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供電經營者
1、男子自己盜割高壓電線被電傷,憑什麼要供電公司賠38萬?
盜竊電纜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居然還敢過來報案。這是來自首的嗎?可讓人最想不到的還在後面,明明是自己知法犯法,家屬居然起訴了供電公司,並要求賠償,令人大為震驚!
高某在撿破爛時,認為路邊的高壓電已廢棄,就用戴好腳蹬爬到電線桿上割線,結果遭族隱電流擊傷摔在地面。隨後,躺在地上哀嚎的他被路過的行人韓某發現,高某說自己不知怎麼回事就被電到了,韓某趕緊聯系他的家人。家人趕到後將他送往醫院,經鑒定,高某因電擊致全身多處被燒傷,為五級傷殘。而在高某稍稍痊癒些後,他認為自己爬上的那根電線桿本來就有故障,這和自己偷盜的關系不大,於是就想讓供電公司為自己受傷買單。
向供電公司索賠38萬在庭審中,作為被告的供電公司也不示弱,他們稱即便是自家的電力設備存在故障,那也不可能對高某的傷勢負責。因為高某違法在先,乃是咎由自取。
從適用法律的角度來看,本案涉及《民法典》中從事高空、高壓等高危活動的經營者應承擔的侵權責任,睜穗鄭該責任類型屬於無過錯責任。具體來說,供電公司作為該類經營者,如果在從事該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悉頌當承擔侵權責任。
不過,該條同時規定了雖有他人損害,但經營者可以免責的事由,即: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法院:不賠如果該類案件訴諸法院處理,那麼在舉證責任方面,作為原告的被侵權人就只需要證明是對方的設備存在故障,造成自己受傷。與之相對的,被告的經營者要想免責,就要證明該損害是原告自己故意造成,或者因不可抗的外部因素才造成的該損害。
在本案中,高某屬於精神正常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於高壓電設備的潛在危險,以及自己不能隨意攀爬、觸碰或者切割一事,黃某是明知的。由此可以推測,就高某為了斂財的非法目的而對電力設備進行盜割,進而導致自己遭受電擊一事來看,他在主觀上也是明知的。
由於高某作為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所以他應當自擔其責,供電公司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退一步講,即便高某能夠舉證說明被他盜割電線所屬的電線桿上存在極大的故障,也不能因此向供電公司求得賠償。
2、高壓線與建築物構成危險時如何申請理賠
請根據《侵權責任法》、《民法通(總)則》、《電力法》的規定主張權利,最適專用的是《侵屬權責任法》。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第八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八十七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3、網紅觸電身亡父母索賠121萬並起訴供電公司,供電公司該賠嗎?
網紅觸電身亡父母索賠121萬並起訴供電公司,從法律角度上來講,如果供電公司不願意賠償,那麼就要找到證據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義務,並且這名網紅在觸電時發生了不可抗力。如衫握果事發時這名網紅自身存在重大過失行為。那麼供電公司就可以減輕一定的責任。
現在,這位死者的父母已經以答答“觸電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為由,將供電公司告上了法庭。並且要求賠償相應的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死者的家屬認為死者去世屬於意外觸電,但是死者不存在故意行為。相應的供電公司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並且他們委託的律師認為,死者意外觸電死亡是因為死者去世時,所在的魚塘上方高壓線路存在安全隱患,供電公司屬於供電高壓線路的管理人。所以,應對電力設施運營的高壓等進行防護和警示。並且保證周圍環境的安全。死者死亡完全是因為供電公司沒有盡到管理職責。所以才導致死者觸電身亡,因此供電公司應承擔全部責任。
我國民事侵權責任包括兩種,一是過錯責任,二是無過錯責任。我國《民法典》第1240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活動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因為不可抗力造成的,經營者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從我國的法律上來看,不管供電公司是否存在過錯,只要或舉慶是他們職責范圍內所管理的高壓線使人出現傷亡。就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高壓線是高危設施,一旦管理不善,將會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因此在這樁案件中,有很大概率家屬會得到供電公司的賠償。
4、非法斷電屬於什麼侵權行為
關於私自斷電的法律知識如下:
《電力法》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部門認為,在現有的體制下,實際用電人取得電能有「直接」和「間接」兩種方式,「直接」用者搜汪電就是直接與電力部門簽訂合同,「間接漏芹」用電就是通過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再分配用電取得。在「間接」的情況下,開發商或物業公司與電力部門簽訂合同,作為繳費的主體也是履首仔約主體,但這種主體根據《電力法》規定,沒有權力對他再分配的間接用戶採取停電措施,因為《電力法》對實施停電的主體資格及程序作了嚴格的限制。
對於目前物業公司面臨被再分配用電的間接用戶拖欠電費的情形,電力部門認為應該採取訴訟維權方式,避免造成沖突、激化矛盾。為了從根本消除這種矛盾,電力部門認為政府應該盡快出台實施「一戶一表」的強制性規定,給開發商一種投資模式。
因此,物業公司在收款方面不堪重負,被用戶拖欠積壓費用,成為矛盾焦點。他們與電業部門多次協商無果,今年,物業協會終於採取激烈措施,發出的通知,要求物業公司停止代收水、電費。
5、侵權責任法中共有9個無過錯責任和8個過錯推定責任,麻煩列舉下~
1、侵權責任法中個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生產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一條,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由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經營者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一條,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二條,佔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佔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佔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8)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條,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2、8個過錯推定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遭受人身損害的,推定教育機構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患者因下列情形之一遭受損害的,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3)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過錯推定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五條,非法佔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佔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佔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佔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4)動物園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推定動物園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一條 動物園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5)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推定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6)堆放的物品倒塌致人損害的,推定堆放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八條,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損害,堆放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7)林木折斷致人損害的,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條,因林木折斷造成他人損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8)地下施工(包括窨井)致人損害的,推定施工人具有過錯;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九十一條,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沒有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施工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侵權法供電經營者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6、在高壓線下釣魚觸電,供電公司有責任么
案情簡介
楊某在高壓線的水塘邊釣魚,因魚竿意外觸及水塘上空縣供電公司所屬的10千伏高壓線,不幸觸電身亡。楊某妻子以供電公司對高壓線無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縣供電公司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法院會支持楊某妻子的請求嗎?
以案釋法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本案中,楊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在高壓線下的水塘邊釣魚,因魚竿意外觸及水塘上空高壓線至觸電身亡,此結果與其本人疏忽大意有直接因果關系,應對死亡後果承擔主要責任。供電公司在事發區域未設置警示標志和防護措施,缺乏必要的管理和維護,並且供電公司不具有免責事由,其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判決供電公司承擔30%的責任。
法條鏈接
《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蔽禪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律師提示
司法實踐中,法院在審理觸電人身損襪慶害賠償案件時,必須審查是否確為高壓觸電,1千伏以上的為高壓電,1千伏以下的為非高壓電。其意義在於兩類案件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非高壓觸電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高壓觸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同時,還要查清損害事實是"一因一果"還是"多因一果",並分別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和法律規定。如果為"多因一果告並握",則應分清諸原因力中,哪些是主要原因,哪些是次要原因或輔助因素,准確分配責任。對於高壓設施產權人,如果主觀上同時存在重大過錯,如對可能引發高壓觸電的隱患視而不見,或採取措施無力,則應適當加重對其處罰,以起到警醒作用,促其採取措施,杜絕事故的再次發生。對於受害人,如查明未盡到注意,也應令其自負適當的責任,以示警誡。
7、法院對侵權行為的判決結果對企業的經營者有何警示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運衫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第旁滲腔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喊蘆,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