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題庫侵權責任法
1、侵權責任法司考真題
1C 不選是因為動物致損適用無過錯原則
3C 連帶責任內部是按份的,無約定或者不能確定則推定均等,首先各人對內應負責的為3000。債權人的免除對外及於連帶的全部,對內及於具體連帶責任人,就是說債權人給其中兩人,一人免1000,一共免了2000,這2000也及於沒被免除的其他連帶人,這時候甲乙丙對外的責任最高只是9000-2000=7000,但對內,因為免除,甲乙分別只需要付2000,而丙沒被免除,依然是3000。C的意思是要丙對自己份額內的3000+被免除的2000一起負責,所以錯了
4B 直接看侵權法74、75條有沒有免責事由就知道了,上面有人幫你貼出來了↑
51 侵權法91條第一款,看清楚主體是施工者,就是承包人,發包人是老闆,不幹活的
2、司法考試侵權責任法重要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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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侵權責任法期末考試重點
法律分析:侵權法容易出主觀題的地方,主要包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抗辯事由(自助行為的條件和受害人同意的條件可考性最強)、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剛剛考,今年不具有主觀題可考性)、多數人侵權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和幾個具體侵權形態(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適用無過錯責任和過錯責任的各個情形;醫療責任的構成要件、免責情形和適用過錯推定的情形)。對於這些點,要總結記憶。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的決定》 四、 第十二條修改為:「初任法官採用嚴格考核的辦法,按照德才兼備的標准,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並且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應當從法官或者其他具備法官條件的人員中擇優提出人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二條 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五)具備普通高等學校法學類本科學歷並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並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及以上學位;或者普通高等學校非法學類本科及以上學歷,獲得其他相應學位,並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六)從事法律工作滿五年。其中獲得法律碩士、法學碩士學位,或者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的,從事法律工作的年限可以分別放寬至四年、三年;(七)初任法官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適用前款第五項規定的學歷條件確有困難的地方,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確定,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將擔任法官的學歷條件放寬為高等學校本科畢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