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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文章侵權嗎

發布時間: 2023-05-01 17:20:13

1、轉載文章侵犯著作權

法律分析: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轉載不會侵犯著作權。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視為作者。

2、內部刊物轉載文章是否是侵權

內部刊物轉載文章是侵權。符合以下兩個條件時才是合法的:1、著作權人或受著作權人委託的上載該作品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沒有做不得轉載、摘編友塵文章的聲明;2、支付報酬、配告鎮註明出處。否則,就是是侵權行為。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四)美術、建築作品;(五)攝影作品;(六)視聽作品;(七)工程設培粗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計算機軟體;(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3、轉載他人文章算侵權嗎

法律主觀:

轉載他人文章是否侵權 《 著作權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賦予的。《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兆簡敬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1、《著作權法》允許其他報紙、期刊轉載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必須遵守以下三個要求: (1)著作權人未作不得轉載聲明的作品,才可以轉載; (2)只適用於轉載或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3)必須按規定支付著作權報酬。 2、對於報紙、期刊轉載作品的要求,《著作權法》的規定是: (1)可以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 (2)對作品內容的修改,應經作者許可。 報紙、期刊轉載他人作品,是否應註明作品的作者、作品的最初出處,《著作權法》未作明確規定,但是轉載人應當按《著作權法》的其他規定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最初載登的報紙、期刊的出處,否則,應承擔 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審理著作權 民事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轉載未註明被轉載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咐廳載的報刊的出處,應當承擔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引用與轉載在著作許可權制領域中,也是兩種不同的行為。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廣義上的轉載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合理使用的轉載,即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或是在作者未作出反對聲明的情況下,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轉載他人的文章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族慎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4、轉發網路文章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未經許可,轉發網路文章的行為構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獲得許可,並按有關規定支付報酬、註明出處的,不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路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路傳播權行為。

通過上傳到網路伺服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體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置於信息網路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

5、轉載他人文章是否侵犯著作權?

轉載他人文章是侵犯著作權的。但著作權人必須聲明不得轉載、摘編。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作品刊登後,其他報刊可以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再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五條
著作權人向報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發出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收到報社通知決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收到期刊社通知決定刊登的,可以將同一作品向其他報社、期刊社投稿。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6、公眾號轉發別的公眾號文章侵權嗎

公眾號轉載他人文章是否侵權主要看是否得到授權以及註明出處等,還要看是否屬於法定的合理使用。不註明作者、不註明來源,未經授權轉載他人公眾號原創文章屬於侵權。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署名權、修改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及獲得報酬等著作人身權及財產權。
一、侵權行為分類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二、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徵
(1)侵權民事責任的概念
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侵權民事責任的特徵
①侵權民事責任是法律責任,不是道義責任;
②侵權責任是民事法律責任,不是刑事、行政責任;
③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是財產責任;
④侵權責任以補償性為主。
三、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7、關於轉載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1、轉載他人文章,雖有明確標注來燃磨渣源,但因並非作者本人授權,屬於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2、轉載他人文章,但未標明出處及作者姓名,屬於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3、引用他人作品的部分甚至全部內容,並標游嘩明為自己原創作品。侵犯了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法律依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一的,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設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通過信息網路擅自向公眾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二)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皮悄術措施的;

(三)故意刪除或者改變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提供明知或者應知未經權利人許可而被刪除或者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的。

8、網路轉載文章的侵權規定

法律主觀:

需要分情況,若文章作者禁止轉載的一般會涉及侵權,作者未禁止轉載但未支付報酬的也構成侵權。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轉載,是指報紙、期刊登載其他報紙期刊已發表的作品的行為。 報紙、期刊轉載其他報紙已經發表的作品,是《著作權法升運》賦予的。 《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作品刊登後,除著作權人聲明不得轉載、摘編的外,其他報刊可以轉載或者作為文摘、資料刊登,但應當按照吵拍梁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因此,如果在網上發表文章時作出了不準轉載的聲明,其他網站轉載是一種侵權行為;或者,雖然沒有作出不準轉載的聲明,但其他網站轉載時沒有支付報酬,也應該是一種侵權行為,可以要求侵賀碼權者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因此受到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該權利使用費給予賠償。對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權利使用費難以計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百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9、轉載文章侵權是否要承擔責任

未經作者同意轉載文章的,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要承擔侵權的責任,侵權責任包括刪除文章、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

法律依據首寬: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搭芹團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知橘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的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八)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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