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知識產權貿易壁壘通報
1、影響進口的非關稅壁壘各自的作用是什麼?
非關稅壁壘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WTO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
1、通關環節壁壘
通關環節壁壘-Customs & Administrative Entry Proceres 通關環舉冊節壁壘通常表現在,進口國有關當局在進口商辦理通關手續時,要求其提供非常復雜或難以獲得的資料,甚至商業秘密資料,從而增加進口產品的成本,影響其順利進入進口國市場;通關程序耗時冗長,使得應季的進口產品(如應季服裝、農產品等)失去貿易機會;對進口產品徵收不合理的海關稅費。
2、進口稅費
國內稅費是指產品進入一國國內市場後,在流通領域發生的稅費。若專門針對進口產品徵收國內稅費或對進口產品徵收高於國內產品的國內稅費,則構成對進口產品的限制。
3、進口禁令
進口禁令指超出WTO規則相關例外條款(如GATT第20條規定的一般例外、第2l條規定的安全例外等)規定而實施的限制或禁止進口的措施。
4、進口許可
進口許可分為自動許可和非自動許可兩種。自動許可指不需要通過審批程序就能獲得的許可;非自動許可指必須通過審批正判宏程序才能獲得的許可,具體可分為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進口配額管理)和不含數量限制的許可(通常為單一的進口許可證管理)。進口配額管理中的貿易壁壘經常表現為:配額量不合理;配額發放標准不合理或分配不公正。在單一的進口許可管理中,貿易壁壘主要表現為:管理程序不透明;審查及發放許可證的程序過於復雜或要求提供不必要的文件;審批時間過長等。
5、技術性貿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Standards (Technical Trade Barriers) 根據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以下簡稱《TBT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制定和實施旨在保護國家或地區安全利益、保障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欺詐行為、保證出口產品質量等的技術法規、標准以及確定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標準的合格評定程序。上述措施總稱為TBT措施,具體可分為三類,即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
技術法規:指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的文件,以及規定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的文件。這些文件可以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也可以是其它的規范性文件,以及經政府授權由非政府組織制定的技術規范、指南、准則等。技術法規具有強制性特徵,即只有滿足技術法規要求的產品方能銷售或進出口。例如,某國頒布技術法規,要求低於某一價格的打火機必須安裝防止兒童開啟的裝置。這種將商品價格和技術標准聯系起來的做法缺乏科學性和合理性,從而構成了貿易壁壘。
標准:指經公認機構批準的、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該文件還可包括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按照《TBT協議》的規定,標準是自願性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實踐中有些國家將標准分為強制標准和推薦標准兩種,其強制標准具有技術法規的性質。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利用其經濟和科技優勢,將標准作為構築貿易壁壘的重要手段,以限制其它貿易夥伴、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產品進口。例如,有的國家制定了進口產品很難達到的苛刻標准,並以此影響消費者偏好,事實上對進口產品構成了障礙。
合格評定程序:指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相關要求的程序。《TBT協議》規定的合格評定程序包括:抽樣、檢測和檢驗程序;符合性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准以及它們的組合。實踐中,不透明或歧視性的合格評定程序往往對進口產品構成障礙。例如,根據《TBT協議》,成員在頒布沒有國際標准或與國際標准不一致且可能對其它成員的貿易產生重大影響的技術法規或合格評定程序前,需向 WTO/TBT委員會提前通報,給予其它成員一定的評議時間並盡可能考慮它們的合理意見。但有的成員在未徵求其它成員意見的情況下即發布和實施有關技術法規、標准或合格評定程序,從而使其它成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其出口產品不符合進口國相關規定而被退回、扣留、降價處理或銷毀。這種做法違反了《TBT協議》的沖困透明度原則,嚴重影響了其它成員對其出口貿易,構成了貿易壁壘。還有的成員在抽樣、檢測和檢驗等具體程序中,無故拖延時間,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限制。
《TBT協議》要求WTO各成員在制定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TBT措施時必須遵循以下原則:避免對貿易造成不必要障礙的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非歧視性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技術法規等效性原則、合格評定程序的相互認可原則和透明度原則等。但在實踐中,一些國家(地區)並未嚴格遵守上述原則,制定復雜、苛刻、多變的TBT措施,限制其它國家(地區)的產品進入其市場。例如,某國對進口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該國產品,或對從特定國家進口的產品的技術要求高於從其它國家進口的同類產品,違反了《TBT協議》的非歧視原則。因此,凡是違反《TBT協議》有關原則所制定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均構成技術性貿易壁壘。
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
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Standards (Goverment Acceptance & Testing Mehthods and Standards) 根據WTO《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以下簡稱《SPS協議》)的有關規定,WTO成員有權採取如下措施,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和健康:
①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蟲害或病害、帶病有機體或致病有機體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②保護WTO成員領土內的人類或動物的生命或健康免受食品、飲料或飼料中添加劑、污染物、毒素或致病有機體所產生的風險;
③保護WTO成員領土內人類的生命或健康免受動物、植物或動植物產品攜帶的病害或蟲害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風險;
④防止或控制WTO成員領土內有害生物的傳入、定殖或傳播所產生的其它損害。
上述措施總稱為SPS措施,具體包括:所有相關的法律、法令、法規、要求和程序,特別是最終產品標准;工序和生產方法;檢驗、檢疫、檢查、出證和批准程序;各種檢疫處理,包括與動物或植物運輸有關的或與在運輸過程中為維持動植物生存所需物質有關的要求;有關統計方法、抽樣程序和風險評估方法的規定;與食品安全直接有關的包裝和標簽要求等。
根據《SPS協議》,WTO成員制定和實施SPS措施必須遵循科學性原則、等效性原則、與國際標准協調一致原則、透明度原則、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則、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動植物疫情區域化原則等。因此,缺乏科學依據,不符合上述原則的SPS措施均構成貿易壁壘。
例如,某國僅以從來自某另一國的個別批次產品中檢測出不符合《SPS協議》的污染物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該類產品,違反了《SPS協議》關於SPS措施的實施要基於必要且對貿易影響最小的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某國以某另一國的個別農場或地區發生動植物疫情為由,全面禁止從該國進口所有的動植物及其產品,違反了《SPS協議》的區域化原則,構成了對貿易的變相限制;某國對進口的三文魚的檢疫要求嚴於對該國產品的檢疫要求,或嚴於進口的可能感染了與三文魚相同疾病的其它魚類的檢疫要求,從而限制或禁止三文魚的進口,違反了《SPS協議》的一致性原則,構成了貿易壁壘。
7、貿易救濟措施
貿易救濟措施包括對進口產品實施的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不合理地使用或濫用這些救濟措施,就會對進口產品形成貿易壁壘。
在反傾銷、反補貼調查中,一些國家在傾銷和補貼的調查及認定中,往往以所謂"非市場經濟"問題歧視中國產品,有的進而在標准採用,替代國選擇上採取更不合理的做法。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國還可採取反規避和反吸收措施;如這些措施被濫用,也會對進口產品構成不合理的障礙。
①反規避。所謂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採取的措施。
②反吸收。所謂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採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並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一國在採取反規避、反吸收調查時,如果在進口產品原產地、出口價格的認定等方面採取的標准不夠客觀、公正,導致不適當或不合理地採取反規避、反吸收的措施,限制產品的進口,反規避、反吸收措施就可能起到貿易壁壘的作用。如某WTO成員方曾對原產於中國的草柑膦進行過不合理的反傾銷、反規避和反吸收調查,在反傾銷調查中裁定徵收24%的反傾銷稅,繼而又在反吸收調查中將該稅率提高到48%,迫使我產品退出該成員市場。
在保障措施調查中,一些國家往往在進口增長、產業損害等問題的認定方面帶有較大的隨意性,並進而根據這種隨意性的認定對我出口產品採取不合理的保障措施。
8、進口產品歧視
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可分為兩種情況:
①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所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政府采購協議》是一個諸邊協議,即只有簽署了該協議的成員方受協議規則的約束。該協議規定,協議的簽署方必須保持政府采購的透明度,並給其它成員在參與政府采購方面同等的待遇。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往往以不太透明的采購程序阻礙外國產品公平地參與采購。例如,某國有大量的法律規定在政府采購中實施國內優先原則;對采購該國產品予以某些特殊優惠;制定復雜的采購程序,使國外產品無法公平地參與采購競標;以「國家安全」為由武斷地剝奪外國產品參與采購的機會。
②非WTO《政府采購協議》的簽署方間採取的對進口產品的歧視措施。在各國自願對外國開放該國政府采購的領域中,也會存在對進口產品的歧視。這些歧視措施在實踐中主要表現為違反最惠國待遇,對不同國家的產品採取差別待遇,從而構成對特定國家產品的歧視。
9、出口限制
具體表現形式有:
①通過該國國內立法上的治外法權條款,限制或阻礙其它國家與第三國的貿易,從而給其它國家產品出口到該國或第三國市場構成貿易障礙。例如,某國根據其出口管理立法,建立了一整套針對軍民兩用產品的出口控制體系,並限制其它國家的企業將此類產品銷往沒有經過授權的目的地。制裁違反該國出口控製法規的其它國家的企業,限制此類企業向特定第三國的出口,甚至禁止進口此類企業的全部產品。
②對一些原材料、半製成品任意實施出口限制,使得這些原材料、半製品進口國的相關製成品的生產及出口受到限制。
10、補貼
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成員方使用補貼確立了比較嚴格的制約,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被明確地列入禁止范疇。但是,實踐中,一些WTO成員仍採用各種形式的出口補貼刺激出口,嚴重扭曲了貿易。
在農產品補貼方面,WTO《農業協議》對農業的國內支持和出口補貼制定了基本規則。如一成員對農產品的國內支持或出口補貼不符合《農業協議》的規定,即構成對進口農產品的貿易壁壘。
農產品補貼的具體情況為:
①國內支持。《農業協議》根據各種國內支持措施的貿易扭曲程度將其分為三類,即「綠箱」措施、「藍箱」措施和「黃箱」措施。「綠箱」措施是指由政府提供的、其費用不轉嫁給消費者,且對生產者不具有價格支持作用的政府服務計劃,主要包括政府的一般服務、用於糧食安全目的的公共儲備補貼等措施。這些措施對農產品貿易不會產生或僅產生微小的扭曲影響,成員方無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義務。「藍箱」措施是指按固定面積和產量給予的補貼(如休耕補貼)、按基期生產水平的85%或85%以下給予的補貼、按固定牲畜頭數給予的補貼。這些補貼通常是農產品限產計劃的組成部分,成員方無須承擔削減義務。「黃箱」措施是指政府對農產品的直接價格干預和補貼,包括對種子、肥料、灌溉等農業投入品的補貼、對農產品營銷貸款的補貼等。「黃箱」措施對農產品貿易產生扭曲,成員方須承擔約束和削減的義務。《農業協議》要求各成員方用綜合支持量來計算其「黃箱」措施的貨幣價值,並以此為尺度,逐步予以削減。但對於發展中國家,部分「黃箱」措施也被列入免於削減的范圍,主要包括農業投資補貼、對低收入或資源貧乏地區生產者提供的農業投入品補貼、為鼓勵生產者不生產違禁麻醉作物而提供的支持等。實踐中,一些國家未能依照規則逐步削減「黃箱」措施,而仍維持著較高水平的補貼,從而構成貿易壁壘。
②出口補貼。《農業協議》規定,應以減讓基期的農業出口補貼為基礎,在實施期內逐步削減出口補貼;《農業協議》還詳細規定了列入減讓承諾的出口補貼的范圍、控制補貼的擴大等內容。然而,一些國家未能嚴格遵守《農業協議》有關規定。如某國根據其「乳製品出口鼓勵計劃」,在此領域維持著大量補貼,不僅阻礙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的進口,也削弱了其它國家同類產品在第三國市場上的競爭力,構成貿易壁壘。
11、服務貿易
實踐中,造成阻礙國外服務或服務供應商進入該國市場的壁壘措施可能有:
①准入條件過於嚴格或缺乏透明度。
②冗長的審批程序。
③對服務供應商服務經營設置各種形式的限制,或增加其經營負擔。
④外國服務供應商所面臨的不公平競爭。
12、知識產權措施
知識產權措施-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Measures 實踐中,一些WTO成員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方面不符合《TRIPs協定》並構成貿易壁壘的做法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①立法不完善,對《TRIPs協定》要求保護的某些知識產權缺乏法律規定,或其規定違反《TRIPs協定》的基本原則。
②行政執法程序繁瑣、拖沓或費用高昂。
③司法救濟措施不力,或剝奪當事方司法復審的請求權,未能給知識產權提供充分的保護。
13、其它壁壘
實踐中,還存在著種種很難歸類於以上各類貿易壁壘的其它壁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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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可以從WTO中獲得的利益
WTO是一個以規則為基礎的體制,其目標就是保持市場開放,為企業營造一個自由、非歧視、可預見、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WTO的一切活動,無論是主持貿易談判還是進行貿易政策審議,都是圍繞這個目標展開的。各國政府經過談判,改善了市場准入的環境,使企業可以把這些貿易減讓轉化為貿易機會。
1、給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商帶來的利益
第一、進入市場的安全性
對於貨物貿易,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大量的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的關稅都受到了約束,不再提高。因此,由於關稅削減而改善的市場准入環境就有了保障,進口國不會突然採取提高關稅或其它進口限制的措施。
對於服務貿易,各國承諾,不會超出各國服務減讓表所列的條件和限制而限制外國的服務產品和服務提供者。
這些由於各國承諾的約束而帶來的安全性,使得出口商可以在一個確定性的環境下進行投資和制定生產計劃。
第二、進入市場的穩定性
WTO要求各國實施統一的規則,各國有義務確保其海關估價和檢驗符合強制性的標准,發放許可證也必須遵守有關協議的規定,因此提供了進入市場的穩定性。
2、給原材料和其它生產投入的進口商帶來的利益
企業為了生產出口產品,往往需要進口原材料和中間產品和服務。WTO的基本規則要求,進口產品支付了關稅後,就不應受到進一步的限制,並且在邊境所適用的規定,必須與協議所制定的統一規則一致。這些都便利了進口。進口商的需求因此可以不受延遲,並且不會有不合理的花費。此外,關稅約束還能夠保證進口商的進口成本不會由於關稅的提高而有所增加。
二、WTO給企業創設的權利
這些權利包括兩個方面,都是企業針對政府所享有的權利。一個是國內生產商和進口商對其政府所享有的權利,另一個是出口商在其利益受到外國政府行為的影響時所享有的權利。
1、國內生產商和出口商的權利
WTO的許多協議都要求成員通過立法,對其國內生產商和出口商規定某些權利。政府有義務根據國內的法律制度實施這些權利。對於另外一些權利,政府則應"盡最大可能"確保有關企業可以充分享受。
應實施的權利包括《海關估價協議》要求政府授予出口商的權利,即在海關對申報的價值的真實性或准確性有疑義時,出口商有權證明這些價值;出口商有權要求海關當局書面說明其申報的價值被拒絕採用的原因,以便對這一決定向更高的當局上訴。
政府應"盡最大可能"保證的權利包括《進口許可程序協議》所指的權利,即許可證應在收到申請後的一段特定時間內頒發,出口商有權期待在此特定時間內得到許可證。
當然,這些權利的實現必須滿足規定的條件。例如,企業有權要求政府採取保障措施或徵收反傾銷、反補貼稅,但該企業必須證明其代表足夠的產業。
2、出口商的權利
例如,在進口國進行反傾銷、反補貼調查時,出口商有權提供證據。當然,如果進口國調查當局沒有給予出口商這種權利,出口商並不能直接要求更正,而是應當向其本國政府提出,由它與進口國進行雙邊磋商,並在必要時提交WTO解決這一爭端。
三、企業在WTO中的作用
1、有效利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
了解WTO的制度,有利於企業幫助其政府充分利用WTO的機制,監督各項協議的實施,解決爭端。只有在出口企業將營銷中遇到的由於外國違反協議而產生的問題提請本國政府注意時,本國政府才有可能在有關的委員會中尋求解決這些問題。此外,政府也只有在企業提出問題並提供有關信息時才能在WTO的爭端解決機制中提起訴訟。
2、影響未來的談判
企業的責任並不只限於向政府提出已經出現的問題,企業還可以密切跟蹤WTO的活動。值得注意的是,WTO的諸多協議的形成,並不意味著談判就此結束了。在實施階段,還常常舉行對貿易產生重要影響的談判,而在對有關協議的實施情況進行審議以決定是否需要修改有關規定時,情況尤其如此。來自企業的反饋對政府修改協議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在WTO決定是否開始新領域的談判時,企業的意見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
企業只有密切跟蹤WTO對各項協議的審議以及在新領域的談判,他們的利益和關注才能在政府那裡得到反映。過去,企業跟蹤WTO的活動有困難,因為WTO的會議是不對公眾開放的,並且這些會議的文件和報告也是有限制的。WTO成員現在正在採取措施擴大透明度,使文件在6個月後例行開放,爭端解決專家組和上訴機構的報告也應公布。所有這些文件都在WTO網上對公眾開放了。
人們逐漸認識到,代表商業、環保、消費者、商業協會和農民等利益的非政府組織,只要得到定期的通報,則在增加WTO活動的透明度方面能夠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WTO秘書處正通過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增進與民間社團的聯系。現在,非政府組織可以參加部長會議的前期會議,WTO秘書處也經常向他們通報大會工作會議的情況。值得注意的是,WTO未來的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提高其活動的透明度,增加人們的了解。
3、利用自由化的措施
除了幫助政府制定政策之外,企業還有責任通過適當的出口促進和發展的策略,將關稅減讓和自由化的承諾轉化為貿易的機會,而要制定這樣的策略,就必須非常熟悉貨物和服務方面的減讓以及可能帶來的潛在利益。
應當指出的是,貿易不會由於關稅減讓和貿易障礙的消除而自動擴大。企業應當在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採取適當的貿易發展策略。
四、關於企業在WTO中將遇到的挑戰
貿易自由化給企業帶來了機會,也帶來了挑戰。挑戰主要是隨著關稅和其它障礙的消除,國內、國外市場的競爭增加了。企業應當正確認識這些挑戰。首先,政府會利用WTO允許的手段,例如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國際收支平衡、國家安全等,保護國內產業。其次,企業應當看到的是,關稅、非關稅壁壘等貿易保護措施,只是有利於部分企業的,即政府對某些產業進行了特殊的保護。這在客觀上對另外一些企業是不公平的。這些障礙消除後,只對這些產業產生了影響,而對其他產業應當是有利的,使所有的企業在公平競爭的市場經濟環境下從事生產和貿易。當然,對於那些曾經受保護的企業來說,更應當看到,依靠政府的保護只是暫時的。企業要在市場經濟中得到良好的發展,關鍵還是靠增強自己的競爭力。
五、WTO具體協議對企業的影響
(一)多邊貨物貿易協定
新的貨物貿易協定包括了農產品和紡織品,使這些產品也受到基本規則的約束,即對國內生產的保護不能使用數量限制的方法,而只能使用關稅的方法。談判還在所有國家的關稅約束方面取得了進展,使得關稅保持在一個低的水平。這就鼓勵了企業進行投資和貿易。此外,關稅約束還使出口生產企業在進口原材料時,本國的關稅不會提高。
貨物貿易協定所確定的國民待遇原則,使得進口產品一旦進入國內,就享受與當地產品同等的待遇,即在進口產品銷售、流通時,在稅費和標准方面,不會高於對當地產品的要求。
1、農業協議
對於企業來說,WTO的規則開始約束農產品,這一點是非常重要的。
農業協議要求進行新的談判。因此,企業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跟上農產品自由化的進程;任何解決各國在履行其當前的承諾時,管理關稅配額的不同方法給出口企業所帶來的問題;使國營貿易企業的行為受WTO規則的約束;確保農產品貿易滿足有些國家糧食安全的需要。
2、紡織品和服裝協議
紡織工業對配額取消的速度可能會感到失望。但配額完全取消後,國際市場的競爭肯定會增強。另外,紡織品限製取消後,其利益在出口國之間的分配也不會是平衡的。因此,紡織工業應具體考慮限製取消後對本行業是否有好處。擁有先進技術的企業肯定會有優勢,而那些落後的企業應加快增加競爭力。當然,那些不受限的國家也應考慮來自其他國家的競爭。
另外,很多企業的注意力都集中在發達國家的市場。但隨著發展中國家關稅的降低,對紡織品的需求將有所增加。因此,企業應注意到這一發展趨勢。
3、技術壁壘和動植檢協議
兩個協議都鼓勵成員參加國際標准化的組織。但發展中國家政府由於資金和技術方面的原因,參加這些國際組織的活動並不積極。因此,企業應開展科研活動,推動政府參加這些組織的活動。
協議要求政府所採取的技術和動植檢措施不構成對貿易的障礙;國內外生產商應有權對有關規定的草案提出意見。協議還要求公布有關措施,並通報WTO秘書處,確保更大的透明度,以實現這一目的。
4、投資措施協議
協議覆蓋的范圍是有限的。協議只指出了5種不符合GATT的措施,而對其他措施則沒有明確禁止,例如,各國可以要求當地投資者的持股比例,要求外國投資者提供先進技術和在當地進行適當的研發活動。
協議要求取消當地含量的要求,這對國內有些企業可能會有所影響。但取消當地含量的要求可能會更多地吸引外資,因此很多國家都在主動考慮取消這一要求。
5、反傾銷、反補貼協議
了解這些規則,可以預先採取措施,防止外國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措施。企業應盡量避免出口價格低於其國內價格,但如果這兩個價格之差是微不足道的,進口國調查當局也不會徵收反傾銷或反補貼稅。調查當局會考慮出口國的產品在總進口中所佔份額,因此,當外國可能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出口企業就應當控制對其出口的數量,或者將貿易轉向其他的市場。
調查開始後,出口企業及其所在商會或協會有權進行抗辯。出口企業有義務提供生產成本和其他情況的資料,填寫問卷。出口企業與調查當局合作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是否徵收反傾銷稅是根據每個企業的情況決定的。
協議還要求調查當局將開始調查的情況通報出口國政府。出口國政府有權提供證據,保護其出口商的利益。抗辯的法律和經濟成本很高,常常超出中小企業的承受能力,因此有必要尋求政府的幫助。
協議帶給企業的另一面是,保護其利益免受外國產品不公平價格行為的損害。受影響的企業可以請求本國的主管部門對進口產品徵收反傾銷稅或反補貼稅。但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發展中國家的反傾銷或反補貼申訴是由於長期受到高水平保護的國內產業不能適應高關稅和其他壁壘消除後的情況。因此,對協議的理解也有助於企業正確使用自己的權利。
另外,反補貼協議協議禁止採取出口補貼,因此,現在從政府補貼受益的企業應當做好相應的准備。當然,政府也應當研究有些可以採取的補貼,對企業進行適當的幫助。
6、海關估價協議
協議的基本目的是保護誠實商人的利益,海關應使用進口商實際支付的價格作為征稅的依據。協議承認,對於同一產品,不同的進口商可以有不同的價格,價格的不同本身不足以讓海關否定交易價值。海關只有在有理由懷疑進口貨物申報價的真實性或准確性時,才能解決使用交易價值。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海關也應與進口商進行協商,進口商也有權要求證明其價格。
除此之外,協議還要求各國通過立法給進口商提供以下權利:在確定海關價值有延誤時,撤回進口貨物;要求海關對秘密資料進行保密;可以就海關的決定提起訴訟。
7、裝船前檢驗協議
依靠檢驗公司核定價格,只是一種臨時的做法。協議的目標是使海關具備監管的能力。
協議設立了審理申訴的機制,出口商可以要求進行獨立的審議。
協議還有利於加快貨物的清關,減少海關的腐敗。
8、原產地規則協議
採用統一的確定原產地的標准,將解決出口商今天面臨的許多問題,特別是現在使用配額的紡織品問題。統一化還將消除各國原產地規則的差異,從而減輕出口企業的行政負擔,對受到數量限制的產品不再需要滿足不同國家的標准。
9、進口許可程序協議
協議要求進口國採取公正的原則和程序頒發許可證。因此,出口商和生產商都會從中受益。出口商還有權要求許可證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迅速頒發,並且不會因為細小的文件方面的錯誤而受到處罰。
10、保障措施協議
根據協議的規定,進口國政府不能再要求出口國政府讓其企業通過自動出口限制的方式限制出口,企業也不能自己建立這樣的安排。
另外,進口國的企業則可以要求其政府採取保障措施,保護其商業利益。
(二)服務貿易總協定
在烏拉圭回合及其後舉行的談判中,各國已經邁出了國際服務貿易自由化的第一步。但與貨物貿易不同的是,不可能對服務貿易自由化將產生的貿易影響進行量化分析,因為服務行業沒有等同於關稅的東西,並且服務貿易的保護是通過歧視外國服務提供者的國內立法實現的,消除這些保護措施所能產生的影響也不易量化。但人們普遍認為,多數國家都承諾不撤回或修改其已採取的自由化措施。因此,出口服務的企業可以從這些承諾中獲得安全進入外國市場的好處。而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則有以下好處
1、有利於服務業的發展
對於發展中國家的服務產業,主要的好處來自競爭的增加所帶來的效率。外國電信、銀行和保險等服務業的進入,將促使受到高度保護的國內產業採取新的措施,提供更好的服務,從而提高自己的競爭力。服務業的改善不僅對公眾有好處,而且對出口製造業也有好處。製造業在國際市場上是否有競爭力,很大程度上決定於國內的電信、金融等服務業的效率。
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還可以從開放中得到與外國服務業合作的機會,從他們的先進技術中受益。本國服務業可以利用政府在談判中對服務業市場准入所設限制,要求外國合作者提供先進技術,培訓員工。
發展中國家的企業在與外國企業商談合作時,遇到的一個很大問題是不熟悉服務和技術的商業性和技術性內容。WTO服務貿易協議就要求發達國家建立聯系機構,為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提供有關信息。
2、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將從WTO中獲得新的出口機會。
發展中國家的服務業是勞動密集型的或者需要技術高度熟練的人員。從這些比較優勢看,發展中國家以下產業的貿易將得到很大的發展:商業服務,包括管理咨詢服務、計算機服務、職業服務和租賃服務;建築和工程服務;教育服務;環保服務;健康服務;旅遊、旅行服務;娛樂、文化和體育服務。
在已經結束的服務貿易談判中,很多成員都承諾允許自然人流動,而不要求設立辦事處或公司。有些發展中國家的已經通過有技術的自然人的流動輸出計算機軟體和健康方面(護理)的服務。當然,在有些成員作出承諾時,對其公司僱傭臨時的技術人員都附加了一些條件,例如要求本國公司只與那些外國的法人簽訂合同。因此,在向國外提供服務方面,設立公司遠比單干有優勢。
另外,服務貿易的談判也為發展中國家之間相互提供服務和進行合作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各國都在服務業方面作出了一些承諾,但這些承諾都是與國內的法律相聯系的:有些只是確認了現有的做法,例如批准設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有些在是接受了新的義務。因此,服務業應將各國的服務減讓表與其國內立法對照看。當然,WTO要求各成員建立咨詢機構,可以使企業獲得這方面的資料。
三、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
知識產權協定將在很大程度上統一世界知識產權的保護標准。該協定對執法的要求也將使知識產權在國內和邊境的實施得到加強。
知識產權協定對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企業的影響,可以分為兩個方面,即挑戰和利益。
1、挑戰
本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將發生變化。例如,協定規定專利保護期為20年,計算機程序和軟體應象文字作品一樣受到版權法的保護。到2005年,對葯品和農用化學物質也也應提供專利保護。這都要求有關發展中國家國家的法律進行修改。因此,企業應對這些法律變化做好准備。
2、利益
知識產權協定將為企業帶來很大的利益。
第一,鼓勵發明創造。對知識產權加強保護,會鼓勵發展中國家的發明創造。
第二,在商業條件下進行技術轉讓。保護知識產權將促進發展中國家的企業與外國企業建立合資或合作的關系,以在商業的條件下獲得技術。實踐證明,知識產權保護好,就能吸引更多的外資,並且鼓勵外資在東道國進行更多的研究開發。這樣,東道國的企業就能夠在更大程度上影響這些研究的內容和重點。雖然在短期內葯品和化學品等企業會付出更高的代價,但從長期看,對發展中國家的創造性將產生積極的影響。
第三,對假冒商品貿易產生影響。協定要求各國控制假冒商品的生產和貿易,這從根本上是符合國內生產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的。
企業應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對知識產權協定進行研究,並且將他們的關注告訴政府,使得政府在未來的知識產權談判和審議中反映企業的利益。
3、關於貿易壁壘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國外對我出口商品的關稅壁壘及許可證、配額等傳統非關稅壁壘的門檻將繼續逐步降低,但這並不意味著中國商品便可在國際市場上暢通無阻。事實上,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形形色色新貿易壁壘的門檻正在日益提高,並將成為未來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的最大障礙,我們對此還缺乏系統的了解。所以,認識新貿易壁壘的內容、主要特點及其發展趨勢,對於防範新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負面影響,採取正確措施突破它並確保我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新貿易壁壘概述 (一)新貿易壁壘的概念。所謂新貿易壁壘,是相對於傳統貿易壁壘而言,是指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包括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在內的所有阻礙國際商品自由流動的新型非關稅壁壘。傳統貿易壁壘指的是關稅壁壘和傳統的非關稅壁壘,如高關稅、配額、許可證、反傾銷和反補貼等。區別傳統貿易壁壘與新貿易壁壘的根本特徵是:前者主要是從商品數量和價格上實行限制,更多地體現在商品和商業利益上,所採取的措施也大多是邊境措施;而後者則往往著眼於商品數量和價格等商業利益以外的東西,更多地考慮商品對於人類健康、安全以及環境的影響,體現的是社會利益和環境利益,採取的措施不僅是邊境措施,還涉及國內政策和法規。
(二)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新貿易壁壘的出現並不斷強化並非偶然,它是國際經濟、社會、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分析新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最主要的在於以下幾點:1.社會進步及發達國虛念家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們安全健康意識空前加強,越來越關心產品對身體健康和安全的影響,以致在國際貿易中以健康、安全和衛生為主要內容的新貿易壁壘日益增多。
2.隨著環保意識的增強,可持續發展理念深入人心,人們越來越關心賴以生存的地球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因而要求國際貿易中的產品本身及其生產加工過程都不要以破壞環境或犧牲環境為代價;同時要求生產這些產品時也不要以犧牲勞動者的健康為代價。於是,綠色壁壘和社會壁壘等新貿易壁壘將在國際貿易中不斷出現。
3.新貿易壁壘的日益增多與傳統貿易壁壘受到約束關系很大。傳統貿易壁壘如關稅、許可證和配額等的使用不僅會受到國際公約制約和國際輿論的譴責,而且也易遭到對等報復。因此,這些傳統貿易壁壘措施將來的發展空間不是很大,這就為綠色壁壘等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
4.科學技術日新月異為新貿易壁壘的發展提供了條件和手段。技術密集型產品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不斷提高,特別是信息技術產品,涉及的技術問題較為復雜,容易形成新貿易壁壘。同時,高靈敏和高技術檢測儀器的發展使檢測精度大大提高,給一些國家設置新貿易壁壘提供了技術和物質條件。
5.近幾年,主要發達國家因經濟增長乏力,貿易保護主義有重新抬頭之勢,隨著傳統貿易壁壘作用的弱化紛紛尋求新貿易壁壘,以保護其國內產業。
(三)新貿易壁壘的特點。相對於傳統貿易壁壘,新貿易壁壘有如下特點:
1.雙重性。新貿易壁壘往往以保護人類生命、健康和保護生態環境為理由,其中有合理成分,這無可厚非,況且世貿組織協議也允許各成員方採取技術措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以其不妨礙正常國際貿易或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歧視為准。所以新貿滾譽耐易壁壘有其合法和合理的一面。然而新貿易壁壘又往往以保護消費者、勞工和環境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從而對某些國家的產品進行有意刁難或歧視,這又是它不合法和不合理的一面。這些負面的東西有時以致混淆是非,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可見,新貿易壁壘具有雙重性。
2.隱蔽性。傳統貿易壁壘無論是數量限制還是價格規范,相對較為透明,人們比較容易掌握和應對。而新貿易壁壘由於種類繁多,涉及的多是產品標准和產品以外的東西,這些紛繁復雜的措施不斷改變,讓人防不勝防。
3.復雜性。新貿易壁壘涉及的多是技術法規、標准及國內政策法規,它比傳統貿易壁壘中的關稅、許可證和配額復雜得多,涉及的商品非常廣泛,評定程序更加復雜。
4.爭議性。新貿易壁壘介於合理和不合理之間,又非常隱蔽和復雜,不同國家和地區間達成一致的標准難度非常大,容易引起爭議,並且不易進行協調,以致成為國際貿易爭端的主要內容,於是傳統商品貿易大戰將被新貿易壁壘大戰所取代。
(四)新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隨著新貿易壁壘的出現和發展,貿易壁壘正在發生結構性變化。傳統貿易壁壘逐漸走向分化,其中的大春關稅、配額和許可證等壁壘逐漸弱化,而反傾銷等傳統貿易壁壘則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在並有升級強化的趨勢。以技術壁壘為核心的新貿易壁壘將長期存在並不斷發展,將逐漸取代傳統貿易壁壘成為國際貿易壁壘中的主體。
二、新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 (一)技術壁壘。技術壁壘指的是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防止欺詐行為及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而採取的一些技術性措施。它主要通過頒布法律、法令、條例、規定,建立技術標准、認證制度、衛生檢驗檢疫制度等方式,對外國進口商品制定苛刻的技術、衛生檢疫、商品包裝和標簽等標准,從而提高對進口商品的技術要求,最終達到限制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本國市場的目的。
從表現形式來看,技術壁壘主要是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技術法規即規定強制執行的產品特性或其工藝和生產方法,包括適用的管理規定在內的文件;這些文件還包括或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標准指的是經公認機構批準的、規定非強制執行的、供通用或重復使用的產品或相關工藝和生產方法的規則、指南或特性的文件;文件還包括或專門適用於產品、工藝或生產方法的專門術語、符號、包裝、標志或標簽要求。合格評定程序指的是任何直接或間接用以確定是否滿足技術法規或標准中的相關要求的程序。
構成技術壁壘的實質性內容有以下幾方面:
1.安全標准:是指以保護人類和國家安全為理由而採取的限制或禁止貿易的措施。主要發達國家都頒布了一系列有關安全的法規,如德國的《防爆器材法》;美國的《冷凍設備安全法》、《聯邦烈性毒物法》和《控制放射性物質的健康與安全法》;日本的《勞動安全與健康法》、《氧氣瓶生產檢驗法》等。
2.衛生標准:是指以人類健康為理由對進口動植物及相關產品實施苛刻的衛生檢驗檢疫標准,以限制或禁止商品進口的貿易措施。雖然烏拉圭回合通過的《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方有權採取措施,保護人類與動植物的健康,但由於各成員方有很大的自由度,為某種目的,往往任意提高標准或增加程序,從而造成貿易障礙。從發展趨勢看,發達國家對食品安全衛生指標將持續提高,尤其對農葯殘留、放射性物質殘留及重金屬含量的要求日趨嚴格,從而使很多出口產品達不到其衛生標准而被迫退出市常3.包裝標識:主要是通過對包裝標識進行強制性規定來達到限制或者禁止進口的目的,它是技術壁壘的重要組成部分。主要發達國家在包裝標識制度上都有明確的法規和規定。美國對除新鮮肉類、家禽、魚類和果菜以外的全部進口食品強制使用新標簽,食品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在配料標識中如實標明經政府批准使用的專用名稱。美國食品與葯品管理局(FDA)要求銷售的強化食品應按規定加附營養標簽。營養標簽上的信息應包括:食品單位,使用與該食品形態相應的詞語(如塊、膠囊、包或勺);每盒份數;膳食成分信息,如日參考攝入量(RDI)或日參考消耗量(DRV)。修改後的法規對強化食品標簽的格式、字體大孝線條粗細等都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
4.信息技術標准:是指進口國利用信息技術上的優勢,對國際貿易信息傳遞手段提出要求,從而造成貿易上的障礙。例如,電子數據交換(EDI)和近幾年方興未艾的電子商務對發展中國家將是一個新貿易壁壘。在EDI和B2B企業電子商務領域,無論在技術上還是在商務應用上美國等發達國家均處於主導地位,所以須密切關注這一領域的發展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二)環境壁壘。環境壁壘包括以下內容:
1.環境技術標准。發達國家的科技水平較高,處於技術壟斷地位。它們在保護環境的名義下,通過立法手段,制定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准,限制國外商品進口。這些標准均根據發達國家生產和技術水平制定,對於發達國家來說,可以達到,但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則很難達到。例如,1994年,美國環保署規定,在美國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中硫、苯等有害物質含量必須低於一定標准,對此,國產汽油可逐步達到,但進口汽油必須在1995年1月1日生效時達到,否則禁止進口。美國為保護汽車工業,出台了《防污染法》,要求所有進口汽車必須裝有防污染裝置,並制定了近乎苛刻的技術標准。上述內外有別,明顯帶有歧視性的規定引起了其他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
2.多邊環境協議。目前,國際上已簽訂的多邊環境協議有150多個,其中近20個含有貿易條款。特別是保護臭氧層的有關國際公約,將禁止受控物質及相關產品的國際貿易。這些受控物質大部分是基礎化工原料,如製冷劑、烷烯炔化工產品,用途廣泛,因此影響面非常大。隨著多邊環境協議執行力度的增強,其對貿易的影響也將越來越大。
3.環境標志。環境標志是一種印刷或粘貼在產品或其包裝上的圖形標志。它表明該產品不但質量符合標准,而且在生產、使用、消費及處理過程中符合環保要求,對生態環境和人類健康均無損害。1978年,德國率先推出「藍色天使」計劃,以一種畫著藍色天使的標簽作為產品達到一定生態環境標準的標志。發達國家紛紛仿效,如加拿大叫「環境選擇」,日本有「生態標志」。美國於1988年開始實行環境標志制度,有36個州聯合立法,在塑料製品、包裝袋、容器上使用綠色標志,甚至還率先使用「再生標志」,說明它可重復回收,再生使用。歐共體於1993年7月正式推出歐洲環境標志。凡有此標志者,可在歐共體成員國自由通行,各國可自由申請。
4.環境管理體系標准。ISO14000是國際標准化組織在汲取發達國家多年環境管理經驗的基礎上,制訂並頒布的環境管理體系標准,得到世界各國政府、企業界的普遍重視和積極響應。現在,國際上采購商在要求有ISO9000質量證書的同時,還要看有無ISO14000環保證書,對於產品質量不相上下的企業,通常足優先挑選那些兩證齊全者,因為這表明產品符合國際環保要求,有利於達成國際貿易訂單。不言而喻,沒有通過ISO14000認證企業的產品將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劣勢。
5.綠色補貼。為了保護環境和資源,有必要將環境和資源費用計在成本之內,使環境和資源成本內在化。發達國家將嚴重污染環境的產業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以降低環境成本,發展中國家的環境成本卻因此而提高。更為嚴重的是,發展中國家絕大部分企業本身無力承擔治理環境污染的費用,政府有時給予一定的環境補貼。對此,發達國家以違反關貿總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規定為理由,限制發展中國家產品進口。最近,美國就以環境保護補貼為由,對來自巴西的人造橡膠鞋和來自加拿大的速凍豬肉提出了反補貼起訴。這種「綠色補貼」壁壘有日益增加之勢。
(三)社會壁壘。社會壁壘是指以勞動者勞動環境和生存權利為借口採取的貿易保護措施。社會壁壘由社會條款而來,社會條款並不是一個單獨的法律文件,而是對國際公約中有關社會保障、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准等方面規定的總稱,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相輔相成。國際上對此關注由來已久,相關的國際公約有100多個,包括《男女同工同酬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國際勞工組織(ILO)及其制定的上百個國際公約,也詳盡地規定了勞動者權利和勞動標准問題。為削弱發展中國家企業因低廉勞動報酬、簡陋工作條件所帶來的產品低成本競爭優勢,1993年,在新德里召開的第13屆世界職業安全衛生大會上,歐盟國家代表德國外長金克爾明確提出把人權、環境保護和勞動條件納入國際貿易范疇,對違反者予以貿易制裁,促使其改善工人的經濟和社會權利。這就是當時頗為轟動的「社會條款」事件。此後,在北美和歐洲自由貿易區協議中也規定,只有採用同一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國家與地區才能參與貿易區的國際貿易活動。
目前,在社會壁壘方面頗為引人注目的標準是SA8000,該標準是從IS09000系統演繹而來,用以規范企業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通過論證的公司會獲得證書,並有權在公司介紹手冊和公司信箋抬頭處印上SGS-ICS論證標志和CEPAA標志。此外,它們還可得到SA8000證書的副本用於促銷。歐洲在推行SA8000上走在前列,美國緊隨其後。歐美地區的采購商對該標准已相當熟悉。目前,全球大的采購集團非常青睞有SA8000認證企業的產品,這迫使很多企業投入巨大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申請與維護這一認證體系,這無疑會大大增加成本。特別是發展中國家,勞工成本是其最大的比較優勢,社會壁壘將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在勞動力成本方面的比較優勢。
三、世貿組織與新貿易壁壘 (一)世界貿易組織與技術壁壘。為促進貿易自由化,世界貿易組織(WTO)前身關稅與貿易總協定(GATT),從1949年起進行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談判的中心內容是大幅度削減關稅,取消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消除各種非關稅壁壘。但貿易技術壁壘作為非關稅的重要組成部分,日益成為國際貿易中的突出問題。東京回合談判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TBT)是關貿總協定9個副協議之一(烏拉圭回合談判作了修改),其作用在於削弱和消除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等技術性因素所形成的貿易技術壁壘對國際貿易的阻礙作用。《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服務貿易總協定》對技術壁壘的內容也有涉及。
雖然世貿組織技術壁壘協議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無論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都應以國際標准化機構制定的相應國際標准、導則或建議為基礎;它們的制定、採納和實施均不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但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的情況下,可採取例外措施。這些例外措施在實際運用時很難把握分寸,往往被一些成員方利用而成為事實上的貿易壁壘。同時,世貿組織也沒有建立一套用來消除技術壁壘的強有力機制和措施,也沒有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這使最近由於技術壁壘引起的貿易爭端成為發生最頻繁的國際貿易爭端之一。世貿組織盡管建立了爭端解決機制,但效果和力度有限。世貿組織的裁決只是要求,若一成員方不願修改其法律、法規來貫徹裁決,那麼該成員方的貿易夥伴就可依法在其他領域對它採取報復措施。
同樣,貿易技術壁壘委員會在《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生效後的第三年審議中也指出:雖然沒有對上述協議的權利與義務進行調整的必要,但該協議在實施和執行中確實存在一些困難或問題,如根據協議第15條第2款規定,「每一成員方應在本協議對有關成員方生效後立即將現有的或為確保本協議的實施和管理而採用的措施通知該委員會」,但實際上只有1/3的成員方履行了此項義務;至1995年底,世界上600多個標准機構中只有26個成員方的28個標准化機構通告接受協議附件三《關於標准制定、採納和實施的良好行為守則》;到1997年7月,接受上述守則的標准化機構也才63個,僅分別來自46個成員方,這對於擁有眾多成員的世貿組織來說,顯然不盡人意。至於《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所強化了的通報義務,實際中也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與此形成對照的是,各成員方在對各協議中「例外條款」的運用熱情非常高。
可見,盡管世貿組織目前已為消除貿易技術壁壘做出了許多努力,但就實際運作狀況而言,並不理想。特別是隨著近年來世界經濟區域集團化和南北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加劇,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已變得更加復雜,從而成為世貿組織最難協調的領域之一。
(二)世界貿易組織與環境問題。世貿組織對生態環境保護的一些基本條款作了一些規定,此後的談判增加了一些新內容。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20條規定的10條一般情況例外中有兩條:即(乙)「為保障人民、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須的措施」;(庚)「與國內限制與消費的措施相配合,為有效保護可能用竭的天然資源的有關措施」。同時,在東京回合達成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環境保護也有涉及。
關貿總協定1971年設立的環境措施與國際貿易小組於1991年重新開始工作,同時在1992年世界環發大會上,關貿總協定在處理環境與貿易的關系方面達成了一些共識。烏拉圭回合談判開始,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強烈反對,環保問題未被納入談判議程,作為一種妥協,在世貿組織協議的前言和有關協議中對環境問題作了適當反映,並在烏拉圭回合正式結束的馬拉喀什會議上以部長會議決定的方式事實上將環境問題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1994年4月15日,馬拉喀什多邊貿易談判部長級會議上達成的《貿易與環境的馬拉喀什決定》將貿易、環境政策和可持續發展三者的關系作為世貿組織的優先事項,並建立一個開放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擁有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等各個領域的廣泛職能,積極與「貿易與發展委員會」、「可持續發展委員會」合作。烏拉圭回合的一些協議如《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前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農業協議》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等均涉及了環境保護問題。在今後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議題中,環境問題已被正式列入,很可能達成貿易與環境的多邊協議。環境問題對世貿組織許多基本原則和條款提出挑戰,如非歧視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制原則及發展中國家特殊待遇原則等。環境問題將對發展中國家貿易產生深遠影響,發展中國家環保水平低,要大幅度提高環保要求將會大大削弱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世貿組織在制定相關協議上,必須充分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和利益,以實現全球可持續發展的目標。
(三)世界貿易組織與社會壁壘。社會壁壘的核心是勞工標准問題。世貿組織中有關勞工標准與國際貿易關系的爭論由來已久,早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歐美一些國家代表就提出過勞工標准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是:各國工人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勞動環境和安全衛生狀況等條件上的差異,使勞工標准低的國家生產成本低廉,在國際貿易中有相對的價格優勢,這勢必造成由發展中國家向勞工標准高國家的「社會傾銷」。因此提出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同時,應在貿易協議中制定出統一的國際勞工標准,並對達不到國際標准國家的貿易進行限制。發達國家試圖將人道和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聯系在一起,並列入WTO共同准則中,當時就因遭到廣大發展中國家成員方的強烈反對而失敗。
1996年12月,在新加坡的WTO首屆部長級會議上,經過激烈辯論和討價還價,通過了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核心勞工標准」作為新議題被明確列入宣言的23個內容之中。宣言指出:「我們再次承諾,遵守國際承認的核心勞工標准,國際勞工組織是建立和處理這些標準的機構,我們確認我們支持其促進這些標準的工作。我們相信,通過增長和進一步的貿易自由化而促進的經濟增長和發展有助於這些標準的改善。我們拒絕勞工標准作為保護主義目的作用,有比較優勢的國家,尤其是低工資的發展中國家,絕不會成為這方面的問題。」該宣言實際上意味著發展中國家成員方承認勞工標準是一個「問題」,並承諾應予解決。在這次會議上,發展中國家成員方作出很大讓步,也付出了很高代價。1999年12月,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的WTO部長級會議上,勞工標准問題再次引起激烈爭論,由於發展中國家成員方與發達國家成員方的尖銳對立和在自由貿易等一些重大問題上無法達成妥協,談判破裂,結果西雅圖會議沒有取得任何實質性成果。這次會議後,各成員方都認識到了在國際貿易關系中勞工標准問題的嚴重性。在2000年2月19日閉幕的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第十屆大會上,發展中國家對勞工標准達成了重要共識,拒絕把勞工標准納入國際貿易制度中,強調發展中國家必須團結協作,共同努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和非歧視的多邊貿易體制。而發達國家也在進行緊密磋商,力求協調立場統一行動,向發展中國家進一步施加壓力。在當前世貿組織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勞工標准等社會條款問題,勞工標准也必然對未來多邊或雙邊關系產生巨大影響。
總之,新貿易壁壘正在發展中,對國際貿易,當然也對我國對外貿易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我們應當密切注視其發展趨勢,並採取積極應對措施,以保證我國對外貿易的順利發展。
4、淺談國際貿易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淺談國際貿易搏談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摘要】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特性是貿易保護主義的相對合理性以及隱蔽性,為此,在非關稅貿易壁壘方式當中普遍地應用技術性貿易壁壘,不單單涵蓋貿易行業,還涉及投資與服務行業等,在進一步發展的全球性國際貿易影響下,技術性貿易壁壘日益體現出持續變化的特點趨勢。本文闡述了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以及我國應對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策略。
【關鍵詞】國際貿易;技術;貿易壁壘;趨勢;策略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國際貿易當中最難應對的一種貿易壁壘形式,這不利於廣大發展中國家的對外貿易。為此,注重分析技術性貿易壁壘,實施一定的應對策略,進而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從而推動我國發展對外貿易。
一、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
縱觀國際貿易壁壘的發展而言,會長時間地存在技術性的貿易壁壘形式,並且會逐步地代替傳統意義上的貿易壁壘形式,從而變成國際貿易當中的主導。當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是:
1、重點體現在農產品上。在技術性貿易壁壘當中,焦點問題是農產品與食品。近些年以來,各個國家幾乎每一年都修訂一次衛生指標。發達國家業已藉助技術性貿易壁壘形式對我國的工業品與農產品採取了不少的限制策略。2、各個國家制定隨意性較強和過於苛刻的技術指標。因為是以各個國家作為標准制定技術性貿易壁壘,各個國家結合自身的現狀制定異樣的檢驗與技術標准,這有著較大的隨意性。這就使發達國家結合自身的貿易現狀制定不合理的技術指標,以及牽涉到較廣的范圍,以及具備多樣性的形式,這一系列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策略不利於出口國家發展對外貿易。3、技術性貿易壁壘的主導變成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家也日益注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實施和引進。從1999年之後,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通報量業已明顯超出了發達國家。4、日益顯著的擴散效應。技術性貿易壁壘的擴散十分顯著,其策略常常導致連鎖性質的反應,跟通常的非關稅與關稅壁壘進行比較,其有著更加廣泛的波及力度,由一個國家向全世界擴展,從一種產品牽涉到有關的很多種產品。5、牽涉到更加廣泛的行業。以過程作為視角,牽涉到開發、生產、加工、輸送、消費等整個的過程周期;以牽涉到的行業作為視角,業已由固有的有形商品向環境、知識產品、投資以及信息,金融等方面發展。
二、應對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策略
縱觀國際貿易中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發展趨勢,技術性貿易壁壘會長時間存在且持續發展,並且,在進一步創新技術和科技進步的影響之下,會持續出現新型的技術指標,這會要求日益嚴格的進口產品規定,鑒於此,需要實施下面的一些應對策略。
1、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端正態度。技術性貿易壁壘是為了保護生態、保護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健康與生命、要麼是確保產品質量與避免欺詐而實施的非強制性或者是強制性的技術性策略,從本質上而言具備合理性。
2、轉變危機成為動力。自從我國正式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為了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展,以及強民富國,我們國家務必積極地融人世界經濟一體化中,接受世界經濟讓銀舉一體化的挑戰。
創建以及健全指標體系。以國家作為視角,我們國家需要迅速地創建與健全產品技術指標體系,進而使整個社會產品的質量水平提升。當今我國的技術指標體系比較混亂,存在企業指標、專業指標、區域指標,以及國家指標等,並且這一系列的指標比較低,顯著地低於國外與國際指標。為此,我國需要通過國際性的指標,迅速地創建我國的技術法規體系,推動企業持續地增強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強質量管理,以及對出口產品的結構加以健全,積極地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2)想方設法增強產品的競爭優勢。
國際貿易當中的技術性貿易壁壘為我國的企業提出了告警。要想使自身的產品走向世界市場,且站穩腳跟,應當在產品的質量、品牌、自主產權等方面獲得進一步的發展。對於企業來講,產品技術水平低和缺少附加值是我國自身產品受到技術性貿易壁壘制約的本質所在。為此,難以增強在國際上的競爭優勢。企業需要徹底地轉變“低價”策略,不能夠僅僅是進坦碧行價格戰,這會導致自身價格較低的產品出現假冒偽劣和偷工減料的情況,最終不利於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而應當注重有效地管理,注重清潔化的生產,重視技術水平的提高,以產品結構的優化作為視角,在產品的質量、品牌、自主知識產權等方面獲得進一步的發展,注重增加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以及使產品的環保指標、衛生指標、安全指標,以及技術指標等提高,從而保障在國家市場當中產品競爭優勢的增強。
對發達國家的經驗加以借鑒,建設我國的技術貿易壁壘。自從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後,“溫州打火機”事件是首次受到成員的技術壁壘。我們國家在最後的表決時才明確歐盟有關出口價在2歐元以下的打火機需要安裝“安全鎖”這個提議,從而使四年的時間白白浪費掉了,這導致從表面上講是為了提高打火機的安全性,而實際上是立足於產品價格的,以及違背WTO公平競爭原則的,導致歧視提議可以通過法案的形式確立,從而強烈地沖擊著我國的打火機行業。
總之,技術性貿易壁壘是對我國出口產品的一種挑戰,也是企業對市場進行整合的有利時機。由於從客觀上講,技術性壁壘會阻礙一部分企業的通過,進而增加了利潤和減少了競爭者,從新洗牌了市場份額,倘若我國的企業可以多多地探究自身的原因,把握住機會,注重質量的提高,從本質上實現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突破,那麼就會大大地有利於我國企業的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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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目前中國農產品的貿易保護措施具體有哪些?
中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程國強 2003-04-30
內容提要:中國農產品出口如何突破發達國家以質量、衛生和技術標准等為借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是目前亟待解決的戰略問題。本文系統分析了中國農產品出口所面對的主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WTO有關技術性貿易壁壘的規則,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影響的特徵和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初步建議。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壁壘(TBT)、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SPS)、世界貿易組織(WTO)、農產品貿易爭端
中國的肉類、蔬菜、水果等勞動密集型產品,由於具有較強的比較優勢,曾經被業內人士預期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具有巨大的出口潛力,但今年以來這些產品卻頻頻遭遇技術壁壘,出口形勢嚴峻。如年初浙江舟山凍蝦仁因檢查出極微量的飢者氯黴素被歐洲公司退貨索賠;歐盟獸醫委員會還宣布禁止從中國進口蝦、兔和家禽肉等動物源性食品;日本對從中國進口的蔬菜實行批批檢驗的苛刻檢驗措施;中國出口歐盟的蜂蜜又被以「抗生素超標」為由遭到「封殺」,隨後,日本、加拿大、美國等也加強了對中國蜂蜜的檢驗。如何突破發達國家以質量、衛生和技術標准等為借口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使中國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轉變成競爭優勢和出口現實,是目前亟待解決的戰略問題。
一、什麼是「技術性貿易壁壘」?
所謂技術性貿易壁壘(Technical Barrier to Trade,簡稱TBT),是指進口國採取強制性和非強制性的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以及動植物產品檢驗檢疫措施、商品包裝標簽及標志和環境要求等,對爛腔薯其他國家的農產品進入該國市場形成貿易限製作用。
這些對農產品貿易產生限製作用的技術性措施,原本是為了保護國家經濟安全,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護環境,防止經濟欺詐行為。但長期以來,技術性貿易壁壘被一些實行農業貿易保護主義的國家所利用,使國際農產品貿易環境日趨惡化。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之所以在最近幾年越演越烈,主要有三個原因:
第一,90年代中期以來,國際上發生了一系列震驚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如肆虐歐洲的二惡英污染畜禽飼料、比利時可口可樂污染、法國的李斯特菌污染熟肉罐頭、日本「O-157」和雪印牛奶金葡萄菌污染、橫掃歐洲的瘋牛病、口蹄疫等,形成嚴重的食品安全信任危機,許多國家因此而制定了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法規,對進口農產品的質量衛生要求更加苛刻。
第二,WTO烏拉圭回合談判以來,農產品關稅、非關稅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WTO規則的約束,但發達國家並未因此而開放國內農產品市場,而是籍食品安全問題,利用動植物衛生檢測檢驗技術措施設置障礙,抬高進口門檻,國際農產品競爭已從過去單純的關稅、非關稅措施,轉向以技術性貿易壁壘為主的限制政策和措施。
第三,世界經濟低迷和一些發達國家國內農業問題的政治化,使農業貿易保護主義抬頭,技術性貿易措施成為發達國家農業保護的最有效手段。有關研究估計,70年代在國際貿易的非關稅壁壘中,約有10-30%是技術性貿易壁壘。但90年代以來,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經超過50%。
二、主要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
根據日本、歐盟、美國等發達國家針對農產品實施的技術性貿易措施情況看,中國農產品出口面對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主要體現在嚴格的檢驗、檢疫、認證、標准手段和措施上,大致可分為四種情況:
1.食品安全、動植物衛生檢驗檢疫法規。發達國家都制定了完整的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標准體系。這些法律既規范著國內農產品生產加工,同時也將不符合標準的國外產品擋在了國門之外。如針對90年代中期頻發的食品安全危機,歐盟於2000年1月發表了《食品安全白皮書》,提出80多項保證食品安全的計劃,要求食品衛生責任首先由生產方承擔,食品從飼料開始,經過農田到餐桌的整個鏈條都要保證安全。美國則有《食品、葯品、化妝品法》、《公共衛生服務法》等,對進口農產品的認證、包裝、標識及檢測、檢驗方法作了詳細的規定,美國食品葯物管理局(FDA)每月扣留的進口商品高達3500批。美國於1997年12月在食品加工中引入「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管理體系,禁止進口未實施HACCP的水產品和肉類食品,要求所有對美國出口的水產品、肉類產品企業必須獲得HACCP的認證資格。歐盟、加圓明拿大、日本、澳大利亞和韓國都認可採用HACCP體系。日本依據《食品衛生法》、《植物防疫法》、《家畜傳染病預防法》對入境的農產品及食品實行近乎苛刻的檢疫、防疫制度。對於植物檢疫,凡屬日本國內沒有的病蟲害,來自或經過發生該病蟲害國家的寄生植物和土壤均嚴禁進口。作為食品或食品原料的動植物、農產品還需要接受衛生防疫部門的食品衛生檢查。對於強制性檢查食品要逐批進行百分之百的檢驗。對不同時間進口的相同商品,則規定每次須檢驗,而對日本國內同類產品只需一次性檢驗即可。目前中國蔬菜出口正遭遇此類限制。
2.質量標准、食品標簽和包裝要求。目前發達國家仍然在不斷升級質量檢驗標准,檢測項目也越來越多。如日本對中國大米要求進行檢測的指標,已經由1993年的20多項,增加到目前的123項,而且要求在14天內完成。食品標簽和包裝也是重要的市場准入工具,如美國是世界上食品標簽要求最嚴格的國家之一,食品標簽多達22種,且逐年修訂補充。美國要求所有包裝食品應有食品標簽,強化食品還要有營養標簽,必須標明至少14種營養成分的含量,據估計,僅此一項就使美國加工企業每年多支出10.5億美元,顯然中國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無力負擔這一費用。
3.環境保護和動物福利要求。發達國家制定了一系列環境保護法規,對進口農產品形成了通常所說的「綠色壁壘」。綠色壁壘主要包括國際和區域性的環保公約、國別環保法規和標准、檢驗和檢疫要求、綠色包裝與標簽要求、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等自願性措施、生產和加工方法及環境成本內在化要求等。如1995年4月,發達國家要求實施《國際環境監查標准制度》,要求產品達到ISO9000系列標准體系,還要求使用「綠色環境標志」,如德國的「藍天天使」、日本的「生態標志」和歐盟的「歐洲環保標志」等。動物福利問題則尤其為歐盟所重視,如雞場飼養密度,一般為每平方米12隻,歐盟提出只能養10隻,理由是密度太大,雞會感到不「舒適」。而這將增加雞的養殖成本,無形中也成了貿易壁壘。
4.新技術發展過程中產生的安全問題。最典型的就是轉基因食品的安全問題,這一直是國際爭論的焦點。美國由於占據轉基因技術的制高點,對轉基因食品的推廣持積極態度,而歐盟和日本等國家則堅決反對,由此也引發了有關轉基因農產品進口管理措施的討論。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呈日益升級的趨勢。如日本農林水產省最近宣布,自2003年起在日本全國推行「大米身份認證制度」,即凡進入日本國內市場的大米必須標明品種、產地、生產者姓名和認證號碼等,否則不允許銷售。「大米身份認證制度」推行之後,日本各地又對新制度「層層加碼」,把認證范圍推廣到蔬菜,要求凡市場上銷售的本地蔬菜都必須有認證標志。這樣下去,日本遲早會對進口蔬菜採取同樣的身份認證制度。這對中國蔬菜等農產品來講,今後進入日本市場將更趨困難。
三、技術性貿易壁壘與WTO規則
由於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表面上是為了保護人類以及動植物的健康和安全,因此它具有合理性、隱蔽性、復雜性和靈活性等特徵,使日本、歐盟和美國等發達國家能夠規避有關國際規則的約束,廣泛而高頻度地使用。正是因為如此,近年來國際農產品貿易爭端已從一般形式的貿易戰逐步轉變為損害更加嚴重的技術性貿易戰,發達國家籍此動輒宣布封殺其他國家的農產品。發達國家名目繁多且不斷升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已成為目前農產品貿易爭端的主要領域,嚴重製約國際農產品貿易的發展。
目前WTO框架中,《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TBT協定)和《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SPS協定)是專門針對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多邊協定,與此同時,GATT第20條一般例外與第21條安全例外、《原產地協定》、《農業協定》、《補貼與反補貼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協定》(TRIPs)、《裝運前檢驗協定》等也與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有關。WTO新一輪談判中的《貿易與環境》、《貿易便利化》、《貿易與投資》等議題也將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問題。
TBT協定和SPS協定是WTO關於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基本規則。實施《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主要目的在於,消除不合理的技術性措施,減少國際貿易壁壘;通過制定多邊規則,指導各國制定、採用和實施被允許採取的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努力保證這些措施不構成歧視,不形成對國際貿易不必要的障礙;鼓勵採用國際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WTO《TBT協定》的基本規則為:第一,各國應盡量採用國際標准。要求有關技術法規、標准、合格評定程序,應以國際標准化機構制定的國際標准、准則或建議為基礎,它們的制定、採納和實施均不應給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礙。如國際標准化組織(ISO)、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國際獸醫組織(OIE)等組織制定的相關標准。第二,在涉及國家安全、防止欺詐行為、保護人類健康和安全、保護動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保護環境等情況下,允許各國實施的標准超出國際標准,但必須提前向WTO通報;第三,各國認證制度相互認可,應以國際標准化機構頒布的有關標准作為制定本國技術性措施的基礎;第四,實施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第五,貿易爭端進行磋商和仲裁,遵守WTO《關於爭端處理規則和程序的諒解協定》。
《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定》的主要目標是防止各國的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對國際貿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極影響,並防止各國濫用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搞貿易保護主義。按照SPS協定宗旨,各國有權採取「保護人類、動物及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措施,在必要時,可以採取限制貿易措施,但需要遵循三項原則:第一,科學證據原則。SPS協定規定,各成員有權採取為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但必須以科學的依據為標准,也允許各國採取的措施高於國際標准、指南和建議,但這些措施必須以科學為依據。第二,風險評估和適度保護原則。SPS協定允許各國在風險評估基礎之上,根據本國可承受危險程度,制定本國的標准和規則,同時還須考慮國際組織制定的風險評估技術。要求各國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考慮可獲得的科學證據、加工與生產方法,相關生態和環境條件等因素。第三,國際協調原則。SPS協定要求各國採取的衛生或動植物檢驗檢疫措施應該依據國際標准、准則和建議,並應盡可能參與相關的國際組織及其附屬機構,以促進在衛生和動植物檢疫方面的國際協調。這些組織包括,保護食品安全性的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保護動物健康的國際獸醫組織(OIE)和維護生物多樣性的《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秘書處三個國際性組織。SPS協定認為如果採用國際標准,那麼就可將其視為該標准符合GATT1994有關規定。
顯然,WTO的TBT協定和SPS協定實際上規定,只要是為了保護人類和動植物生命健康的安全、保護環境的安全、防止經濟欺詐,所採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和法規即使超出國際標准,也是合理的。目前發達國家利用此設置了名目繁多、苛刻的技術性貿易壁壘,表面上基本都符合TBT協定和SPS協定的條款,但實際上則成為許多發展中國家最難逾越的貿易壁壘。如僅2001年,WTO就收到671件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的通報,其中與農產品相關的通報143件,佔23%(僅次於機電產品的31%)。動植物衛生檢疫通報772件,其中,美國通報238件(佔30.8%),紐西蘭11件(佔14.4%),歐盟46件(佔6%)。這些新提出的技術性措施,對國際農產品貿易將產生深刻影響。因此,現有的WTO規則,還難以有效解決技術性貿易壁壘對農產品貿易的限制和因此而引發的貿易爭端。
據WTO統計,自1995年WTO協定生效到2001年,WTO受理的農產品貿易爭端案件共97起(佔全部爭端案件的40.2%),首當其沖的是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爭端,達14起(佔14.4%)。
四、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
近年來,技術性貿易壁壘已直接使中國農產品出口遭受巨大損失,其擴散效應造成的間接損失更是難以估計。據統計,2001年中國約有70多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影響,而且2002年以來呈增加趨勢。由於歐盟自2002年初開始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和水海產品,導致2002年上半年中國水產品出口下降70%以上,僅浙江一個省2002年一季度就因此減少農產品出口1億美元。美國食品葯物管理局僅在2002年1月到3月就扣留中國沿海地區農產品累計896批次。2002年1-7月,中國對日本出口的活鰻同比下降23%,凍雞下降41%,保鮮蔬菜和暫時保藏的蔬菜分別下降了20%和29%,鴨肉去年出口4668噸,今年該數字為零。與其他貿易限制措施不同,技術性貿易壁壘最大的特點就是具有隱蔽性,一旦出現限制,影響巨大,而且損失很難避免。具體而言,技術性貿易壁壘對中國農產品出口的影響有如下特點:
1.受影響農產品范圍廣,直接挑戰中國農業結構調整戰略。從水產品、禽肉等動物源性農產品,到茶葉、花生、蔬菜等植物產品、加工產品,幾乎所有具有比較優勢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均面臨技術性貿易壁壘的限制,由此嚴重影響中國發揮比較優勢、對農業結構進行戰略性調整的部署,增加了農民增收的困難。
2.擴散效應顯著。發達國家如歐盟、日本和美國對中國農產品出口實施限制,容易擴散到其他出口市場,形成連鎖反應。2001年6月,韓國單方面宣布從中國進口的鴨肉中發現禽流感,日本政府僅據韓國片面情況,宣布暫停進口中國禽肉產品,此後,其他國家紛紛採取類似措施,限制中國禽肉出口。直到2001年8月7日,日本政府才正式宣布恢復從中國進口禽肉及其製品,而中國出口企業因此已經遭受巨大損失。
3.具有歧視性。一些國家採取的措施往往高出國際標准,有的以設備能檢出的最低限為准,有的專門針對中國產品。如日本在農葯獸葯殘留方面對中國肉雞產品實施歧視,檢測克球粉時,要求中國產品達到0.01ppm,而對美國等其他國家的產品只要求達到世界衛生組織0.05ppm的標准。
4.使用頻率高,實施時速度快,取消時則需較長時間,而且形式多樣、理由多變,防不勝防。有些發達國家經常找借口先實施暫時禁令,使中國企業失去市場,經中國艱苦努力後才同意開放市場,但不久又設法尋找新的理由,重新關閉市場。如中國過去對歐盟出口肉雞產品較多,但自1996年8月1日起,歐盟以中國禽肉生產不符合其衛生檢疫標准為由,禁止中國凍雞肉進入歐盟市場,致使中國每年損失1億多美元。在中國禽肉被禁期間,巴西、泰國等凍雞出口國填補中國在歐盟的市場分額,如1996年歐盟從巴西、泰國進口的禽肉只有3000噸,到2001年已達到40萬噸。直到2001年5月25日歐盟才對上海和山東等地區的14家企業開關,要求每批出欄的雞不少於15萬只,不得並群等,並要求對出口禽肉進行新城疫檢測。由於歐盟只認可北京和上海2家檢測實驗室,這2家實驗室即使滿負荷運轉也難以完成檢測任務,而且檢測費用較高(每次約3000美元),檢測周期需要30天,導致企業生產成本大幅度增加。2002年初,歐盟又以中國出口的禽肉、龍蝦製品農葯殘留及微生物超標為由,全面禁止中國動物性源食品進口,市場又被重新關閉。
五、中國農產品如何突破技術性貿易壁壘
中國農產品出口越來越遭遇技術壁壘的影響,除了上面所說的問題外,與自身存在的質量、標准等問題也分不開。長期以來,中國在農業生產上是要解決吃飯問題,追求農產品的數量,考慮農產品質量和標准不足。過去的生存性農業現在要轉向市場、競爭性農業,要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沒有與之相適應的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檢測檢驗手段、質量控制體系。如目前對農產品的檢驗檢疫管理體制,內檢和外檢是分開的,相互難以協調,不能發揮檢驗檢疫、質量監控的整體功能。與此同時,國內農產品在生產、流通和質量安全管理上確實與國際市場要求存在較大差距,不具備參與國際競爭的內在優勢,迫切需要扭轉這種不利的狀況。從政府角度看,當務之急應解決下述問題:
1.改革食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有效的食物安全控制系統,通過行政部門,監督檢驗部門和分析實驗室,對食物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的全過程的安全性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管理、執法,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2.建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體系,加快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以及配套法規的規章的起草,依法管理農產品生產經營和進出口,監督農產品質量,制定無公害食品生產和消費的政策。
3.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保證體系,包括農產品質量安全標准體系、監督檢測檢驗體系、論證體系、執法體系、生產技術推廣體系和市場信息體系。
4.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出口支持和服務體系。對畜牧、水產、水果、蔬菜、花卉、煙草等出口產品的衛生安全現狀進行全面調查,結合中國實際,制訂新的衛生安全標准,發布供出口企業參考的國際標准。
5.針對目前中國農產品出口存在經營分散、規模小、低價出口、無序競爭嚴重等問題,抓緊建立和完善農產品出口行業商會、協會與中介組織進行協調管理,加強自律機制。
6.加大談判力度,一方面要利用現有WTO機制,要求主要進口國取消不合理的技術性限制措施。另一方面,要積極參與WTO新一輪多邊貿易談判,建立嚴格、公平合理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動植物衛生檢疫新規則,約束發達國家越來越泛濫的技術性限制措施,為中國農產品出口營造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
對於企業來講,應該在努力提高農產品質量、建立符合國際市場標準的生產加工體系的前提下,積極採取多種渠道來突破壁壘。應考慮實施下述戰略:
1.技術創新、產品升級戰略。中國畜禽產品出口主要以生鮮產品為主,深受進口國檢疫措施的影響,國內一些企業在提高產品技術含量的基礎上,嘗試把生鮮產品改為熟製品,不僅提高了產品的附加值,而且避開了苛刻的檢疫限制。
2.市場多元化戰略。由於各國對進口農產品的檢測標准不一,一些出口企業除了花大力氣提高農產品質量外,還需努力開拓新市場,形成市場多元化格局,避免了由於某一個國家市場關閉而導致企業陷入困境。
3.走出去戰略。企業還應考慮通過勞務輸出、技術輸出、境外投資等多種方式,實施「走出去」戰略,避開技術壁壘,在消費國就地生產、加工農產品,讓「銷地」變「產地」。
6、國際知識產權壁壘對發展中國家貿易發展的影響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於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製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 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 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並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並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於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於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於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 利用專利、標准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 世紀70 年代末80 年代初才開始產生並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並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範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佔領中國國內市場,並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於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於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後———再引進———再落後」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於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於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於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於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於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准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採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 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後,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 轉變觀念並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並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於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後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於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科技以人為本。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7、WTO的基本規則
WTO作為全球性性的組織,有很多 規則:
涉及國際貿易的IPPC植物檢疫原則 [農業]
關貿總協定或世界貿易組織保障列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配額管理的主要方法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削減承諾下出口補貼的類型 [農業]
GATS《第2條豁免清單》 [服務貿易]
GATS《關於第2條豁免的附件》 [服務貿易]
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 [動植物衛生檢疫]
WT0貿易相關知識產權保護(TRIPS)的基本規則
國際技術貿易與知識產權保護法律
WT0《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基本規則
世貿組織不是自由貿易組織
WT0關於服務貿易的基本規則
WTO的基本原則
關稅及關稅碰隱減讓
減讓表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WTO保障措施詳解 [保障措施]
WTO各類文件的標志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三)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二)
WTO農業貿易常用術語(一)
中歐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中美世貿雙邊協議文本摘要
WTO反傾銷協議概述 [反傾銷]
《中美雙邊貿易協議》的主要內容
《中美雙邊貿易協定》中與農業有關的內容 [農業]
中國「入世」農業談判的基本情況 [農業]
WTO與中國的農產品貿易承諾 [農業]
WTO對農產品貿易自由化的規定 [農業]
小資料2: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及實踐 [反傾銷]
小資料1:傾銷與反傾銷 [反傾銷]
知識產權協定的主要內容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WTO的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貿易爭端解決機制]
國營貿易與國有貿易企業
烏拉圭回合中的知識產權談判 [貿易相關知識產權協議]
農改行產品協定的主要內容 [農業]
烏拉圭回合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紡織品和服裝協定 [紡織品]
多種纖維協定 [紡織品]
政府采購准則 [政府采購協議]
原產地原則 [原產地原則]
貿易政策審議 [貿易政策審議]
進口許可證程序協議 [進口許可證]
世貿組織成員的加入和退出 [入世程序]
補貼與反補貼協議 [補貼與反補貼稅]
緊急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協議 [保障措施]
何謂灰色措施 [保障措施]
WTO vs GATT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GATT的歷史局限性 [關稅和貿易總協笑殲廳定(GATT)]
關貿總協定在推進自由貿易方面獲得的成果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貿總協定歷屆多邊貿易談判的內容和協議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的產生 [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
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 [貿易相關投資協議]
服務貿易的分類 [服務貿易]
服務貿易的概念 [服務貿易]
技術貿易壁壘協議 [技術性貿易壁壘]
海關估價協議 [海關估價]
烏拉圭回合以前的農產品談判 [農業]
反傾銷協議 [反傾銷]
建議去相關網站查尋
參考資料:http://www.mytrade.com.my/rulesregulations/wtorulesandguides.htm
8、什麼是WTO
WTO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縮寫。
、什麼是WTO/TBT協定?
WTO/TBT協定是世界貿易組織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of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的英文縮寫。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又稱標准守則,它對各成員在國際貿易中制定、採用和實施的技術法規、標准及合格評定程序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
2、WTO/TBT協定是如何產生的?
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各國實施的技術法規和標准各不相同,差異較大,給生產者和進出口商造成困難,甚至形成了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各成員普遍認為有必要制定有關規則,以約束大家的貿易行為。在「東京回合」談判期間,由GATT貿易交涉委員會多邊貿易談判工作組的標准小組,具體負責《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即《標准守則》的起草工作。經過反復討論、協商,最終就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制定與實施,以及解決爭端等問題達成一致,並於1979年4月簽署了《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自1980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此協定又稱為《標准守則》,簡稱TBT協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TBT協定已經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的各項協定中最重要的協定之一。
3、WTO/TBT協定包括哪些基本內容?
WTO/TBT協定共分為六個部分,十五條,一百二十九款和三個附件。其基本內容包括:
①序言、總則
主要闡述了該協定的目的、宗旨及適用范圍。
②技術法規和標准
規范了各成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制定、採用和芹搜實施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行為。各成員在制定技術法規、標准方面應以國際標准為基礎,否則必須在文件的初期階段進行通報。
③符合技術法規和標准
規定了各成員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機構和國際及區域性組織制定、採用和實施合格前跡評定程序的行為。其原則是:採用通用的國際規范;盡可能承認其他國家的認證結果;積極參加國際和區域性的合格評定活動。
④信息和援助
要求各成員設立國家級WTO/TBT咨詢點,代表政府按規定開展通報咨詢工作。對其他成員提出的請求給予技術援助。對發展中國家成員提供特殊和差別待遇。
⑤機構、磋商和爭端解決
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就協定執行中出現的有關事項進行磋商,並負責解決爭端。
⑥最後條款
要求各成員在加入WTO時,對執行WTO/TBT協定做出承諾。未經其他成員的同意,不得對執行本協定的任何條款提出保留。
附件1:嫌悔歷本協定中的術語及其定義。
附件2:技術專家小組。
附件3:關於制定、採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
4、《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宗旨是什麼?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定》的宗旨是:為防止和消除技術性貿易壁壘,避免技術法規、標准以及合格評定程序給國際貿易帶來不必要的障礙,使國際貿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技術法規、標准、合格評定程序以及標簽、標志制度等技術要求方面開展國際協調,遏制以帶有歧視性的技術要求為主要表現形式的貿易保護主義,最大限度地減少和消除國際貿易中的技術壁壘,為世界經濟全球化服務。
5、WTO/TBT協定的目標是什麼?
WTO/TBT協定的目標是:
①發展國際貿易;
②規范各成員制定、採用和實施技術法規、標准和合格評定程序的行為;
③消除國際貿易中不必要的技術壁壘。
9、什麼是TBT通報量?
TBT通報量指的是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
TBT協議是TBT協議的簡稱。它是世界貿易組織管轄的多邊貿易協定,是在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同名基礎上修改和補充的。它由前言、15篇文章和3個附件組成。
主要條款包括總則、技術法規和標准、遵守技術法規和標准、信息和協助、機構、協商和爭端解決、最後條款。
該協定適用於所有產品,包括工業產品和農產品,但涉及衛生和植物檢疫措施。它受《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定》的管制。政府采購單位制定的采購規則段廳不受本協議約束。
(9)wto知識產權貿易壁壘通報擴展資料:
《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附件1為《本協議下的術語及其定義》,對技術法規、標准、合格評定程序、國際機構或體系、區域機構或體系、中央政府機構、地方政府機構、非政府機構等8個術語作了定義。
附件2是《技術專家小組》。附件3是《關於制定、採用和實施標準的良好行為規范》,要求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納纖中央政府。
地方政府和非政府機構的標准化機構以及區域性標准化機構接受該《規范》,並且使其行為符合該洞燃仿規范。協議規定設立技術性貿易壁壘委員會負責管理、監督、審議協議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