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版權局的規定
1、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
第一條 為實施國際著作條約,保護外國作品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對外國作品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稱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國際著作權條約,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稱中國)參加的《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以下稱伯爾尼公約)和與外國簽訂的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定。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外國作品,包括:
(一)作者或者作者之一,其他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的作品;
(二)作者不是國際著作權條約成員國的國民或者在該條約的成員國有經常居所的居民,但是在該條約的成員國首次或者同時發表的作品;
(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是著作權人或者著作權人之一的,其委託他人創作的作品。第五條 對未發表的外國作品的保護期,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第六條 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
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於工業製品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第七條 外國計算機程序作為文學作品保護,可以不履行登記手續,保護期為自該程序首次發表之年年底起五十年。第八條 外國作品是由不受保護的材料編輯而成,但是在材料的選取或者編排上有獨創性的,依照著作權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予以保護。此種保護不排斥他人利用同樣的材料進行編輯。第九條 外國錄像製品根據國際著作權條約構成電影作品的,作為電影作品保護。第十條 將外國人已經發表的以漢族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發行的,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第十一條 外國作品著作權人,可以授權他人以任何方式、手段公開表演其作品或者公開傳播對其作品的表演。第十二條 外國電影、電視和錄像作品的著作權人可以授權他人公開表演其作品。第十三條 報刊轉載外國作品,應當事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但是,轉載有關政治、經濟等社會問題的時事文章除外。第十四條 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在授權他人發行其作品的復製品後,可以授權或者禁止出租其作品的復製品。第十五條 外國作品的著作權人有權禁止進口其作品的下列復製品:
(一)侵權復製品;
(二)來自對其作品不予保護的國家的復製品。第十六條 表演、錄音或者廣播外國作品,適用伯爾尼公約的規定;有集體管理組織的,應當事先取得該組織的授權。第十七條 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生效之日尚未在起源國進入公有領域的外國作品,按照著作權法和本規定規定的保護期受保護,到期滿為止。
前款規定不適用於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生效之日前發生的對外國作品的使用。
中國公民或者法人在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生效之日前為特定目的而擁有和使用外國作品的特定復制本的,可以繼續使用該作品的復制本而不承擔責任;但是,該復制本不得以任何不合理地損害該作品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方式復制和使用。
前三款規定依照中國同有關國家簽訂的有關著作權的雙邊協定的規定實施。第十八條 本規定第五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適用於錄音製品。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前,有關著作權的行政法規與本規定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本規定。本規定與國際著作權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著作權條約。第二十條 國家版權局負責國際著作權條約在中國的實施。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九月三十日起施行。
2、匯編作品著作權歸屬及行使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匯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匯編人享有。「匯編人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由單位組織人員進行創作,提供資金或資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百科全書、辭書、教材、大型攝影畫冊等編輯作品,其整體著作權歸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所有。」
2、匯編人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如涉及著作權作品,須經原作品著作權人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
第九條 登記作品經作品登記機關核查後,由作品登記機關發給作品登記證。作品登記證按本辦法所附樣本由登記機關製作。登記機關的核查期限為一個月,該期限自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所有申請登記的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十條 作品登記表和作品登記證應載有作品登記號。作品登記號格式為作登字:(地區編號)-(年代)-(作品分類號)-(順序號)號。國家版權局負責登記的作品登記號不含地區編號。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版權局應每月將本地區作品登記情況報國家版權局。
3、專業軟體著作權登記的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1.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
2.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第四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