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知識產權評論
1、如何看待在中國侵犯知識產權的現象
在中國市場,知識產權領域有兩種情況存在,一是侵權假冒還是比較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比較多。二是知識產權的擁有人,通過濫用知識產權來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也比較多,特別是互聯網領域。經常上網可能會有感受,每次點開一個頁面或者使用一個軟體,裡面會有很多的條款,幾十條甚至上百條,裡面很多條款有一些限制性的說法。比如不能使用別的什麼或是相同功能的不同軟體之間系統不能兼容的問題。
現在有一些企業存在濫用知識產權的情況。對一些特別大的企業來講,應該有社會責任和擔當,在尊重知識產權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識產權也要有利於便捷的傳播的問題。另一方面,中國目前侵權盜版的問題還比較多,還有一些不法的盜版分子從事未經許可的商業性活動。
2、對知識產權的認識
法律分析:知識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享有的財產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志、名稱、圖像,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3、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現狀如何?
據報道,國家知識產權局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6月12日發布《2017年中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評價報告》顯示,2017年,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和服務等各方面工作都取得明顯進展。
報告顯示,2017 年,廣東、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地知識產權綜合發展指數較高;吉林、湖南發展速度較快。
《報告》分析了包括經濟合作組織(OECD)34個國家、金磚5國和新加坡在內的40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發展狀況。我國知識產權發展狀況世界排名提升迅速,從2012年的第19位提升至2016年的第10位。我國知識產權發展能力、績效水平分別處於世界第4位、第3位。但知識產權環境仍然是我國知識產權發展水平的重要掣肘,排名29位,有待改善。來源:中央廣電總台央視新聞客戶端
4、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做得如何
從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幾年間,我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過了一些發達國家通常需要幾十年甚至上百年時間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較完整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執法方面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把保護知識產權作為改革開放政策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從七十年代末即著手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同時積極參加相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加強世界各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往合作。因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設在初始階段就顯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國際保護水平的高起點。在改革開放的推動下,我國知識產權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無前例的。在短短十幾年中,陸續頒布並實施了《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等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並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領域的國際合作,先後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巴黎公約》、《馬德里協定》、《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等。同時相應地成立了國家商標局、專利局、版權局等知識產權法實施機構,從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體現中國特色又具有國際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這些對維護我國智力創造者的合法權益,推動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進對外開放和國際經濟、科技、文化合作與交流的發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時下我國政府正一步步修改與WTO不符的法律,這表明我們在誠心誠意地向WTO規則邁進,正在扎實地做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工作。但必須看到的是,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在某些方面假冒偽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識產權,有些地方造假和黑社會、腐敗相勾結,形勢嚴峻。一些假貨已經造到了很偏僻、隱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現代的工具交易。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發達國家和國際保護的高水準相比,仍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如:1984年頒布的《專利法》,把葯品、化學葯品、食品、飲料等為當今大多數國家保護的發明排除在專利保護之外;1983年實施的《商標法》所保護的僅僅是商品商標的專用權;甚至在後來頒布的《著作權法》中仍保留著「內外有別」的做法。即中國公民或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均可自動取得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則必須在中國境內發表才能取得著作權;對專利、商標侵權行為可以適用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唯獨著作權侵權行為無適用刑事責任的規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市場經濟的充分發展,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提供了最為有利的內部環境和堅實的經濟基礎,進一步推動了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規則的接軌。四、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國際化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工作上已取得的成就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第三十五屆成員國大會上,通過了我國的提案,決定從2001年起,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知識產權的地位、作用日益凸現。在由國務院體改辦國際合作中心舉辦的一場記者招待會上,美國知識產權評估權威公司M-CM的老闆馬丁對中國的記者說了一句「聳人聽聞」的話:「我們在這里探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這段時間里,中國又有數以千萬計由產權轉化的利潤落入了別人的口袋。」中國入世,知識產權保護必須作為涉外
經營的「重中之重」。自1992年起,我國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過程中,注意到了按國際規范保護知識產權,特別是在知識產權的立法和法律實施方面,逐步向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靠攏。具體做了以下工作:立法方面:我國適時地修改了《專利法》、《商標法》;在新近出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增加了對商業秘密保護的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先後作出了《關於懲治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於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從而使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基本達到了國際水平。應該特別指出的是,我國《專利法》的修改,與關貿總協定《知識產權協議》的要求大體一致,進一步提高了我國專利國際化保護的程度。法律實施方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知識產權法律的貫徹實施,國務院建立了知識產權辦公會議制度,負責對知識產權工作的宏觀管理和協調指導,全國主要省市也已建立了相應的協調指導機構或工作會議制度,嚴肅查處知識產權違法侵權行為。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決定》,更加強化了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手段。同時,我國也重視運用司法程序保護知識產權,不少地方成立了知識產權審判庭,專門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我國海關總署還就制止侵權產品進出口採取了邊境保護措施⒋。由此可見,經過幾年來的工作,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正在努力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和國際標准。如何進一步推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與國際接軌在知識產權制度日趨國際化、關稅壁壘逐漸拆除的今天,僅僅研製出了高新技術成果還不足以擁有市場競爭優勢,只有在其依法獲得專利並得到切實保護的前提下,才能最終形成自己獨特的市場競爭優勢。「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在分得國際市場利益的同時,它還要求必須建立有利於貿易和投資自由化、切實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經濟新秩序。80年代中後期,《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也就是著名的「TRIPS協議」的簽訂,已經成為國際知識產權制度改革的重要標志。在實施「TRIPS協議」的帶動之下,國際上相關國家和組織又先後締結和修改了《專利法條約》、《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等。「外邊的世界」告訴我們:從閉門造車,到告訴世界「這是我的車」,我們的車輪必須趕上世界的腳步。針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不足之處,筆者在如何推進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國際化方面提出以下幾點構想:以專利法、商標法等法律的修改為契機,在以上各法中增加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所有的行政決定享有最終司法審查權的條文,以切實保護知識產權人的權益,並且與國際上接軌。在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上,「在修訂現有知識產權法時,全面考慮知識產權侵權的特點、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和執法實踐中的可能性,參考國外已有的成例,分別直接侵權、共同侵權、間接侵權不同情況,規定無過錯責任及過錯責任原則的適用場合,而不是『一刀切』地否認前者或後者」⒌。最高人民法院可對知識產權侵權的歸責原則問題作出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不同的侵權行為種類,採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即對於知識產權直接侵權行為採取無過錯責任原則,對於知識產權間接侵權行為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在訴訟過程中,經權利人提出申請及提供有效擔保,法院應及時採取先予執行等措施,制止侵權人的繼續侵權行為,以避免給知識產權權利人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可對先予執行的條件作出新的司法解釋,以便於當事人的申請及各法院的具體操作。在判決中加大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司法救濟的力度。在民事救濟方面,侵權人所負有的經濟賠償責任應以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非法利潤、被侵權人因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以不低於合理使用費的數額為計算依據。在這幾種方法中,權利人有選擇權。對於故意實施侵權行為,且侵害後果嚴重的侵權人,不僅應賠償因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而且應將其侵權獲利賠償給原告,以加大對侵權者的制裁力度。我國應盡快建立法定賠償制度。依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其侵權行為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其應承擔的法定賠償數額應在5000元至20萬元之間。此法定賠償數額適用於所有的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權利人為制止侵權所支付的一切合理費用,如律師費、調查取證費、公證費、審計費、鑒定費、交通費等均應由侵權人負擔。在確定賠償額時應遵守的一個原則是,要侵權人明白侵權是要付出代價的,是得不償失的。只有這樣才能對侵權人具有懲戒作用。總之,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離不開國際保護這一大舞台。建立符合國際標準的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既是我國知識產權法制現代化、國際化的需要,也是我國進一步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可以相信,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將隨著與國際標準的進一步接軌而臻於完善。在此基礎上,我國應一如既往地積極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履行知識產權領域各項國際條約和協定中應盡的義務,在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根據平等互利原則與世界各國繼續合作,為完善和發展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共同努力,作出積極的貢獻。現在,中國已經加入了WTO,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融入到世界經濟一體化的進程。加入,意味著我們必須遵守「游戲規則」,因為只有在規則統治的游戲中,我們才有機會不斷學習和引進先進的技術與管理經驗,我們才能通過自己的原創性創新,擁有屬於自己的獨立知識產權,參與到更高級別的競爭中去-這才是中國改革開放事業的長遠利益與目標所在!
5、為何現在國內越來越看重自主知識產權?
這幾年來,無論是在創新指數、應用指數、保護指數和環境指數這四個專項指標上,還是在綜合發展指數的總體指標上,中國的得分都在不斷上升。近年來,我們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企業,因為我們現在處於知識經濟和知識經濟時代,創新是企業發展的生命線。對企業來說,專利可以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在2017年通過專利合作條約提交的國際專利申請中,華為的專利申請數量位居世界前三,研發投入高達897億元。相應地,華為2017年凈利潤同比增長28.1%,全球品牌知名度提高至86%。
保護知識產權的意義和重要性:有利於調動人們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和文學藝術創作的積極性。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致力於保護權利人在科學、技術和文化領域的知識成果。只有及時、全面地保護權利人的智力成果和合法權益,才能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它能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增強經濟實力。知識產權的特殊性決定了企業只有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才能在市場上立於不敗之地。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技術、品牌、商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巨大作用,如何逐步提升這些無形資產的價值取決於對知識產權的合理保護。
從生產者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發展反過來又為中國的長期經濟發展奠定了基礎。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日內瓦總部發布的公告,2015年,中國在全球專利申請中排名第三,僅次於美國和日本。以當年排名第三的中國企業中興通訊為例。這是中興通訊連續六年的前三名。時間推算,2009年是知識產權在中國逐漸開始發展的時候。對企業來說,知識產權至關重要。擁有自己的專利技術,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還可以等著籌集資金。2021年3月,中興通訊與西班牙通信設備製造商簽署了4G專利許可協議。
保護知識產權有利於促進對外貿易和引進外資。中國於2001年12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執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保護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知識產權。沒有知識產權保護,中國就無法參與世界貿易活動。知識產權受到國家和國際社會的重視。
6、知識產權對中國有多重要?
的確給不了明確的答案,任何的問題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對於現在的中國行情,加大力度保護我國的知識產權是必須手段。否則我國將永遠處於落後於其他國家的水平,國家現在從法律著手保護起點是非常對的。
有多重要—— 我只能說 非常重要,相當重要,必須重要
走在發展中的我們,被美國的337條款折騰的不成樣子,僅有幾個個別的例子,讓中國昂首挺胸出口屬於我們專利的產品。中國 目前成了外國加工的廠子,他們糟蹋我們的環境,廉價用我們的工人,還對我們的專利產品 禁止入其國境。。 我們必須 勇敢站起來,面對壁壘,我們應該主動維權。為了自己,過了國家。 國家的保護力度越大,國人就越有開發潛質。。慢慢從後端向前
雖然 國家還是知識產權的落後國家,如論從哪裡 跟美國等國家確實存在差異,但是我覺得 即便如此,我們必然 還會超過他們的。。
7、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隨著經濟的發展,隨著社會的進步,知識產權也需要注冊,真要是保也要受到保護的,這是很重要的一件事。
8、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是什麼?
從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和目標出發,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仍然存在著諸多不可忽視的問題:
民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較為淡漠
知識產權文化強調知識是有價和有償的,對於知識創造者注重個性發揮,鼓勵獨立思考和自主創新。但當前我國公眾和企事業單位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的狀況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扭轉。尊重他人知識產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普遍缺乏。
我國重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宣傳教育始於改革開放以後,更多的是倉促地應付外部和內部對盜版、假冒等侵權指責的形式性宣傳,缺乏理論上的支持。因此我國的立法進程與國民意識的提高存在脫節。在相當多的地區,公民對知識產權保護還普遍缺乏一種較為清晰的認識,「竊書不算偷」這樣的意識在民眾心目中還占據著「主流」的位置。另外,由於知識產品的特殊性,公民對這種無形財產歸屬與佔有的判斷,很難做到像對待有形財產那樣有一個直觀的感覺,所以許多人將日常生活中諸多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皆視為「合法」,甚至對政府打擊知識產權侵權的執法行為和法院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判決持懷疑態度。這也是為何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不斷地加大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投入,而相當多的地區和領域侵權活動仍然有增無減的重要原因之一。
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仍缺乏足夠的重視
多數國內企業還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對國際規則的了解還比較貧乏,運用知識產權制度參與市場競爭尤其是國際市場競爭的准備和經驗不足。
在國際領域,跨國公司基於研發優勢,在我國申請大量專利,積極「跑馬圈地」,然後利用手中的專利大棒壓制、排斥和打擊我國企業。同時其利用對「標准化」的壟斷,實施不正當競爭,獲取超額利潤,中國許多企業因此頻頻陷入外國企業的知識產權「陷阱」。還有的企業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要麼沒有及時地將自己的創新性成果產業化,使自己的先進技術被他人低價收購並申請專利,要麼本身商標在國外企業被搶注,辛苦創造和積累的無形資產付諸流水。據統計,在過去的十幾年裡,中國企業已經將13萬項發明「奉獻」給了外國企業。而在國內,企業長期受「寧可仿製求生存,也不冒風險創新」觀念的影響,不強調自主創新能力的培養,不重視積累自主知識產權,僅僅靠「出大力,流大汗」,把力量和精力集中在打價格戰上,造成低水平重復建設。到最後在價格上無利可圖時,就很難擺脫被市場淘汰的厄運。
造成我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也存在歷史原因。我國自清末以來所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基本上都是「強迫性學習」的產物。建國以後,我國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也使知識產權制度缺乏存在的環境。此外,從一定意義上講,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依靠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強制推行的結果,並沒有使我國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產生切身的體會和積極的要求。
知識產權保護立法與執法水平有待改進
首先,知識產權執法效果還不甚理想。知識產權執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瓶頸和軟肋。我國現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處在一種條塊分割的管理體制之下,在中央政府層面主管知識產權事務的機構有七八家,這直接導致了執法過程中效率和相互協調性的缺乏。另外,知識產權保護信息的公開、披露也無法實現及時和到位。為此,我國應該建立一個統一高效的知識產權行政機關。
其次,我國知識產權立法上存在較為嚴重的分散、沖突、缺乏統一性的問題。已有的《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也有著共性的內容。但是,由於各部法律實施的時間不同,因此它們在制定目標、司法和行政保護范圍和力度上存在著差異。同時,對於專利、商標、著作權之間的交叉問題應適用何種法律也沒有較為完善的具體規定。另外,由於高新技術不斷涌現,許多無形財產已經超出了原有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所涵蓋的范圍。在這方面,我國立法尚顯滯後。
再次,我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缺乏一個清晰的定位。目前關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認識,存在著三種截然不同的看法:保護水平過高論、保護水平過低論和保護水平適中論。各方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共識。這種對定位存在的分歧,直接影響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與執法,既不利於改善引進外資環境、提高引進外資質量,也不利於我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配套技術的研發與產業化。
面臨國際競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亟須完善
在知識經濟時代,國與國之間的競爭說到底是知識產權的競爭,提前意識到這一點的發達國家不遺餘力地通過保護知識產權來維護其利益。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中國對外貿易的熱點所在。
美國在2005年4月底發布的中國知識產權「特別301評估報告」中,將中國放入了「重點觀察國家」,知識產權糾紛已經成為中美之間貿易發展的瓶頸。日本在華企業也已經成立了一個名為IPG的知識產權聯盟,其目的就是聯合起來,以知識產權戰略抑制中國製造業的競爭力。歐盟商會也在其2004年建議書中特別指出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問題。與此同時,印度、越南等其他發展中國家也在積極發展和完善它們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國在人力資本上的優勢正在逐漸減少。倘若其他發展中國家擁有比中國更為廉價的勞動力,加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高,其投資與外貿環境可能吸引外商將目光從中國轉向他們。因此,中國在面臨發達國家壓力的同時,更要注意到其他發展中國家的競爭力。
所以,我國要建立起完善的現代化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與制度,絕非一朝一夕之功。為實現建設創新型國家的戰略目標,知識產權保護還任重道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