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會知識產權中國企業
1、求會展知識產權案例及分析
現在的企業越來越趨向通過參加會展來發布自己的產品,提高知名度,爭取客戶和訂單。然而當這么多的企業在展覽主辦方的安排下走上同一個舞台同場競技,會展中的知識產權糾紛對於企業和會展主辦方都是嚴峻的挑戰。
[事件]
2003年第八屆中國國際建築貿易博覽會上,在展覽會開幕的第一天,會展主辦方就收到了浙江某知名裝飾品公司和德國某品牌衛浴公司的公函,兩家公司聲稱有十幾家參展企業的產品侵犯了他們的專利權,要求主辦方給予妥善處理否則即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進場扣押被控侵權企業的參展產品。
[界定]
作為主辦方的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錦律師事務所受託全權處理此事。律師首先請兩家公司出示他們的專利權屬文件,兩家公司出示的專利權屬文件表明他們的專利均是外觀設計專利。按照專利法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律師認為參展企業單純的展覽商品屬於許諾銷售行為,是一種銷售的要約邀請,並不在專利法明確禁止之列,而參展企業一旦在展會上與客戶達成訂單則屬於銷售行為,構成對專利權人的侵權。
[處理]
鑒於此,如果兩家企業與其它企業僵持下去,則兩家企業暫時並不能控告其它企業侵權,任由其它企業大肆宣傳產品,兩家企業的利益顯然將受到損害,而其它企業也不能在展會上銷售其產品,有動輒遭受侵權控訴之虞,處於進退兩難之中。因此律師建議兩家企業邀請上海市知識產權局執法部門出面與其它企業共同協商由其它企業撤除在展會上可能侵權的產品,兩家企業不在展會中追究其它企業的責任,最終事情得以妥善解決、展會圓滿結束。
[結論]
在許多已經發生的專利爭端面前,大多數企業明顯表現出准備不足,缺乏有力的解決措施等問題,從而多以支付專利使用費、喪失一部分市場而告終。這不僅直接影響了企業產品的銷售和企業形象,還敲響了企業進一步生存發展的安全警鍾。對於會展主辦方,不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往往會令自己尷尬地陪著侵權企業站在被告席上。律師建議企業參加展會不僅產品要「硬」,自主的知識產權意識也要加強,只有這樣才能從容應對展會中的知識產權糾紛。
[資料]
2003年香港貿發局頒發《關於加強會展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規定》,企業參展產品必須保證各方面均沒有侵犯他人權利,如果有投訴涉嫌侵犯,且證據比較充分的,被投訴單位就不得不撤回在展覽會上的展品,除非其能夠提出證據反駁。
廣交會現行保護知識產權規章制度中《參展展品管理規定》提出了一項維權的硬措施:所有參展單位(企業)都必須向大會作出「所有攜帶參展的展品絕無侵犯知識產權,如有發現,願接受大會處置的書面承諾」。
2、如何保護世博會知識產權
世博會又稱世界博覽會,它是一項由主辦國政府組織或政府委託有關部門舉辦的有較大影響和悠久歷史的國際性博覽活動。迄今為止已經歷了150餘年的光輝歷史。 負責協調管理世界博覽會的國際組織—國際展覽局BIE成立於1939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其宗旨就是通過協調和舉辦世界博覽會,促進世界各國經濟、文化和科學技術的交流和發展。世博會的運作主要依據簽署於1928年的展覽會章程—《國際展覽公約》。該公約當時由31個國家和政府代表在巴黎簽署,分別於1948年、1966年及1972年作過修正,1982年和1988年又通過了相應的《修正案》,從而成為目前約束各國舉辦世博會的國際性規則。 《國際展覽公約》第一條明確指出:「展覽會的宗旨在於教育大眾,展示人類所掌握的滿足文明需要的手段,展現人類在某一個或多個領域經過奮斗所取得的進步,或展望發展前景。」 在該公約的第六條第1款同時規定:計劃在其境內舉辦本公約所述展覽會的締約國政府(以下稱「邀請國政府」),應向國際展覽局遞交注冊或認可申請,闡明為該展覽會擬定的法律、法規或財政措施。注冊展會的申請應於展覽會開幕日期前至少5年遞交BIE,注冊申請必須註明相關的法律和財政措施以及組織者的法律地位,此內容構成世博會總則。邀請國政府還應向BIE遞交所有特別規章草案以獲批准,這些規章應特別包括「專利、版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
一.歷屆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概況
通過對歷屆世博會申請注冊文件的疏理,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內容從1873年維也納世博會開始呈現越來越專門化的趨勢。在此之前,包括1 851年世界上首屆世博會—倫敦世界博覽會,其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都是基於當時國內既存的法律和一定的知識產權專 門法律而提供的。1873年在維也納舉辦國際發明展覽會(世博會的前身)的時候,奧地利制定了一項特殊法律,以對展覽會展出的外國人的發明、商標和外觀設計提供特殊的臨時保護。之後,專利改革會議提出了國際專利制度的基本原則,並呼籲各國盡快就專利保護問題達成國際諒解。在此基礎上1883年正式誕生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公約確立了國民待遇、優先權等共同原則以及對專利、商標、外觀設計等工業產權給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最低標准。 德國為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構築是一個多層次的立體保護模式。其中在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舉辦之前,舉辦國就提交了《2000年漢諾威世博會(關於工業和知識產權的)特別規章》[《EXPO 2000Hannover Special Regulation(concerning Instrial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在該文件的相關條款中,舉辦國承諾將對世博會期間所展示、使用或銷售的一切產品中所包含的知識產權不遺餘力地提供一切可能需要的保護措施。並通過其中三章14個條款的具體規定,對世博會期間所涉及的包括專利、版權、商標及人名、企業名稱、生物多樣性品種等在內的很多知識產權的保護。甚至提供了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為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的類似於專利水平的臨時性保護。日本為舉辦2005年愛知世博會已經提交至國際展覽局的相同文件中也承諾:日本將依據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為涉及世博會期間的版權、專利、商標等知識產權提供最大程度的保護,並結合該世博會的特點專門對版權音樂作品提供保護,對尚未取得專利、商標專有權的發明、方法、商標標識提供相當於專有權的臨時性保護。 由此看來,就知識產權的保護而言,世博會舉辦國在正式舉辦前兩年向國際展覽局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承諾已經構成世博會的運作機制,同時也成為各舉辦國必須承擔的國際性義務。深人研究德國漢諾威和日本愛知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對我國將於2008年提交的知識產權保護專門性文件應當具有良好的借鑒意義。
二.審視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現狀與司法實踐之現狀
參照BIE提供的「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範本、參考2000年德國漢諾威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2005年愛知世博會「工業產權和知識產權」特別條款的框架,我國在提交2010年世博會關於「工業產權與知識產權」的特別文件之前,全面審視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尤其是知識產權的法律體系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是必要的基礎性工作。筆者認為,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司法和執法的整體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作為參展主體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甚至整個國民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還比較淡薄,知識產權保護機製作為推動整個社會文明與科技進步的優勢還遠遠未能體現出來:
1、與世博會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立法 我國現有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所包含的內容以及所體現的立法精神均是順應21世紀以來新的科學技術水平的要求而做出的反映,而且我國在相關法律體系下還制定了一系列的實施條例、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性規章以及相對於近幾年在我國蓬勃興起的各類展覽會的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辦法,從而共同構成適合我國國情,反映我國特點的展覽業的比較有系統的立法體系。但是,現代經濟、技術、文化的發展日新月異,作為最新科學技術成果展示的窗口——2010年的世博會舉辦之際,屆時的科技水平、文明高度都將會出現更大甚至更實質性的突變,與科技水平、文明程度一脈相承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必然要做出適時的反映。因此,基於現有的立法水平,關注發達國家以及國際科技和文化的進步,與時俱進地研究相關知識產權的立法動態,從而推動我國更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的修訂,應當成為我們學界從現在開始的一項義不容辭的責任。
2、與世博會知識產權相關的司法與執法的環境與水平 如果說我國具有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立法體系,那麼我們就可以同時說,我國為知識產權提供保護和促進其實現的司法與執法現狀卻是極其令人擔憂的,所以,我們的法制建設問題不出在立法,而是出現在司法與執法的環節中。就世博會所需要的相關司法保護而言,德國的訴訟體系所提供的與知識產權相關的快速禁令程序是相當完善的。其基木作法是:在展覽會期間,只要原告有證據向法院證明事關緊急,通過正常的訴訟程序和持續時間將對原告造成大於被告權益的損害,法院原則上有可能不經任何口頭程序,也就是不事先通知被告而簽發臨時性禁令,以致被告是在原告將法院命令送交時才知道由此禁令程序。當然這種訴訟機制同時提供給被告對禁令作出抗訴的機會。就訴訟禁令的制度而言,我國目前在涉及博覽會、展覽會的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就表現出對該制度的執行不力。2000年專利法修訂後明確訴前禁令的具體制度後,上海市某中院受理的一起展覽會案件中,原告提起「訴前禁令」請求,經法院審查後裁定適用,沒想到當法院的法官依禁令到展覽區涉嫌侵權的展位執行禁令時遭到暴力抗法,被執行企業認為法院的行為對其在展覽期間的影響巨大,考慮到具有交易性質的展覽對參展企業不僅是商機的匯聚,同時也是商業形象的展示,這樣的禁令執行在事實尚未查清之前,有可能對參展企業造成滅頂之災,後經法院調解,原告撤回「訴前禁今」的請求。 就行政執法而言,這種通過行政執法保護知識產權的工作機制可以說是我國現有法律條件所特有的,但是在涉及各類展覽會中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查處和處罰中,行政管理機關同樣遇到了相當的困難和困惑。一方面,進駐各展覽會現場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不具有行政執法的職能,而只能作為主辦方邀請參與的專業服務部門,行政管理機關在展覽會中的法律地位受到質疑;另一方面,即使某些博覽、展覽會中行政管理部門被賦予一定的執法權力,但現有的專利法中規定的相對原則,甚至一些具體規定的缺失,給展覽會中處理常見的涉嫌侵權行為造成了障礙,嚴重影響了對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與實現。國外完善的訴訟機制和司法水平為相關的權利保護提供了較為完備的保障,我國行政執法的運作機制和執法力度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是強化還是弱化,是我們必須面對的一個問題。
3、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之現狀 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尚在起步階段,還有相當多的不完善之處:
——國內參展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保護、維權以及相關的法律意識相當淡薄,大多數糾紛均有家醜不可外揚之意,力求通過私自協商,交易團之間交涉,大會辦出面協調等方式將糾紛加以消除,當事各方均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意,當事各方沒有哪一方能夠比較清楚地界定侵權所造成的影響和帶來的損失。
——根據初步的資料對比,我們認為,我國的立法體例、司法環境,與國外特別是會展業比較發達的德國、美國和日本等國有很多的差異,所以,就會展業中出現的各類侵權案例,多以我國企業涉嫌侵權為主。
——深人研究國內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現狀,我們發現國內企業普遍存在以下共同的問題:
企業整體知識產權意識薄弱;
缺乏知識產權運用和管理的實踐經驗;
缺乏鼓勵創新的機制和經驗;
缺乏專業化、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管理人員;
涉嫌侵權的起訴與應訴中缺乏預警及相應策略。
4、我國的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之狀況 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綜合性的問題。古人雲:倉虞實而知禮節。作為因智力成果而產生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的維護與實現,需要作為當事人的企業或權利人投人相對比較多的智力、財力。換句話說,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訴訟中的權利,它的實現往往需要通過比較專業化、比較技術化的訴訟活動才能得到最終的維護。 而我國當前法治環境與國民的法律意識,訴訟能力均比較令人擔憂。一方面,執法不力、司法不嚴的狀況仍然存在,訴訟成本與訴訟效率而產生的司法公信力還不夠高;國民通過訴訟外途徑和解、調解以及仲裁的方式解決各類糾紛的居多;怕打官司,被動應訴、迴避、放棄的居多;主動維權,積極應訴,有知識產權預警處理機制的居少。由此可見,欲在2010年世博會舉辦期間取得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成效,從現在開始推動法治建設,完善法治環境,提高國民的法律意識等工作,必須成為我們國家2010世博會必備的一項法治建設工程。
三.2010年世博會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思考和建議
比較國外世博會舉辦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研究以及對各國將其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納人到相關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措越中的剖析,我們認為,為了舉辦好2010年世博會,我國法律制度所提供的保障作用不容忽視,尤其是包容最新知識產權的客體、反映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甚至代表一國的科技與文明進步程度的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的建立,應當成為我國立法界、司法界、行政部門、學術界乃至整個社會都必須關注的課題。世博會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項綜合性高難度的課題研究,因此筆者以為:在這一項系統工程中:
全方位的推進法制建設,提高法治水平是基礎;
轉變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能定位是關鍵;
建立企業知識產權的戰略與策略是核心;
承普及並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是動力。
從一定程度而言,世博會是人類文明最新發展的成果展示平台。成功舉辦一屆世博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文化、科技和社會進步帶來的繁榮和促進是不可低估的,只要有來自法學界及全社會的不懈努力和協力推進,相信2010年世博會的舉辦一定會對我國的法治建設、國民的法律意識的提高、企業的自主知識產權的產生以及整個城市乃至整個國家的文明進步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相信2010年的上海一定能夠「讓生活更加美好!」
對策與建議
(一)借鑒漢諾威世博會和愛知世博會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模式,結合我國的國情,給予展品以最大限度的保護,尤其是擴大各個單行法律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
1、擴大著作權的保護范圍,把在非《伯爾尼公約》參加國首次發表的作品也納入世博會期間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
2、建立傳統文化的臨時保護措施,保護參展國的傳統文化,同時對我國傳統文化的保護還可以進行更為深入的探索。
3、給予專利產品最大利益的保護,擴大專利專有權的保護范圍,對微電子半導體產品及相關的外觀設計、專業展覽設計的產品的模型,提供展會期間類似於專利的臨時性保護,特別是給予動植物新品種以臨時專利權保護。
4、明確規定會展期間對於外觀設計的展品不允許攝影攝像。
5、在《特別規章》中擴大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規定在世博會展會期間,馳名商標無論注冊與否,應獲得同等范圍的保護。
(二)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應普及知識產許可權制的國際通行理論,使我國企業決策者能夠熟練的利用知識產權制度為形成產品產業化創造有利條件。
1、先使用制度。即一項技術在我國獲得專利之前,已被某企業投入生產,即使之後該技術獲得了專利,某企業仍然可以繼續製造銷售,不受影響。世博會上,我國企業已有能力生產卻沒有投入研究或申請專利的產品,無論該技術在世博會後是否會獲得專利,我國企業都可以繼續投入生產。
2、著作權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在一定情況下,法律規定了他人可以不經授權,在一個較小的范圍內免費使用。根據這一慣例,我國企業可以學習外國企業在世博會上公開發表的作品,通過深化研究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力爭在國際競爭中形成一定的技術優勢。
3、權利窮竭原則。知識產權所有人或經其授權的主體製造的知識產權產品,在產品第一次投放到市場後,權利人就喪失了對它的進一步的控制權。即凡是通過購買取得該知識產權產品的人,均可以對該知識產權產品自由處置,可以再次出賣或用於研究。其更重要的意義在於可以對抗國際競爭中的壟斷和不公平待遇。
3、會展期間的專利侵權行為
如果已經證實是侵權行為,建議按照以下方法取證:
取證方法
權利人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選擇一種最為有利可行的取證方法,尤為重要。其主要方式如下: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
由於知識產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律師是專門從事法律工作的,以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為職業。律師不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而且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訴訟技巧,能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為當事人作出適當的選擇。一般說來,律師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方便得多,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也會對律師另眼相待、提供更多的方便。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
公證機關的法定業務之一便是「保全證據」。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其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是相等的。在訴前,當事人能夠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
2002年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法律、司法解釋規定訴前證據保全的,依照其規定辦理」。這就為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保全確定了一個合法依據。最高法院2002年1月實施的司法解釋《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商標權侵權案件中,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1年7月1日實施的《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 16條也規定了訴前證據保全。最高法院2002年10月15日實施的《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其中有一項就是:「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證據保全案件」。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措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要就此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取得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基於此當事人往往在提起專利侵權,商標侵權和著作權侵權訴訟的同時,提出一份調取證據申請,調取的證據通常又分為三類:
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
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
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運作方式:一是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在涉及可能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事實以及有關程序事項時,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調查和收集證據,而無需當事人提出取證申請。二是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取證。在法院主動依職權調取證據的范圍被縮小了以後,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的申請變得日益重要。如果缺乏當事人及時提出的證據調查申請,法院一般不主動調查證據。在當事人提出證據調查申請後,法院是否啟動調查取證的機制還取決於法院的審查判斷,只有在當事人提出的該項申請符合法院取證范圍之時,法院才有義務調查取證,否則法院應當駁回該項申請。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應當注意兩點:一是申請調查的證據范圍,必須符合法定情形;二是此項申請必須注意舉證時限。
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因侵權人的阻撓或隱藏而極難得到。
5、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
我國的《專利行政執法辦法》第五章對調查取證有專章規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不管採取那種方法收集證據,都要以客觀性為前提,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千萬不能篡改、偽造證據,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專利權人發現自己的專利權被他人侵犯,並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後,可以開始著手下一步工作。
所謂下一步工作,首先是收集證據。
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採取什麼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三、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4、和會展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法有哪些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四條,展會主辦方應當依法維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展會主辦方在招商招展時,應加強對參展方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和對參展項目(包括展品、展板及相關宣傳資料等)的知識產權狀況的審查。
在展會期間,展會主辦方應當積極配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展會主辦方可通過與參展方簽訂參展期間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或合同的形式,加強展會知識產權保護工作。
《商標法》第二十六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4)展會知識產權中國企業擴展資料:
知識產權作為實現「創新」關鍵環節成為今年「兩會」委員們關注的熱點之一,關於加快建設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加快知識產權創造、管理、運用和保護能力。
會展業的知識產權是近些年來的一個「熱點」話題,由於我國知識產權工作起步較晚,基礎較弱,不能滿足國際經濟一體化形勢發展的需要;又由於利益驅動,監管不嚴等原因,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的現象時有發生,尤其在我國各類展覽會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突出。
這種知識產權侵權、假冒和盜用行為,不僅給知識產權所有者和廣大消費者造成損害,而且還擾亂了會展行業的正常秩序。因此,規范會展知識產權行為,維護會展市場秩序,促進會展產業健康發展已成為中央主管部門和有關城市主管部門的關注。
《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第七條規定,展會知識產權投訴機構應由展會主辦方、展會管理部門、專利、商標、版權等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接受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投訴,暫停涉嫌侵犯知識產權的展品在展會期間展出;
(二)將有關投訴材料移交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
(三)協調和督促投訴的處理;
(四)對展會知識產權保護信息進行統計和分析;
(五)其他相關事項。
5、中國十大知識產權公司有哪些?
十大知識產權公司排名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柳沈律師事務所、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頂呱呱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尚標。
1、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它是中國歷史最悠久、規模最大的綜合性知識產權事務所之一,全所現有專利代理人及商標代理人279名,其中69名具有律師資格。為國內外客戶在專利、商標、著作權、域名、商業秘密、商業外觀等知識產權相關領域提供咨詢、申請、調解、行政保護和訴訟服務,總部設在北京,在紐約、東京、慕尼黑、香港、廣州和橋好上海分別設有代表處。
2、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它伴隨著中國專利法的誕生於1984年3月在香港成立,是中國最早的三家專利商標代理機構之一。為國內外委託人在專利、商標、著作權、域名及反不正當競爭等領域提供申請、訴訟、調解、許可、轉讓和咨詢服務,同時也辦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專利、商標和外觀設計注冊業務。
3、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它是中國的一家綜合的知識產權事務所,它伴隨著中國首部專利法的頒布而成立於1984年。近30年來,中科代理眾多的國內和國際客戶,為他們的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提供優質的服務,得到這些客戶的認可和好評。
4、柳沈律師事務所
事務所成立於1993年,在「客戶利益第一、案件質量第一、誠實信用第一」的方針指導下,始終把為客戶提供最滿意的服務作為立所之根本。集涉外專利代理、涉外商標代理和律師事務所為一體,為國內外客戶提供高質量的專利申請和商標申請服務及知識產權領域的法律咨詢服務,並能全方位地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
5、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原信達創建於1993年,是中國專門致力於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大型事務所之一。通過自身的不懈進取和客戶的持續支持,中原信達在中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領域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績。中原信達的總部設在北京,為更好地服務於國內外客戶,中原信達在美國華盛頓特區和日本東京分別設有辦事處。
6、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它成立於1984年,是中國歷史悠久、規模大的綜合性國際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為客戶提供從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申請確權、運營和保護的一站式、全方位知識產權服務。公司總部位於上海,在北京和香港設有分部,已經與世界上70多個國家上千家客戶建立了業務關系。
7、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它於1994年成立,是一家經中國主管部門批准,具有國內外專利商標代理資格,能夠提供全方位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機構。總部設在北京,在長沙、沈陽睜消巧、蘇州、溫州、歐洲、美國設有辦事處。
8、頂呱呱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它是一家一站式商業服務平台,總部位於河北省承德市,在河北、北京、上海、廣州都設有辦事處。頂呱呱公司主要的服務有企業管理服務、知識產權服務、會議及展覽服務、經濟與商務信息咨詢、互聯網信息服務,頂呱呱集團自2017年始創以來,本著「商業服務就找頂呱呱」的經營理念,創立了小頂網路有限公司,提供線上服務,實現線上線下一體化的經營模式。
9、香港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
它於1987年06月26日成立,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經發展成為中國專門從事知識產權法律服務的最大的代理公司之一。其總部設在香港,主要辦事機構在北京,在上海、美國、德國、法國和日本設有辦事處。
10、尚標
以大象為設計元素,象諧音「祥」,在傳統文化中,大象是「吉祥」的化身。「象」能給人帶來祥瑞,吉象人代表著成功、幸福、健康的一群人。而大象力大魁梧,性格卻溫和柔順,象徵著尚標集團為客戶提供高價值的產品與服務同時,努力成為中國一流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平台。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商標事務所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科專利商標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北京市柳沈律師事務所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原信達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悉鍵:網路—上海專利商標事務所有限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北京康信知識產權代理有限責任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頂呱呱企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香港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北京辦事處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尚標
6、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目前的情況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已取得長足進步,但仍存在侵權賠償標准低等問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目前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與社會各界的期待相比,確實還存在一定差距。具體而言,包括:
嚴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新領域新業態發展不斷對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建設提出新的挑戰。
大保護的工作體系尚不健全,現有組織協調平台和機制的作用未充分發揮,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不暢,仲裁調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協同不夠。
快保護的工作鏈條尚未打通,行政確權、糾紛受理、仲裁調解、行政執法、司法審判等環節之間缺乏高效快速銜接機制。
相關部門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的協同作用還有待加強。
另外,社會公眾、權利人均對侵權現象嚴重程度、侵權救濟的及時性有效性、侵權賠償的足額性等指標還有很多不滿意的評價。
實際保護效果與社會期待之間還存在一定差距,各界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呼聲依然強烈。
7、結合實際談談中國國際技術許可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專利巴巴小編專利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如下。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葯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體、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雖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於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葯品、化工等產業從仿製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我國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如果是企業密切相關的,建議企業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這樣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於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並參與國際國內標准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准,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託,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後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更多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喔。
8、榮登2012年中國畜牧業展覽會創新榜的70個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創新產品的企業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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