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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公式

發布時間: 2023-04-29 18:53:16

1、依照本國著作權法,公式

法律主觀:

著作權法國籍原則是如何鬧喊體現的我國著作權法對具有本國國籍的作者的保護是基於作品的完成,不論其是否發表,而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則要求不論其作品是否已經出版。這里的「發表」和「出版」含義不同。根據規定,「發表」是指將作品通過任何方式(包括口頭宣讀、演唱)公之於眾。而「出版」的含義,是指「作品的復制、發行」。出版是指以物質的形式復制和向公眾提供可以閱讀和通過視覺知悉的作品的復製品。出版是指將作品的復製件以滿足公眾合理需要的方式發行。並明確指出,戲劇、音樂戲劇或電影作品的表演,音樂作品的演奏,文學作品的公開朗誦,文學或藝術作品的有線傳播或廣播,美術作品的展出和建築作品的建造都不構成出版。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出版」含義比「發表」的窄,如口頭誦讀一首未公開的詩歌,屬於作品的發表,而不構成作品的出版。著作權法的法律制度:著作權,又稱作者權或版權,它是人們對文學、藝術及科學技術傷口的一種專有權利,是對人類智力成果予以法律保護的方式之一。著作權與工業產權共同構成知識產權。這里的著作權與版權系同一含義。許多國家的有關法律及保護著作權國際公約中使用的都是"版權"一詞。版權最早是指出版權,即主要是指出版商的權利。經過歷史的演變,版權從出版權中分離出來並具有了今天的含義,成為作者的權利。中國《著作權法》即規定,"本法所稱的著作權即版權。"著作液手野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大類。人身權是指與作者本身密不可分的權利,又稱精神權利。它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財薯碧產權是指作者對於自己所創作的作品享有使用和獲得報酬的權利,也稱經濟權利。它是指以復制、表演、廣播、出租、展覽、發行、放映、攝制、信息網路傳播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2、著作權三種許可使用方式

法律主觀:

著作權的法定許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對未經他人許可而有償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行為依法不認定為侵權的法律制度。著作權的法定許可是對著作權人權利的一種限制措施。著作權的法定許可規定使用人事先不必徵得著作權人許可,即可使用其作品,但事後必須支付法定的報酬。

法律客觀:

因著作權許可使用而設立的合同叫許可使用合同,它也是一種民事合同,故同樣應該遵循《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另外,《著作權法》還對許可使用合同的主要條款及其他相關內容作了一些特殊規定,現歸納如下:1、合同形式關於合同的形式,《著作權法》未作特殊要求,因此,當事人可以既可以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採用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不過,《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3條作了一些限制,「……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2、權利內容權利的內容解決許可使用的權利種類和效力性質問題。這是許可使用合同中最關鍵的一部分條款。其中權利的種類一般是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對各項權利的定義來確定的,但是,當事人之間出於更進一步精確化的需要(或者由於對著作權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採用雙方具有共識並且符合行業慣例的方式來界定權利的名稱和內容。至於效力性質是指許可協議賦予被許可人針對他人使用行為的排除力,即使用權的專有性質。《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第2項區分為專有使用權和非專有使用權。專有使用權意味著被許可人一方獲得授權,其他任何人不得為同樣的使用,著作權人(即許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專有使用權則相反,被許可人不得排除他人的使用。這意味著著作權人還可以以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他也可以許可第三人使稿頌用。通說認為,經許可獲得非專有使用權的人不得再將其權利轉讓或者許可給他人,至於獲得專有使用權的人能否再許可或者轉讓其權利,存在不同的見解。《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4條規定:「……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3、時間、地域范圍時間、地域范圍是進一步定義被許可的使用權效力范圍的重要因素。法律對此沒有特別的限制,通常由當事人根據需要自由約定。著作權許可使用的期間一般以5至10年較為常見,永久性的許可使用比較少見。在後一種情況下,被許可方獲得的使用權在著作權剩餘保護期內一直有效,如果使用權是專有的,則和權利轉讓的效果區別不大。至於許可使用的地域范圍和作品的使用方式有密切的聯系,一般是以一個國家為界限,但是,對一些權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劃分,例如表演權可以限制在一個小縣城的范圍,播放權可以限制在一定的城市。但是,應該注意,避免通過該條款形成對市場的分尺搏割,造成對自由競爭的危害。例如,國內圖書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為界限(台灣、香港和澳門地區除外)分別許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4、使用費使用費是著作權人最主要的收益,合同中應該對其標准和支付方式加以明確的規定。當然,在少數情況下著作權人可能更看重的是非經濟的利益,因而會放棄使用費,甚至對被許可方提供經費上的補貼,例如為發表學術論文而支付版面費。使用費的標准由當事人根據市場行情約定,可以參考國家版權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准支付;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執行上述機關制定的標准如今,常見的使用費標準是稿酬制和版稅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國始於上個世紀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門為作品使用制定的統一的付酬標准。鍵困鄭稿酬制具有一定的計劃經濟色彩。稿酬一般分為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書刊基本稿酬的計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額×全文千字數。印數稿酬一般按千冊計算,每千冊約付基本稿酬的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時便付清,它與出版的圖書的定價無關,也不受作品實際銷量的影響。至於版稅制是指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按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銷售所得的一種計酬方式。版稅是著作權人應獲得的收入。在著作權人要求的情況下,版稅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時支付,但是它往往僅是部分預支。版稅的最終數額取決於作品的實際出售結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稅稱出版版稅,它的計算公式是:出版物定價(或零售價)×出版物銷售量(或印刷量)×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音樂、戲劇作品演出版稅稱上演版稅,其計算公式是:票房收入×一定的百分比(版稅率)。其中版稅率由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協商確定。它取決於作品的性質、版次、暢銷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種因素。從目前的國際慣例來看,出版版稅率一般在5%-20%之間。顯然,相對於稿酬制而言,版稅制更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能更好地協調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利益。5、其他完整的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還包括許多具體的內容,例如作品名稱、主體身份、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擔保以及對他人侵權行為的追究等等。如同轉讓合同一樣,當事人應當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就有關事項達成盡可能詳盡、公平的條款。6、合同的解釋同轉讓著作權的情形一樣,在著作權許可業務中著作權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對他作了傾斜性保護。例如《著作權法》第26條規定,合同中未明確許可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另一方當事人不得行使。這表明被許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明確提到的方式使用作品,需要著作權人的重新確認。例如,以電子出版物的形式使用作者的作品。由於此種方式在目前對絕大多數作者而言仍然是不曾預料到的,故非經作者許可即為侵權。又如,未經作者另外授權,獲得圖書出版權的國內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體字版本。當然,上述原則也不能絕對化。因為,有時合同中常常省略了一些當事人覺得理所當然的內容。這時一旦雙方事後發生爭議,應結合締約時的實際情況並參考行業慣例對合同作出客觀公正的解釋。

3、誰有著作權法的相關資料

《著作權法》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中國的著作權制度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著作權一般被習慣稱呼為版權,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見第五條): (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二)時事新聞; (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香港的版權制度
香港法例 第528章為版權條例。版權條例第183條規定,政府享有所有香港法例的版權。 根據香港法例,任何人藏有侵權物品作業務用途(包括售賣、發布、出租、在企業或機構使用)屬於犯罪,可被入獄四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萬港元。而為業務目的,藏有製造侵權物品的器材,可被入獄八年及每項侵權物品罰款五十萬港元。過去十年來,有不少人因為發布或售賣侵權物品而被判入獄。 在香港,侵犯版權是嚴重的情形,香港的國際聲譽因此受損。盡管香港政府不斷提高侵權的刑罰,在過去十年來,盜版情況未能徹底解決,於1995年至2000年期間,售賣盜版物品(特別是電腦軟體、音樂和電影光碟)的店鋪成行成市,之後因為香港執法部門的掃盪行動和互聯網的非法下載興起,售賣盜版物品的店鋪有所下降。 香港政府為打擊企業上的侵權行為,於2001年4月1日開始,凡在知情情況下,在業務上使用盜版物品(包括軟體、音樂、錄像),無論僱主及雇員,屬犯罪行為。多年來,有數間公司東主因為在業務過程中使用盜版軟體而被判罰款或緩刑。雇員可以以侵權物品由僱主提供作免責權,但雇員如果在知情下,管理或安裝侵權物品,或在家居電腦中使用侵權物品作業務工作,仍屬犯罪。 由於當時香港經濟處於低迷,而且軟體業一直被微軟所壟斷,所以引起了不少回響。法例生效前,有搶購正版軟體的現象,軟體售價亦一度提高,引起了中小企業的不滿,微軟和其他軟體公司受壓後,答應為中小企業提供優惠。同時,自由軟體(包括GNU/Linux操作系統和基於的文書軟體)因條例生效而受到重視。 香港政府在2007年開始草擬修改版權條例,使條例正式擴大應用至互聯絡侵權行為,目前仍在咨詢階段。 台灣於2003年實施類似的條例。
澳門的著作權制度
澳門第43/99/M號法令就是規范著作權的法令。該法令第六條官方作品規定: 一、官方作品不受保護。 二、官方作品尤其指協約文本、法律及規章之文本、各當局所作之報告或決定之文本,以及該等文本之譯本。 三、如在上款所指之文本中包括受保護作品,則有關之公共機關得在其職責范圍內使用該受保護作品,而無須經作者同意,且不因該使用而給予作者任何權利。 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它是按法律自動產生的。一旦侵犯將會受到法律的處理和巨額的賠償金!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侵犯哦! 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家版權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中國軟體產業發展,增強中國信息產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體登記,並對登記的軟體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體著作權登記、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體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體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體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家版權局主管全國軟體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家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體登記機構。 經國家版權局批准,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體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體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體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體。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體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體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體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體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體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體上開發的軟體,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體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線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啟封。 第十四條 軟體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准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體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制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准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掛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體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准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體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體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體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家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決;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體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體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體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體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體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體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體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體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准由國家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向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4、數學公式受著作權法調整嗎

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不適用於公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五條 本法不適用於:(一)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二)單純事實消息;(三)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5、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法律主觀:

在我國,有很多法律法規,針對不同領域有不同法律效力,比如在一些文學、藝術上面,為了保障這些作品獨創性不被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有了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可以是漢文、少數民族文字、盲文,也可以是外文,符號不僅僅指文字,還指速記、電訊、數字、點字等。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此類作品並沒有形成虛缺州書面文字,是作者將自己的思想和情感直接或通過一定的儀器設備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公眾進行口頭語言表達所產生的作品。但平時生活中的閑談、交流、會話等不夠成口述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以旋律、節奏和聲等進行組合,用樂譜或者歌詞相結合的方式表達作者的思想感情。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戲劇作品受保護的是指該戲劇的劇本等,而不是演出的戲。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與戲劇作品相似,曲藝作品受保護的是該曲目說唱的腳本,而不是說唱。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建築物本身作為作品受保護,需要其在外觀、裝飾、設計等方面具有獨創性,並不包含普遍使用的大眾性建築。另外,建築作品的保護還應包括建築設計圖、效果圖和建築模型等。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例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藝術攝影等。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扮悉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
(十二)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十四)計算機軟體;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另外,下列對象則不是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歷差蔽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以上就是著作權法保護的是哪些作品的介紹。著作權法保護作品包括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 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

6、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范疇

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獨創性的表達,而不保護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
1.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著作權的具體內容由兩部分組成:人身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財產權,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匯編權、信息網路傳播權等。著作權法是是一部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法律。
2.被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以下特點:粗野
(1) 是具有特定內容的智力創作
作品是直接從事文學、藝術、科學創作活動的智力活動的產物,而不是其他智力勞動,如技術發明的產物。
(2)具有獨創性
獨創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獨自構思、運用自己的技巧與方法直接創作、反映了自己的個性與特點。抄襲、剽竊產生的「作品」由於不具備獨創性,因此不能成為受保護的對象
(3)具有一定的表達形式
文學、藝術、科學創作必須通過文字、符號、語言、聲音、造型、色彩等某種形式表達出來,使人們能夠感知到它的存在,由滾帶此才能認可它是「作品」。不可感知的主題、思想、構想、理論等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4)可以以有形的方式復制
具有可復制性即能被固定在某種載體上,只是作品應該具有的屬性,但並不是說所有作品,尤其是口頭作品、舞台藝術作品等,只有先被固定在某種載體上,才能被認可。
有些作品是不在著作權法保護作品之列的,它們不具備以上幾種特點,不受保護的分別是:抄襲、剽竊產生的作品不受保護;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已過著作權法保護期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所以我們評職稱出版著作,一定要嚴禁抄襲剽竊行為,並要及時注冊著作權,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大凳蘆)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7、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中國公民的著作權在什麼情況下自動產生?

自作品完成時著作權就產生了。
不問作品是否發表,作者都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內容包括發表權、署名權、取得報酬權、改編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作者有權決定作品是否發表,是否發表不影響作者享有著作權。

8、著作權法中死後第五十年怎麼計算是加50還是49,即去世那年算不算?

著作權法中死後第五十年怎麼計算是加50還是49,即去世那年算不算?

一般是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其死後50年。著作權保護期的起算是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至作者死後第50年的12月31日止。一般期間通常適用於自然人的作品的發表權和著作財產權,即這些權利的保護期是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50年,截止於作者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

我國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權是什麼?

著作權,又稱為版權,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其中著作人格權的內涵包括了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以扭曲、變更方式利用著作,損害著作人名譽的權利。著作財產權是無體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所產生之權利,故屬智慧財產權,是知識產權之一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在中國實行自願登記原則。

分析《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的含義

關於復製作品的問題。
沒有獲得相關權利,對擁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復制、發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根據該法,第五十二條,要沒收復製品,以及非法活納羨橋動的財產。
當然,法院判決後的罰款。
該條,針對的是復製品,以及復制形式。
如,書籍,電影,攝影作品等等,進行直接復制。或者,用相同的方法進行復制。比如,攝影作品,在同一地點,相同角度、時間,進行拍攝。這雖然沒有直接對該作品進行復制,但復制了原作品的創作方法,這也是屬於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中所稱的著作權是指署名權嗎

著作權包括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等等。著作權是著作人(自然人或法人)依法對科學研究、文學藝術諸方面的著述和創作等所享有的權利。

著作權法中公眾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次修正)於(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獲得通過)。2012年3月31日,國家版權局在官方網站公布了《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並徵求公眾意見。侵犯著作權的賠償標准從原來的50萬元上限提高到100萬元,並明確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功能。

什麼洞猛是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賦予著作權人專有權利,包括4項著作人身權和13項著作財產權,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著作權人許可的人才可以實施受這些權利控制的行為。
如果未經權利人許可,也缺乏法律的特殊規定,他人擅自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就侵犯了著作權。
不過,著作權法為了平衡著作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鼓勵和促進人們的創作積極性,對著作權進行了限制。
在一定條件下,他人不需要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也可以使用作品。

關於著作權法中的合作作品

比如說,在作品創作前雙方有過協定,約定除作者一致同意外,任何人不得行使該作品的著作權。這份協議就算是正當理由。。。

著作權法中對權利人的限制是?

第九條 著作權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派顫單位。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即以復制、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
、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權利;以及許可他人
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並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四節 權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
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
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
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影片中
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
台、電視台已經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
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
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
像;
(十一)將已經發表的漢族文字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
利的限制。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外國人是指

[資政知識產權]:除中國大陸地區以外的,包括港澳台地區在內的所有其他國家的自然人、法人和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由於「一國兩制」制度,港澳回歸後高度自治,其擁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台灣還未回歸就更不用說了,所以,這些地區自己都有關於著作權方面的立法,故,《著作權法》中的外國人含港澳人地區。

著作權法中關於演繹權的問題

您好,朋友,是需要徵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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