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權與侵權責任法
侵犯著作權和人身權都屬於侵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釋義之第一章第2條 適用范圍
法條內容: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釋義內容:
【釋義】本條是關於侵權人的責任以及本法適用范圍的規定。
侵權責任法作為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從基本法的角度對侵權責任作出規定,但一部侵權責任法解決不了所有民事侵權問題,世界上也沒有一部侵權責任法囊括所有民事侵權內容。因此,首先要解決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即哪些權利和利益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哪些侵權責任問題由侵權責任法調整。
一、國外關於侵權責任法適用范圍的立法模式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爭議很大,國外民法典的規定也有較大區別,大陸法系主要有兩種立法模式: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分別規定在《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都是大陸法系的典範,對世界法律文化、法律思想有重大影響,但兩者誕生於不同時期,有著不同的歷史文化背景,各有特色。《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規定:「人的任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因其過錯致該行為發生之人應當賠償損害。」第1383條規定:「任何人不僅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而且還因懈怠或者疏忽大意造成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第823條規定:「因故意或者過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健康、自由、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者,對他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負相同的義務。」第826條規定:「以違反善良風俗的方式故意對他人施加損害的,行為人對他人負有損害賠償義務。」法國模式和德國模式有三個不同點:
第一,法國民法典對侵權行為作了概括規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第1383條有兩條規定,但可以用一句話概括,即因過錯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責任。日本就是用一個條文作了規定,其民法典第709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或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人,對於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德國民法典》沒有做概括規定,而是在第823條、第826條規定了三種侵權形態:一是規定侵害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所有權等,對侵害權利的要承擔責任;二是違反保護性法律的,即違反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法律;三是故意違反善良風俗造成損害的。
第二,《法國民法典》就侵害的對象沒有區分權利和利益,對侵權造成的損害都要承擔責任。《德國民法典》區分侵害權利和侵害利益,設定了不同的侵權標准。
第三,《法國民法典》在立法時有關侵權行為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採用「一元論」,但法國法院實務中採用的歸責原則是「兩元論」,即區分人的責任和物的責任,人的責任適用過錯責任,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德國民法典》在立法和實務上絕大部分適用過錯責任,只有動物管理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其他無過錯責任由特別法規定。法國法中的無過錯責任由《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和特別法的規定共同組成。在法國,有關侵權行為的特別法比較少,大概只有六七部,而在德國,特別法有近二十部。原因就在於《法國民法典》中物的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解決了一部分問題,不需要制定那麼多特別法。
二、我國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
在充分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的基礎上,從我國的實際出發,考慮到與現行法律的協調一致,本條明確了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其第一款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
1.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
任何法律都要明確其保護對象的范圍,與其他法律相比,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的范圍更加寬泛,也就更容易產生爭議。對於如何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盡可能詳細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各種權利和利益;一種觀點認為,應當採取抽象概括的模式。這兩種觀點各有利弊,前一種做法清楚、明白,在法律適用上較為方便,但詳細列舉難以窮盡,難免掛一漏萬;後一種做法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能夠適應未來侵權責任發展,但對於其具體范圍容易產生分歧,不利於法律的統一適用。侵權責任法最終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本條第一款明確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這就把民事權益之外的其他權益排除在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之外。比如,行政法上的知情權受到侵害,應當通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途徑解決,而不能訴諸侵權責任法。第二款明確了民事權益的內涵,列舉了一些具體的民事權益。根據本款規定,民事權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生命權。生命權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它以生命安全和生命維持為客體,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基本內容。
(2)健康權。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以其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
(3)姓名權。姓名權是指公民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姓名的權利。
(4)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5)榮譽權。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身份權。
(6)肖像權。肖像權是指公民對在自己的肖像上體現的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所享有的人格權。
(7)隱私權。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群體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人格權。
(8)婚姻自主權。婚姻自主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結婚、離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權利。
(9)監護權。監護權是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在人身和財產方面的管教和保護的權利。
(10)所有權。所有權是指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11)用益物權。用益物權是指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的佔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權利。
(12)擔保物權。擔保物權是指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的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13)著作權。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的總和,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和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14)專利權。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人或者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期限內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和獨占權。
(15)商標專用權。商標專用權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在核準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權利,以及禁止其他人未經許可擅自在與核准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類似商標的權利。
(16)發現權。發現權是指集體或者個人在探索闡明自然現象、特性或者規律的科學研究中,取得前人未知的、對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成果而依法享有的權利。
(17)股權。股權是指投資者因投資於公司成為公司股東而享有的權利。股權根據行使目的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自益權和共益權兩部分。自益權指股東基於自身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可以單獨行使,包括資產收益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股份轉讓權、新股優先認購權等;共益權指股東基於全體股東或者公司團體的利益訴求而享有的權利,包括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會召集權、提案權、質詢權、公司章程及賬冊的查閱權、股東會決議撤銷請求權等。
(18)繼承權。繼承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19)其他人身、財產權益。除了上述權利之外,還有其他民事權益也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比如死者名譽、胎兒人格利益等。考慮到民事權益多種多樣,立法中難以窮盡,而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還會不斷地有新的民事權益納入到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因此,侵權責任法沒有將所有的民事權益都明確列舉,但不代表這些民事權益就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
2.侵權責任法對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保護程度和侵權構成要件上沒有作出區分
侵權責任法要不要區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設定不同的侵權構成要件,存在爭議。有的意見認為,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在民事中的地位不同,對民事利益的保護有嚴格的限制,通常只有在行為人具有主觀惡意等情況下,才有必要對受害人受到侵害的利益提供侵權責任法上的救濟。建議侵權責任法借鑒德國模式,根據侵權行為的對象是民事權利還是民事利益的不同,確定不同的保護標准和侵權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最終沒有採納這種意見,主要是考慮到權利和利益的界限較為模糊,很難清楚地加以劃分。對於什麼是權利,意見紛紜。從權利的內容上看,對於權利的具體內容,有支配說、利益說和結合說幾種觀點。結合說是目前的通說,認為「權利乃享受特定利益的法律之力」,其落腳點實際上還是利益,很難把權利和利益劃清楚。從權利的形式上看,法律明確規定某某權的當然屬於權利,但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某某權而又需要保護的,不一定就不是權利。而且,權利和利益本身是可以相互轉換的,有些利益隨著社會發展糾紛增多,法院通過判例將原來認定為利益的轉而認定為權利,即將利益「權利化」。德國、日本、我國台灣地區的司法實務都存在這種情況。所以,侵權責任法沒有進一步區分權利和利益,而是統一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教||育網整理
3.侵權責任法不調整違約責任問題
合同債權也是一種民事權益,但它原則上不屬於侵權責任法的保護范圍。本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的規定不涉及違約責任問題,因此違約責任不受侵權責任法調整,而是由合同法調整。
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是否受本法調整,沒有明確作出規定,大多數意見認為第三人侵害債權應當屬於侵權責任的范圍。本條第二款列舉了部分民事權益,最後用了「等人身、財產權益」,這可以涵蓋第三人侵害債權的問題。當然,對於第三人侵害債權的構成要件、責任方式等問題還可以進一步研究。
4.侵權責任法調整的侵權責任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是僅調整過錯責任,還是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即在歸責原則上是採用「一元論」還是「兩元論」。這一點基本沒有爭議,應該採用「兩元論」。中國在21世紀制定侵權責任法,如果僅僅規定過錯責任原則,肯定是錯誤的。首先,不符合中國的實際情況。
5.行政侵權責任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沒有明文規定
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侵害民事權益是否屬於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也有爭議。有的意見提出,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建議將這一條的內容納入到侵權責任法中。這個問題主要涉及國家賠償與民事賠償的關系。從其他國家的立法歷史上看,以前,國家賠償包含在民事賠償里,目前有些國家還是這樣做。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的國家單獨制定了國家賠償法,專門調整行政侵權和刑事賠償。我國1994年通過的國家賠償法也規定了行政侵權責任。理論上看,國家賠償法應當是民法的特別法,但隨著國家賠償制度進一步發展,在一些重大問題上與民事賠償存在差異,比如歸責原則、賠償程序、賠償標准、救濟途徑等。這些重大問題與民事賠償相比較,是共性大,還是差異性大,需要進一步研究。因此,侵權責任法既沒有明確行政侵權責任包括在侵權責任法里,也沒有明確將行政侵權責任從侵權責任法中排除出去。
2、侵權責任法行政訴訟相關
侵權責任法一般不能用於行政訴訟。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是解決侵權糾紛的法律,而行政訴訟法是解決行政糾紛的法律,民法典一般不能用於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3、侵權人因同一行為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3)行政侵權與侵權責任法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4、行政侵權的責任歸屬問題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當行政機關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的時候,是需要由該行政機關給予公民相應的賠償的,那麼行政侵權責任有哪些?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行政侵權責任有哪些
(一)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二)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三)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胡慧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二、行政侵權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侵權主體。侵權主體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國家對哪些組織或個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要明確承擔行政侵權賠償責任的主體范圍。根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我國行政侵權賠償的主體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法定的行政主體(行政機關)和授權的行政主體(授權組織)。工作人員包括公務員,法律、法規授權或受行政機關委託行使行政職權的個人。
(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即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它是行政侵權賠償責任中的一個構成要件。只要是行使職權的違法行為都可以引起國家賠償責任,都屆於執行職務的行為,它不僅包括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也包括違法的事實行為。
(三)損害事實。損害事實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侵權行為使被侵權人的人身或財產權益受到的實際損害。
人身損害包括:
1、被侵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或剝奪;
2、人的健康受到損害,導致傷、殘、病等;
3、人的名譽、榮譽受到損害,導致精神痛苦等;
4、人的生命權被非法剝奪,導致死亡。
財產損害包括:
1、被侵權人的一定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喪失;
2、財產的外部變形或數量減少,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
3、財產的變質、破損,導致其價值降低或失去價值;
4、可得利益的喪失,如失去原本可取得的利息、利潤或其他收入等。
(四)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指被侵權人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與行政侵權行為之間存在必然的內在聯系,即被侵權人的權益損害確實是由行政侵權行為造成的,或者頌蔽說,行政侵權行為是使被侵權人權益損害必然發生的條件。
三、行政侵權中的免責情形有什麼
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害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同時也規定了在具備某些條件時,可以減輕或免除侵權人的責任。
(一)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二)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三)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五)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野做州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六)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以上就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行政侵權責任有哪些的相關知識,行政侵權責任的構成,是需要滿足相關的構成要件的,行政機關也是需要給予賠償的,如果您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歡迎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疑惑。
5、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文)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發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發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
【發布日期】2009-12-26
【生效日期】2010-07-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
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
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第四十四條 因運輸者、倉儲者等第三人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 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五十條 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一條 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十二條 盜竊、搶劫或者搶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盜竊人、搶劫人或者搶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的,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十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或者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後,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六十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第六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干擾醫療秩序,妨害醫務人員工作、生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採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七條 承擔高度危險責任,法律規定賠償限額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條 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 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三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八十四條 飼養動物應當遵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第八十八條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九條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條 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九十一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6、行政不作為的侵權構成
根據《民法通則》及《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不作為侵權行為,又被稱為消極的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負有的作為義務,以一定的不作為致人損害行為。
認定不作為侵權,需具備以下條件:
侵權人必須具有一個作為義務,且能夠行使該作為義務而不行使,因此造成了損害後果,則行為人要承擔侵權責任。
關於不作為行為中的義務:
1.應是一種法律義務;
2.它並非泛泛的法律義務,而是實施一種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
3.它是一種實施特定積極行為的法律義務。
構成不作為侵權,不僅須侵權人負有作為義務,而且還須有履行該義務的可能性,即具有履行該義務之作為的主觀意志能力。
7、侵權責任法與行政法的聯系
《侵權責任法》第5條作為該法的基本規范,是行政法對侵權責任認定產生規范效應的連結點。藉助該連結點,行政規范的功能、價值與精神得以內化於侵權責任法中,實現行政法對侵權責任法的間接規范效應。對《侵權責任法》實施前後647件侵權案件及其中47個行政規范的實證研究發現,對民事侵權責任認定產生規范效應的行政規范,當為可以在平等主體間創設具體法律關系的裁判規范。同時,《侵權責任法》第5條和第58條准用性規范的出現,不僅彰顯了行政規范對侵權責任影響之規范效應,亦蘊涵了行政規范體系內生的以義務為中心的趨勢性立法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