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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犯著作權包含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 2023-05-01 07:31:04

1、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著作權有以下侵權行為:
1、行為人擅自將網路作品通過傳統媒體進行傳播;
2、行為人擅自將傳統媒體上已發表的作品通過網路媒體進行傳播;
3、行為人擅自將他人網路作品通過網路媒體轉載、傳播。
【法律依據】
2021年6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無害化銷毀處理侵權復製品以及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未經許可,播放、復制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

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隨著互聯網的快速發展,網路著作權的侵權事件也隨之而起,大量發生。網路著作權侵權是侵犯了著作權人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網路環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權權利。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有哪些類型關於網路著作權侵權行為的類型按照著作權法的規定,凡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利用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的行為,即為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兩個條件:其一,使用的作品是受著作權保護的;其二,使用行為違法。現實中,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呈現極為復雜的形態,既包括直接侵權行為,也包括幫助、促成、唆使他人侵權的行為、或使他人直接侵權的後果得以延伸或擴大的間接侵權行為。根據傳統版權侵權的概念再結合網路自身的屬性,不妨對網路上版權侵權的概念做如下的界定,即網路上的版權侵權是指未經版權人許可,又無法律根據擅自上載下載在網路之間轉載或在網路上以其他不正當的方式行使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的行為。任何專由版權人享有的權利若是經過版權人許可或者他的行使屬於法律規定以外的情況,則不屬於版權侵權。結合以上概念則網路著作權侵權可以分為以下類型:(一)將網上作品擅自下載並發表在傳統媒體上。這種行為具體指未經網路作品權利人許可將網路作品下載並於傳統媒體上傳播的行為。網路作品是以數字0和1的形式存在並以網路為載體在計算機之間流動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進入計算機網路前存在於紙,磁帶等傳統媒體,只是通過掃描等方式轉化為計算機能識別的數字編碼,然後經由計算機的組織、加工、儲存,並在需要時把這些數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圖像聲音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化作品。另一種則是從其被創作之時起就直接以數字的形式存在於計算機並在網路上傳輸,之前根本沒有在傳統的載體上存在過,這種網路作品稱為數字式作品。網路作品只要能反映一定的思想或情感並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和一定的客觀表現形式則應享有版權。1999年4月28日宣判的陳衛華訴成都電腦商情報社侵權案就是被告電腦商情報社在未經原告陳衛華的同意將陳衛華於1998年5月10日以無方為筆名在其個人網頁《3D芝麻街》上發表的《戲說MAYA》一文下載,並登載於自己的報刊上,最終被法院判決為侵犯原告網路作品版權的行為。(二)未經作者許可,擅自將傳統媒體上發表的作品在網站上傳播而引發的糾紛。即未經原文學藝術等非數字化作品的版權人許可,將其作品數字化登載於網路上向一切網路用戶公開的行為。將該種行為確定為侵權行為,是因為將原來非數字化的文學藝術作品數字化,無論其採用何種手段數字化都不是創作,不具有獨創性,這只是原作品的存在形式和傳播方式發生了變化,並不影響原作的版權人對該作品享有的權利。王蒙、張潔等六作家狀告北京在線侵權案就屬於網路侵犯傳統媒體作品版權的行為。在該案中,北京某通訊技術公司主辦的北京在線未經王蒙等六作家的同意將六作家享有版權的《堅硬的稀粥》,《漫長的路》等作品登載在其網站的主頁上,從而被法院判決為侵權。由於網路技術的特點,出現了幾種特殊的侵權形式:(一)鏈接行為。關於鏈接行為是否是一種網路上的版權侵權行為,目前在學術界存在爭議。從理論上講,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記語言HTML編輯包含標記指令的文本文件,在兩個不同的文檔或同一文檔的不同部分之間建立聯系,從而使得訪問者可以通過一個網站訪問不同網站的文件或通過一個特定的欄目訪問同一站點上的其他欄目,它被視為互聯網得以運行的基礎性特徵。網路的優勢就來源於鏈接網上的任何文件,不論其地位或物理位置如何。不可否認,從技術的角度來講鏈接確實為網路用戶實現網路資源共享提供了方便。對於一個需要多方面信息的網路用戶來說,牢記多個網址並逐個搜索無疑是煩瑣的,而通過網上鏈接,網路用戶無需記憶並輸入一長串的IP地址,而只須用滑鼠點擊鏈接處,即可以從所在主頁跳轉到同一文件中的其他位置,或者跳到其他主頁或網頁內容上面,並准確地找到所需要的信息。謝德蘭時報案(ShetlandTimesCase)是最早的一起因鏈接引發的著作權侵權案件。在此案中,被告謝德蘭新聞將原告謝德蘭時報網頁上的標題刊登在自己的網頁上並設置了通向文章內容的鏈接,使得被告的用戶順著鏈接可以直接訪問原告網站上登載的內容,而不必經過原告網站的主頁。這種行為產生的效果是使讀者在閱讀中仍然認為是在被告的網站中。審理此案的法院在訴訟中認定,原告的文章標題構成文字作品,受版權法保護,而被告非法將其用作鏈接標志,因而構成侵權行為。(二)網頁作品的著作權侵權。網頁設計的好壞對於各大商業網站來說至關重要,一個製作精良的網頁會迅速提升網站的訪問率,進而提升網站的知名度,帶來更多的廣告收益。但是,設計一個好的網頁需要投入大量的時間、金錢和精力,而復制、剽竊一個網頁卻極為容易。所以,抄襲他人網頁的行為時有發生。如被稱為中國網路主頁侵權第一案的瑞得訴東方案。被告四川東方信息有限公司就因為抄襲原告北京瑞得(集團)公司的主頁,侵犯了原告主頁的著作權,而必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和賠禮道歉的責任。

3、你認為著作權在互聯網上的侵權形式有哪些情形?日常生活中應如何注意保護著作

1、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將著作權人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擅自上傳,登載於網路上。2、將作者已經發表、但明確聲明不得轉載的作品在網路上予以轉載。3、大段抄襲或者剽竊著作權人的作品,在網路上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傳播。4、有些商業性組織未經網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 載、出版網路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獲取高額利潤。
一、網路著作權侵權方式常見的有哪些
      1、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一:未經許可擅自使用。
      這主要指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許可,將著作權人尚未公開發表的作品擅自上傳,登載於網路上,這種行為侵犯的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和信息網路傳播權。
      2、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二:轉載侵權。
      轉載侵權指將作者已經發表、但明確聲明不得轉載的作品在網路上予以轉載;或者著作權人雖然沒有聲明不得在網路上轉載,但轉載時沒有標明作者姓名、轉載發表後也沒有向相關的著作權人支付使用費的行為。
      3、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三:網路抄襲與剽竊。
      這是指單位或者個人剽竊使用網路及其他媒體上已經發表的文字、圖片、影音等資源用於非公益目的,即大段抄襲或者剽竊著作權人的作品,在網路上以自己的名義發表、傳播。
      4、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四:網頁設計侵權。
      網路抄襲與剽竊的對象,除了登載於網路上的各種作品以外,還包含了網頁設計的抄襲與剽竊。網頁設計既有原創性的文字、圖象、動漫、FLASH以及音樂內容,還有網頁整體的版式設計。
      5、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五:鏈接侵權。
      一般的鏈接如果僅指向需要瀏覽的其他網站的首頁,一般是不構成侵權的,但是,有些網站卻通過內鏈技術,或縱深鏈技術,使設鏈與被設施網站的頁面內容結合,或不經過鏈接網站主頁而直接利用其分頁內容。這樣,事實上就構成了侵犯被鏈接者主頁或分頁作品的著作權的問題。
      這種超鏈接行為產生兩種結果:
      (1)使用戶難以辨別商品或服務的來源;
      (2)無償利用了被鏈接網站的優良商譽。
      6、網路侵犯著作權行為六:下 載侵權。
      這是指有些商業性組織未經網站和著作人同意,私自下 載、出版網路上的文字、影音等作品,獲取高額利潤的行為。私自下 載他人享有著作權作品的行為,如果只是為了滿足個人的欣賞需求,或者用於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范疇,自然是不構成侵權的。但如果下 載行為被用於商業目的,則侵犯了網站和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客觀上造成了對作品的無授權使用和對網站及著作權人財產權的侵犯。
二、遇到網路侵犯著作權該怎麼維權
      (1)先行登記或尋求集體管理組織保護
      每個人精力都是有限的,為了減少權利被侵害所帶來的負面影響,防範於未然,對於網路作品可以先行登記,作品自創作完成作者便享有著作權,實行自願登記的制度,該制度易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目前我國共有五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該組織基於著作權人的委託,具有與使用者訂立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許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的權能,能集中維護著作權人的利益。
      (2)及時通知網站管理者刪除違法信息
      當我們在發現自己的著作權被侵犯,可以及時通知網頁進行刪除,如果網路管理者為刪除違法信息則同侵權人共同承擔連帶責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網路管理者亦可在侵權人的認為自己行為合法的情況下恢復作品,這時應及時的尋求司法救濟。
      (3)訴請證據保全
      因互聯網世界極易復制、轉移、刪除和銷毀,因此權利人可以在訴前申請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證據保全的裁定,再在15日向法院起訴。侵權人性質嚴重、社會危害性大的,亦可向公安機關保安,走刑事訴訟的途徑。
      需要注意,網路侵犯著作權如果是以贏利為目的,大量印刷發行,就可能會因為侵犯著作權罪被判刑。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是關於侵犯著作權罪的規定,其中明確了,犯本罪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對侵權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4、網路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方式: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發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進行網路信息傳播、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版式設計、表演、錄音錄像製品或者廣播、電視上的權利管理信息、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剽竊他人作品、其他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5、網路侵權行為有哪些

網路侵權行為有:網上侵犯人格權、網上侵犯著作權。
法律分析
1、網上侵犯人格權。具體人格權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姓名權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和榮譽權。網路空間是一個虛擬空間,但並不是虛幻的,是依賴於現實社會的客觀存在,網路中依然存在侵犯人格權的違法行為。就目前的情況來看,對網上侵犯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的行為,只要受害人能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權人的責任,其合法權益就能夠得到保護。2、網上侵犯著作權。根據法律規定,著作權包括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具體如下:(1)著作人身權: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2)著作財產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匯編權、翻譯權以及其他應由著作權人享有的權利。隨著網路的廣泛應用,網上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層出不窮,如許多網站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擅自將其作品上載到網路中;未與新聞單位簽訂許可使用合同,擅自轉載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在網上傳播走私盜版的音像製品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竊他人作品的;(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6、網路上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有哪些

網路侵犯知識產權一般具有如下行為:1、當事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等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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