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失信懲戒
1、中國在改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方面取得哪些成效?
2008年,中國制定《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把保護知識產權提升為國家戰略。10年來,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有效地營造了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營商環境。
「過去10年,全世界都看到了中國政府在改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方面卓有成效的努力。」美國高通公司高級副總裁馬克·斯奈德日前在《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實施10年評估外資企業和機構座談會上說,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在一條完全正確的道路上前行,高通在移動通信領域能取得前所未有的成功,跟中國的知識產權制度良性運轉分不開。
日前,中國美國商會發布的《2018中國商務環境調查報告》顯示,在華的美國企業認為中國投資環境正在改善。受訪企業一致認為,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執法力度保持穩定或有所提升。而隨著外商投資環境的持續優化,越來越多的外資企業將目光瞄準中國這個有著無限商機的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新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5652家,同比增長27.8%;實際使用外資金額8775.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7.9%。
2、受到聯合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哪些方面?
2016年於中國的企業信用建設而言,具有特殊意義。這一年,多項制度建立,監管力度加大,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失信聯合懲戒輻射面大、涵蓋面廣,已成為這一年信用建設方面最顯著的標簽。
9月4日,《中國企業信用建設報告(2016)》在京發布。《報告》稱「跨部門聯合獎懲機制基本形成」。《報告》分析,受到聯合懲戒的嚴重失信行為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一是嚴重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為,包括食品葯品、生態環境、工程質量、安全生產、消防安全、強制性產品認證等領域的嚴重失信行為。
二是嚴重破壞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和社會正常秩序的行為,包括逃稅騙稅、惡意逃廢債務、惡意拖欠貨款或服務費、惡意欠薪、制售假冒偽劣產品和故意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失信行為。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義務,嚴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管理秩序的行為。
四是拒不履行國防義務、危害國防利益的行為。通過信用信息公開和共享,建立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懲戒機制,打通不同部門之間的信息阻隔和「信息孤島」,促進不同部門之間的協同、配合與銜接,為實現公共信用信息的統一歸集、共享與公示打好基礎,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報告》認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異議、投訴制度,有效避免信息失實和「誤傷」等情況發生;一旦因錯誤採取聯合懲戒措施損害有關主體合法權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其信譽、消除不良影響。
3、解決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作為創新之都,深圳將立法建立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企業或者個人有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不僅處罰的額度或將大幅提高,而且三年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草案)》昨天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知識產權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程度是體現一個創新型城市國際競爭力的最重要指標,也是我市經濟轉型和經濟增速的根本保障。我市知識產權的創新活力以及其在國內外市場的數量位居全國前列。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深圳PCT國際專利申請量突破2萬件大關,連續14年高居全國榜首,國內發明申請量破6萬件大關,位居全國第二。
但與這種創新實力不匹配的是,目前知識產權維權舉證難、周期長、成本高、賠償低、效果差的現象還普遍存在,嚴重挫傷了企業的創新積極性並阻礙了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能力,給深圳的經濟發展和創新動力都帶來負面影響。此次啟動《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立法,就是要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突破性嘗試,解決目前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亮點一:建立糾紛快速解決機制
知識產權權利人在糾紛解決中的首要目標是快速停止侵權,快速恢復其商業優勢,保障其經濟利益,因此在處理糾紛時需要有一種快速、有效、執行力強的解決方式。而目前知識產權訴訟或行政處理因諸多因素存在周期長、效率低等問題。
《條例(草案)》總結提煉實踐中具體做法,建立了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訴調對接等糾紛快速解決機制,具體來說:一是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後可以進行調解,立案前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不予立案,立案後達成調解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免予處罰或者應投訴人請求撤銷案件;二是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可以分別在知識產權案件立案前和受理前進行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司法確認或者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仲裁機構應當根據調解協議製作裁決書或者調解書。
亮點二:網站知曉用戶侵權要及時刪除內容
互聯網技術創新日新月異,利用網路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新型侵權問題也日益凸顯,很多網路侵權案件數額巨大、情節隱蔽、認定困難、後果嚴重,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條例(草案)》對國家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涉及網路侵權的相關規定進行了充分的細化和完善,明確了認定網路侵權和網路教唆、幫助侵權的具體情形。
網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應當及時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予以制止。網路服務提供者未盡到網路注意義務的,就權利人損失擴大部分與侵權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亮點三: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
結合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條例(草案)》開展知識產權信用懲戒,讓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寸步難行,從而達到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
具體來說,在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資金扶持等方面,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者作出限制。比如,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不得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不得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草案)》還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納入公共信用監管體系,公布特殊監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政府部門在提供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了解相關對象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並依法作出相應處理。
亮點四:賠償金額大幅高於國家現行標准
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體現其應有的價值,就必須在行政處罰和民事賠償數額上,體現出知識產權「值錢」。針對賠償金額低這一知識產權企業維權的主要痛點,《條例(草案)》突破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大幅提升民事賠償數額,按侵權情節,專利權在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商標權在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著作權在一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予以確定,特殊情況下賠償金額還可超過五百萬。
《條例(草案)》還設立懲罰性賠償金制度,對明知屬於他人知識產權、五年內侵犯他人同一知識產權三次以上的、其他侵權情節嚴重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規定除賠償損失外,還應當支付三倍於賠償損失的懲罰性賠償金。
除了大幅提高民事賠償的上限之外,條例也規定了罰款的下限——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無法計算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十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業界評論,此舉對於打擊侵權的小商家有重要意義,此前,這些侵權商家並不害怕被維權,因為很多法院對輕微的侵權案件只是罰幾千元而已。這個條例一旦實施,違法成本將大幅提高。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
4、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者能乘坐高鐵和動車嗎?
被列入失信黑名單者能乘坐高鐵和動車,但不得選擇二等以上艙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規定:
第三條 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遊、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限制高消費後,禁止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財產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
(4)知識產權失信懲戒擴展資料
高鐵上吸煙將被納入失信名單:
隨著高鐵客流不斷增大,不少旅客為圖一時之快,不顧高鐵禁煙規定,「任性」吸煙引起高鐵降速事件呈現高發態勢。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動車組列車上吸煙的旅客將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在180天內限制乘車。
鐵路警方提示旅客:高鐵列車運行全程,列車內任何位置均嚴禁吸煙,一旦吸煙,列車上的煙火報警系統將自動報警,不僅會造成列車減速或停車,影響行車安全,嚴重的還會造成列車火災,危及列車和旅客的生命財產安全。
對在高鐵列車上的吸煙人員,將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給予處罰;對吸煙導致列車火災等嚴重後果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