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游戲直播視頻著作權保護
1、直播打游戲算是侵權么?
現在網上有很多玩游戲直播的平台,很多觀眾可能對游戲的歸屬不是太了解,但是對於游戲開發者來說,在平台上玩游戲直播是否侵犯了他們的相關權利是非常重要的,通過網路直播玩游戲是一種合法的即時操控行為,只是為了個人學習和欣賞,還是侵犯了游戲開發者的版權。
持續數年的網易訴YY游戲直播侵權案終於有了結果,廣州市知識產權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停止通過網路傳播游戲畫面,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萬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電子游戲的創作是開發者智慧的結晶,游戲畫面是網路游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我們可以從以上中了解到,擅自現場玩游戲是對游戲開發者版權的侵犯,游戲運營過程中呈現的連續畫面,是用類似電影製作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游戲開發者的創作成果,受我國著作權保護,不是平台直播期間實時操控、學習、欣賞的法律行為,對於網路直播,建議你必須獲得授權才能直播,如果事先不知道侵權,在游戲開發者提醒後一定要立即停止侵權。
著作權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呢,先看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無法計算的,看侵權人的違法所得,兩者都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裁定賠償五十萬元以下,在網易訴YY游戲直播侵權案中,由於著作權人(游戲開發商)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法院計算了侵權人(游戲直播平台)的違法所得,最終賠償游戲開發商網易2000萬元。
看完以上,一定要記住,擅自直播玩游戲是侵權行為,所以,大家直播需謹慎。
2、網路直播中游戲版權要怎麼劃分?游戲直播有著作權么?
隨著網路直播越來越興盛,游戲直播也開始進入大家的視野。在這個過程中往往游戲畫面、主播操作、旁白解說等多種元素交織在一起,從而引發了著作權上的諸多爭議。其中之一,即為游戲直播引發著作權糾紛時,是否符合合理使用的范圍。
多數情況下,游戲直播對於游戲畫面的利用都具有特殊性。原因在於,游戲主播不僅對游戲中預設的畫面和元素進行了展現,往往還加入了自己的創作部分;在對於某些類型游戲的直播中,主播也可能將游戲畫面以具有較高轉換性的方式,展現在觀眾面前。
但是,我們還是需要注意,不同的游戲類型直播侵權風險會有所區別。
比如,競技性游戲是指將所有玩家置於統一規則的競技環境中比拼、依靠技術左右比賽結果的游戲類型,例如《英雄聯盟》《王者榮耀》《絕地求生》等。在對其進行直播時,游戲主播往往側重於為觀眾講解游戲角色技能及操作技術、分析游戲局勢及對陣策略,而非展示游戲本身。
而線性游戲是指擁有固定劇本、玩家操作不會對游戲主體內容的呈現產生影響的游戲類型,例如《仙劍奇俠傳》《古劍奇譚》等。在對這類游戲進行直播時,主播的講解圍繞劇情推進展開,觀眾觀看直播的體驗與實際操作游戲的體驗十分接近。因此,線性游戲直播類似於在網路上直播電影,侵權的風險也更大。
以現有的著作權概念來理解的話,我覺得最接近的是游戲表演權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而中國是加入了《視聽表演北京條約》的,所以參考相關條目可以得出近似概念。
要注意表演權和表演者權的不同。
正常來說,表演者權本身是鄰接權,應該徵得原著作人許可,不應該侵犯原著的著作權。按照非營利性使用來理解直播的話,也應該遵守合理使用的相關規定。
問題是,購買和使用游戲程序時,游戲廠商是否就將游戲的表演權和相關鄰接權全部授予了用戶呢?或者換個角度來說,作為消費者的用戶,是否在購買游戲過程中,被廠商充分照顧了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呢?作為經營者的廠商有沒有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用途、性能的真實情況呢?這些都是需要未來的立法層面細致規定的,也是游戲廠商、直播平台、主播等多方博弈的地方。
在實際生活中,還是需要具體案例具體分析,目前很難說有明確的劃分標准。
3、直播播放別人的視頻侵權嗎
直播播放別人的視頻是侵權的。
視頻侵權的認定主要看其是否具備以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視頻作品;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要依據翻拍目的而定,例如只是供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的,不侵犯著作權,如果用於盈利的,一般會侵犯著作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 自然人的作品,其發表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著作權(署名權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享有的職務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
視聽作品,其發表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創作完成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本法不再保護。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4、網路游戲直播應該怎麼界定侵權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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