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項目任務分解
1、從企業知識產權管理過程角度講,知識產權管理的內容包括什麼?
知識產權管理,是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制度設計、流程監控、運用實施、人員培訓、創新整合等一系列管理行為的系統工程。知識產權管理不僅與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一起構成了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及其運作的主要內容,而且還貫穿於知識產權創造、保護和運用的各個環節之中。從國家宏觀管理的角度看,知識產權的制度立法、司法保護、行政許可、行政執法、政策制定也都可納入知識產權宏觀管理的內容;從企業管理的角度看,企業知識產權的產生、實施和維權都離不開對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知識產權是全世界范圍廣泛關注的普遍問題,各國有各國的具體情況,對知識產權的理解也不盡相同。
知識產權管理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人對知識產權實行財產所有權的管理。所有權是財產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知識產權雖然在形態上有其特殊性,但它仍然是客觀實在的財產。所以,我們仍然可以對無形的知識產權進行科學管理,提高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效益。
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知識產權的開發管理。企業應當從鼓勵發明創造的目的出發,制定相應策略,促進知識產權的開發,做好知識產權的登記統計,清資核產工作,掌握產權變動情況,對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直接管理,對非直接佔有的知識產權實施管理、監督。
(二)知識產權的經營使用管理。主要對知識產權的經營和使用進行規范,研究核定知識產權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制定知識產權等等。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管理。對知識產權使用效益情況應統計,合理分配。
(四)知識產權的處分管理。企業根據自身情況確定對知識產權的轉讓、拍賣、終止。 根據管理主體的不同,知識產權管理可為國家機關對知識產權的管理及權利主體對其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
國家的管理主要從知識產權的取得和保護方面進行。
權利主體的管理主要從知識產權的合理開發、應用、推廣、自我保護等方面的考慮。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
創造更多更好的知識產權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前提,但是要提高知識產權創造的數量和質量,必須加強知識產權管理。
使創造目標更加明確
第一,從知識產權創造最重要的主體——企業層面上看,一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使創造的目標更加明確。知識產權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就是確立以專利戰略為主的企業知識產權戰略,並在戰略框架內,依據企業的總體經營和創新策略,對知識產權的創造特別是對專利申請的數量、質量、時機、類別形成一個總的目標和方針。國外許多大公司十分重視專利申請戰略,如東芝公司根據企業研發未來產品、下一代產品和先行產品的不同步驟,把專利申請分成概念性發明發掘階段、戰略性專利申請階段和專利網構築階段,從而使專利申請形成由點到線、由線到面、由面到網的總體戰略。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創新研發的起點,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通過加強知識產權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與本單位科研、生產領域相關的專利信息資料庫,充分運用專利文獻信息,可以及時了解與本單位相關的國內外技術動態,避免低水平重復研究,節約人力和資金資源。三是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可以提高發明人、設計人的創造積極性。企業應根據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和國家相關政策規定要求,建立企業內部合理的知識產權利益分配與獎勵制度。通過兌現獎酬,可以最大限度地調動職務發明人的積極性,充分發揮職務發明人的聰明才智,避免人才技術流失。
第二,從國家行政管理層面看,專利、商標、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知識產權,都需要國家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代表國家向申請人授予相應的知識產權。因此,這些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水平高低,知識產權審查速度快慢和質量的好壞,直接影響了我國知識產權創造數量和質量。
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
第三,從地方行政知識產權管理層面看,地方政府通過出台鼓勵知識產權創造的政策等行政管理手段,可以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各地政府為了提高本地區的知識產權數量和質量,結合本地的實際出台了各具特色的鼓勵政策,如設立專利申請資助資金、將專利申請量納入考核地方官員的指標體系。
管理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對於鼓勵創新,維護公平的競爭環境十分重要。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相對於知識產權管理,一個側重於事後的救濟,一個側重於事前的預防;一個是治標之策,一個是治本大計。只有全面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
第一,對於企業來說,一是知識產權的科學管理奠定了知識產權維權的基礎。企業維權經常出現的困擾之一就是權利的穩定性問題,如果企業平時知識產權管理到位,對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數量、內容、法律狀態以及與他人權利的界限十分清楚,就可以從容的應對他人提出的行政撤銷、宣告無效和侵權訴訟等糾紛。二是知識產權管理可以積累維權的可靠證據。通過知識產權管理,將知識產權取得和實施等過程中的重要資料分類管理,並完整保存,可以為維權提供可靠的證據支持。這一點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尤其重要。三是知識產權管理本身就是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通過加強技術人員和技術成果管理,明確技術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從而最大程度地避免因資產流轉和人員流動而引發的知識產權糾紛。另外,知識產權管理在衡量、降低維權成本,選擇維權途徑,確定維權方案等方面也發揮重要作用。
第二,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處於分散管理的情況下,更要加大知識產權執法的協調管理,建立跨部門、跨地區的知識產權案件移送、信息通報、配合調查等機制,搭建具有信息服務、案件督辦、數據分析、狀況評價、監測預警等功能的平台,實現執法協調部門、行政執法部門和司法保護機關工作的有機銜接。武漢市委、市政府成立武漢市知識產權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統籌協調全市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達到了35家,其范圍涵蓋了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仲裁委以及海關等系統的相關部門。
第三,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機關本身需要加強管理,通過內部管理,全面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提高人員素質,嚴格執法程序,規范執法行為,強化執法手段。
加強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運用的能力
知識產權運用是實施知識產權戰略的核心,加強知識產權的創造、管理和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提高知識產權的運用能力,全面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管理水平的高低制約著知識產權運用能力的充分發揮。
第一,從企業管理來看,企業是知識產權運用的主體。知識產權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環節,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從整體管理體系的定位到管理部門的設置、人員的配備及實際職能,都具有重要地位。通過知識產權管理能夠提高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知識產權盈利的主要手段是知識產權的實施、轉讓和許可,在這些工作過程中,必須加強包括計劃管理、產權管理、許可管理等知識產權的全面管理。
第二,從國家和地方知識產權行政管理來看,強化知識產權實施和運用,提高國家和本地區的競爭力是行政管理的主要任務之一。國家與地方為鼓勵實施知識產權,出台了一系列鼓勵創新的政策,國務院2006年發布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在科技投入、稅收激勵、金融支持、政府采購、知識產權、人才隊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各地政府結合本地實際,也都出台了更加具體的鼓勵政策。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在《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爭創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決定》中提出,實施扶持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認定標准和評價體系,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實施政府采購優先購買自主創新產品的政策。實施政府首購政策和訂購制度,不斷提高政府采購中本市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比例。通過工程設計、預算控制、招投標等形式,引導和鼓勵政府部門、企業和事業單位擇優購買本國、本地高新技術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這些政策的落實,將極大地推動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實施。
知識產權管理既是一個理論問題,更是一個實務問題。在當今這個飛速發展的知識經濟時代,只有從理論探討與實務創新兩個方面來考察知識產權管理,才能夠立體地把握其應處之坐標點,充分發揮管理在知識產權能力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 集團企業管理模式 企業集團多為產業發展多元化且具有一定規模的大型企業。針對該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廣泛性、復雜性,企業集團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與之相適應。
首先,在集團總部成立獨立的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由集團副總經理親自掛帥,全權負責企業知識產權方面各項事務。委員會由集團副總經理、法律顧問、集團辦公室主任、各產業塊經理與辦公室負責人等7人組成,獨立行使如下職能:
(1) 結合企業特點制訂企業知識產權的經營方針策略及規劃。
(2) 指導集團產業塊以及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知識產權的各項規章制度。
(3) 監督各項規章制度的實施。
(4) 對違反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與個人提起法律訴訟或通過非法律手段進行處理。
(5) 組織職工,特別是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研究開發人員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教育培訓。
(6) 協調部門之間、產業塊之間的知識產權事務。
(7) 督促集團各產業塊及時對已具備條件的專利、商標、版權等進行申請、注冊的保護工作。
其次,集團辦公室、行政部、發展部、集團下屬的各產業塊辦公室、發展部、集團下屬的各產業塊辦公室、發展部、產業塊總經理配合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開展工作。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每月與上述各部門召開一次會議。在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由這些部門和個人將知識產權方面的工作落實到集團以及各產業塊的每個部門、每個職工、每項工作及其每個環節中去。同時,這些部門亦將在知識產權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問題以及建議及時反饋給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
此外,知識產權管理委員會還與各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保持密切的聯系,及時搜集各類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政策為已所用。
二、 產業單一的中型企業管理模式 產業單一、規模不大的中型企業,亦應建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作為董事會的智囊團,直接由企業董事會領導,該部由主管技術與法律事務的副總經理負責,下設技術室、商標室、法律室、信息室。各室負責人作為聯絡員由副總經理定期召集開會,研究、協調各職能部門的工作,以及制訂企業知識產權的產業策略、經營方針,從而開成一種網路型的管理模式。各職能部門對總經理負責具體履行下列職責:
(1)確定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對象;
(2)制訂企業各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並負責監督實施;
(3)實施企業知識產權產業策略,實現企業知識產權效益最大化;
(4)開展職工知識產權教育培訓,提高企業職員知識產權的保 護意識;
(5)建立知識產權侵權監控網路,防止企業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三、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管理模式 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一般具有規模小、技術含量高、機構精簡的特點,對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設置宜採取點面結合型管理模式,即選擇重點,協調全面。無須質疑,科學技術的此類企業的生命,其重要性固然居各部門的首位,因此,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獨立設置,而與本企業的總工程師辦公室或者科技管理部門相結合。設置專職人員,專司專利、商業秘密、商標、計算機軟體等知識產權的登記管理工作,並直接由企業中主管知識產權的幹部領導。
另在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員選派方面,我們認為大中型企業均應配備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才,技術部門應有專利代理人,商標部門應有商標代理人,法務部應有知識產權專業律師。管理人員專業化是現代企業管理的大趨勢,許多跨國公司對此均十分重視。如美國IBM公司其有關專利的專門事務由專利律師及專利代理人來處理。在美國本部就有一百多位專利律師,其他地區則有一百多名專利代理人。當然,國內多數企業暫無如此雄厚的人力資源。因此,權宜之計,一方面企業須加強與外部各類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機構及事務機構的聯系,以及時獲得各類知識產權信息和咨詢,了解政府政策、行業要求。另一方面,從企業長遠發展需求角度看,企業須有意識地培養自己的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員。把企業現有的技術成果、專利方面的管理人員和技術合同的法務人員集中起來,進行系統的知識產權法律培訓,並鼓勵職工參加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或律師資格考試,努力造就一批既熟悉知識產權法律業務,懂得企業管理知識,又懂得本行業專業技術的高級復合型人才 ,更好為本企業服務。
2、知識產權有哪些服務內容?
首先知識產權你要知道企業知識產權專項法律顧問的作用,我大致寫了一下
(3.1)規避知識產權侵權風險。
(3.2)合理保護企業知識產權權益。
(3.3)協助企業參與國際競爭。
然後就是服務內容,這里可能只是簡單的一些說明,你看看是否有用
在知信律師事務所官網也有寫到,你可以度娘一下
1、發現企業的知識產權項目並代理企業申報並確權;
2、審查、制定知識產權合同,制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3、利用和管理知識產權信息,制定和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
4、發表法律聲明與侵權警告
二 代理知識產權獲權和確權,具體內容如下:
1、協助、指導或者直接代理個人或者企業申請專利、商標及著作權登記
2、代理專利、商標 無效宣告及異議程序
3、知識產權權屬訴訟
三 知識產權侵權調查
四 知識產權侵權訴訟
1、商標、專利、著作權侵權訴訟
2、不正當競爭侵權訴訟
3、網路、新聞侵權訴訟
4、廣告語侵權訴訟
五 知識產權許可、轉讓談判、合同制定及審查
六 知識產權行政及刑事訴訟
七 知識產權海關保護
八 計算機軟體及集成電路設計的保護
3、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專項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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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科技支撐計劃的現行辦法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以下簡稱《綱要》),加強國家科技支撐計劃(以下簡稱「支撐計劃」)的規范化、科學化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支撐計劃面向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實《綱要》重點領域及優先主題的任務部署,堅持自主創新,突破關鍵技術,加強技術集成應用和產業化示範,重點解決戰略性、綜合性、跨行業、跨地區的重大科技問題,培養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創新人才和團隊,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國際水平的技術創新基地,為加快推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和民生改善提供強有力的科技支撐。
第三條 支撐計劃重點支持能源、資源、環境、農業、材料、製造業、交通運輸、信息產業與現代服務業、人口與健康、城鎮化與城市發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會事業等領域的研發與應用示範。
第四條 支撐計劃按照「競爭、公開、擇優、問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堅持需求牽引,突出重點;統籌協調,聯合推進;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在實施機制中突出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促進產學研用緊密結合。
第五條 支撐計劃實行保密制度、迴避制度、信用管理制度和公示制度,課題任務的組織實施強化法人管理責任制;逐步建立支撐計劃績效評價體系,對計劃參與主體加強監督,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六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的信息化管理,推動科技資源的合理配置和共享。
第七條 科技部會同財政部制定支撐計劃管理辦法。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的組織實施,設項目和課題兩個層次。項目採取有限目標、分類指導、滾動立項、分年度實施的管理方式,實施周期為三至五年。 第八條 科技部負責支撐計劃總體實施的組織、管理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支撐計劃的總體設計和發展戰略研究;
(二)制定有關管理辦法;
(三)建立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匯總提出、審定項目立項建議,確定項目組織單位,組織項目可行性論證,批復立項;
(四)編制年度計劃;
(五)指導並督促支撐計劃的實施,協調並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
(六)組織項目驗收;
(七)匯總登記項目產生的科技成果,按規定加強管理。
(八)建立國家科技計劃管理信息系統。
第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為國務院有關部門(單位)、有關地方科技廳(委、局)和其他具備組織協調能力的單位或組織,對項目目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按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負責項目的任務分解,組織課題可行性論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和項目最終技術或產品集成的負責單位,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
(三)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除財政資金以外的其他渠道經費及相關保障條件;
(四)組織項目(課題)的實施,監督、檢查課題的執行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按要求匯總、報告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及有野族沒關信息報表,協調並處理項目(課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五)按要求准備項目驗收的有關文件資料,進行成果登記並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匯交和歸檔。按照有關政策法規加強管理,推動支撐計劃成果頌納的知識產權保護和轉化應用。
第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為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按法人管理責任制要求對課題任務的完成及實施效果負責,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編寫課題任務書;
(二)按照簽訂的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各項任務,組織研究隊伍,落實自籌投入及有關保障條件,完成課題預定的目標;
(三)按規定管理使用課題經費;
(四)按要求編報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和有關信息報表,及穗彎時報告課題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提交課題驗收的全部文件資料;
(五)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及成果歸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第十一條 充分發揮專家在支撐計劃的項目立項、實施監督、驗收、經費預算等環節中的咨詢作用;參與支撐計劃的專家從國家科技計劃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對咨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建立和完善專家遴選、使用、迴避和信用制度。
第十二條 科技服務機構接受委託,開展專利查新、評估、過程管理等工作,對工作結果的科學性、公正性負責。 第十三條支撐計劃立項的基本要求:
(一)符合支撐計劃的定位及支持重點;
(二)項目目標任務明確具體,技術指標可考核,三到五年能夠完成,並能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或相關技術標准;
(三)項目前期研究基礎較好,組織實施機制和配套條件有保障,實施方案和經費配置合理、科學、可操作;
(四)能夠帶動人才、基地發展,項目完成後成果能夠轉化應用。
第十四條 科技部根據國家目標及戰略重點,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布局,確定年度支持重點並發布備選項目徵集指南,結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地方科技廳(委、局)、國家級行業協會、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等科技需求,建立健全國家科技計劃備選項目庫。備選項目庫是年度計劃編制的主要來源。
第十五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通過網路視頻方式對備選項目進行評審,對於研究內容重要、研究目標明確、技術路線可行、研究隊伍強、研究基礎和條件好的備選項目擇優入庫。
第十六條 科技部根據《綱要》確定的重點領域和優先主題,結合國家五年科技規劃、五年科技專項規劃、部際合作、部省會商等確定的重點任務,會同部門、地方及有關方面,從備選項目庫中凝煉、整合,提出符合年度支持重點的備選項目建議。
第十七條 科技部組織專家,對提出的備選項目建議進行綜合咨詢,確定立項項目、項目組織單位等。
第十八條 項目組織單位組織編寫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項目具體目標、任務分解、項目實施運行機制等。
第十九條 項目組織單位根據論證意見,從科技部備選項目庫中擇優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對於目標任務明確、課題承擔單位優勢特別明顯的項目,可以採取定向委託的方式確定課題承擔單位。項目組織單位系統外的單位承擔項目的財政資金所佔比例,原則上不低於40%。
第二十條 對於具有明確產品導向和產業化前景的項目(課題),企業應作為實施主體,以企業投入為主。企業承擔或參與項目(課題)的條件:
(一)符合課題承擔單位要求的基本條件;
(二)產學研聯合實施的項目(課題),企業應與其他機構事先簽署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明確任務分工及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機制;
(三)通過項目(課題)實施獲取的共性技術成果,企業有義務通過多種方式向本行業進行擴散;
(四)其自籌經費應不低於國撥經費。
第二十一條 鼓勵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申報、組織和承擔支撐計劃項目。
第二十二條 科技部按照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形成項目(課題)預算安排建議報財政部批復。
第二十三條 科技部批復項目立項。項目組織單位根據批復意見,與課題承擔單位簽訂課題任務書,經科技部審核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建立支撐計劃應急反應機制。對影響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的突發性事件,如果具有緊迫的、重大的科技需求,科技部可商有關部門、地方直接論證立項,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課題)的可行性研究應將知識產權分析作為重要內容,並提交本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分布、發展趨勢和本項目(課題)研究與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等分析報告,把自主知識產權的獲取作為項目(課題)的重要考核目標之一。
第二十六條 支撐計劃把形成技術標准作為組織實施項目(課題)的重要目標之一。優先支持有助於形成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可顯著提高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形成我國重要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技術標准項目(課題)。
第二十七條 支撐計劃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 年)》精神,把創新人才培養作為重要目標,加強與創新人才推進計劃的銜接,統籌項目實施、人才團隊培養和研究開發基地建設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公示制度。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課題)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九條 嚴禁同一項目(課題)在不同的國家科技計劃、公益行業科研專項等中重復申報立項。對於重復申報和課題申請單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或證明材料的,一經發現,將按照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項目組織單位負責項目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按照項目批復要求和課題任務書,檢查、督促並落實項目(課題)的相關保障條件,確保項目(課題)按計劃執行。
第三十一條 支撐計劃項目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按要求編制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並上報有關信息報表,項目組織單位匯總後於每年11 月15 日前上報科技部;執行期在當年度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並上報。年度報告是項目(課題)下一年度調整、撤銷和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加強對項目(課題)實施的管理、監督和評估。科技部委託相關事業單位或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對項目(課題)執行情況、組織管理、保障條件落實、經費管理、預期前景等進行獨立的評估監督。項目過程管理實行項目專員制。對於圍繞國家重大任務實施的項目,可採取設立項目專員或專家總體組等方式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管理。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項目(課題)在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的,應及時調整或撤銷:
(一)市場、技術等情況發生重大變化,造成項目(課題)原定目標及技術路線需要修改;
(二)自籌資金或其它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課題)正常實施;
(三)項目(課題)所依託的工程建設或裝備開發已不能繼續實施;
(四)技術引進、國際合作等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研究工作無法進行;
(五)項目(課題)的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研究工作無法正常進行;
(六)由於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進行。
第三十四條 需要調整或撤銷的項目(課題),由項目組織單位提出書面意見,報科技部核准後執行。必要時,科技部可根據實施情況、評估意見等直接進行調整。
第三十五條 支撐計劃撤銷的項目(課題),項目組織單位應當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做出書面報告,同時報科技部核查備案。
第三十六條 項目(課題)接受組織管理或實施部門、第三方科技服務機構、項目專員等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七條 支撐計劃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參與計劃管理和實施的人員、單位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追究其相應責任。
(一)對於出現玩忽職守、以權謀私、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管理人員,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二)對於在項目(課題)申請、評審、執行和驗收過程中發現的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剽竊他人科技成果等科研不端行為,以及違規操作或因主觀原因未能完成課題任務並造成損失的科研單位或個人,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終止項目(課題)任務並追回專項經費、取消其一定時期內申請國家科技計劃任務的資格等處理;構成違紀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三)對不按時上報年度報告材料或信息,以及不按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項目(課題),科技部可採取緩撥、減撥、停撥經費等措施,要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項目(課題),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追回已撥付經費、取消其一定時期內參與支撐計劃活動資格等處理。
第三十八條 加強信用管理,對項目組織單位、課題承擔單位及課題責任人、專家、科技服務機構等在實施支撐計劃中的信用情況進行客觀記錄,並作為其參與國家科技計劃活動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科技部組織支撐計劃項目驗收。項目驗收以項目批復確定的任務考核指標為依據;項目驗收工作應在規定執行期結束後半年內完成。
第四十條 對項目在執行期結束後半年仍不能接受驗收的,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項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項目組織單位應提前三個月申請延期,經科技部批准後按新方案執行;如未能批准,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十一條 驗收工作可採取組織專家組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進行。根據項目特點,可採取會議審查驗收、網路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等多種方式進行,並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第四十二條 支撐計劃項目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
(一)項目目標和任務已按照考核指標要求完成,經費使用合理,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為不通過驗收:
1.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3.未經申請或批准,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4.超過項目批復規定的執行期半年以上未完成,並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5.經費使用存在嚴重問題。
第四十三條 因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不翔實、不準確等原因導致驗收意見爭議較大,或項目的成果資料未按要求進行歸檔和整理,或研究過程及結果等存在糾紛尚未解決,需要復議。需要復議的項目,應在首次驗收後的半年內,針對存在的問題做出改進或補充材料後,再次組織驗收。若未按規定時限要求進行改進或補充材料,視同不通過驗收。
第四十四條 項目驗收結論由科技部書面通知項目組織單位。除有保密要求外,項目驗收結論及成果應向社會公示。
第四十五條 未通過驗收的項目,科技部將對有關單位或責任人進行通報。其中,因違反有關政策法規和科技計劃管理制度未通過驗收的,取消其五年內承擔支撐計劃項目的資格。 第四十六條 加強支撐計劃成果和知識產權的管理與保護,鼓勵支撐計劃成果的轉讓和轉化。支撐計劃取得的成果要按照《科技成果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登記和管理。支撐計劃的知識產權管理及其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和利益分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和科技部《關於加強國家科技計劃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規定》等執行。
第四十七條 支撐計劃根據《科技計劃支持重要技術標准研究與應用的實施細則》的要求,鼓勵、引導對形成技術標準的成果集成示範和轉化應用。
第四十八條 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項目及取得的成果,按照《科學技術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在項目和課題啟動實施前,應與各參與單位通過正式協議約定成果和知識產權的權益分配,不得有惡意壟斷成果和知識產權等行為。如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違反成果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約定,在五年內不得參與支撐計劃。
第五十條 加強支撐計劃的宣傳。支撐計劃形成的技術、產品、專利和標准等成果的宣傳推廣,應標注「國家科技支撐計劃資助」字樣及項目編號,並作為評估或驗收時確認依據。
第五十一條 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和科技報告檔案,建立項目科技資源的匯交和共享機制。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按照國家有關科學數據共享的規定,按時上報項目(課題)有關數據和成果。建立健全支撐計劃項目數據和成果庫,實現信息公開、資源共享。 第五十二條 支撐計劃經費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科技支撐計劃暫行管理辦法》(國科發計字〔2006〕331 號文件)同時廢止。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科技部、財政部負責解釋。
5、如何進行知識產權的評估
中評協等國家部委主管機構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執業准則—— 無形資產》制定了《知識產權評估指南》,後期又提出「《加快完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准則和指南體系》」。
評估機構可以到中評協的網站上尋找,當然更歡迎應聯系我們單位,在知識產權評估方向特設立的事業部做專項研究,相信定能夠幫助到您。
《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並且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益。知識產權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專用權、著 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和植物新品種等。
《指南》所稱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准則,根據委託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並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指南》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明確評估對象、評估范圍、評估目的、評估基準日、價值類型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人。
《指南》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訴訟、財務報告等。
《指南》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充分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恰當選擇價值類型。
《指南》確定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評估方法包括: 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該《指南》中明確了實操中必要流程、內容、方法、目的、范圍、用途等等,以上信息中有您所需要的所問,另,再附對《指南》中的部分做截圖分享如下,相信定能夠幫到您。
6、使用知識產權產品的風險分析和管理
從最初淺的魚目混珠、濫用專利到建立專利池形成貿易壁壘,跨國企業都是在博弈中玩兒伎倆。想對付「專利大棒」,中國企業也要有一些自己的技巧,既需要有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也需要有一些「無賴意識」;既要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又要了解對手的情報;既要防患於未然,又要具有訴訟技巧。一句話,不管是採用商業的手段也好,信息化的手段也罷,甚至是法律手段也好,只要能在競爭中贏得市場,就能在博弈中獲得先機
目前,企業在品牌和技術方面的競爭日益突出,越來越多的企業選擇合作研發、引進技術、貼牌加工、配套生產等方式來實現生產經營目標.知識產權活動已成為其中企業經營活動中常見的經濟行為,商標、專利、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已被視為企業利益沖突的焦點,成為企業糾紛的導火線。有效識別和控制知識產權風險是企業市場競爭制勝的保證。一、企業知識產權風險識別
企業知識產權的風險與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密不可分的,貫穿企業的全過程。根據企業研發、生產、銷售三個階段經營活動的不同特點,將知識產權風險結合經營業務的階段進行分解,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研發活動期風險
研發活動是企業推出新產品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基礎環節,在研發項目的立項、研發路線的確定、研究成果的保護等不同階段都涉及到知識產權風險。
一是在研發立項論證時未進行專利信息的詳細檢索,導致辛辛苦苦投入大量經費,自主開發獲得的研發成果卻不能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這種例子發生在出口外貿企業較多,國內某大型汽車零部件廠積極開拓國外市場,開發了一種汽車電動助力轉向器,國外市場需求強烈,但采購方要求其出具一份知識產權證明,這時企業才發覺由於當初沒有進行知識產權信息檢索,辛辛苦苦搞出的產品國外已經有專利保護了,這就意味著國外的市場已經被他人佔領,上百萬元的研發投入都白白浪費。
二是研發完成時,開發出的新技術或產品不進行有效保護,導致被限制使用的風險。很多企業開發了新產品,不及時申請專利保護,往往等到他人先下手圈地後才慌了陣腳,後悔當初沒有申請專利保護。江蘇某上市企業,開發出一種新型的羰基化生產醋酸的改進方法和裝置,可促使原有規模裝置的生產能力提升2倍以上,但企業作為技術秘密進行保護,未對外公開。而其國內市場的競爭對手保護意識較強,2003年搶先一步將此技術先申請專利保護,由於發明專利申請公開有一定的滯後性,一般專利申請18個月後才能公開,所以直到2005年1月競爭對手申請的專利公開後這家企業才意識到面臨的威脅。2004年底該企業以該項專利為核心技術的二期工程已通過立項審批,即將開工建設,二期工程的順利投產將絕對固定這家企業在國內市場的龍頭地位。但誰知這半路殺出的程咬金使得這家企業處於極端被動的處境,競爭對手專利的授權就意味著這家企業總投資8個多億的建設項目必須停產,否則就是專利侵權,唯一退路就是尋求對手的和解,爭取專利許可,這可謂一招失算,招招皆輸。
三是國外專利權人對國內企業部署的專利陷阱,更成為國內成功企業面臨的知識產權風險的重地。國外專利權人通常採取放水養魚的戰術,往往不是一開始就告你侵權而是等國內企業的產品市場成熟了,再開始制約你,小至打火機、拉鏈等日用品,大至移動通信、半導體等高新技術,國外企業在國內外都布好了專利地雷,日本YKK公司占據中國拉鏈專利申請總量的74%,移動通信等十大高新技術領域國外專利申請占據總量的80~90%,國內企業任一創新都可能遭遇知識產權風險。國內眼鏡配件製造行業的龍頭企業浙江康華眼鏡有限公司在歷經了十餘年國外市場沖刷逐漸成長後,2007年就遭到了德國企業的侵權指控。
四是產學研合作中企業的知識產權權屬未能得到明確規范,導致自樹競爭對手的風險。產學研合作是目前提升企業技術創新能力的一種重要形式,企業的產品開發經常是多方努力的結果,因此各方在這個產品中可能都擁有一定比例的知識產權。由於研發合同中未對知識產權權屬和風險進行明確,往往導致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宿和使用范圍等都存在知識產權風險。如果研究機構只是將形成的專利等知識產權成果普通許可給企業使用,此時就存在研究機構將知識產權成果重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的風險,或者產學研合作的成果為多個權利人共有,且各個權利人均有實施能力,就該專利權的實施各權利人之間便不可避免地存在競爭關系,甚至演變成惡性競爭。
2.生產活動期風險
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商業秘密,如專有技術、加工工藝、生產設備改進方案、生產信息、采購與加工合同、生產控制軟體、產品造型、特有商品裝潢等。
企業在采購過程中,往往不重視對供應商及所采購產品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評價與確定,很少要求供應商提供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屬證明。特別在委託加工、來料加工等對外協作生產的過程中,由於在采購組裝的過程中未對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規范,明確代工過程的知識產權權責,往往埋下了侵權的炸彈。例如委託加工的產品包含專利技術,但定作人或委託人不是專利權人,也沒有獲得專利實施許可權,則承攬人或加工人很容易掉進侵權的法律陷阱,陷入侵權訴訟而遭受損失。2007年全球最大的電熱水壺溫控器製造商英國的施特里克斯公司狀告國內好媽咪電器廠及其供應商等多家小企業侵犯其專利權,由於貼牌生產就是通過購買各種原材料,然後組裝起來,完成未貼品牌的「白機」產品的製造過程。在整個「白機」產業鏈上,很多企業根本不對其中涉及的知識產權進行明確規范,權利和責任都是一筆糊塗帳,一旦產生侵權糾紛就相互推諉,最終卻都難辭其咎。
對新技術、新產品的使用,尤其是企業獨家定製的原料和設備等事宜,由於處於試制或小規模生產,企業一般都未明確供方的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責任。特別是大量中小企業在配套加工中,根據主機廠商的要求自主開發出來的新樣品試制時由於面臨強大的市場競爭壓力,更是難以對主機廠商提出知識產權保護要求,導致企業知識產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江蘇丹陽有600多家汽車零部件企業,新燈具的開發往往是根據整車廠提的要求,各配套廠自行設計開發,但訂貨合同中明確規定整車廠也享有配套廠開發的產品的知識產權,且可以許可使用,這就意味著整車廠可以再找另外的企業生產這種產品。所以整車廠更換配套企業的例子不斷發生,往往是一家企業開發出新品,一批企業跟風模仿,帶來的後果是最早投入開發的企業吃虧最大。
3.貿易活動期風險
企業在貿易過程中涉及的知識產權包括:專利、商標、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商業秘密,如營銷策略、營銷合同、市場宣傳和推介方案、特有商品裝潢等。
產品的外觀設計未進行事前保護,導致為他人作廣告宣傳,開辟市場。企業在產品銷售前要根據市場進行產品的外形或外觀包裝設計,獨具匠心的商品裝潢能成為產品的特有標識,為產品市場開拓打開渠道,往往很多企業在推出產品初期未對特有商品裝潢進行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如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注冊商標等。當產品占據了一定的市場,出現仿冒者時才想起保護,由於事前沒有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缺乏沒有明確的判定依據,往往導致企業辛辛苦苦開辟的市場被仿冒者輕松分得一杯羹。
產品售前的廣告說明、銷售策略和市場推介方式都是需要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重點,這些都是企業推出新產品的殺手鐧,如CDMA手機進入市場的銷售方式的改變,它繞開了許多中間商而直接由零售商進行產品的銷售,具體的銷售策略都是每個商家的機密, 必須採取有效的保護,才能打好出奇制勝佔領市場的一仗。
產品營銷決策前缺乏必要的審慎調查,未對廣告主題詞做必要檢索,往往導致企業陷入知識產權的困境。2005年上海百事可樂飲料有限公司與浙江民企藍野公司對簿公堂。百事可樂不惜耗資上億元、投放高達20億元禮品展開「藍色風暴」營銷行動。正在藍色風暴如火如荼之際,浙江一家小企業藍野公司卻起訴上海百事可樂侵犯自己在可樂飲料上的藍色風暴注冊商標權。2007年5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定侵權成立,要求百事可樂賠償300萬元。百事可樂並非在明知有侵權風險的情況下強行實施營銷計劃,而是在事先沒有發現營銷行動的主題詞已經被注冊成商標的情況下為營銷行動砸下巨資,最終陷入欲罷不能的尷尬。
二、風險防範的有效手段
知識產權風險源於技術、經營、管理等方面的諸多不確定性因素。降低風險的最有效途徑是風險防範,實施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
1.進行知識產權評審
知識產權評審包括研發項目立項階段對相關的技術信息特別是專利的檢索和分析評判;研發完成後對成果的保護形式進行評審,確定採取專利或技術秘密等不同保護方式;生產階段工藝路線的評判,利用專利文獻選擇較好的工藝路線;采購階段對供應商的知識產權狀況的評價;產品銷售階段對營銷方案、廣告用語的知識產權調查,對欲注冊商標的商標查詢等。
中興通訊公司在這方面具有成功的實踐經驗。建立了完善的知識產權評審流程,目的是控制知識產權風險,有效利用專利文獻提高研發起點。公司建有知識產權分析管理辦法,利用專利檢索及分析系統平台,將分析嵌入研發流程的各個環節,主要進行產品和技術知識產權分析、目標國家知識產權環境分析、競爭對手知識產權分析、上下游廠商知識產權分析。通過分析,公司可以有效地進行各個環節的風險控制。
2.建立知識產權檔案
企業建立的知識產權檔案,包括商標注冊、專利申請的相關資料和文件,以及研發活動的研發記錄,知識產權評審資料等。一般而言,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中專利內容應包括從技術研發、試制、申請專利的原始文件、修改過程文件、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專利證書、專利年費交費票據、專利變更文件等,商標內容應包括商標設計文件、注冊商標申請文件、商標注冊公告、注冊商標證書、商標許可合同等。完備的企業知識產權檔案,應根據企業知識產權的活動過程和特點進行整理和歸納,才能確保發揮原始的、直接的、完整的法律證據作用,作為防衛侵權訴訟的「盾牌」。這樣既可以識別企業本身擁有的全部知識產權,確定知識產權的權屬,也可以嚴格監控市場動態,了解競爭對手最新的產品開發情況和侵權發生現狀。當企業知識產權受到侵犯或威脅時利用完備的知識產權檔案,積極地參與起訴或應訴。
3.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
防範措施主要包括對合作方和員工的合同約束。
合作方的約束應根據合作的內容對涉及的知識產權權利和責任進行明確規范,利用設置知識產權保證條款來排除企業的侵權責任,減輕可能發生的侵權賠償責任,這樣即使在將來的訴訟中被判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在訴後依據合同條款向合作方追償,將侵權風險轉移給合作方。在采購環節應明確要求供應商進行知識產權擔保,確保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不採購侵權產品。如在給他人做定牌產品時,合同中應明確商標保障條款即對方必須保證其商標合法有效,一旦發生商標侵權,由對方負完全責任。在委託他人為本企業做定牌產品時,合同中應明確專利保障條款,即對方必須保證其使用專利技術或產品的合法有效,一旦發生專利侵權,由對方負完全責任。同時在指定配套廠商或為主機廠商配套時,應在供貨合同中,對新技術、新產品的使用,尤其應針對企業獨家定製或自主開發的原料和設備等事宜,明確供方的保密和知識產權保護責任,限制主機廠商的知識產權權利。
對企業員工的約束主要由於企業雇員的不當行為往往帶來喪失知識產權的風險。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例,其技術開發人員對於同樣的技術問題,往往會不自覺地重復利用以往做過的設計或技術解決方案。如果該技術人員一直任職於該企業並與企業簽訂了保密協議,尚不足以造成泄密或侵權的風險。但當其跳槽到同類行業的另一家企業時則會引起知識產權侵權的麻煩。特別是己經與前僱主簽訂了保密協議的雇員,若違反該協議披露了有關商業秘密,將會引起新僱主與前僱主之間的法律糾紛。為了防止員工使用來自於前僱主的保密信息,包括客戶身份、經營方法、潛在客戶清單、產品銷售計劃與服務等,避免企業的重要知識產權隨著人員的變動而流失,企業在招聘過程中就應該與雇員訂立非競爭或非披露協議,來規范員工的職務行為,防範喪失技術秘密或商業秘密等知識
7、求國家四部委發布的「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在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以下簡稱「重大專項」)中落實知識產權戰略,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提高科技創新層次,保護科技創新成果,促進知識產權轉移和運用,為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提供知識產權保障,根據《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管理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所確定的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
本規定所稱知識產權,是指專利權、計算機軟體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技術秘密。
第三條 組織和參與重大專項實施的部門和單位應將知識產權管理納入重大專項實施全過程,掌握知識產權動態,保護科技創新成果,明晰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促進知識產權應用和擴散,全面提高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 知識產權管理職責
第四條 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以下簡稱「三部門」)作為重大專項實施的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制定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政策,對重大專項實施中的重大知識產權問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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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統籌協調和宏觀指導,監督檢查各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工作落實情況。
國家知識產權局和相關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運用專業人才和信息資源優勢,加強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的業務指導和服務。
第五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在專項領導小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
(一)制定符合本重大專項科技創新和產業化特點的知識產權戰略;
(二)制定和落實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管理措施;
(三)建立知識產權工作體系,落實有關保障條件;
(四)對重大成果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和運用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五)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專題資料庫,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共享平台建設,建立重大專項知識產權預警機制;
(六)推動和組織實施標准戰略,研究提出相關標准中的知識產權政策。
各重大專項實施管理辦公室應當設立專門崗位、配備專門人員負責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工作。
重大專項領導小組和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制定和決策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六條 重大專項專職技術責任人帶領總體組,負責組織開展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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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產權戰略分析,提出技術方向和集成方案設計中的知識產權策略建議,對成果產業化可能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進行預測評估並提出對策建議,對項目(課題)的知識產權工作予以技術指導。
各重大專項總體組應當有知識產權專家或指定專家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
第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針對項目(課題)任務應履行以下知識產權管理義務:
(一)提出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目標,並納入項目(課題)合同管理;
(二)制定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管理工作計劃與流程,將知識產權工作融入研究開發、產業化的全過程;
(三)指定專人具體負責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提供咨詢和服務;
(四)組織項目(課題)參與人員參加知識產權培訓,保證相關人員熟練掌握和運用相關的知識產權知識;
(五)履行本規定提出的各項知識產權管理義務,履行信息登記和報告義務,積極推進知識產權的運用。
各項目(課題)知識產權工作實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組長負責制。因未履行本規定提出的義務,造成知識產權流失或其他損失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本規定追究法定代表人和項目(課題)組長的相應責任。
第八條 參與項目(課題)實施的研究和管理人員應當提高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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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權意識,遵守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協助做好相關知識產權工作。
因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九條 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知識產權代理、信息服務、戰略咨詢、資產評估等中介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強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知識產權戰略,促進重大專項科技成果及其知識產權的應用和擴散。
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恪守職業道德,認真履行職責,最大限度地保護國家利益和委託人利益。
第三章 重大專項實施過程中的知識產權管理
第十條 牽頭組織單位在編制五年實施計劃時,應當組織開展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對本重大專項重點領域的國內外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分析,分析結果作為制定五年實施計劃、年度計劃、項目(課題)申報指南等的重要參考。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知識產權分析內容包括本重大專項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分布和保護態勢、主要國家和地區同行業的關鍵技術及其知識產權保護范圍、對我國相關產業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影響、本重大專項研究開發和產業化的知識產權對策等。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提交本領域核心技術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內容包括分析的目標、檢索方式和路徑、知識產權現狀和主要權利人分布、本單位相關的知識產權狀況、項目(課題)的主要知識產權目標和風險應對策略及其對產業的影響等。 — 4 —
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擬在研究開發中使用或購買他人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在申請材料中作出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內容進行抽查論證。項目(課題)申報單位的知識產權狀況分析弄虛作假的,取消其項目(課題)申報資格。
第十二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把知識產權作為立項評審的獨立評價指標,合理確定其在整個評價指標體系中的權重。
牽頭組織單位應聘請知識產權專家參加評審,並根據需要委託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對同一項目(課題)申請者的知識產權目標及其可行性進行匯總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項目評審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對批准立項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在任務合同書中明確約定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
對多個單位共同承擔的項目(課題),各參與單位應當就研究開發任務分工和知識產權歸屬及利益分配簽訂協議。
第十四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課題或委託協作開發協議時,應當在協議中明確各自的知識產權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項目(課題)實施過程中,責任單位應密切跟蹤相關技術領域的知識產權及技術標准發展動態,據此按照有關程序對項目(課題)的研究策略及知識產權措施及時進行相應調整。
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如發現因知識產權受他人制約等情況而無法實現項目(課題)目標,需對研究方案和技術路線等進行重大調整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及時報牽頭組織單位批准。項目(課題)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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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單位未進行知識產權跟蹤分析或對分析結果故意隱瞞不報造成預期目標無法實現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改正、緩撥項目經費、終止項目合同、追回已撥經費、取消承擔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資格等處理。
牽頭組織單位發現本重大專項所涉及的領域發生重大知識產權事件,對重大專項實施帶來重大風險的,應當及時進行分析評估,制定對策,調整布局,並按規定報批。
第十六條 各重大專項應當建立本領域知識產權專題資料庫,作為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向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開放使用。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和其他機構開發的與本領域密切相關的知識產權信息納入重大專項管理信息系統,按照市場機制向項目(課題)責任單位開放使用。
第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提交階段報告和驗收申請報告中應根據要求報送知識產權信息,內容包括知識產權類別、申請號和授權(登記)號、申請日和授權(登記)日、權利人、權利狀態等。
第十八條 牽頭組織單位應定期對本重大專項申請和獲取的知識產權總體情況進行評估分析,跟蹤比較國內外發展態勢,研究提出下一階段知識產權策略。
第十九條 在三部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織開展的監測評估中,應當對各重大專項知識產權戰略制定情況、項目(課題)評審知識產權工作落實情況、知識產權工作體系和制度建設情況、項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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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責任單位知識產權管理狀況、項目(課題)知識產權目標完成情況、所取得知識產權的維護、轉化和運用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做出評估判斷,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情況是重大專項驗收的重要內容之一。
項目(課題)驗收報告應包含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情況、成果再開發和產業化前景預測。未完成任務合同書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予以說明。
牽頭組織單位進行項目(課題)驗收評價時,應當以任務合同書所約定的知識產權目標和考核指標為依據,對項目(課題)知識產權任務和目標完成、保護及運用情況做出明確評價。
三部門組織的驗收中,各重大專項應當對本重大專項知識產權任務完成情況、對產業發展的影響等予以說明。
第二十一條 參與重大專項實施的各主體在進行知識產權分析、知識產權評估、項目(課題)知識產權驗收等環節,應當充分發揮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業務指導作用。
第四章 知識產權的歸屬和保護
第二十二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其權利歸屬按照下列原則分配: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屬於國家,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有免費使用的權利。
(二)除第(一)項規定的情況外,授權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依法取得,為了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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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以無償實施,也可以許可他人有償實施或者無償實施。
項目(課題)任務合同書應當根據上述原則對所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做出明確約定。
屬於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牽頭組織單位或其指定機構對屬於國家所有的知識產權負有保護、管理和運用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子課題或協作開發形成的知識產權的歸屬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在簽訂子課題或協作開發任務合同時,應當告知子課題和協作開發任務的承擔單位國家對該項目(課題)知識產權所擁有的權利。上述合同內容與國家保留的權利相沖突的,不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二十四條 論文、學術報告等發表、發布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要進行審查和登記,涉及到應當申請專利的技術內容,在提出專利申請前不得發表、公布或向他人泄漏。未經批准發表、發布或向他人泄漏,使研究成果無法獲得專利保護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追究直接責任人、項目(課題)組長、法定代表人的責任。
第二十五條 對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根據科技成果特點,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適時選擇申請專利權、申請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著作權登記或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登記、作為技術秘密等適當方式予以保護。
對於應當申請知識產權並有國際市場前景的科技成果,項目(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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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責任單位應當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國外專利權或者其他知識產權。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不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或者不採取其它保護措施時,牽頭組織單位認為有必要採取保護措施的,應書面督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採取相應的措施,在其仍不採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牽頭組織單位可以自行申請知識產權或者採取其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六條 對作為技術秘密予以保護的科技成果,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明確界定、標識予以保護的技術信息及其載體,採取保密措施,與可能接觸該技術秘密的科技人員和其他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涉密人員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仍負有協議規定的保密義務,離開單位前應當將實驗記錄、材料、樣品、產品、裝備和圖紙、計算機軟體等全部技術資料交所在單位。
第二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對重大專項知識產權的發明人、設計人或創作者予以獎勵。被授予專利權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依照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設計人或創作者予以獎勵。
第二十八條 權利人擬放棄重大專項產生或購買的知識產權的,應當進行評估,並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未經評估放棄知識產權或因其他原因導致權利失效的,由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各自職責對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進知識產權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可以在項目(課題)知識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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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事務經費中列支知識產權保護、維護、維權、評估等事務費。
項目(課題)驗收結題後,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根據需要對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申請、維持等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
第五章 知識產權的轉移和運用
第三十條 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積極推動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的轉移和運用,加快知識產權的商品化、產業化。
第三十一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信息,在不影響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秘密和技術秘密保護的前提下,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廣泛予以傳播。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被許可人或受讓人就項目(課題)產生的科技成果申請知識產權、進行發表或轉讓的,應當註明「國家科技重大專項資助」。
第三十二條 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將獲得的自主知識產權納入國家標准,並積極參與國際標准制定。
第三十三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應當首先在境內實施。許可他人實施的,一般應當採取非獨占許可的方式。
知識產權轉讓、許可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牽頭組織單位為企業的,應報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審批。
(一)向境內機構或個人轉讓或許可其獨占實施;
(二)向境外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許可的;
(三)因並購等原因致使權利人發生變更的。 — 10 —
向境外組織或個人轉讓或許可的,經批准後,還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執行。
知識產權轉讓、許可主體為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或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各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首先保證其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重大專項實施目的的使用。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重大專項研究開發目的,需要集成使用其它項目(課題)責任單位實施重大專項產生和購買的知識產權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許可其免費使用;為了重大專項科技成果產業化目的使用時,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按照平等、合理、無歧視原則許可其實施。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研究開發目的而獲得許可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在許可協議中約定許可方有義務按照平等、合理、無歧視原則授予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為了產業化目的的使用。
第三十五條 對重大專項產生和購買的屬於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的知識產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牽頭組織單位可以依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要求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以合理的條件許可他人實施;項目(課題)責任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許可的,牽頭組織單位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使用,允許指定單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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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期內有償或者無償實施:
(一)為了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需要;
(二)對產業發展具有共性、關鍵作用需要推廣應用;
(三)為了維護公共健康需要推廣應用;
(四)對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安全具有重大影響需要推廣應用。
獲得指定實施的單位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取得有償實施許可的,應當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商定合理的使用費。
第三十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實施重大專項產生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強制許可或者非自願許可。
第三十七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許可或轉讓重大專項產生的知識產權時,應當告知被許可人或受讓人國家擁有的權利。許可和轉讓協議不得影響國家行使相關權利。
第三十八條 鼓勵項目(課題)責任單位以科技成果產業化為目標,按照產業鏈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通過交叉許可、建立知識產權分享機制等方式,加速科技成果在產業領域應用、轉移和擴散,為產業和社會發展提供完整的技術支撐和知識產權保障。
按照產業鏈不同環節部署項目(課題)的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推動建立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
第三十九條 在項目結束後五年內,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或重
大專項知識產權被許可人或受讓人應當根據重大專項牽頭組織單位的要求,報告知識產權應用、再開發和產業化等情況。
第四十條 項目(課題)責任單位應當依法獎勵為完成該項科技成果及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各重大專項可以依據本規定,結合本重大專項特點,制定本重大專項的知識產權管理實施細則。
第四十二條 事業單位轉讓無形資產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無形資產所發生的支出,應當按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36號)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國防科技知識產權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