明侵權補充責任的法律特點和基本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和第四十條規定了勞務派遣單位、安保義務人和學校的補充責任。所謂補充責任是指在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中,違反安全保護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侵權責任(楊立新觀點)。
補充責任的核心是補充,既包括程序意義上的補充,也包括實體意義上的補充。
(1)程序意義上的補充是指順位的補充,即直接責任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是第一順序的責任。補充責任中順序的規定至關重要,其目的是賦予補充責任人一種先訴抗辯權。若賠償權利人單獨起訴補充責任人,則補充責任人可以要求追加直接責任人為共同被告,從而完全排除了將補充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任連帶的可能。
(2)實體意義上的補充是指補充責任的賠償數額是補充性的,其賠償數額的大小,取決於直接責任人承擔的數額的大小以及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而直接責任人無力承擔任何責任,則補充責任人應當承擔全部損失;若補充責任人的過錯程度不足以涵蓋受害人的全部損失,則不管直接責任人有無能力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責任,補充責任人僅就在與自己過錯相當的范圍內承擔責任,至於受害人能否獲得全部賠償與之無關,即負有限補充責任。
3、侵權單位權益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的背景
侵權單位權益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的背景:首先《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況(一)
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下午 4:21
《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況(一)
其次(說明:本文系根據楊立新教授的相關著作整理)《侵權責任法》在立法上特別體現了「大陸法系為體,英美法系為用,廣泛吸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立法指導思想,成功地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立法經驗,適當融合兩大法系侵權法的立法伏勢,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結合在一起,廣泛吸納我國30年來的立法、司法實踐經驗,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則。
一、《侵權責任法》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突出表現
《侵權責任法》借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經驗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借鑒
《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陸法系侵權法的成文法特點,又有英美法系侵權法相對獨立性的特點,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成文侵權法。
1、《侵權責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陸法系侵權法的傳統。它用了92個條文規定了侵權法的全部內容,其條文數量和容量僅次於《衣索比亞民法典》規定的侵權法。《衣索比亞民法典》的侵權法有135個條文,其他國家的侵權法一般都只有30-40個條文,甚至只有10多個條文,原來的《法國民法典》的侵權法只有5個條文。相比之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是一個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權法。
2、《侵權責任法》是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規定的,這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立法特點。在大陸法系民法典當中,侵權法都是債法的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僅把侵權行為法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進行規定,與合同之債、代理權之授與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並列,並不佔有很大的立法空間。英美侵明判圓權法卻不是這樣,在英美法系民法當中,侵權法與財產法、合同法等處於同等地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因此,侵權法的地位非常重要。我國《侵權責任法》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這一立法特點,單獨作為一部法律規定,使之成為民法激塌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這是採用的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
3、《侵權責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則》的傳統。實際上,確定侵權法在民法中的相對獨立地位這一點,並不是從《侵權責任法》開始的。《民法通則》就把民事責任單獨作為一章來規定的,其中規定了侵權責任。《民法通則》在規定了主體、民事法律行為等之後,單獨規定一章「民事權利」,最後專章規定「民事責任」。1986年《民法通則》通過之後,各界曾經特別贊賞這種做法,認為這是一個民法立法的創舉。但經過實踐檢驗,這樣的做法並不一定正確,因為在民法中,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通常都要跟隨相應的部分直接規定。例如,違反合同的責任就要規定在合同法中,而且即使是在合同法中規定,也不能把不同的合同責任規定在一起,而必須將其分別規定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違約責任等相關部分。但是,《民法通則》把「侵權法」與「債法」相分離,在民事責任部分單獨作出規定,則是完全正確的,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這就是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讓侵權法單獨作為民法的相對獨立部分,使它能夠占據更大的立法空間,發揮更廣泛、更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
正是有了《民法通則》民事責任單獨規定的立法經驗和教訓,所以在起草《侵權責任法》時,立法機關和法律專家一致認為,應當繼續保持《民法通則》的傳統,並且應當借鑒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對《侵權責任法》要先作為單獨法律的形式通過,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再將其作為民法典的單獨一編。這樣就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規定侵權法的一般做法,使《侵權責任法》別具一格。在這一點上,《侵權責任法》沖慧借鑒英美侵權法立法形式的優勢,與《民法通則》的傳統相結合,形成了鮮明的中國特色,成為在世界范圍內第一部以侵權法命名的成文法。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擴展《侵權責任法》的容量,使其具有更大的發揮法律調整作用的空間,作為民事權利保護法,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制裁民事違法,保護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
(二)《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借鑒
《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經驗的借鑒上也是成功的,既借鑒了大陸法系侵權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又給侵權行為類型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間,以便借鑒英美侵權法的類型化立法經驗。
1、大陸法系侵權法與英美侵權法的不同立法模式。大陸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侵權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就是首先確立一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這個一般條款或者概括大部分侵權行為,即一般侵權行為,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或者概括全部侵權行為,例如《衣索比亞民法典》第2027條。侵權法規定了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就會使侵權法的內容特別簡明,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充分發揮法官適用法律的創造性。
如上所述,大陸法系侵權法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德國、法國式的一般條款,只概括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是概括全部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也是這樣,概括的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不包括特殊侵權行為,對於特殊侵權行為則另作具體規定。在習慣上把這種一般條款叫做小的一般條款。第二種是衣索比亞式的一般條款,《衣索比亞民法典》第2027條盡管也是在債法中規定的,但它概括的不是一般侵權行為,而是全部侵權行為,包括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以及替代責任的侵權行為,在這三個分類之下,再對每一種具體的侵權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衣索比亞民法典》的這種方法既有大陸法系的特點,也有英美法系的特點,是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結合到一起的做法。這種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條款,是能夠概括全部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
英美侵權法的立法模式是類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權法中,對侵權行為的規定都是類型化的規定,沒有抽象規定,更沒有一般化的規定。《美國侵權法重述》把侵權行為分為13類侵權行為:即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嚴格責任、虛假陳述、誹謗、侵害的虛偽不實、侵害隱私權、無正當理由的訴訟、干擾家庭關系、對優越經濟關系的干擾、侵犯土地利益、干擾不同的保護利益和產品責任。英國侵權法分為8類侵權行為:即非法侵入、惡意告發、欺詐加害性欺騙和冒充、其他經濟侵權、私人侵擾、公共侵擾、對名譽和各種人格權的侵害和無名侵權。這些都是對侵權行為類型進行的具體規定,立法模式是完全的類型化,根本沒有一般性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把兩大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結合起來,既有一般性規定,即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規定;又有具體規定,即侵權行為類型化的規定。融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點,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權法。
2、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融合的關鍵。在大陸法系侵權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框架下,怎樣才能融合英美法系侵權法的類型化內容呢?如在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立法模式下,侵權法無法完成這個任務。因為在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之下,侵權法對侵權行為採取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切割,形成對立的兩個部分,前者不用特別規定,後者才需要特別規定,因此,對侵權行為的類型化只能局限在特殊侵權行為的范圍,無法對一般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規定,不存在進行侵權行為全面類型化的空間。
衣索比亞侵權法的立法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在侵權法中規定一個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規定一個能夠概括全部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才有可能為對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預留出充分的空間,創造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必要條件,才能夠對侵權行為實行全面類型化。
因此,《侵權責任法》實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的融合,關鍵之處是要確立一個能夠展開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了這樣的一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才能夠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規制下,實現侵權行為類型化。而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基本目的,正是要使侵權責任法既有一般化的規定,又有類型化的規定,因而使《侵權責任法》具有更大的彈性和包容性,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使之成為既便於法官操作,也便於人民群眾理解和掌握的一部親民的法律。
3、《侵權責任法》規定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獨具特色。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已經基本上實現了上述設想,並且有所創新,採納了「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模式。
(1)《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規定的是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對於《侵權責任法》的哪一條規定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學界理解並不一致,很多人認為現在的第2條並不是一般條款,第6條(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款: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才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實際上,第2條規定的就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並且是大的一般條款。對此,作出正確理解的基礎,就在於正確理解《侵權責任法》第2條與第6條、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以及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的關系。
大陸法系侵權法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多數採用小的一般條款模式,也就是對過錯責任的一般性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的是,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的傳承和發展。如果最後《侵權責任法》沒有其他更加概括性的規定,將這個條文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概括的仍然是一般侵權行為,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另外,《侵權責任法》在第6條第1款之後,繼續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
4、侵權行為法的特徵有哪些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侵權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一)單方實施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二)民事違法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這里所謂的法定義務。《民法通則》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對於物權、人格權等絕對權而言,任何組織和個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一般義務。這種一般義務是侵權行為所依據的法定義務的主要來源。另外,債權也可以成為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對象,但在構成要件上,需要更高的門檻。
其次,這里的法定義務還包括法律賦予某些特定主體的特別義務,例如,《侵權責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傷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9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據此,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教育機構對在該機構中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負有教育、管理義務。再例如,勞動法規定的有關勞動安全保護義務。如果違反這些法定義務,義務人則可能構成侵權行為。
再次,這里的法定義務也包括侵權法所設定的某些具體作為或者不作為的義務,例如《民法通則》第125條規定,在公共通道上挖坑、修繕時,應當設置明顯的標志。《侵權責任法》第91條第1款規定,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秀山安裝地下設施等,這種設定明顯標志的就是一種強制性的作為義務。如果行為人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就違反了作為義務,對他人因此造成的損害應當曾但侵權責任。
(三)加害他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四)應擔責任
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什麼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徵?
侵權責任法是調整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這里的侵權,主要還是指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一般來說,這些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責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來處理;沒有合同,就都按侵權來處理。所以也有人把這些責任稱為「合同外的責任」。
實際上,關於侵權法的概念國內外始終缺少統一的見解。在我國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種類,對侵權行為如何制裁,對侵權損害後如何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關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調整有關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
從調整對象來看,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後果。由於侵權責任法主要規范的是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因此,其內容包括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損害賠償、特殊侵權行為等問題。
侵權責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法是一部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或人身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諸多一般性規定,均適用於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是作為民法體系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於物權關系、合同關系或知識產權關系,其有獨特的邏輯體系和完整結構。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邏輯嚴謹,內容完備,包括了侵權行為的一般概念、種類、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責任免除和減輕等所有的內容,體系非常完整。
2.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內容極具復雜性。侵權責任法涉及范圍很廣,不僅發生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也廣泛發生在競爭關系、勞動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醫療關系、生產消費關系等領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也在不斷發展,有關產品責任、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也不斷豐富。正是由於其調整的內容很復雜,其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日益顯現。
3.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由於侵權責任是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因此,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的一些規定不允許由侵權行為人選擇和排除適用;也不允許行為人隨意將其責任轉讓給他人承擔;對故意侵害他人權益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自行加以排除。
6、簡述侵權行為的特徵
以下的行為同樣是侵權並犯法的,情節嚴重的該判處死刑:
1.逼迫人結婚生育是侵權的行為;
2.對獨身主義者、丁克族出言不遜打擊傷害的行為便更是罪大惡極,是該進行全國新聞媒體的公開批評;
3.栽贓陷害獨身主義者、丁克族的行為是足以構成犯罪,如果造成他人致死致病的必須處以死刑、無期徒刑並賠償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必須受到法律的重懲;
4.謀殺暗算獨身主義者、丁克族的行為是該立即處死決不容緩。
人家不願意結婚生育、只願意結婚不願意生育是人家的自由選擇權,人家有什麼罪過?招惹了你嗎?為什麼要對別人歧視、侮辱、詛咒、出言不遜?這種行為意識難道很光榮偉大值得全國人民學習贊揚嗎?就一點兒也意識不到這種思想作風極端的卑劣可恥嗎?不僅卑劣可恥,而且滅絕人性。
我國的法律不嚴,所以讓許多罪惡有機可乘並流放於世,給人類帶來災難,如果法律嚴格公正,就不會有這么多的罪惡逍遙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