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種類
1、侵權責任類型有哪些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的類型有: 1、過錯責任,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租猜終構成要件; 2、過錯推定責任; 3、無過錯責任,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族型塵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兆禪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侵權責任的類型有什麼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的類型如下:
1、無過錯責任,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3、公平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的類型如下:
一、無過錯責任
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無過錯責任: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法》第7條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此即無過錯責任原則之規定。
對無過錯責任應作如下理解:
1、不以過錯作為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加害人不能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同理,意外事件不能作為免責事由)
2、僅限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情形,《侵權責任法》第7條不能單獨作為起訴的依據。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以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10)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過錯責任
指根據法律明文規定,不論加害人是否具有過錯,均須為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指任何人因自身的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就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換言之,在法無明文規定的情況下,無過錯,則無責任。
以過錯歸責侵權案件,由受害人舉證證明以下四個構成要件:
(1)、加害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作為或不作為);
(2)、自己遭受了可救濟的損害;
(3)、行為與損害具有因果關系;
(4)、加害人具有故意或者過失。
過錯責任原則規定在《侵權責任法》
三、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原則,指對損害的發生,當事人均無過錯,又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如果不適當補償受害人的損害將有違公平原則,而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由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公平責任中的「責任」已經不是法律責任,不具有譴責性與懲罰性,本質上是一種法定補償義務。
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的目的不在於維護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而在於以其特有的模糊性來消解當事人之間的權利邊界,進而起到劫富濟貧、扶危濟困,穩定社會的作用。因而,與過錯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旨在實現矯正正義不同,公平責任原則旨在實現分配正義。《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了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侵權責任法》第23條、第33條、第87條規定了三種適用公平責任歸責的情形。《民通意見》第156、157條、《侵權責任法》第31條、第32條第二款也涉及公平責任。
公平責任的構成要件:
(1)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均無過錯。
(2)不屬於法律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3)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4)不適用公平責任將導致顯失公平的後果。
公平責任的承擔:
(1)結合雙方的財產狀況以及受害人遭受損害的嚴重程度,由雙方合理分擔損害。
(2)可以部分補償,也可以全部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1)由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若加害人的賠償能力足夠,就沒有公平責任了。
(2)加害人無力承擔、加害人不能確定或者無加害人(如搶險救災)時,由受益人適當補償。須注意:即使見義勇為失敗了,不影響公平責任的承擔(只要符合公平責任的要件)這是法律的變化之處。
4、侵權責任類型八種
法律主觀:侵權責任 有以下幾種類型:職務 侵權行為 與責任、產品責任、高度危險責任、 環境污染 責任、施工緻人損害的侵權責任、物件損害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監護人 責任、 醫療損害 責任、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 、 網路侵權 責任、校園傷害責任等等。 構成要件為行為、損害事實以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行兆禪為是指侵犯他人去權利或者合法權益的加害行為本身。損害事實是指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權益所遭受的不利影響。因果關系是指各種現象之間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族型塵條租猜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侵權行為有哪些
一、侵權行為有哪些
1、侵權行為如下: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侵權賠償標準是什麼
1、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2、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6、侵權責任的種類包括有哪些?
侵權責任的種類包括有,產品的侵權責任、以及還有雀改機動車侵權責任、再者就是物件損害責任、高度危險責行等等;只要是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和權益受到損害,那麼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一、侵權責任的種類包括有哪些?
1、產品責任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
4、環境污染責任
5、高度危險責任
6、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7、物件損害責任
二、侵權行為的特徵有哪些
(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
侵權行為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後果並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 此,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
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
(3)侵權行為是加害於他人的行為。
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 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於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
(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後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侵權責任的四種歸責原則是什麼?
1.過錯責任原則
是指以過錯作為歸責的最終構成要件。即行為人的侵權行為給對方造成損害,須行為人在主觀上存在過錯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過錯責任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別侵權行為外,一般侵權行為均適用過錯歸責原則。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推定加害人存在過錯而應承擔侵權責任,加害人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主要情形有:
(1)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者適用過錯推定;
(2)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致人損害,堆放物致人損害,適用過錯推定;
(3)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對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適用過錯推定;
(4)動物園發生動物致人損害時,對動物園適用過錯推定;
(5)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因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致在其學習、生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教育機構應承擔相應責擾旁任,除非教育機構能證明其已盡管理職責。
3.無過錯責任原則
又稱嚴格責任原則,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加害人的行為或者物件所致,加害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不論其是否存在主觀上的過錯,除非加害人能夠證明存在法定抗辯事由。
目前法律規定承擔無過錯責任的情形主要由:
(1)被監護人致人損害,監護人承緩歲橡擔無過錯責任;
(2)用人單位對工作人員的行為侵害他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3)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
(4)產品缺陷致人損害時,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害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6)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排污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7)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飼養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4.公平責任原則
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對造成的損害事實均沒有過錯,而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支付能力等實際情況的基礎上,由雙方分擔損失。
綜合上面所說的,侵權責任就是因一方的過錯而導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損失需要承擔的責任,對於此侵權責任的種類有很多種,不同的情形在認定責任上面就會有所不同,但只要被認定,那麼侵權者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而且被侵權者也是可以要求侵權者停止侵犯的權利。
7、侵權責任的類型
侵權責任的類型如褲耐下:
1、無過錯責任,是指任何人因自身過錯(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益時,應對損害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責任,是指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無論加害人是否有過錯,都必須對其加害行為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3、公平責任,是指當事人對損害的發生無過錯,不屬於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受害人損害賠償不當,將違反公平原則,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平觀念,確定當事人適當分擔損害後果的原則。
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如下:
1、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3、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孝虛另有胡慎春規定的,依照其辦理;
5、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承擔適當的責任;
6、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發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