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電子商務平台知識產權保護
1、1. 電子商務法律如何確保知識產權和公民權利?
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及二者的關系
(一)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的內容
在電子商務環境下知識產權主要應包括商標、域名、版權以及專利權等項內容。(1)商標是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以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志,為發揮有效識別商品的功能。其必須具有顯著性,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更需要動態的商標以及有聲商標的出現。(2)域名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是一種資源標志符,域名作為一種網際網路上的地址名稱,其對於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當前,法律已開始把某些知識產權權利的內容賦予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專有域名的商業價值。(3)專利權是指對公開的發明與創造所享有在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是一種法律上認定的權利。目前,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很多技術包括界面的設計等,都已申請專利,成為專利的新客體。(4)版權也被稱為作者權或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其是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作品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其是基於特定的作品的精神權利及全面支配其作品並享受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目前,國際上已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的法律體系。
(二)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的關系
在信息化時代,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之間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
1.知識產權貿易已成為電子商務的活動之一
知識產權貿易就是指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貿易,如知識產權許可、知識產權轉讓,還包括知識產權的產品貿易等。在電子商務環境下,除了技術貿易之外,以版權許可,商標的許可、商號的許可以及商業秘密的許可等形式內容的知識產權貿易也飛速發展。
2.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來臨,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知識產業,已成為一種貿易產業形勢而存在。在有形商品的貿易中,這些附有了高新技術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產品占相當大比重的,知識產權的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一種主要的交易對象。
3.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
美國專利商標局在1996年頒發的《專利審查程序手冊M.P.E.P》中,已明確允許以商業的方法來申請專利。那些已在現實社會被廣泛應用的經營方式,如首次移用到網際網路上,便可以獲得專利的保護,或將已有的經營模式「系統化」就可獲得專利的保護。當前,對於網路上的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予專利的保護,盡管面臨很大爭議,但它確實可以刺激及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電子商務模式已成為專利保護的一種客體,事實不容忽視。
4.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獲得的提供一種新途徑
在電子商務影響下,產生了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即電子申請,就是指以電子文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的主管機關提交知識產權的確權申請。以電子申請形式獲得專利權、商標權也可看作是一種特殊的電子商務。
二、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主要侵權行為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主要問題有:現有的網路技術給版權、專利權及商標權等制度帶來的問題,由此產生的知識產權法律沖突呈現復雜性以及難以根除性。
(一)商標的域名搶注
所謂的域名搶注,就是是指注冊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或企業名稱等搶先注冊成自己的域名行為。雖然在《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出台後,一些大規模的域名搶注行為逐漸得到了遏制,但域名的搶注行為還是時有發生。
(二)網頁鏈接中的商標侵權
在網路上,處於不同伺服器上文件可通過超文本標記語言鏈接起來。網頁製作者選擇一些精美的圖片或文字作為錨,以吸引更多的點擊,只要上網者在網頁上點擊超鏈接的一些錨,就可直接在自己的網頁上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並把其連接到自己的網頁內容上,這種鏈接行為必然會直接或者間接的引發商標的侵權行為。
(三)網上侵犯版權的行為
所謂侵犯版權是指未經作者許可就將傳統的版權作品進行數字化,並製作成資料庫在網路上傳輸的行為。或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下載及轉載網路上傳輸的作品,非法從網路上下載並復制別人的作品,越權或者超期非法使用共享軟體等。這些行為對版權所有人造成了一定的損失。
(四)BBS上的商標侵權
所謂BBS指的是電子布告板系統,它是網路上一種重要的信息交流及通訊方式。一旦有人設立了BBS,人們就可向上面上傳信息或者下載信息。但BBS的經營者往往不經過商標持有人的許可,將已經注冊的商標作為吸引用戶的標志來放到公告系統中,由此引發了侵權行為與糾紛。
除此之外,在電子商務中還存在一些其它的侵權行為,如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假冒或盜用他人的注冊商標來推銷自己的商品,或通過網路廣告、遠程登錄資料庫查索或在網路上隨意的詆毀他人商標的信譽等侵權行為。
三、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
當前在電子商務環境下,必須採取相應的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發生。
(一)建立及完善網路法律體系,提高民眾的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當前,一項有效而快捷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根據我國知識產權及電子商務的實際情況,建立及完善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法律保障體系,將電子商務活動納入法律管轄的范疇,強調電子商務活動中對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減少新種類知識產權的權利不穩定以及法律法規的「真空」狀態。另外,也要積極參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規則的制訂與修改,只有這樣才能在國際貿易及國際交往中更好的維護我國的根本利益。
從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現狀看,電子商務雖涉及的領域較多,但企業的管理水平高低不同,對電子商務的認識也不一致。因此,有必要宣傳和普及電子商務的基本常識,提高國民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引導民眾有效的進行知識產權的積累與保護。
(二)加強信息的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網路平台
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電子商務是一種信息服務系統,其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電子商務安全顯得尤其重要,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是電子商務安全保護必然要涉及到的問題。所以,為了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保護,就要使電子商務平台規范化。這就必須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投入,開發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備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的技術產品,以此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與完整性。
(三)提高網路技術,運用技術手段保護知識產權
從目前狀況來看,我國目前的基礎電信建設與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相比,還相差甚遠。因此,我們必須加快建設,提高網路技術,藉助一定的技術手段達到保護企業的知識產權的目的。企業要對域名作為知識產權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並及早進行域名的注冊工作。加強對網路商業機密管理,建立企業的Intranet,安裝防火牆技術手段,分層次的建立專利信息檢索及服務體系,對進出企業網路資料進行監視與備份等。另外,為有效配置科技資源,提高研究開發的起點及水平,為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及時的做出反應,應採取多種形式建立政府和企業間的溝通渠道及預警機制。
2、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流程
法律分析:1、提出申請,獲得授權;
2、及時交專利年費,維持專利有效;
3、涉及進出口貿易的進行海關備案,防止外來侵權;
4、開拓海外市場的,申請PCT或者直接國家申請,進行商標國際注冊,保護在出口國的專利權;
5、被侵權時向法院提侵權訴訟,要求終止侵權獲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
有以下幾種知識產權保護:
一、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聯系
電子商務與知識產權存在著內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電子商務的核心問題是「數據信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保護信息的一種法律工具。電子商務的核心是「數據信息「,在構成電子商務的四種「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識產權產品已成為電子商務中的一種主要交易對象。隨著知識經濟的臨近,已經出現了知識產業,即以人才和知識等智力資源為第一要素配置的產業,就是通常所講的高科技產業和版權產業,也可通稱為知識產權產業。
3.電子商務為知識產權的獲得提供了一種新的途徑。在電子商務的影響下,一種新的獲得知識產權的途徑——電子申請也已問世。
二、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檔案機構利用數字技術和網路技術對電子商務檔案進行處理和傳遞時,可能使原本在知識產權法規之下比較平衡的知識權益關系受到沖擊。因此,在電子商務檔案服務中,注重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1.數字化。所謂數字化是指把各類信息,包括數字、文字、聲音、圖形、圖像等輸入計算機系統轉換成二進制數字編碼的技術。1995年9月,美國在《知識產權與國家信息基礎設施》中明確規定:「作品的數字化屬於復制行為。」我國的《關於製作數字化製品的著作權規定》第二條明確界定:將已有作品製成數字化製品,不論已有作品以何種形式表現和固定,都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所稱的復制行為。
2.資料庫。世界貿易組織、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伯爾尼公約都把資料庫作為匯編作品予以保護,亦未明確賦予資料庫獨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將其作為版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進行保護。歐盟《資料庫指令》對資料庫給予了明確的界定:「資料庫是指以系統或有序的方法編排的、並可通過電子或其他方式單獨訪問的獨立作品、數據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網路化。現如今,網路寬頻建設風起雲涌,分發存儲發展迅猛,網路技術不斷進步,網路瓶頸節節打通,使得網上信息飛速增長,人們可以通過網路實時地傳遞、交換和共享各種信息。檔案部門當然也不能落後,有了數字化和資料庫的強有力基礎,數字化後的檔案信息完全可以通過網路來進行傳播,從而達到檔案信息資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檔案服務升級的措施構想
在電子商務氛圍下,傳統的檔案信息服務模式,已不適應現代信息技術的發展,電子商務檔案服務質量還有待提高。
1.健全法規體系。從檔案利用方面來看,目前的利用服務工作主要是根據《檔案法》和《檔案法實施辦法》來指導具體工作,但對檔案利用服務中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以及與知識產權法律的關系處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規定。
從知識產權方面看,首先,我國的立法和國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會造成混淆,遇到問題不知道到底用哪個標准,因此要同國際接軌,實現標准一致。其次,知識產權法中有關檔案利用方面的規定有待細化,對一些諸如檔案復制權等問題的忽略,會導致檔案工作的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可依。
2.完善技術支持。在如今的技術時代,即使是侵權行為也具有很高的技術含量,技術的落後和網路的不安全性,會使著作權人的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因此,必須對保護對象進行技術武裝,提供先進的技術支持,有效地防止盜版和非法復制。可採用的方法主要有:許可權設置、加密與數字簽名技術、CA認證技術、數字水印技術、限定使用次數技術、防復制技術等。
3.加快隊伍建設。知識產權法律環境下,檔案利用服務工作的運作對人才隊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須掌握知識產權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意識和較高的知識產權素養,唯有如此,才能敏銳地感知分析和處理檔案信息服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有效地避免侵權行為的發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認識水平及業務素質能力,對政策的准確把握和業務能力的強化,都有利於服務質量的提高。最後,作為對信息法律政策等約束手段的補充,還要加強服務人員的自我約束能力,讓他們做到自覺守法。
4、電商法律論文範文
隨著電子商務的飛速發展,當前法律存在著一定的之後性,人們經常產生無法可依的困惑,因此急需加強對這方面的研究工作。下面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供大家參考。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 範文 一:治理現代化視域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完善摘要:電商帶來的經濟發展動力是驚人的,同時也伴生了許多產品質量問題。傳統產品質量監管手段已然無法適應電商交易模式,引入治理現代化思維,借鑒域外 經驗 ,利用信息化技術和大數據資源,創新監管手段,形成多元主體、多方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長效法律機制,以應對「互聯網+」新常態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關鍵詞:治理現代化;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交易平台;第三方認證機構
中圖分類號:D63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2095-4379-(2016)14-0210-02
作者簡介:萬子芊(1996-),女,漢族,江西上饒人,西南政法大學,本科在讀,研究方向:經濟法。
一、引言
「治理現代化」概念源於國家政治學領域,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虧枝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這不僅賦予「治理現代化」以目標理性,亦賦予其以工具理性。電商使得銷售等商務活動得以高效進行,但作為新型業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也成為了新課題。
二、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
在電商產品質量現狀令人堪憂的情形下,我國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現狀也不容客觀。在立法方面,我國現行有關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主要是規制線下交易中的交易主體和環節,專門針對電商產品質量監管的法律層級規范呈空白狀態。在執法方銷洞敏面,短期政策監管大行其道,監管部門間責權不明,監管忽視了電商特性,「傳統的產品質量治理機制出現斷檔和失靈」①。
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則是實現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這不僅為我國監管電商產品質量問題帶來了新思路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我們必須通過完善法律機制來應對電商特性對產品質量監管提出的挑戰。
三、治理現代化視域下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之建議
「國家治理體系不僅包括黨和政府對社會的治理,而且也包括社會的自我治理以及與政府的合作治理」②,在治理現代化這一工具理性的引導下,社會共治是完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的基本導向,即必須打破政府自上而下單一主體的治理模式,發揮交易平台的市場主體地位,鼓勵社會第三方參與產品質量監管。
(一)形成政企結合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主體
電商的流動性和虛擬性使得判斷產品質量問題究竟發生在哪一環節十分困難,現實中出現各部門監管重疊、不協調的現象。本文認為為了消弭「九龍治水」的監管困境,我國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突破傳統以產品質量問題發生環節為劃分標準的權力劃分方式,設立一個綜合性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部門,從「搖籃到墳墓」均由具體的特定機構管理,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力主體,防止出現責任推諉現顫空象。此外,由於網上交易的跨地域性,我國還應明確屬地查處監管原則,明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權的地域劃分。
(二)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
交易平台出於利益考量對站內經營者資質審查態度曖昧,流於形式,這給產品質量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障礙。本文認為我國應健全電商市場准入機制,對於交易平台中的企業主體採取強制工商登記,個人採取強制個體工商戶登記,完善工商經濟戶籍庫;對於跨境電商,要實行跨境電商企業備案制度,這不僅使產品質量責任主體有跡可循,亦「有利於發揮市場的調節作用,優化資源配置,淘汰一部分不具有經營實力的小型網商,提高產品質量」③。
(三)明確交易平台謹慎質量信息審查義務
在電商領域,由於消費者無法實際接觸商品獲取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買賣雙方的質量信息不對稱現象尤為明顯,如果沒有其他機制的介入,產品交易雙方無法改變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就會產生「劣幣驅除良幣的逆向選擇的例子――檸檬問題」④,要解決這種市場失靈就要將真實的產品質量信息告訴消費者。因此本文認為我國應當對通過平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的經營者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建立檢查監控制度,並賦予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以質量信息審查並及時刪除虛假的產品質量信息的義務,在平台未履行審查義務時,明確交易平台連帶責任,倒逼平台履行質量管理義務。由政府監管部門督促平台履行「審查――刪除」義務,平台監督站內經營者發布真實質量信息,構建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閉環系統。
(四)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
國家治理現代化強調政權所有者、管理者、利益相關者和其他社會主體等多種力量合作管理的重要性,同時與政府機構相比,第三方機構有更深厚的專業能力,更完整的測試條件,更積極的執行 措施 ,我國應完善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質量認證法律機制。一方面,我國可以仿效我國台灣地區經驗,⑤建立第三方機構主導作用下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由第三方機構來進行質量認證,把網路銷售的信用記錄添加至產品質量認證中,保證認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鼓勵電商經營者提升產品質量。另一方面,「基於政府,企業和第三方認證機構三方的監管博弈可知,質量認證中的』尋租』行為與政府對第三方認證機構的監督因素有關」⑥,為了防止企業與第三方認證機構的尋租行為,我國還應通過政府介入第三方產品質量認證系統,以進行認證後監督的方式建立起公正的電商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五)完善多方合力下的監管法律機制
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是一個環環相扣的過程,要實現質量監管線上線下無縫銜接,就必須建立多方合力參與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
1.建立電商產品追溯機制
在電商中,所有網路行為都被記錄,物聯網能夠對流通領域的所有數據進行全線監控,交易環節數據化實際上是為產品質量監管助力,但由於現有監管模式無法有效銜接線上線下信息,產品溯源出現困難。本文認為,單一的政府監管部門已不足以應對互聯網+背景下產品溯源的大數據需求,一方面,我國應在實行嚴格的市場主體登記制度基礎上,借力組織機構代碼,充分利用其主體標識和物品編碼的追溯功能;另一方面要求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開放數據資源,結合第三方機構的產品質量認證體系,推動跨地區追溯體系對接和信息互通共享,建立統一的電商產品追溯體系,將執法措施落到實處,提高質量源頭管控能力。 2.建立風險預警下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制度
「科斯在《社會成本問題》中提出的交易成本分析方式是法經濟學的基本分析 方法 ,由此發展出的預防模型的核心問題就是給定最優的防預水平後設計法律規制以實現之」⑦,但我國現有的產品質量監管仍停留在事後回應層面,欠缺風險預警機制,因此對於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應從被動處理產品質量問題向注重產品質量風險預警轉移,完善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機制,將交易平台的質量信息、站內經營者信用記錄和監管部門的抽檢結果匯總,建立電商產品質量信息共享平台,再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風險預警與行業質量分析,從而從源頭預防產品質量問題,實現風險管理。通過優化產品質量信息資源配置,提高信息綜合利用效率,完善交易平台間,部門間,區域間監管信息共享和職能銜接機制,形成監管合力,使產品質量監管從微觀低效中解放出來,提高監管效能。
四、結語
傳統商務模式中的產品質量問題在電商領域同樣存在,但植根於傳統實體商務模式的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存在的空白點和薄弱環節使得電商產品質量監管面臨著無法可依、無標准可循的尷尬境地,「立法以典民則祥」,質量監管不能僅靠政府部門孤軍奮戰,國家治理現代化要求我們引入網上交易平台服務提供者和第三方認證機構,形成多方參與、各負其責、互聯互通的電商產品質量監管法律機制,以完善的法律制度規范電商市場主體行為,建設法制化電商發展環境,引導電商產業健康發展。
[注 釋]
①黃培東.探索構建電子商務產品質量監管新模式[J].中國質量技術監督,2015.12.
②徐曉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視域下縣域大部制改革的推進方向[J].領導科學,2014(9).
③孫占利.電子商務法[M].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13.26.
④__德.市場機制與產品質量發展[M].廣東:暨南大學出版社,2015,3:174.
⑤我國台灣地區的SOSA(台北市消費者電子商務協會)設立有優良電子商店標章和資訊透明化電子商店信賴標章,作為電子商務認證標志.
⑥劉長玉,於濤.綠色產品質量監管的三方博弈關系研究[J].中國人口?資源與環境,2015(10):174.
⑦何家旭.產品質量監管體制:問題與對策[D].復旦大學,2009.17.
電子商務與法律論文範文二:關於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問題研究摘 要 隨著全球經濟、信息化進程的加速,新生的網路科技正改變著全球人們的生活方式,人類正逐步進入網路經濟時代。電子商務這種虛擬購物方式的出現,正在給予人們生活方式的方方面面帶來深刻而廣泛的變化,對世界經濟貿易的發展亦產生了前所未有的深遠影響。電子商務的產生與發展,一方面為商家和消費者帶來諸多便利與實惠,但另一方面電子商務存在許多尚未克服的弊端,如電子平台侵權、網路商店侵權等等。本文試從我國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出發,闡述了電子商務存在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並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 電子商務 發展現狀 知識產權 對策
中圖分類號:D997.1 文獻標識碼:A
1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出的背景
1.1我國法治實踐的需要
2011年4月21日,為進一步凈化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加大對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發出《關於進一步推進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行動的通知》。同年7月8日,商務部發出《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電子商務領域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 總結 工作的通知》,特別指出打擊電子商務領域知識產權侵權的重要工作刻不容緩。2015年1月商務部電子商務司測算,2014年電子商務交易額(包括B2B和網路零售)將達到約13萬億元,同比增長25%。
1.2各國關於保護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的實踐
1.2.1美國
美國電子商務的應用領域和規模都遠遠領先於其他國家,是電子商務的起源地,更是電子商務的發達地區。目前在全球電子商務交易額中,大約有50%發生在美國。在全球商務網站中,美國佔有90%以上。這與美國良好的網路狀況、大量的高學歷網民、完善的法律體系、健全的電子支付手段、成熟的社會信用體制等一系列情況是分不開的。在電子商務立法方面,有美國的《統一電子交易法》(1999年)、《國際與國內商務電子簽章法》(2000年)。
近30年來,美國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主要沿著三種軌跡不斷伸延。一是根據國家利益和美國企業的競爭需要,對專利法、版權法、商標法等傳統知識產權立法不斷地修改與完善,擴大保護范圍,加強保護力度。近年來,隨著生物、信息及 網路技術 的發展,一些新興技術形式不斷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例如將網路營銷模式等理念列入專利保護范圍,在功能基因方面,美國專利申請已達4000多項,知識產權優勢明顯;二是國家加強調整知識產權利益關系、在鼓勵轉化創新方面強化立法;三是在國際貿易中,一方面通過其綜合貿易法案的「特殊301條款」對競爭對手予以打壓,另一方面又積極推動WTO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的達成,從而形成了一套有利於美國的新的國際貿易規則。
1.2.2韓國
韓國於1999年通過實施了《電子商業基本法》,該法旨在通過澄清以電子訊息(electronic message)方式進行交易的法律效力以保證交易的安全和可靠,確保公平交易,該法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立法規制。首先,重新定義了電子商業、網上商店等概念;其次,對「網上經營者」的資格認定較為嚴格。再次,在電子商業促進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中,特別指出了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
2中國電商平台知識產權侵權問題的現實分析
2.1網路售假特徵
網路假貨的品種多、數量大。作為一種開放的網路銷售平台,淘寶網無疑是目前國內運營最為成熟的C2C 電子商務平台。淘寶2010年網購數據顯示,2010年淘寶網注冊用戶達到3.7億,在線商品數達到8億。同時,以淘寶商城為代表的B2C業務交易額在2010年翻了4倍,未來幾年也仍將保持這一增長速度。龐大的市場潛力和便利的購物環境造就了淘寶網的線上銷售奇跡,同時也催生了網路假貨的迅猛發展。
網路假貨發展勢頭強、速度快。根據艾瑞咨詢2014年度互聯網經濟核心數據 報告 ,2014年中國電子商務市場交易規模12.3萬億元,同比增長21.3%;其中,B2B電子商務市場佔比超七成,網路購物佔比超兩成,網路購物佔比有明顯提升;中小企業B2B電商市場營收增長超三成;網路購物年度線上滲透率首次突破10%;移動購物市場規模增速超200%。
網路假貨以仿品為主,隱蔽性強。近年來,由於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斷加大以及電子商務公司對網路交易環境肅清的決心不斷增強,與時俱進的網路售假者們也都摒棄了銷售偽劣商品的低層次經營模式,轉向模仿和抄襲國際知名品牌。這些產品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具備專業鑒別知識的消費者很難在短時間內輕易地從商品包裝和外觀上將其識別出來。
2.2消費者維權的現實局限
從交易行為的性質來看,知假買假是基於自願原則的理性行為。在此條件下,消費者通常掌握有關假貨的充分信息,交易雙方基於自由、自願的基礎達成交易共識,是彼此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達成的博弈均衡。
從交易商品的屬性來看,網路假貨能夠滿足消費者特定的消費需求。盡管在品質、包裝和功效等方面與正品有所差別,但假貨能滿足消費者在收入有限條件下,不能消費真貨的一種特殊的心理缺失感。
3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對策的建議
(1)加強立法實踐工作,從法律上規制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加強宏觀立法工作,積極完善立法。積極推動相關立法工作,及時修改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律及其實施條例,建立健全互聯網知識產權制度和法律。
明確定義電子商務、網上商店、經營者等概念。對於這幾項重要概念的定義,是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和追究在侵害知識產權行為的重要前提。因為如果不明確定義網上商店、電子商務等重要概念,將會導致責任不清、難以追責的問題。
明確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確保電子商務的健康和穩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說是除了買方和賣方以外的重要一方。電子商務平台提供了有效的購物 渠道 和購物服務,如果監管不力,在保護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方面則混亂不堪。因此,很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的責任和義務,如定期檢查違規網路店鋪、設計一套嚴格的網路店鋪申請流程等等,確保電子商務品牌健康和產品質量。 (2)加強政府監管職能,打擊侵害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行為。 第一,中央統一領導,地方具體監管。在中央核心政策方面,應當堅持激勵創造、依法保護、科學管理的方針,既要突出重點,著力解決當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突出問題,集中力量搞好打擊侵權假冒專項行動;又要著眼長遠,加強知識產權制度建設,積極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在地方具體監管方面,強調各地要加強對電子商務平台的督導;啟動對涉嫌銷售侵權和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網店的整改工作;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多種方式及時曝光電子商務領域侵犯知識產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違法違規企業和典型案件。第二,完善網購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建立有效的網購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模式。在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體系中,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審核管理,堅持防止侵權假冒商品進入政府采購渠道。加大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平台建設力度,完善知識產權舉報投訴受理機制,建立舉報投訴獎勵制度。建立健全知識產權預警應急機制,提高企業預防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能力。第三,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完善司法政策和行使司法職能。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司法政策調控,規范知識產權審判裁量權行使。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各類知識產權的不同特點和保護需求,明確分門別類、區別對待和寬嚴適度的宏觀司法政策;另一方面,司法部門應當積極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司法改革,知識產權審判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不斷強化知識產權司法改革意識,繼續抓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關於人民法院工作的貫徹落實。
(3)加強電子商務平台監管,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電商平台配合相關部門完善網購平台監管,加強商品認證能力。圍繞交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建立的規則一定是一個綜合的制度,不僅涉及知識產權法各個領域,也會涉及很多諸如店鋪名等法律上未定性的問題,更要有一套高效的投訴受理機制。多數電商平台在接受和處理來自用戶的投訴方面已經有了相對完善的模式,但是網上商品認證監管處於真空。應該將傳統市場內的商品認證、抽檢監管等手段延伸到網路平台上,加強商品認證能力。
(4)樹立消費者維護知識產權意識,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第一,改變網購消費習慣。幫助消費者要積極了解電商知識產權,明確電子商務中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問題的重要性,明晰相關法律法規,認真履行相關義務。第二,提高網路商店職業道德。電子商務的另一方網路商店在積極守法的前提下,仍需提高自身職業道德,切實履行義務,在銷售商品過程中,積極履行維護品牌商合法權益,在網購中保護知識產權。
4結語
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在飛速發展的經濟時代中產生的。然而,一個新生事物的發展總是伴隨著問題的產生。電子商務中,由於巨大的利益誘惑和網路平台的方便,一些網路商店的商人不顧法律的威懾和道德的譴責,鋌而走險出賣假貨、出售盜版商品、假借他人專利進行交易等等的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因此,加強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對豐富我國關於電子商務和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研究,構建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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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
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
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
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
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
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
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
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
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
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
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
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
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
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
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
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
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
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
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6、電商涉及哪些知識產權保護
法律分析:這個需要根據具體的案情來看,我國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發明權、發現權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五條 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實施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或者實施侵犯知識產權、侵害消費者權益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罰。
7、電子商務的版權如何保護?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電子商務法》專門針對平台特徵,設立了保護專利權作出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保護知識產權不受侵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 第四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 第四十二條 知識產權權利人認為其知識產權受到侵害的,有權通知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終止交易和服務等必要措施。
8、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
在電子商務知識產權現階段存在哪些問題
在知識經濟時代,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豐富著電子商務等大量的活動,滿足了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識產權問題,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
在計算機網路上進行談判、簽合同、訂購商品,乃至最終取得商品的這種商務活動,已經使知識產權保護產生了新的問題。主敗襲稿要包括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等方面。在網路傳輸的電子商務中,已涉及版權產品的無形銷售,產生了版權保護的新問題。特別是已經產生了,在網上的商標及其商業標識保護、商譽保護、商品化形象保護等與傳統保護根本不同的新問題。電子商務在網路環境下,已對我國著作權法和商標法產生了較大的影響。
與傳統的商務活動一樣,電子商務活動中也存在著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然而,我國現有的關於電子信息方面的法規和商務貿易方面的法規都未涉及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保護的全部。立法的不完備對商務貿易造成了障礙,人們既無法准確地把握以非傳統的書面形式提供信息的法律性質和有效性,也無法完全相信電子商務的安全性。
3.1.1網際網路上版權保護問題
版權保護的核心內容是保障版權人擁有控製作品傳播和使用的權利。在傳統的傳播技術條件下,復制權、發行權、廣播權等權利上基本保證了版權人對版權作品的控制。然而,在網路環境下,版權人面臨作品「失控」的嚴重威脅。
網路上的版權侵權問題主要表現在:
(1)直接侵權,未經作者或者其他版權人許可而以任何方式復制、出版、發行、改編、翻譯、廣播、表演、展出、攝制影片等等,均構成對版權的直接侵犯。此外,關於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由於其服務者的侵權行為,和禪薯其計算機系統在提供服務過程中的自動復制而被牽涉的侵權責任問題,尚屬於爭論的范疇,還需要在法律規定上進一步明確。
(2)間接侵權,主要指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和網主因用戶的侵權行為承擔的侵權責任。在網路上的間接侵權責任問題上,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責任的大小,也在研究當中。
3.1.2網際網路上專利保護問題
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
(1)計算機軟體的專利保護
很多國家的法律在用版權法對計算機程序進行保護時都採取了一些變通的做法,吸收了專利保護的一些內容。但是,能否直接對計算機程序申請專利,不同國家在此問題上所持的態度不一樣。依據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的附錄中對授予專利的事物這樣描述:「任何一項發明創造,無論是產品還是程序,無論在任何技術領域,只要它們是新穎的,具有創造性的和具有工業實用性的,都可以被授予專利。」可見,專利制度成為保護計算機軟體的一種法律手段已經成為一種趨勢。
目前,在知識產權理論界不少人都認為要把專利和版權兩種法結合起來,實現對軟體真正的保護。
(2)Intemet對專利法的影察孝響
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ac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廣泛的、開放的Intem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3)專利的電子申請問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
3.1.3網際網路上的域名
域名是連接到網際網路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便用,已經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志符號了。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基本手段的巨大潛力,為此,商家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
域名雖然越來越具有商業價值,但是它與商標、商號等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缺乏必要的聯系和溝通。因此,最緊迫的議題當是建立域名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的聯系,減少兩者之間的沖突。但是,更根本的解決方法還在於給域名「正名」,如果域名真的具有了知識產權的價值,就應當考慮給予它知識產權的地位和法律保護。這樣不僅解決了域名與知識產權的沖突,而且豐富了知識產權的內容。
3.2這些問題對電子商務發展的影響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日漸成熟,以電子數據交換方式的交易逐漸成為21世紀的主要經濟貿易方式。盡管我國的電子商務貿易額迄今不足美國的萬分之一,但是我國的電子商務發展的速度是相當快的。在這虛擬的世界之中,和現實的世界一樣,也存在著違法犯罪和投機取巧行為,這些行為同時也成了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也影響著電子商務活動的發展。
3.2.1域名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域名是連接到互聯網上的計算機的地址,設計域名的初衷是便於計算機互聯網和網上通訊聯系,然而,因其易記方便,被廣泛用作一種商業標示符號。商業組織已經意識到網站作為發展電子商務的基礎手段的巨大潛力,盡量使用商標、商號和其他公司標志性詞語作為其網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消費者,擴大網上市場的知名度。商業組織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廣告宣傳中,作為該商業組織已經在網上佔有一席之地的標志。
因此,單個廠商參與全球電子商務的前提是在互聯網上注冊域名。域名系統的技術特徵決定了域名的惟一性,因此,有些別有用心的人就想出了將他人的知名商標、商號或其他標志注冊為域名,在以高價將這些域名賣給其知識產權的所有人的壞主意。
而在有些情況下,域名注冊人並不存在搶注之故意,而是出於自身原因使用了某一域名,偶然與他人以英文字母形式表示的注冊商標或使用商標相同或相似,即域名與同刑事犯罪者一樣,對網路上電子商務的發展非常有害。這種行為已經在美國、英國等國受到了法律制裁,那些注冊了幾十、上百個他人的知名商標或企業名稱的搶注者都被迫將搶注的域名還給知識產權的所有人。
而後者純屬域名引發的權利沖突,對其糾紛的解決,首先必須給予域名應有的知識產權地位和相應的法律保護,然後就域名與注冊商標之間的關系制定法律規則。這樣,域名與商標的沖突就不難解決。現在還沒有明確的國內或國際的知識產權法來保護域名。這種「無法」狀態會妨礙全球電子商務的進一步發展。
3.2.2著作權知識產權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我國著作權法中,對作品的數字化、作品的網路傳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法律規定。這種狀況,使網路環境下作品的主體和客體發生了變化,而信息網路作品、多媒體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是作品的分類帶來苦難。這就影響了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資格的認定。
第二,個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線很難界定。特別是在網路環境下,經濟利益獲取與作品形式的分離,使營利與非營利的界線很難劃清。
第三,用戶合法權利的保護受到影響。在網路環境下,存在著用戶對作品被動獲取的條件和環境,極可能使用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所以,為了保護各方著作權利人的利益,同時有利於推動電子商務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原則和重點應當有所調整並隨著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應用的進展,不斷增加調整力度。
3.2.3電子商務中技術成果保護對電子商務的影響
技術成果是創新者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包括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電子商務中的技術成果不僅包括通過網際網路進行交易的商品本身,還包括交易過程中的創新性貿易技巧。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電子商務中的商品品種增多,貿易技巧層出不窮,僅靠版權法難以有效地保護這些技術成果的所有方面。因此,有必要對此進行探討,尋找新的保護途徑。
(1)專利權保護。
創新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公布其技術成果,得到專利法的保護,這是創新者享有專利壟斷權,提高技術信息價值的有效途徑。因為創新者一旦取得了技術成果專有權,使用它的時間越長,范圍越廣,其價值就越高(在出現新的替代性技術之前,其價值能無限期積累),而且權利人除了自己使用,還可以通過權利轉讓和使用許可賺得極為豐厚的利潤。
(2)商業秘密保護。
在我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時才成為商業秘密」。在電子商務中,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如計算機軟體、客戶訂單、成本核算表、會計方法、市場研究報告、營銷策略及物流配送流程等。商業秘密具有很高價值,這表現在它現在或將來的使用會為權利人贏得現實的或潛在的競爭優勢。
因此,企業往往採取各種措施保護其商業秘密,而一些企業為節省開支或了解對手的情況,可能會不擇手段地竊取對方的商業秘密。為保護企業的正當權益,許多國家規定了商業秘密權,來救濟技術成果創新者的權利。
在電子商務條件下,我國必須採取相應的措施,避免出現利益受損現象。
5.1開展政府電子商務示範工程,提高國民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5.2加強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
電子商務作為一種信息服務系統是以網際網路技術為網路連接平台的。這種開放性的網路平台使得電子商務的安全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而電子商務的安全性保護必然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問題。因此,電子商務平台的規范化有利於促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為了規范電子商務的網路平台,我國必須加大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開發出類似於IBM公司的「密鑰容器」這類加密技術、防火牆技術以及具有信息保障功能的硬軟體技術產品來確保信息在傳輸過程中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3與國際知識產權界密切合作,探尋有中國特色的符合國際標準的域名制度
我們只有立足國情,修訂和完善我國現有相關法律,才能對域名權加以有效的保護。目前各國均沒有頒布有關域名保護的專門法律法規,我國在這方面的立法對策可以借鑒其他相關領域的立法經驗以及國際上的某些通行作法,對與域名權有關的各種知識產權法律作出相關規定,從而為域名權的保護提供法律依據。
5.4修訂中國版權法,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下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
現行的中國版權法普遍存在內容陳舊的現象,即使是有關網路信息版權保護的闡述也很模糊,易造成侵權糾紛和審理結果的隨意性,更無法適應電子商務中版權保護的需要。現有的中國版權法中關於「復制」、「合理使用」、「版權保護期限」等規定亟需依據中國實際情況充分兼顧電子商務中版權國際保護的新要求加以修訂或增加新內容。
我也是寫這個題目的,目前是這些,先看看你能不能用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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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保護知識產權通知原則的具體內容有哪些?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主要表現在建立保護規則、與權利人等各方合作以及實施治理措施三方面。
(一)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必須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其根本目的是履行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定義務。電子商務平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必須符合相關知識產權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降低法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或者為知識產權保護設置不合理的條件或者障礙。規則內容並非簡單重復有關法律規定或者要求,而是將法律規范應用於平台環境,並使之具體化、細致化。
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應當包含平台內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義務、知識產權人發出通知的內容與程序、平台經營者實施措施的內容與程序、平台內經營者提交聲明的內容與程序、各方法律責任與相關爭議解決機制等內容,並在平台上公示。平台經營者還應當建立有關的自動信息系統,接收、轉遞、處理來自知識產權人的通知與平台內經營者的聲明。有關自動信息系統的使用步驟、注意事項、下載方法等,也應當在規則中明示。平台經營者還可以在知識產權保護規則中規定知識產權人惡意通知損害平台內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正常經營活動的,應當承擔加倍賠償責任。
(二)與知識產權人等各方加強合作。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與知識產權人加強合作,包括平台之外的知識產權人。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依法給予平台內外的知識產權人同等的待遇,不應歧視平台外的知識產權人或者為其權利保護設置障礙,對侵害知識產權的行為均應及時採取措施,不得偏私。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不僅應與知識產權人加強合作,還應與平台內經營者、消費者等其他利益相關方合作,還要與相關執法機構加強合作,積極配合有關的執法活動。
(三)實施知識產權治理措施。
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二條至四十四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收到知識產權人通知後應對平台內相關經營者採取必要的措施。
法律依據:《電子商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承擔過錯責任,責任方式為連帶責任,具體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平台經營者有意為之、明知故犯,即:平台經營者確切地「知道」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但不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種是平台內侵權行為明顯而平台經營者應當注意到,即:平台經營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卻視而不見、聽之任之,不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例如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盜版商品或者假冒商標商品。
10、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
法律分析: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問題有以下:
1、關於網購假貨,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平台內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行為,未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該平台內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2、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全面、真實、准確、及時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務信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以虛構交易、編造用戶評價等方式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八十一條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在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平台服務協議、交易規則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的;
(二)修改交易規則未在首頁顯著位置公開徵求意見,未按照規定的時間提前公示修改內容,或者阻止平台內經營者退出的;
(三)未以顯著方式區分標記自營業務和平台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的;
(四)未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或者擅自刪除消費者的評價的。
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對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未顯著標明「廣告」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