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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和侵權重復求償

發布時間: 2023-05-02 05:00:12

1、工傷賠償和第三人侵權是否雙賠

工傷待遇和人身傷害賠償金,有些是不能重復享受的。比如,醫療費報銷。如果有第三人責任的,應當有第三人按責任比例支付。第三者拒不支付的可以申請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包括醫療費和工傷保險待遇。當受傷者獲得賠償以後,不應隱瞞,應當將有關費用返還給工傷保險基金或者醫療保險基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工傷賠償與侵權賠償能否兼得

是可以獲得雙重賠償的依據如下根據《工傷保險條例》、《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①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都要參加 工傷保險統籌 ,為勞動者 繳納工傷保險 費。②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 遭受人身損害 ,應當按照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請求 工傷保險賠償 ,不能直接對用人單位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③即使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建立工傷保險關系,只要該單位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也是適用《工傷保險條例》予以賠償。換言之,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④如果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對工傷保險賠償有異議,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不屬於普通的民事侵權賠償案件,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⑤工傷保險相對民事損害賠償來說,有以下特殊的優點: a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而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 b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於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於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於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⑥發生工傷事故: a如果屬於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 工傷保險待遇 ,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 b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於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則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工傷職工可以獲得雙重賠償。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對此理解可參照《保險法》上對人身傷害賠償的處理。《保險法》第68條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後,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應當注意:對b種情形,認為「應當由該第三人 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不承擔責任。 侵權損害賠償 低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賠償予以補足,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應計算在扣減范圍內。這種責任的性質屬於補充責任。」這種觀點因違反《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的規定,故為錯誤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僱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僱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工傷保險的具體步驟和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19條規定:「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3、侵權和工傷能否同時獲賠

法律分析:關於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主張、同一損失項目可否重復賠償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的規定,當工傷與交通事故發生競合時,傷者是可以既享受工傷待遇又向肇事司機索賠,即獲得雙重賠償。不過就很多地區而言,未規定工傷與交通事故賠償的先後順序,僅規定醫療費不得重復支付。

對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方責任導致職工遭到事故傷害、並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償的,同時又符合工傷或視同工傷認定情形的,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工傷的,其工傷待遇應當區分待遇項目、支付途徑分別處理,原則是:

(1)屬於發生的醫療費、康復費、輔助器具配置更換費等費用項目的,只能按實際發生金額給付,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水平的,屬參保職工的,應當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至規定標准(2)屬於住院伙食補助費、就醫交通住宿費、停工留薪期工資和護理費項目,已按相關事故傷害處理規定獲得相應賠付的,不能重復給付其賠付金額低於工傷保險規定的標准水平的,應當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至規定標准(3)屬於賠償性的待遇項目,只要工傷保險法律法規對賠償待遇項目沒有作出競合規定的,應依法按規定賠償相應的待遇項目。

法律依據:《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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