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貝其他網站代碼修改算侵權嗎
1、想問問大家從網上下載的源代碼,修改後是否侵權?
如果你是復制人家網站的源代碼,但是不是照抄的,裡面有些是自己修改的,也就是不是全部照搬,裡面有自己的技術,那就不是侵權了
如果是人家網站上的特效或是其它的一些代碼,如果沒有聲明,那你照抄也沒事,如果有聲明的話那就不行了,要用就得徵得所有者的授權,不然有時連犯了法也不知是為什麼
2、軟體著作權源碼可以復制別人代碼嗎
不可以的。因為使用他人代碼現行屬於侵權行為,如果源代碼是完全復制的,屬於侵犯著作權,軟體著作權是包括源代碼的,源代碼是指軟體整體的源代碼,在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時候,就應該向版權登記中心提供軟體鑒別材料,軟體的鑒別材料主要就是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3、網站的版權問題,下載源碼修改後算是侵權嗎?
不侵權,不需要負法律責任,基本互聯網媒介的特點,源碼開放是一種共識和推動互聯網進步重要因素。目前還未有相關法律對源碼的版權有詳細的規定。
已經是免費的網站源碼,它既然公開,就等於不主張版權,不過,按慣例,應該在源碼注釋里,寫上原作者,以示尊重。
4、我拷貝別人網站的代碼算侵權嗎?
確實存在版權風險。未經版權人同意擅自使用版權人的網站代碼,構成侵犯著作權。
5、代碼未經許可拷貝到個人電腦
代碼未經許可拷貝到個人電腦這個行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承擔侵權責任。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隱私權等人身、財產權。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知納凱,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茄悄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搭喚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6、把別人網頁上的文章復制到自己的網頁算侵權嗎
侵權行為。復制別人網站上的東西需要註明轉載來源就不算侵權。
網站侵權是網路侵權的一種類型,也是現代社會知識侵權的一種形式,網站侵權的本質與知識侵權是相同的,即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利。網站侵權情況大量存在著,其表現形式是一些網站把屬於別人的軟體、文章、圖片、音樂、動畫拿過來放在自己網站上供用戶瀏覽、下載,以此向用戶收費或者吸引廣告主的資金投入,以此達到贏利為目的。當然,侵權人是否以贏利為目的並不影響侵權的構成。
網站主動性侵權
網站主動性侵權即網站轉載別的網站或他人的作品既不註明出處和作者,也不向相關的網站和作者支付報酬,這就同時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因為大多數網站都是贏利性質的經濟組織,利用別人的勞動成果為自己牟利而又不支付報酬,因此,它是非法的。
網站被動性侵權
網站被動性侵權,主要是指在網站所不能控制的領域內本網站的用戶有侵權行為的發生,經著作權人向網站提出警告後網站仍不將侵權作品移除的情況。由於網站信息的海量和自由度較大的特徵,決定了網站不可能審查所有上傳信息的合法性,當網路用戶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發生時,網站往往不能及時發現。此時,權利人不能追究網站的侵權責任。但網站負有配合著作權人查明侵權人信息(一般的網站都實行注冊用戶管理)的義務,並在著作權人提出證據證明侵權行為確實發生並向網站提出警告後及時將該作品移除,否則即構成共同侵權。
7、鏡像別人的網站算侵權嗎?修改些代碼
肯定算的,只要別人追究
8、直接用別人網站的原代碼會犯法嗎?
按規定來說來,算你侵權。
但是,源你是個人網站,或者很小網站,不會追究你的責任。
再什麼情況下才會追究責任呢?
在網易用搜狐的版面,而且版式代碼什麼都一樣的情況下,搜狐去告一下,就會追究了。
像你這樣的小網站,不會追究責任的,只有在你做大的情況下才會追究。
9、引用其他網站的內容算不算侵權
著作權法規定了以下情況不屬於侵權,其餘皆屬於侵權行為。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