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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8685

發布時間: 2023-04-29 16:45:53

1、侵權責任法是什麼?

侵權責任法是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而制定的法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一條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1)侵權責任法第8685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五章產品責任;第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3、《民法學》求最新:醫療侵權歸責原則;醫患矛盾如何解決;醫療損害責任類型與構成要件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非常重要。那麼,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 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圓汪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後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游襲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並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神腔兄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並不恰當。
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麼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1、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採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並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於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侵權責任法》第63條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准進
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看過以上內容,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為三大原則,
一是過錯原則,這是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來決定賠償。
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傷都是要賠償的。

4、環境侵權責任糾紛司法解釋

(一)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污染者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適用海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環境保護單行法的規定;相關環境保護單行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二)兩個以上污染者共同實施污染行為造成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三)兩個以上污染者分別實施污染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一個污染者的污染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十一條規定請求污染者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四)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對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危害性以及有無排污許可證、是否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是否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等因素確定;(五)被侵權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分別或者同時起訴污染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鄰居家起火造成我家損失如何處理?謝謝

鄰居家起火造成受害人家損失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維權。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鄰居失火造成自己家也被燒的,可以由消防救援機構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法律分析
火災財產損失賠償范圍: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後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五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火災撲滅後,發生火災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應當按照消防救援機構的要求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與火災有關的情況。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意見,及時製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6、過錯的責任在醫療侵害里原則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有相應的規定的,大哪賣家是有必要對其進行了解的。一、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完全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種法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二、醫療損害中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1、醫患關系。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系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鑒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錯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鑒定,鑒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如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的三種情形,法院會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此時,患者只需承擔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可完成舉證。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鑒定來完成舉證。5、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對病情及醫療措施的說明義務,對應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踐中,關於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體現為病歷中記載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患者只要提出病歷中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簽字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即可完成舉證。三、醫療損害緩山中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有哪些1、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反正。對於患者提出的醫患關系成立、具有損害後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等事項,作為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患方的主張或訴訟請求。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診療行為確實沒有過錯,那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包括對患者的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行為的執行、用葯合理性、術後護理等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2、過錯推定下的舉證責任。由於《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採用的過錯原則是「有條件下的過錯推定」,當出現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定三種情形: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擾緩中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第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此時,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證據,進行抗辯。3、提供完整病歷。病歷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的核心證據,且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病歷是作為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基礎數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提供的病歷不完整導致無法進行相關司法鑒定,那麼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由於妥善保管病歷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向法院提交完整病歷的舉證責任。4、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法定事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雖然患者有損害,但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第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第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因此,當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可以舉證因出現上述三種法定事項才導致患者損害的證據,進行抗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7、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什麼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六十七條規定: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規定: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基於上述的法律規定,環境污染侵權賠償的主體為污染者或有過錯的第三人。



(7)侵權責任法第8685擴展資料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

《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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