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制度
1、民法典侵權責任編釋義
法律分析:《民法典》在第七編中對侵權責任進行了詳盡解釋。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屬於民事基本法律制度。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以侵權責任法為基礎,總結實踐經驗,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對侵權責任制度作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與侵權責任法相比,侵權責任編主要發展和創新有以下幾點:完善賠償規則,充分保障人民權利。明確行為規范和裁判規范,促進公平正義。緊跟時代發展,回應時代需求。直面百姓關切,解決實踐難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編 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至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2、民法典侵權責任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侵權責任司法解釋 :侵權責任制度的基本作用,一是保護被侵權人,二是減少侵權行為。規定了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益被侵害構成侵權時,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制度的作用,可從多個角度闡述,有保護被侵權人的作用,有減少侵權和糾紛的作用,還有預防侵權行為及侵權後果發生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過錯侵權責任和無過錯侵權責任的內容
法律分析:1、過錯責任亦稱「過失責任」。「無過錯責任」的對稱。民事責任制度的一般原則。行為人只對其主觀上有過錯的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若主觀上並無過錯,即使行為已致人損害且具有違法性,亦不負民事責任。在早期民法里,曾普遍實行「結果責任」原則,即只要客觀上有致人損害的事實存在,就須承擔民事責任。隨著社會觀念的轉變,人們意識到,只有對那些主觀上對其行為的損害後果抱有惡意或不予以注意的人予以制裁,才是公正合理的。因此,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惡意或疏忽,是該行為人應否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觀構成要件。過錯責任原則最早產生於羅馬法中,後來發展成現代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包括故意或過失兩種狀況。行為人預見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損害後果,但仍然希望或聽任其發生的心理狀態,為故意; 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應該預見而沒有預見到,或雖預見到了但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狀態,為過失。判斷行為人是否應該預見,應在普通人的一般認識水平上,結合行為人本身的具體情況以及行為時的具體環境予以確定。民事責任中,一般不問行為人主觀上為故意還是過失,均應對其行為的後果負責; 但在數人共同過錯致人損害,或行為人與受害人都有過錯時,過錯程度的不同,是分擔民事責任大小的依據。2、無過錯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法律責任的一種。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及其所造成的損害在主觀上沒有過錯(故意或過失)的情況下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伴隨近代科學技術和工業大生產的發展而產生。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速發展,危險增加,事故和公害增多,而要證明侵害人有過錯往往有困難,尤其是大型危險性工業的興起,隨時可能給他人造成損害。為了保障社會安全和人體健康,約束和預防事故的發生,世界各國陸續在民事立法、經濟立法和行政立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4、侵權責任糾紛舉證責任是如何規定
法律分析:舉證責任,又稱「舉證的必要」。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提出的主張中須確認的事實依法負有的提出證據的義務。依現代各國民事訴訟制度,舉證責任根據證明對象由雙方當事人分擔,適用「誰主張,誰舉證」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民法典關於侵權責任法規定
民法典侵權責任編一共95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條 在公共場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繕安裝地下設施等造成他人損害,施工人不能證明已經設置明顯標志和採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窨井等地下設施造成他人損害,管理人不能證明盡到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8月27日,備受社會關注的民法典各分編(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這是民法典編纂工作的重要一步,是我國民事立法中的一件大事。
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害他人權益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編在總結侵權責任法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針對侵權領域出現的新情況,吸收借鑒司法解釋的有益做法,對侵權責任制度作出了必要的補充和完善。
侵權責任法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實踐中,該規定因裁判標准不明導致適用范圍過寬,社會效果不是很好。為進一步明確該規則的適用范圍,統一裁判尺度,草案將侵權責任法規定中的『根據實際情況』修改為『依照法律的規定』。
草案擴大了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范圍,增加規定,故意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品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比如,有人故意將他人唯一的結婚照撕毀,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這種情況就可以考慮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5)侵權責任制度擴展資料]
據了解,實踐中,無償搭乘引發的損害賠償問題爭議較大,為了既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又鼓勵大家助人為樂,草案規定,無償搭乘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機動車駕駛人賠償責任。
為落實「對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責任者嚴格實行賠償制度」的要求,和「要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的決策部署,草案規定侵權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損害生態環境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草案還明確了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和賠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