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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的反通知

發布時間: 2023-05-03 17:09:06

1、民法典網路侵權主體怎樣確認

民法典 規定 網路侵權 的主體一般是網路服務的提供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和族碧應當知道 侵權行為 的存在卻不刪除鏈接,即使權利人沒有發出刪除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也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行使反通知權時應以聲明的方式進行,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接到網路用戶提交的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後,將聲明轉發給權利人。 《民法典喚舉》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穗和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小紅書侵犯肖像權怎麼處理

小紅書上遇到侵權情況 怎麼維權
      「小紅書」為中立的平台服務提供方,僅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小紅書」不對用戶及商家在平台上發表、轉載的內容提供任何形式的保證。根據《侵權責任法》、《信笑敏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小紅書」特製定本侵權投訴指引,任何第三方(包括蠢洞但不限於個人、公司、企業、社會團體等)認為平台上的筆記/商品/服務存在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內容,均可按照本指引向「小紅書」發起書面投訴。
      如何投訴
      一、侵權投訴受理情形
      1. 侵犯名譽權、肖像權等人身權利;
      2. 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二. 侵權通知程序
      如權利人認為「小紅書」平台上的用戶筆記、商城商品或服務等內容侵犯了其人身權、知識產權的,請按照以下流程及要求向「小紅書」發起書面投訴。
      1. 權利人下載《侵權投訴通知書》,按照表中要求填寫信息並提交初步證明材料(按照第五項標准)。
      2. 將《侵權投訴通知書》及初步證明材料以「權利人姓名+投訴事項」為郵件名,發送到指定郵箱。
      3. 「小紅書」收到材料後會進行形式審核。對於符合要求的投訴予以處理,對於資質不明、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情況,「小紅書」不予受理,直至權利人補充完整資料。「小紅書」正式受理投訴之後,會對材料內容進行表面審核並作出審核結果。如投訴審核通過,「小紅書」會採取相應措施防止損害進一步擴大。
      4. 「小紅書」在審查過程中有權視具體情況要求權利人提供或補充相應材料,權利人應在「小紅書」設定的合理期限內予以答復或補充,期滿未作答復或補充的,視為權利人撤回投訴。權利人也可主動撤回投訴。無論是權利人主動撤回還是被視為撤回,「小紅書」有理由認為原被投訴的侵權情況自始不存在。
      三. 反通知程序
    帶升枯  權利人應知曉,當「小紅書」根據投訴人的申請及證明材料採取凍結、屏蔽涉嫌侵權鏈接的措施後,會將通知及相關措施告知「小紅書」的被投訴用戶或商家。如果「小紅書」被投訴用戶或商家認為其行為並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應在接到通知後的5個工作日內,下載《未侵權聲明》填寫並准備申訴材料(按照第六項標准提供),向「小紅書」郵件提交聲明及材料。「小紅書」接到聲明後,會將該聲明轉送至投訴人,並告知投訴人可以向有關主管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聲明轉達至投訴人後十五日內,「小紅書」未收到權利人已經起訴或者起訴通知的,可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品牌維權

3、抖音平台侵權投訴不侵權聲明怎麼填寫

抖音平台侵權投訴不侵權聲明被投訴方姓名羨灶鄭/名稱有效證件(復印件附後)法定代表人抖音號通信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E-mail被投訴情況
(包括但不限於具體投訴的權利人、投訴侵犯的具體權利及被投訴方作品等的內容等)被投訴內容(請提供具體作品鏈接、作品具體發布時間
、系統通知截圖等能准確定位相關作品的信息)對權利人投訴是否認可(如果填「是」,則相關被投訴內容應該刪除;如果填「否」,則應說明被
投訴內容不構成侵權的原因)證明材料序號名稱證明內容原件/復印件12本通知要求(被投訴方向平台提出的就其提供的服務、作品等採取何
種措施的要求,例如要求不刪除其發布的視頻,兄頌或恢復被刪除的視頻)保證聲明被投訴方(稱為:聲明人)誠意作如下保證聲明:聲明人在反通知
書中的陳述和提供的相關材料皆是真實、有效和合法的,並保證承擔和賠償抖音平台因根據聲明人的反通知書,而在抖音平台上恢復被投訴的服務、
作品等而給抖音平台造成的損失,包括但不限於抖音平台因向權利人或用戶賠償而產生的直接或間接損失、抖音平台商譽損害、律師費及應訴的其他
成本。聲明人同意並確認,平台有權依法向投訴方轉送本聲明全部或部分信息,請仔細查看並核對,如有錯誤或隱私內容,請在提交前及時修改。被
投訴人(簽章)年月日備注其他填寫說明:一、通知中帶「」的欄目為必填事項。二、「被投辯消訴方」,指被權利人投訴侵犯其版
權、商標權、專利權、名譽權等合法權益的在抖音平台提供相關服務、作品等的用戶。三、「有效證件」,包括自然人的身份證、護照等,法人的工
商營業執照、登記證明等,或其他證明主體資格的合法、有效材料。填寫有效證件號碼需同時註明證件類型,並將證件的復印件作為本通知的附件並
提供。四、「證明材料」,指被投訴方擁有權利的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於相關有權機構頒發的版權證書、商標權證書、專利權證書、作品首次
公開發表或發行日期證明材料、創作手稿、經權威機構簽發的作品創作時間戳、作品備案證書、網路作品首發地址鏈接(此種情況下需附上對應帳號
登錄界面及後台注冊信息截圖)等能證明被投訴方擁有相關權利的有效權屬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應以附件的形式提供證明性文件的原件或復印件。
五、「被投訴方(簽章)」,指被投訴方合法、有效的簽章(自然人應簽名,非自然人應加蓋相應公章或其他合法、有效簽章)。六、如被投訴侵犯
商譽權,且帳號的認證類型為國家機構或機構媒體,申訴材料中請補充說明是否有權威報道來源,包括但不限於政務官方網站公開信息、司法裁判文
書等。反通知書提交方式:請將填寫好的包含上述信息的反通知書列印版(須包含有效簽章及日期),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電子掃描版,根據平台提
示的方式上傳至App內通知入口或通過郵件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為:抖音號+不侵權聲明。

4、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的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一節 監護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 【被監護人的范圍】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造成他人損害的,准用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是指因生理或精神原因無法獨立行使民事權利的人,包括連體人、植物人、老年人、智障者等。
在確定民事行為能力欠缺者的監護人時,可以由被監護人與監護人約定。
第五十二條 【被監護人死亡的賠償責任】
被監護人死亡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被監護人死亡時有財產的,先從本人遺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五十三條 【親友、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責任】
監護人的順序,依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確定。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友或單位作為監護人的,被監護人的財產不足以承擔全部責任的,應當依照其過錯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依照監護協議確定的監護人,無論是否為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均應承擔監護責任。
第二節 用人者責任
第五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范圍】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合夥、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
第五十五條 【勞務派遣責任的性質】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責任與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相應責任,是連帶責任,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十五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 【用人者的追償權】
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接受勞務一方在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在執行工作任務或者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中有過錯的工作人員或者提供勞務一方,有權進行追償。
第五十七條 【因執行工作任務和因勞務的解釋】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因執行工作任務」以及第三十五條規定的「因勞務」,是指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應當以用人者的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為限。行為超出授權或者明確指示範圍的,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當認定為執行職務。
第五十八條 【提供勞務一方工傷事故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後段規定的相應責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勞務一方因過錯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二)提供勞務一方過錯造成自己損害的,由自己承擔全部損害後果;
(三)對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雙方均有過錯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節 網路侵權責任
第五十九條 【網路用戶與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自己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認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責任,由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所稱網路服務提供者,是指依照其提供的服務形式有能力採取必要措施的信息存儲空間或者提供搜索、鏈接服務等網路服務提供商,也包括在自己的網站上發表作品的網路內容提供商。
第六十一條 【被侵權人的通知】
被侵權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應當採取書面通知方式,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被侵權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採取必要措施的侵權內容的網路地址或者足以准確定位侵權內容的相關信息;
(三)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被侵權人對通知書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
被侵權人發送的通知不滿足上述通知要件時,視為未發出有效通知。
第六十二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符合前條規定的書面通知後,應當及時刪除涉嫌侵權的內容,或者斷開與涉嫌侵權的內容的鏈接,並同時將通知書轉送提供內容的網路用戶。
被侵權人主張斷開鏈接為必要措施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擔保。被侵權人不提供擔保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不採取斷開鏈接的必要措施。
網路用戶網路地址不明無法轉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將通知書的內容在信息網路上公告。
第六十三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連帶責任的范圍】
被侵權人的通知所述侵權行為屬實,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侵權的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損害的擴大部分以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的時間為准,其後發生的損害,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四條 【反通知權利】
網路用戶接到網路服務提供者轉送的通知書後,認為其提供的內容未侵犯「被侵權人」權利的,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反通知,要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恢復與被斷開鏈接的內容。
前款所稱的反通知,應當包含下列內容:
(一)網路用戶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復的內容的名稱和網路地址;
(三)不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
(四)反通知發送人承諾對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對反通知的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網路用戶的書面反通知後,應當及時恢復被刪除的內容,或者可以恢復與被斷開的內容的鏈接,同時將網路用戶的反通知轉送通知發送人。
發送通知的「被侵權人」不得再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刪除該內容或者斷開與該內容的鏈接。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六條 【採取屏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損害的反通知】
因被侵權人主張採取屏蔽等措施,造成其他網路用戶民事權益損害的,其他網路用戶有權提出反通知。其反通知的要求和後果,適用本司法解釋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規定。
第六十七條 【通知發送人的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因通知發送人發出侵權通知而採取刪除內容或斷開被控侵權內容鏈接等必要措施給網路服務提供者或網路用戶造成損失的,通知發送人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第六十八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的判斷標准】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知道」,是指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侵權行為的存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知道:
(一)網路服務提供者對被訴的侵權內容主動進行選擇、整理、分類;
(二)被訴的侵權行為的內容明顯違法,並置於首頁或其他可為服務提供者明顯所見的位置。
第六十九條 【必要措施的界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所稱的必要措施,應根據服務提供者的服務形式以及阻止侵權後果的適當性進行判斷,不以權利人的主張為依據,必要措施的採取不應對合法信息的傳播造成阻礙。
第七十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權利人起訴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法院可以追加網路用戶為共同被告,也可以直接確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承擔賠償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承擔了連帶責任之後,有權向侵權的網路用戶進行追償。
網路服務提供者與網路用戶各自的責任份額,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確認。
第四節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第七十一條 【其他主體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責任】
超出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公共場所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范圍的其他民事主體,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賠償責任。
第七十二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標准確定】
判斷行為人是否盡到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應當依據以下標准綜合認定:
(一)安全保障義務人是否獲益;
(二)風險或損害行為的來源及強度;
(三)安全保障義務人控制、防範危險或損害的能力;
(四)受害人參加經營活動或者社會活動的具體情形。
第七十三條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
在通常情形下,如果行為人善盡安全保障義務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則可以認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其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與被侵權人的損害之間具有間接的因果關系。
第七十四條 【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不享有追償權】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為直接侵權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人,在直接責任人能夠承擔侵權責任的時候,自己不承擔侵權責任。在直接責任人不能夠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時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才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其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確定補充賠償的范圍。
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人承擔了相應的補充責任的,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補充責任。超出了自己應當承擔的相應的補充責任的部分,對直接侵權人享有追償權。
第七十五條 【停車場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定】
判斷停車場是否承擔安全保障義務,應當參照以下情形認定:
(一)車輛所有人是否將車輛交付停車場實際控制;
(二)停車場是否向車輛所有人收取費用;
(三)停車場和車輛所有人是否有保管車輛的合意。
第五節 學生傷害事故
第七十六條 【教育機構責任中的過錯和因果關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推定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教育機構可以舉證證明自己不存在違反教育、管理職責的過錯。能夠推翻該過錯推定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能夠證明教育機構未盡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應當認定其對未成年學生的教育、管理存在過錯。
在通常情形下,學校如善盡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可以認定違反教育、管理的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
第七十七條 【未成年學生在學校傷害他人的責任】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致他人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未盡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依照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確定侵權責任。
第七十八條 【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教育機構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的,不享有對直接侵權人的追償權;超出其相應的范圍承擔的補充責任,對直接責任人享有追償權。

5、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21世紀以來互聯網一直在不停的飛速發展,這為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地便利但信息化時代使得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這為著作權的保護帶來了諸多困擾。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法律來對網路著作權進行保護但是該體系仍然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時代該怎麼保護網路著作權呢?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我國網路著作權保護法律體系的主要特色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1、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過錯責任。《網路著作權解釋》第四條規定,提供內容服務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網路用戶通過網路實施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或者經著作權人提出確有證據的警告,但仍不採取移除侵權內容等措施以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其與該網路用戶的共同侵權責任。2、通知與刪除與反通知與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互聯網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發出通知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移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的通知6個月。該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根據著作權人的通知移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一並發出說明被移除內容不侵犯著作權的反通知。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即可恢復被移除的內容,且對該恢復行為不承擔行政法律責任。3、授權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4、合理使用與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指非著作權人基於合理的理由,以合理的方式使用作品而不需要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可以不向其支付報酬。《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作品在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的空白。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人許可,但應當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著作權法》確立了該制度,《網路著作權解釋》中第三條也規定:已在報刊上刊登或者網路上傳播的作品,除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期刊社、網路服務提供者受著作權人委託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以外,在網路進行轉載、摘編並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但轉載、摘編作品超過有關報刊轉載作品范圍的,應當認定為侵權。5、技術保護措施及例外。《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規定,為了保護信息網路傳播權,權利人可以採取技術措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製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於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該條例第十二條則明確了可以避開技術措施的四種情形。關於在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想要了解更多,請聯系我們在線客服,或撥打八戒知識產權全國免費服務熱線,我們有著多年專業的知識產權代理經驗,專業的業務團隊和全心全意為顧客服務的理念,能幫助您順利申請。

6、知識產權人的通知及平台內經營者的刪除規則,具體內容是什麼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隨著《電子商務法》於2019年1月1日正式實施,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逐漸受到更多關注。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電商平台的「通知-刪除」規則,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成為權利人關心的話題。本文通過對淘寶、京東、拼多多、eBay等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實證研究,對「通知-刪除」規則的含義及構成要素進行說明,還對權利人如何使用這一規則提出了指引和建議。

一、電商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

法律上應用最廣的關於中介責任的限制,是從《美國數字千年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 Copyright Act)》中規定的「避風港製度」開始。由於其中的「通知和移除」機制影響最大,一度成為「避風港製度」的代稱。「避風港製度」的基本內涵是,對於網路服務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錄、索引、超文本鏈接、在線存儲網站,在其鏈接、存儲的相關內容涉嫌侵權,如果其能夠證明自己並無惡意,並且及時刪除侵權鏈接或者內容,則其不承擔賠償責任。在實踐過程中,「避風港製度」逐步演化成為了電商平台的「安全港」,甚至演變成某些電商平台避免責任的擋箭牌,也淪落成為職業打假人非法牟利的工具而遭到惡意使用和濫用,因此亟需從實務的層面進行探討。

新出台的《電子商務法》中關於知識產權保護及「避風港製度」集中規定在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其中,第四十一條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為治理規則,第四十五條為責任規則。《電子商務法》不僅從立法層面將「避風港製度」的適用從信息網路傳播權擴大至電子商務領域的知識產權侵權,為電商知識產權保護適用「避風港製度」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據,還進一步明確了電商平台經營者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法律後果,即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也規定了權利人「錯誤通知」的民事責任及「惡意通知」的加倍賠償責任,規制了投訴方濫用「避風港製度」的情況。

《電子商務法》中的「通知-刪除」規則可以總結成「四步法」,即:通知→電商平台及時採取必要措施並同時轉送通知→網店經營者反通知→電商平台轉送此反通知並視權利人是否在15日投訴或起訴來決定是否恢復。新規則賦予了被通知人反通知的權利,使其有機會就通知內容發表相應的反饋意見並阻止平台所採取的臨時措施,將《侵權責任法》中簡單的「通知-刪除」規則細化為類似於《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的「通知-刪除-反通知-恢復」,整個操作流程更為完整合理,更好地平衡了各方利益。

二、「通知-刪除」規則的運用及不當使用的法律後果

(一)通知的效力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以下簡稱「平台」)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以下簡稱「刪屏斷終」)等必要措施。平台的「刪屏斷終」行為有維護商譽等自身利益的考慮,但更主要的是在履行法定的義務,也就是《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有別於之前電商平台處理知識產權侵權的實踐,電商平台不再擁有根據情況綜合判斷是否刪除的權利與義務,而是在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採取措施。

以拼多多近期更新的《維權投訴指引》為例,該指引規定:拼多多在收到權利人提交的《通知書》後,將對投訴內容及相關材料進行表面審查,表面審查程序包括受理審查和轉送通知(如下圖所示)

拼多多表面審查程序

拼多多對知識產權權利人發出的通知採用表面審查原則符合《電子商務法》的實質,在《電子商務法》已經規定被通知人可以通過反通知阻斷刪除措施的情況下,平台的審查許可權主要還是應當定位於表面審查或形式審查,僅限於審查認定通知或反通知是否包含「初步證據」,是否屬於不合格的通知或反通知。但是,因為法律法規、司法實踐對於侵權通知應包含的「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明材料」尚未明確界定,以致平台在實踐中還會演變成對「侵權成立可能性」的審核。但可以預見,與實質審查的觀點相比,如果按照形式審查方式界定平台權利,那麼平台的審查時間會大幅縮短,更多通知會得到平台支持,更多涉嫌侵權的信息會被採取刪除、屏蔽措施。

(二)通知的構成要素

根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而早在2013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電子商務侵害知識產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對權利人的通知應當包含的內容也進行規定,包括:(1)權利人的姓名(名稱)、聯系方式和地址等信息;(2)足以准確定位被控侵權交易信息的具體信息;(3)證明權利歸屬、侵權成立等相關情況的證據材料;(4)權利人對通知的真實性負責的承諾。權利人發送的通知不符合上述條件的,視為未發出通知。

從前述法律規定及司法實踐,權利人的有效通知除了應提供侵權的初步證據外,還應當提供投訴人身份信息及證明文件、知識產權權屬證明、被投訴產品或服務的具體信息、要求平台採取的措施、通知真實性保證等內容。但鑒於專利侵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求電商平台基於有限的材料或權利人的通知就採取必要措施,容易導致權利濫用。實踐中,各大電商平台一般都會區分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類型的不同,對權利人的通知區別對待,如下表所示。

淘寶、拼多多、京東關於專利權通知的規定比較

淘寶網制定以上專利投訴處理規則依據的地方性法規包括:《浙江省電子商務領域專利保護工作指導意見(試行)》(2014年12月15日起施行)第7條「電商平台還可以要請求專利權人進一步提交涉嫌侵權商品與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對比材料」;以及《浙江省專利條例》(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34條「對於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電商平台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而2019年《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確權利人針對專利侵權的投訴,發出通知必須依據「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責令停止侵權的決定」。該《專利法修正案(草案)》明確了權利人針對專利侵權向電商平台所發通知的構成要素,突破了《電子商務法》對「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的規定,限制了通知的效能,提高了電商平台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如果被通過,則各大電商平台針對專利侵權的處理僅作為「轉送通道」的地位將具備法律上的依據。

(三)錯誤及惡意通知

對於錯誤通知應採用客觀判斷標准來判定,只要被通知侵權人的反通知證明、生效裁判或其他形式確認為不構成侵權的,通知就應當被認定為錯誤通知。但是,錯誤通知並不必然導致法律責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需要用法定的責任構成要件去衡量。按照過錯推定原則,在錯誤通知的情況下,應由權利人自己證明其在發出通知前已經盡到了謹慎注意的義務。而惡意通知是指權利人並不以維權為目的,在明知平台內經營者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為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而發起投訴。最常見的惡意動機是打壓競爭對手的市場地位和敲詐性投訴,也有以控制市場區域、控制市場價格為目的的惡意投訴。惡意投訴者為滿足有效通知的構成要件,經常採取先惡意申請以取得權利證書,偽造證據等手段。淘寶平台以及eBay網都規定了不受理的投訴類型,如下表所示

淘寶、eBay規定不受理的投訴類型表

為遏制日益增長的惡意投訴現象,《電子商務法》規定了惡意錯誤通知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因此,權利人應當謹慎發出通知,發出通知的理由應當具有合理性,避免錯誤通知,也避免通知被認定為存在惡意,從而對明顯不構成侵權的投訴承擔過失法律責任或懲罰性賠償責任。

(四)另一後果:確認不侵權之訴

確認不侵權訴訟一般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識產權影響的行為人,以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為被告提起的,請求確認其有關行為不侵犯該知識產權的訴訟。知識產權權利人對平台上的商家進行侵權指控的通知,會讓商家的常規經營活動受到一定的困擾,使得被通知方的權利或義務處於不安全、不穩定的狀況。此時,被通知方除了可以發出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來阻卻平台採取必要措施之外,還可以向權利人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爭取時間擺脫侵權責任。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需要滿足下

圖4

所示的三個條件:

圖4

為平衡權利人和被通知人之間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首次明確了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的受理條件。該解釋第十八條規定,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須具備三個方面的前提條件:①權利人發出了侵權警告;②權利人被警告方或其利害關系人提出了書面催告(前置程序);③權利人在合理期限內未撤回警告,也未提起訴訟。

在北京水木天蓬醫療技術有限公司、江蘇水木天蓬科技有限公司訴北京速邁醫療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不侵害專利權糾紛案中,案號為(2015)京知民初字第2173號,水木天蓬公司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涉案產品不侵犯涉案專利,並要求速邁公司承擔消除影響的侵權責任。水木天蓬公司關於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得到了一、二審判決的支持,法院最終判令速邁公司需要通過在其官方網站刊登公告的方式消除警告函給水木天蓬公司商譽造成的影響。本案判決明確了在侵權指控最終被認定不成立的情況下,專利權利人向競爭對手的客戶發送警告函的行為很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專利權利人需要就不當警告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通知-刪除」規則運用建議

「通知-刪除」規則在我國立法體系和司法實踐上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備的規范流程,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有效通知將觸發「刪屏斷終」的法律效果。然而,知識產權權利人通知中的訴求應當合理,需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需要結合所查證和掌握的侵權線索針對不同的侵權行為提出不同的訴求。含有不合理訴求的通知電商平台可以不予以處理,也無法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並且容易引發被通知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給權利人的維權行為帶來更大的不確定性,產生不必要的成本。因此,權利人在准備通知時,首先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維權目的正當、不侵害名譽、不進行商業詆毀等原則,需要對所涉侵權的具體事實和法律依據進行充分考量和論證後發出。通知的內容切忌空泛和籠統,對於權利人的身份、所主張的權利的有效性、權利的保護范圍以及其他據以判斷被警告行為涉嫌構成侵權的必要信息也應當予以披露。

當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及法律責任比較明確,可以直接要求、催告和敦促電商平台刪除網上侵權內容及鏈接或停止使用侵權標識等行為;如果構成侵權的法律事實或責任有所爭議、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的結果不太確定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向經營者發出通知,警告對方注意相關法律風險,從而使其主動停止侵權行為,進行產品下架;如果尚未掌握特別有利的證據但存在協商解決問題的可能性,則可以通過提示爭議風險,爭取協商解決。為此,我們建議權利人在發函之前需要夯實權利基礎,對是否構成侵權經過專業的審查判斷,固定好相關侵權證據並留存針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記錄和工作底稿,必要時可以證明已盡謹慎注意義務。

電商平台由於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對平台內商家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依法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很有必要,否則應當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行政處罰。為此,電商平台在「通知-刪除」義務基礎上,還應盡到一定主動審查義務,即電商平台對應通過構建符合要求的監管、巡查制度以及技術手段,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行審查,發現侵權行為應及時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權利人。電商平台如果未採用同行業普遍採取的預防侵權的技術措施,則有可能被認定為存在過錯。特別是對於「通知-刪除」規則不能適用的領域,例如「微信小程序」,或規則適用難度很大的「微商」等領域,電商平台更需要主動審查。如果出現電商平台監督商家保護知識產權不力的情況,權利人也可以嘗試依據第八十四條進行行政舉報或投訴,督促電商平台進行有效治理。當然,權利人知識產權的保護需要充分發揮政府、平台、社會組織、消費者的共同作用,構建起多元主體參與的電商協同治理體系,才是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有效路徑。(王良: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翌靜: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實習生)

7、我收到了知識產權侵權投訴的通知應該怎麼辦

積極斷開或下架產品,聯系投訴者落實產品是否侵權。

立即把投訴涉及的產品斷開連接或下架。防止知識產權權利人通過公證處等手段保存固定證據,進一步訴訟索賠。

積極聯系投訴者,落實涉案產品是否構成侵權,侵犯什麼權利(商標權、專利權等等)。要求投訴者提供權屬證明(商標證、專利證等),咨詢專業知識產權律師,確定是否構成侵權。

如果構成侵權,在專業的律師指導下,聯系權利人、產品供貨商及產品生產商協商處理。不構成侵權,告知投訴者不侵權的理由。

8、現在抄襲泛濫,自媒體時代該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

自媒體時代如何保護網路版權?  21世紀以來,互聯網飛速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然而,信息時代為各類信息泄露提供了助力,給版權保護帶來了諸多困難。 雖然我國先後出台了一系列保護網路著作權的法律,但這套制度還存在諸多不足,那麼在這樣一個信息化的時代,如何保護網路著作權呢?

網路服務提供商的過錯責任。《互聯 採取措施刪除侵權內容。 採取上述措施消除侵權後果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與網路用戶共同承擔侵權責任。

通知和刪除以及反通知和恢復程序。《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第五條規定,著作權人發現在互聯網上傳播的內容侵犯其著作權後,應當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或者其委託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 (簡稱「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採取措施刪除相關內容,並保留著作權人通知6個月。  《辦法》第七條規定,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按照著作權人通知刪除相關內容的,互聯網內容提供者可以向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和著作權人出具被刪除內容不侵權的聲明。 版權。 注意。 反通知發出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可以恢復被刪除的內容,不承擔恢復的行政法律責任。

許可制度。《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條規定,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的保護。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公平使用和法定許可制度。合理使用是指非著作權人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且未向著作權人付款的情況下,以合理的理由對作品進行合理使用。  《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填補了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中關於網路環境下合理使用作品的空白。 法定許可是指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可以以特定方式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制度,無需作者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確立了這一制度,《互聯網著作權解釋》第三條還規定:「已經在報刊上發表或者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除非著作權人聲明或者報刊、網路服務提供者與 受版權保護 除本人授權不得轉載或摘錄外,在互聯網上轉載或摘錄並支付賠償金並註明出處不構成侵權。 作品被有關報刊轉載,視為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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