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專利侵權
管理專弊空利工作的部門對專利侵權糾紛有權採取以下措施:
一、進行調解或組織和解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以下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1)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2)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3)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4)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5)其他糾紛。
二、責令停止侵權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責令改正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此外,專利權人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的,不符合規定的。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
四、調查、查封、扣押等措施
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棚咐施: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
(二)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三)查閱、復制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
料;
(四)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產品:
(五)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產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可以採取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措施。
負租和瞎責專利執法的部門、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兩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五、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假冒專利的,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處理專利糾紛時,還涉及到具體管轄的問題,當事人請求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或者調解專利糾紛的,由被請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權行為地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兩個以上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都有管轄權的專利糾紛,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當事人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提出請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其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管轄。
2、專利侵權怎麼處理
專利侵權的處理方式如下:
1、侵犯專利權產生民事糾紛的,可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權利人掌握了初步證據,並且侵權規模不大或損失還不嚴重,可以向侵權者發警告函,即以法律函件的形式,向侵權人指出侵權事實,說明其侵權行為的法律後果,並依法向侵權人提出明確的停止侵權要求;
3、持專利受侵權的相關證據,向專利管理機關申請調解和處理,依靠行政手段責令侵權者停止侵權並對其進行處罰;
4、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1)專利權過硬、侵權證據完整、侵權情況嚴重或被侵權損失嚴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是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專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實際處理能力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設立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5、向「12312」保護知識產權舉報投訴服務中心投訴。
一、專利侵權的界定標准如下:
1、實施行為侵犯的是受保護的專利權,實施行為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或者授權的;
2、以生產經營為目的;
3、實施的是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侵犯專利權的侵權行為。
二、專利侵權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起訴的流程如下:
1、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如物證、書證、電子數據等;
2、寫起訴書,載明原告和被告信息、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等內容;
3、確定法院管轄權,然後向人民法院提交准備的材料提起訴訟;
4、人民法院立案後,預先繳納訴訟費用,等待法院開庭審理案件。
總而言之,專利侵權可以用協商、局部、起訴等方式解決。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後,會作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含橘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滑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談讓團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3、知識產權侵犯可以在哪些部門投訴
在實際中,我們知道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那麼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這方面的知識很多人不太了解,接下來就由為您整理的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一、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
可以向當地的知識產權局進行投訴,也可以搜集證據向法院起訴索要賠償。
根據專利法第60條的規定,專利糾紛可以由以下3條途徑解決: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中級法院一審管轄)
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省、市級知識產權局)
二、專利申請到什麼部門?
(一)國家知識產權局:
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包括知識產權涉外事宜;沒有直接處理和調解專利糾紛的行政執法權力;具有指導地方法規制定和執法業務,以及指定管轄的職能)
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地方知識產權局沒有審查和授予專利權的職能)
(二)地方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設置:
省級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知識產權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
地州級(含)以上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首府城市知識產權局;計劃單列市知識產權局;各地(州)級市知識產權局;直轄市各城區知識產權局;新疆建設兵團知識產權局)
(三)地方管理專利工作部門的職能:
1、處理職能:
(1)認定侵犯專利權行為是否成立。
(2)查處假冒專利行為。
2、調解職能:
(1)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
(2)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3)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
(4)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5)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6)其他專利糾紛。
三、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怎麼處理?
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處: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當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機關或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專利權受到非法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沖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對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以上就是由為您整理的侵犯專利權向哪個部門投訴呢的相關內容,從以上內容可以知道如果專利非法侵權時我們要堅決打擊的,要是遇到時,可以到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然後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方面的知識有點復雜但也是比較重要的,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的,歡迎咨詢律師。
4、專利侵權的救濟途徑有哪些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專利被侵權應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當專利權人的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1)請求旅戚納專利管理機關調處:
專利管理機關,是指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當發生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侵權行為地區的專利機關或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專利權受到非法侵犯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沖突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在專利管理機關作出處理後,對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侵權案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拆沒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作為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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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仔培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6、專利侵權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解決途徑:一、協商解決即專利權人與侵權行為人之問通過協商的辦法解決協商解決是在侵權行為已經發生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已經掌握了一定證據如在市場上買到侵權產品或者得到侵權產品的銷售廣告和說明等,初步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侵權行為人和專利權人都同意協商解決為前提而採取的一種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解決專利糾紛最後所實現的結果大致有三種情況①侵權行為人停止侵權並賠償專利權人的損失②雙方簽訂許可協議,使侵權使用轉為合法使用③協商不成。二、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在當事雙方有 一方不同意 協商解決,或就協商解決條件達不成共識或未經協商解決的情況下專利權人均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調解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是我國專利制度的一大特色它是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主要職責之一就是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依據當事人的請求,並依照簡易的 民事訴訟程序 及有關法規、法律,以中間人的身份調解和處理專利糾紛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 專利侵權糾紛 的時候,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當事人對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發現侵權行為後,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具體走哪一條途徑,完全由專利權人自己決定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注意到不是任何一級、任何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專利權人在起訴之前先要弄清哪個法院有管轄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經濟特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及大連、重慶和青島市的中級人民法院是審理專利案件的一審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為二審法院。專利侵權案件通常由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負責審理。以上是有關於專利侵權行政訴訟途徑有哪些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