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著作權法草案
1、2020年著作權法修訂的內容包括
法律解析:以下是最新修改的 著作權法 德第一節 著作權 人及其權利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運檔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譽沒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旁虛亂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2、2020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改?
法律分析:2020年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表決通過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共6章,67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1990年9月7日第7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通過。根據第9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1次修正。根據第11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2次修正。根據第13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3次修改)
3、2020年十一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這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第幾次修
您好,第三次,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
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四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單純事實消息;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六條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七條 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第八條 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依法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法人,被授權後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調解活動。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根據授權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使用費的收取標准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和使用者代表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申請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將使用費的收取和轉付、管理費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費的未分配部分等總體情況定期向社會公布,並應當建立權利信息查詢系統,供權利人和使用者查詢。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進行監督、管理。
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設立方式、權利義務、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
4、著作權法2020年是第幾次修正
著作權法2020年是第三次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一共經歷三次修改,2020年11月為其第三次修改。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三次修正,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未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國際條約的國家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條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5、2020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通過了第幾次修正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蠢鏈在2020年11月11日通過了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的決定》
第一條 將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
將第九條、第褲檔培十一條、第十六條、胡唯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
第二條 將第三條中的「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修改為「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將第六項修改為:「(六)視聽作品」。
將第九項修改為:「(九)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6、新著作權法修改
法律分析: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一次修正。
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進行第二次修正。 [4]
2012年3月31日,根據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國家版權局草擬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截至2012年7月31日。 [5]
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幾次修正
法律分析:第三次。2020年11月1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10日下午對關於修改著作權法的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0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對草案進行了審議。中央宣傳部、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8、2020年11月通過了著作權法第幾次
法律分析:2020年11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這是我國《著作權法》的第3次修正。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帶旁著作權法〉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九條、塵巧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中的「其他組織」修改為「非法人組織蠢兄橡」。
將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中的「公民」修改為「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