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侵權構成
1、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有哪些
法律分析:(1)未經軟體的同意而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作品。(2)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3)未經合作者酌同意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獨立完成的作品發表或者登記。(4)在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開發的軟體上的署名。(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者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作品。(6)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的許可,復制或部分復制其軟體作品。(7)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公眾發行、出租其軟體的復製品。(8)未經軟體著作權人或其合法受讓者同意,向任何第三方辦理軟體權利許可或轉讓事宜。(9)未經軟體著作權人及其合法受讓者同意,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復制發行」。
2、哪些行為屬於軟體侵權行為?
根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規定,凡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對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保護的軟體人身權和財產權實施侵害行為的,都構成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該條規定的侵犯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的8種情況,是人民法院認定軟體著作權侵權行為的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未經軟體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發表其軟體作品。軟體著作人享有對軟體作品公開發表權,未經允許著作權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無權擅自發表特定的軟體作品。如果實施這種行為,就構成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
(二)將他人開發的軟體當作自己的作品發表。此種侵權行為的構成主要是行為人欺世盜名,剽竊軟體開發者的勞動成果,將他人開發的軟體作品假冒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發表。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這種行為,不管其發表該作品是否經過軟體著作人的同意,都構成侵權。此種行為主要侵犯了軟體著作權的開發者身份權和署名權。
3、軟體著作權的侵權有哪些?
4、軟體著作權專有權侵犯行為有哪些?
侵犯軟體著作權罪行為有: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出售、使用、發表、出租他人作品的;
2、歪曲、篡改、剽竊他人作品的;
3、侵犯軟體著作權罪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