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教輔侵權
1、淺析教輔出版單位如何規避教輔材料出版中的侵權問題
作者:浩宇出版隨著新課程的改革和深入,新課標教材出現了多元化競爭競爭的局面,各教材出版社在自主投資完成教材的研發、創作、參與出版招標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因此,教材出版單位的版權意識在不斷提高,從而引出教材出版單位與教輔圖書出版單位的侵權法律糾紛時有出現。教輔圖書按組成元素來分,可以分為講解類、試題類、講練結合類和手冊類等;按使用功能來分,可以分為:同步類和復習類;還可以有其他一些不同的分類方法。不同類型的教輔面臨不同的侵權法律風險;不同科目面臨的侵權風險也不一。下面我就不同科目不同類型的教輔圖書面臨的侵權法律風險程度,結合本人對前期發生的幾起法律侵權案件的處理情況,進行一番淺析。在編排順序上與教材不同,其內容來源——屬公有領域范疇、且難被確認為教材出版者專屬,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就越小,反之,則風險越大。具體而言,那些總復慣用書,專題類、手冊類等,比較容易做成,在編排順序上與某教材不同,其內容來源——可以盡可能做成公有領域范疇,避開教材的獨創性部分,故被訴侵權的法律風險就比較小;而對於那些同步講解(講練結合)型教輔書,按照科目出版,與教材及教學順序完全匹配,對教學內容再現,進行詳細解釋、剖析、擴展並配以針對性訓練,從目前市場上所見的圖書內容來看,侵權的法律風險很大。其中英語類教輔對句子的重現及翻譯,切實侵害教材版權。而理科類教輔如果大量重現教材內容,也極有可能被判侵權,但是理科知識體系的具體內容相對英語而言獨創性更不易被確認,更易判斷為公有領域,所以理科同步類教輔的法律風險稍低於英語教輔。筆者認為,教輔出版社應以法律為依據做好以下兩點准備:一是根據教輔圖書侵犯教材著作權的特點盡量規范編寫工作,檢視所出版圖書的著作權侵權隱患,注意不要再現教材中的獨創性內容,並避免對教材內容進行翻譯,有效規避法律風險;二是研究法律條文,做好與教材出版社談判的各方面准備工作,通過溝通和協商,解決雙方矛盾。(特此聲明:本文參考科學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王風雷老師文章)
2、講解教輔上的習題侵犯版權嗎?
如果謀利的話,也是侵權的,需要得到權利人的同意,或者獲得授權,合理引用的話不侵權。
3、教輔市場驚現"山寨版",雲南方面又演"躲貓貓"
教輔市場驚現「山寨版」,雲南方面又演「躲貓貓」
從「推薦書單」看雲南教輔怪象
從2009年年初以來,人民教育出版社等出版單位為維護著作權人的正當權益,堅持高舉保護知識產權的旗幟,相繼向全國部分省區中小學教材教輔審定部門、主流銷售渠道----各省(區)新華書店發出了「關於發行人教版配套教輔授權許可使用的維權函」,並於2009年7月15日在《中國教育報》第九版刊登了「人民教育出版社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聲明」。與此同時,中國出版集團教材中心也發出了「關於人民版和魯教版配套教輔的維權函」,均得到了全國相關出版發行單位和教育部門的高度重視和積極配合。
但是,目前尚有個別地區有關教育管理部門無視法律尊嚴,為了維護自己和本地某些銷售單位的非法利益,居然將嚴重侵害青少年健康成長的侵權產品堂而皇之地強行送進課堂,嚴重侵犯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2009年6月16日,雲南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簽發雲審[3]號文件。其中公布了雲南省高中一年級2009年秋季推薦使用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原配教輔《同步解析與測評》,知識出版社出版的《高中同步測控全優設計》,雲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的《課時詳解》,延邊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金榜測評》四套教輔;以及山東科技出版社出版的《實驗探究報告冊》、北京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實驗探究報告》兩種實驗冊。
然而,其公布推薦使用的上述教輔中,除《同步解析與測評》(人民教育出版社原配教輔)和《課時詳解》(經教材出版單位人教社、人民社、魯教社授權許可出版)外,其他所有高一年級的配套教輔均為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未取得教材出版單位授權許可出版的品種,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權。
2009年7月和8月,人民教育出版社、中國出版集團教材中心分別給雲南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雲南省出版物市場稽查總隊、雲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雲南省新聞出版局、雲南省新華書店集團有限公司、涉嫌侵權的知識出版社和延邊大學出版社發出維權函件,要求維權。
2009年7月17日,雲南省中小學教材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簽發雲審[4]號「關於普通高中一年級學生2009年秋季輔助學習資源選用的更正通知」文件,要求各地州、市教育局應選用與其3號文件所列「教材出版單位學科相匹配的教輔用書」。但沒有對目錄上的侵權產品做出任何限制。
這樣,導致了目前雲南省課堂上充斥著大量嚴重侵權的教輔圖書,不僅擾亂了學校教學秩序,也嚴重影響了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和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將嚴重影響雲南省高中新課標教育教學質量,也給廣大老師、學生帶來了極大的困惑。
2009年8月27日在新聞出版報上刊登了《侵權盜版教輔成重點整治目標----我國啟動今年「掃黃打非」第三階段集中行動》。這讓我們對雲南省教育部門審查推薦使用的涉嫌侵權的教輔產品再次提出質疑。雲南省教育部門和新華書店系統明知所推薦和發行銷售的教輔產品涉嫌侵犯知識產權,但是仍然暢通無阻地推向了課堂。那麼是什麼力量保護了侵權盜版產品的肆意銷售?是什麼神通廣大的黑保護傘使侵權盜版產品的銷售暢通無阻?
中小學教輔書侵權法律界定
西南大學法學院碩士生導師周安平研究員在其研究成果《著作權視野下的中小學教輔書侵權探究》中指出,「從獨創性、思想表達兩分法以及合理使用判斷對於教輔的分析中可以得出:翻譯型、注釋型以及同步練習型教輔存在對相關教材的侵權。」
周安平指出,首先,作為市場主體的出版社,依據他社教材編寫、出版配套教輔,並非是為了「非贏利的教育目的」,反而是為了盡可能地牟利;其次,在使用的數量和質量上,翻譯型與注釋型教輔不能一言蔽之。通常,翻譯型較之注釋型更多地在數量上使用教材,因而就這項標准而言「不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而注釋型還需要具體情形具體判斷(如文言注釋在量上不同於英文注釋)。對於同步型教輔,由於其使用的部分是教材的結構,因而,如果單從數量上考察,似乎可以認定這類教輔是合理使用。美國著名的Hand法官在1930年的Nichols一案中提出了一個「摘要層次」測試法,成為該種認定的有力反駁:對於文學財產的保護來說,權利當然不能僅僅局限於逐字逐句的文本上。然而,當文字上的挪用不再是檢驗標準的時候,則必然涉及籠統的整部作品。這里的挪用有兩種:一種是文字上的挪用,即逐字逐句地復制或抄襲一部作品的對話、片段、部分;另一種則是非文字性挪用,即拿走了整部作品的摘要。當使用的部分構成前後作品的實質構成部分或者說核心時,則不是對前一作品的合理使用。這一測試法成為美國法院中占支配地位的判定實質相似性相似的方法,同時也否定了同步型教輔的「結構使用」屬於合理使用的說法。最後,從美國版權法中最重要的第四項標准——「市場、價值影響(包括潛在影響)」方面考察,結合我國中小學教輔市場龐大,規范乏力的現實可知,種類繁多、良莠不齊的教輔不僅對教材的教育推廣存在現實的障礙,而且還存在未知程度的潛在限制,如教材出版商擬依據教材出版相關教輔時,市場可能已被針對同一教材的其他教輔所佔據,使教材建設單位的投資無法得到回報,甚至化為烏有。
地方保護主義的陰影
一些地方和個人在經濟利益驅動下,對教材的發行和選用,搞地方保護主義和不正當競爭,用行政干預,甚至用不正當手段強行推銷。雖然國家明文規定,各省在教學用書目錄上同一年級同一科目教材至少推薦兩種以上供選用;雖然國家也明文規定了中小學教材的選用許可權,但是事實上,由上級行政部門包辦代替而不從當地實際出發的情況所在多有;少數人拉關系、打招呼、暗箱操作的情況也所在多有;單純從經濟利益考慮,而不堅持質量第一的情況更是所在多有。正因為如此,真正的優秀教材,尤其是國家規劃、國家組織力量編寫、通過國家級審查通過的教材,難以進入當地市場,難以進行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難以真正做到優勝劣汰。地方保護主義的結果是造成封閉式的惡性循環,嚴重阻礙了教材編、印、發質量的提高。
一方面,國家的教育經費極為緊缺,中小學教材建設、改革和發展極需財力支持,而另一方面,數額極為巨大的中小學教材印刷、發行所獲得的利潤,沒有真正反饋到或者說沒有大部分反饋到教材的研究、編寫和審查工作中,因此也就沒有達到"以教材養教材"的目的。教育部門,教材研究、編寫、審查單位是"端著金碗討飯吃"。中小學教材作為每年用量都極大的特殊產品、特殊商品,發行營銷所得的巨額利潤,在中央與地方之間,在教育部門及教材研究、編寫、審查、管理部門與印刷、發行部門之間,如何進行合理的分割,這是關繫到中小學教材建設、改革與發展的重大問題。
藏污納垢的教輔市場
四川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調查顯示,訂購教材教輔資料收受回扣一直是腐敗的高發區,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基建工程高峰期的過去,教材回扣已成為貪污賄賂犯罪分子的第一作案部位。
江蘇省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了教材回扣案中的兩條「犯罪鏈」:一是明扣→小金庫→個人腰包→犯貪污罪;二是暗扣→個人腰包→犯受賄罪。 除此之外,一些出版商還組織學校相關主管領導、采購人員出國旅遊、打高爾夫球、到豪華消費場所消費,甚至聘請相關人員當「顧問」,以「顧問費」的方式給回扣。
南京建鄴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建春僅就江蘇省高校英語教材的回扣,算了一筆賬。 每個大學生在校期間購買英語教材及相關書籍至少200元,江蘇省在校大學生約120萬人,這個市場就是2.4億元,按照行業內通行的8.5的折扣,折扣款就達3600萬元。 根據2004年8月被媒體曝光的四川教材回扣案所披露的數據,每年全國中小學生用在教材、教輔等項目上的錢突破了1000億元,教材的回扣率約為30%左右。如果按此比例,每年全國教材回扣就有數百億元。
來源:中國日報
4、最近想出版一本教輔書,書中大量引用了某些出版社出版的國家公開考試的歷年真題的例子,會侵犯著作權嗎?
國家公開考試的考題版權應該是屬於國家的,也就是全國人民的,所以你使用的話應該不會涉及到侵權的問題,我可以問問我們專員。
5、賣教輔書涉及哪些法律法規?
如果是賣盜版的教輔書,可能觸及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
根據《刑法》第217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屬於侵犯著作權的情形。如果違法所得數額3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復制發行復製品數量在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違法所得數額15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復制發行復製品數量在合計五千張/份以上等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218條: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的侵權復製品,屬於銷售侵權復製品的情形。如果違法所得數額10萬元以上的,應當以銷售侵權復製品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