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設計公司防止侵權
1、如何保護世博會知識產權
世博會又稱世界博覽會,它是一項由主辦國政府組織或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舉辦的有較大影響和悠久歷史的國際性博覽活動。迄今為止已經歷了150餘年的光輝歷史。 負責協調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國際組織—國際展覽局BIE成立於1939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其宗旨就是通過協調和舉辦世界博覽會,促進世界各國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世博會的運作主要依據簽署於1928年的展覽會章程—《國際展覽公約》。該公約當時由31個國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分別於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過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過了相應的《修正案》,從而成為目前約束各國舉辦世博會的國際性規則。 《國際展覽公約》第一條明確指出:「展覽會的宗旨在於教育大眾,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發展前景。」 在該公約的第六條第1款同時規定:計劃在其境內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注冊或認可申請,闡明為該展覽會擬定的法律、法規或財政措施。注冊展會的申請應於展覽會開幕日期前至少5年遞交BIE,注冊申請必須註明相關的法律和財政措施以及組織者的法律地位,此內容構成世博會總則。邀請國政府還應向BIE遞交所有特別規章草案以獲批准,這些規章應特別包括「專利、版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
一.歷屆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概況
通過對歷屆世博會申請注冊文件的疏理,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內容從1873年維也納世博會開始呈現越來越專門化的趨勢。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屆世博會—倫敦世界博覽會,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基於當時國內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識產權專 門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展覽會(世博會的前身)的時候,奧地利制定了一項特殊法律,以對展覽會展出的外國人的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提供特殊的臨時保護。之後,專利改革會議提出了國際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呼籲各國盡快就專利保護問題達成國際諒解。在此基礎上1883年正式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公約確立了國民待遇、優先權等共同原則以及對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等工業產權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德國為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構築是一個多層次的立體保護模式。其中在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舉辦之前,舉辦國就提交了《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關於工業和知識產權的)特別規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該文件的相關條款中,舉辦國承諾將對世博會期間所展示、使用或銷售的一切產品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不遺餘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護措施。並通過其中三章14個條款的具體規定,對世博會期間所涉及的包括專利、版權、商標及人名、企業名稱、生物多樣性品種等在內的很多知識產權的保護。甚至提供了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為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的類似於專利水平的臨時性保護。日本為舉辦2005年愛知世博會已經提交至國際展覽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諾:日本將依據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涉及世博會期間的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並結合該世博會的特點專門對版權音樂作品提供保護,對尚未取得專利、商標專有權的發明、方法、商標標識提供相當於專有權的臨時性保護。 由此看來,就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言,世博會舉辦國在正式舉辦前兩年向國際展覽局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已經構成世博會的運作機制,同時也成為各舉辦國必須承擔的國際性義務。深人研究德國漢諾威和日本愛知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我國將於2008年提交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性文件應當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二.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之現狀
參照BIE提供的「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範本、參考2000年德國漢諾威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2005年愛知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的框架,我國在提交2010年世博會關於「工業產權與知識產權」的特別文件之前,全面審視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是必要的基礎性工作。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和執法的整體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為參展主體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甚至整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知識產權保護機製作為推動整個社會文明與科技進步的優勢還遠遠未能體現出來:
1、與世博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立法 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均是順應21世紀以來新的科學技術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國在相關法律體系下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以及相對於近幾年在我國蓬勃興起的各類展覽會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從而共同構成適合我國國情,反映我國特點的展覽業的比較有系統的立法體系。但是,現代經濟、技術、文化的發展日新月異,作為最新科學技術成果展示的窗口——2010年的世博會舉辦之際,屆時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將會出現更大甚至更實質性的突變,與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脈相承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適時的反映。因此,基於現有的立法水平,關注發達國家以及國際科技和文化的進步,與時俱進地研究相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動態,從而推動我國更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應當成為我們學界從現在開始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2、與世博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與執法的環境與水平 如果說我國具有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那麼我們就可以同時說,我國為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和促進其實現的司法與執法現狀卻是極其令人擔憂的,所以,我們的法制建設問題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現在司法與執法的環節中。就世博會所需要的相關司法保護而言,德國的訴訟體系所提供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當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覽會期間,只要原告有證據向法院證明事關緊急,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和持續時間將對原告造成大於被告權益的損害,法院原則上有可能不經任何口頭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簽發臨時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將法院命令送交時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當然這種訴訟機制同時提供給被告對禁令作出抗訴的機會。就訴訟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國目前在涉及博覽會、展覽會的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就表現出對該制度的執行不力。2000年專利法修訂後明確訴前禁令的具體制度後,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覽會案件中,原告提起「訴前禁令」請求,經法院審查後裁定適用,沒想到當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覽區涉嫌侵權的展位執行禁令時遭到暴力抗法,被執行企業認為法院的行為對其在展覽期間的影響巨大,考慮到具有交易性質的展覽對參展企業不僅是商機的匯聚,同時也是商業形象的展示,這樣的禁令執行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對參展企業造成滅頂之災,後經法院調解,原告撤回「訴前禁今」的請求。 就行政執法而言,這種通過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機制可以說是我國現有法律條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類展覽會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查處和處罰中,行政管理機關同樣遇到了相當的困難和困惑。一方面,進駐各展覽會現場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行政執法的職能,而只能作為主辦方邀請參與的專業服務部門,行政管理機關在展覽會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質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覽、展覽會中行政管理部門被賦予一定的執法權力,但現有的專利法中規定的相對原則,甚至一些具體規定的缺失,給展覽會中處理常見的涉嫌侵權行為造成了障礙,嚴重影響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與實現。國外完善的訴訟機制和司法水平為相關的權利保護提供了較為完備的保障,我國行政執法的運作機制和執法力度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是強化還是弱化,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3、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現狀 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在起步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之處:
——國內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維權以及相關的法律意識相當淡薄,大多數糾紛均有家醜不可外揚之意,力求通過私自協商,交易團之間交涉,大會辦出面協調等方式將糾紛加以消除,當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當事各方沒有哪一方能夠比較清楚地界定侵權所造成的影響和帶來的損失。
——根據初步的資料對比,我們認為,我國的立法體例、司法環境,與國外特別是會展業比較發達的德國、美國和日本等國有很多的差異,所以,就會展業中出現的各類侵權案例,多以我國企業涉嫌侵權為主。
——深人研究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現狀,我們發現國內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問題:
企業整體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缺乏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的實踐經驗;
缺乏鼓勵創新的機制和經驗;
缺乏專業化、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涉嫌侵權的起訴與應訴中缺乏預警及相應策略。
4、我國的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之狀況 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古人雲:倉虞實而知禮節。作為因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維護與實現,需要作為當事人的企業或權利人投人相對比較多的智力、財力。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訴訟中的權利,它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比較專業化、比較技術化的訴訟活動才能得到最終的維護。 而我國當前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訴訟能力均比較令人擔憂。一方面,執法不力、司法不嚴的狀況仍然存在,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率而產生的司法公信力還不夠高;國民通過訴訟外途徑和解、調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決各類糾紛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動應訴、迴避、放棄的居多;主動維權,積極應訴,有知識產權預警處理機制的居少。由此可見,欲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成效,從現在開始推動法治建設,完善法治環境,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等工作,必須成為我們國家2010世博會必備的一項法治建設工程。
三.2010年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思考和建議
比較國外世博會舉辦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對各國將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納人到相關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措越中的剖析,我們認為,為了舉辦好2010年世博會,我國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視,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識產權的客體、反映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甚至代表一國的科技與文明進步程度的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應當成為我國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門、學術界乃至整個社會都必須關注的課題。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綜合性高難度的課題研究,因此筆者以為:在這一項系統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進法制建設,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礎;
轉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是關鍵;
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的戰略與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動力。
從一定程度而言,世博會是人類文明最新發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舉辦一屆世博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進步帶來的繁榮和促進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來自法學界及全社會的不懈努力和協力推進,相信2010年世博會的舉辦一定會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國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產生以及整個城市乃至整個國家的文明進步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相信2010年的上海一定能夠「讓生活更加美好!」
對策與建議
(一)借鑒漢諾威世博會和愛知世博會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給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尤其是擴大各個單行法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1、擴大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把在非《伯爾尼公約》參加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也納入世博會期間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2、建立傳統文化的臨時保護措施,保護參展國的傳統文化,同時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還可以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索。
3、給予專利產品最大利益的保護,擴大專利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業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類似於專利的臨時性保護,特別是給予動植物新品種以臨時專利權保護。
4、明確規定會展期間對於外觀設計的展品不允許攝影攝像。
5、在《特別規章》中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規定在世博會展會期間,馳名商標無論注冊與否,應獲得同等范圍的保護。
(二)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應普及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國際通行理論,使我國企業決策者能夠熟練的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為形成產品產業化創造有利條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項技術在我國獲得專利之前,已被某企業投入生產,即使之後該技術獲得了專利,某企業仍然可以繼續製造銷售,不受影響。世博會上,我國企業已有能力生產卻沒有投入研究或申請專利的產品,無論該技術在世博會後是否會獲得專利,我國企業都可以繼續投入生產。
2、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他人可以不經授權,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免費使用。根據這一慣例,我國企業可以學習外國企業在世博會上公開發表的作品,通過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力爭在國際競爭中形成一定的技術優勢。
3、權利窮竭原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主體製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產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後,權利人就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即凡是通過購買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權產品自由處置,可以再次出賣或用於研究。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可以對抗國際競爭中的壟斷和不公平待遇。
2、平面設計師怎麼規避侵權問題
仔細讀條款,有些圖片免費,但可能只私人用途免費,有些圖片即使你付費,但你如果再印刷就侵權。所以具體要看清條款。為了避免不必要糾紛,建議你去可靠的圖庫網站下載素材.
3、如何規避侵權
法律分析:為事前避免發生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應在設計開發新技術及產品之前,做好完整的相關專利技術檢索分析,以了解現存的糾紛風險。此部分因涉及公司的經營策略,必須嚴格保密,應由公司內部專業人員負責,但為求周延妥當,也應視情況考慮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再行鑒定確認公司的技術檢索分析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4、怎樣避開專利侵權
法律分析:在生產或銷售產品之前,先檢索下該產品是否有相關專利,如果沒有,就不用擔心專利侵權了。 如果有,就考慮下修改方案,做規避設計,使產品繞過對方專利權保護范圍,這樣也能有效避免專利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非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
(一)剽竊、抄襲他人作品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的;
(五)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六)未經廣播電台、電視台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
(七)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5、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
如果已經證實是侵權行為,建議按照以下方法取證: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6、設計師怎麼預防設計作品被侵權?
個人經驗,供您參考:
1、作品完成後第一時間到數字作品備案中心備案(公開或交給客戶前),一件作品十塊到二十塊,雖然花錢,但是是最有法律效力的證據。當然,你備案的作品也必須是原創的,不是原創的備了也沒用。
2、注意日常的小細節:如在作品上加上親筆簽名水印logo或者獨特的小標識;用專門的電腦,不在陌生的電腦上留作品;如果在發在網上,申明著作權歸屬,非經本人允許不得轉載,否則要負法律責任;要是發QQ盡量用郵件發送,好保存;付完全款才給源文件。
7、我設計的圖案如何防止別人侵權?
1)用版權的手段也是個辦法,但存在舉證的困難。沒有比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更好的辦法了。
2)還有就是內部使用,不發表,這樣被侵權機會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