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基本原理
1、軟體著作權發朋友圈有利嗎?
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對於軟體著作權的理解有必要進行以下幾點的說明:
1、軟體著作權,也即計算機軟體著作權,是指軟體的開發者或者其他權利人依據有關著作權法律的規定,對於軟體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
2、由於著作權屬於知識產權的一種,因而軟體著作權也是屬於知識產權的范疇。
3、著作權的基本原理是完成之時,自動獲取保護,由於計算機軟體的特殊性,針對計算機軟體具體的還制定了《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條例中規定了通過向向登記機關進行登記備案的方式獲得權益記錄/保護。此處實際上並不沖突,也就是說軟體著作權不登記同樣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但是依據相關條例的規定進行了登記的軟體著作權可以取得更多權益(如侵權時舉證容易,同時也是政府進行獎勵的基礎)。
商標注冊後是否有必要登記著作權,首先要看申請的商標是純文字商標,還是圖形商標?純文字商標,也要看是原創藝術字設計商標,還是常規字體設計商標?
一般有必要登記著作權的是,藝術字設計文字商標,和圖形商標。商標申請之後,不代表可以一勞永逸。商標申請是從商標法角度來進行法律保護的,局限於申請的類別以及類別內申報的產品或者服務項目,申報范圍以外的地方,其他人依舊是可以繼續使用的。
結論,登記著作權很有必要,從著作權法角度來保護的自己的品牌形象。著作權雖然在文字設計或者圖形商標設計的同時,就已經存在的一種權利,但是在真正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中,很難證明這種權利的產生時間地點等。登記版權後,版權局會下發相應的版權證書,這是一種有力的法律訴訟證據。
商標,版權,專利,知識產權不分家。
2、試述著作權客體制度
著作權客體,即著作權所保護的對象,一般是指作者創作並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works),亦稱著作,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獨創性是作品受著作權保護基本前提條件,但有形復制並不一定是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前提條件。一、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原則(一)獨創性——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實質要件在著作權領域中,獨創性,亦稱原創性(originality),是指作品中作者個性表達方式或表現形式,即使個性的分量十分微小。「個性」是指作品具有某種屬於作品類型不同,例如科技作品、文學作品、原作、演繹作品,作者表達個性程度也有所不同。但是,有的作品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關系,例如,把漢字作品變成漢語拼音作品,將五線譜的作品改寫為簡譜作品,對作品進行數字化,幾乎沒有獨創性,著作權法視為同一作品加以保護。有學者認為獨創性應包括創造性,即要求作品體現作者一定的創作高度[2]。反對此說的學者認為,對創作高度的要求,是把工業產權法中創造性的條件不合理地搬進了著作權法[3]。獨創性不同於新穎性,因為新穎性是指事物具有以往所沒有的特徵。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能與其他作品相同或者相似,不具有新穎性。具有新穎性的作品可以具有獨創性,也可以不具有獨創性。例如,某人編寫某一地方從未有過的電話簿,此作品具有新穎性,但是,電話簿編寫方式有限,缺乏個性,不具有獨創性。(二)著作權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1.思想與表達的二分原則著作權只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不保護作品所表達的思想,在理論上被稱為「思想與表達二分原則」(The Idea/Expression Dichotomy)。TRIPs協定第9條第2項規定「版權保護擴展到表述,而不適用於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就是此原則的法律體現著作權保護作品中的思想表達形式,即作品的文字、數字、符號、色彩、線條等及其組合,它們可能以復制、表演、展覽、廣播等方式對作品進行使用。人們可以單個地借用作品表達形式的不同成份,如:個別事實、觀念、主題、結構、方法、文學風格、文學形式、藝術手法、詞彙等。但是,引用反映作品個性的全部表達形式成份則是非法的。著作權不保護作品思想內容。如果承認著作權人對有關思想本身的專有權利,一方面,束縛這些思想的傳播並因此而阻礙智力創作自由,另一方面,一個人公開他的思想後,除可以用專利保護外,難以阻止他人使用這一思想。著作權也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的實際應用。人們對作品思想內容的利用,不需要作者事先許可。這項原則適用於任何類型的作品,尤其適用於科學作品、技術作品等。例如,1946年在華盛頓簽訂的《美洲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作者權公約》在其第4條第3款中規定:「本公約提供的保護不包括科學思想的工業應用」。當然,將他人的思想任意利用可能會造成某種損害,例如阻礙技術的創新和發展。在這種情況下,可以通過專利法、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知識產權制度予以保護。2.表達與思想融合原則如果某種思想內容只有唯一或者有限的表達方式,作品中的思想內容與表達形式不可分離,表達形式與思想內容都不受著作權保護[4]。在理論上,這被稱為「表達與思想融合原則」(The merger doctrine)。其理由在於著作權對唯一或者有限的表達方式的保護將會阻礙它們所表達的思想傳播,與著作權的立法宗旨相悖。例如,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第29條規定:「軟體開發者開發的軟體,由於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體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體的著作權的侵犯。」該規定是表達與思想融合原則在我國法律中的具體體現。3.著作權並非完全不保護作品的思想內容《伯爾尼公約》第6條之2規定作者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者更改行為,或其他損害行為 。我國《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第33條規定報社、期刊社對內容的修改,應當經作者許可。因此,作品的內容受到著作權法一定程度的保護,但對內容的保護僅限於他人不得歪曲、篡改或者出版者的未經授權的修改,其他人仍可自由使用作品的思想內容 [5]。(三)作品的價值、用途、表達形式等與著作權保護無關盡管作品的價值、用途、表達形式可能存在差異,但仍然受到著作權同等保護。例如,澳門《著作權及有關權利之制度》(澳門法令第43/99/M號)第1條第1款規定:「在文學、科學或藝術領域內之原始智力創作,不論其種類、表現形式、價值、傳播方式或目的為何,均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作品。」著作權對作品的保護並不以其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質量)為條件。價值(或質量)和獨創性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概念。即使作品毫無價值,著作權法給予的保護與價值極高的作品保護完全是同等的,即著作權法給予作品的保護是最基本、最低層次的保護。著作權對作品的保護並不考慮其用途。盡管有的作品是為了某種商業活動或工業活動的需要而創作,但是著作權還是為其提供保護,禁止任何未經許可的復制、發行、網路傳播等。作品的表達方式或方法的差異也並不影響著作權的保護。《伯爾尼公約》第1條規定:「『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來看,作品是採用書面表現形式或口頭表現形式,還是進行表演或固定在錄音帶或錄像帶上,這並不重要。總之,著作法對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一切作品都給予保護,不允許以表達方式為由進行限制[6]。正是基於這一原則,「計算機程序不屬於美感或美學范疇,它們有實用功能(同繪畫作品、模型、建築設計圖等一樣),並且是用編碼或其他形式表達出來的,這些事實都不影響計算機程序可以成為著作權的保護對象。」[7](四)自動保護原則自動保護原則(automatic protection)是指作品受著作權保護不能以履行任何手續為條件。這里的手續應理解為著作權保護要件意義上的行政義務,例如,主管機關登記注冊,交存作品,標上「版權所有,翻印必究」或者○C字樣。作者只要創作完成其作品,不履行這些義務仍然可以享有著作權。與工業產權權利方面的情況不同,著作權產生於創作行為,而不是產生於國家認可。目前已只有少數國家還在繼續實行登記制度,將登記作為著作權的確定和存在的先決條件(例如尼加拉瓜和烏拉圭),或將登記作為行使著作權的必要條件(例如阿根廷),或者將登記用於申報、提供證據(例如多米尼加)。前兩種情形與自動保護原則的精神相違背。另外,物質形式固定(fixation in some material form)是否是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條件,依據《伯爾尼公約》的第2條規定:「本同盟各成員國得通過國內立法規定所有作品或任何特定種類的作品如果未以某種物質形式固定下來便不受保護」。世界上有兩種立法體例,一些國家(例如,美國)的法律要求必須進行固定(不一定由作品的作者固定),以識別作品,避免同他人的創作成果混淆;另一些國家(例如中國)的法律認為以某種物質形式對作品的固定並不是取得著作權的條件。這兩種體例的差別主要是影響到口述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例如,突尼西亞示範法規定,不得要求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固定為條件。這是因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民族文化遺產的一部分,其固有性質就是口頭相傳。如果以固定為條件,就可能使其無法獲得著作權的保護,甚至可能將著作權賦予那些固定他們的人[8]。二、著作權作品的分類著作權保護在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領域內的作品,具體可以分為如下類型:(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written works)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作品包括:以文字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譯著、工具書、期刊、專利說明等,以數字表現科技數據等,以符號表示的盲文讀物,以及綜合運用文字、符號和數字表現的各種作品。(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oral works)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講道、法庭辯論和其他同類性質的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這類作品與文字作品的不同之處,在於作者的思想感情不是通過文字形式表達,而是通過口頭形式來敘述。英美法系國家的著作權法對口述作品以固定在某種載體上為保護的前提。但是大陸法系國家規定對口述作品不加固定也可受到著作權保護。(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音樂作品(music works)是指歌曲、交響樂等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其中帶詞的音樂作品可能與文字作品重疊,但一般將其歸入音樂作品。戲劇作品(dramatic works)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戲劇是由文字、導演、表演、音樂、美術等多種藝術成分組成的綜合藝術。我國著名版權學者鄭成思先生在其著的《版權法》中認為:戲劇作品是劇本,而不是搬到舞台上的一整台戲。《伯爾尼公約》也將戲劇作品定為劇本。因為劇本作為一種文字形式,它的基本手段是語言(文字),而劇本中的語言除了環境的提示和動作的提示以外,主要是台詞。劇本雖然可以像小說那樣供人閱讀,但它的基本價值在於可供表演。曲藝作品(quyi works)是指以相聲、快書、大鼓、評書、彈詞、評話等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它是我國傳統文化的歷史遺產,是民間廣為流傳的一種表現形式,有學者把曲藝作品作為民間文藝作品。曲藝作品根據其表現形式,可以分別歸到口述作品、音樂作品和戲劇作品之中,例如,相聲可歸到口述作品之列;大鼓、評唱可歸到帶詞的音樂作品中[9]。著作權法中所說的曲藝作品,就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現的說唱藝術的底本。舞蹈作品(choreographic works)是指通過人體連續的動作、姿勢、節奏、表情等表現思想感情的作品。舞蹈是通過提煉、組織和藝術加工的人體動作為主要表現手段,表達思想感情,反映社會生活的藝術。舞蹈作品的創作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還可以是通過其他形式固定下來的,如錄像等。舞蹈作品的種類也很多,如單人舞、群體舞、交誼舞等。著作權法中的舞蹈作品,是指對舞蹈的動作設計。英美法系國家著作權法要求其必須以有形方式固定才可受到保護。大陸法系國家中,德國、日本等國不要求此類作品必須予以固定,而法國、義大利等國的著作權法則把作品的固定作為其受保護的前提條件[10]。雜技藝術作品(acrobatic works)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雜技藝術作品是雜技的形體動作和技巧的編排,對於單個形體動作或技巧其他人可以借用,但是,整體編排受著作權法的保護[11]。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對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的表演[12]。對表演者的表演由鄰接權給予保護。(四)美術、建築作品1.美術作品(fine art works)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繪畫指用筆、刀等工具,以及墨、顏料等物質材料,在紙、木板、紡織物或者牆壁等平面上,通過構圖、造型和色彩等表現手段創作可視的形象,如油畫、水彩畫、山水畫等。書法一般指用毛筆書寫漢字的藝術。書法是我國傳統的造型藝術之一。雕塑,是雕刻與塑造的總稱,是指以可雕或可塑的材料,製作出各種具有實體形象的空間藝術。一般分為圓雕或浮雕,或分為室內雕和室外雕。《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要求美術作品具有「審美意義」,即美術作品應當具有觀賞、品評意義上美感,才受著作權的保護。這種要求顯然提高美術作品受著作權保護的門檻,把主觀價值作為著作權保護條件,勢必使一些具有獨創性美術作品得不到適當保護。美術學可以要求美術作品具有美感,但是,著作權法要求美術作品具有美感不適當。2.建築作品(architecture works)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作品。《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第2條規定與建築有關的設計圖和立體作品,是著作權的保護對象。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建築作品應當包括兩項內容:建築物本身(僅指外觀、裝飾或設計上含有獨創成分的建築物);建築設計圖與模型。在我國著作權法立法過程中,因相當一部分人反對,沒有將建築物本身列入保護對象。其後頒布的1991年《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在給「美術作品」下定義時,則明文將「建築」等造型藝術作品列入其中。2001年修訂的著作權法將其納入保護的客體。建築作品包括建築物本身,比如宮殿、寺廟、亭台、樓閣、會堂、陵墓等。建築物的外觀、裝飾、設計是建築師一定美學構思的表達形式,因為這種形式可能被他人模仿或者復制並藉以營利,所以法律保護其專有權。如果建築物的外觀、裝飾、設計沒有獨創性的設計成分,它就不能成為著作權保護客體。建築物設計、建造等所採用的建築材料、建築工程設備以及新技術等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可以受工業產權保護。既然建築物本身受著作權保護,那麼,構思它的設計圖、模型無疑也應該享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既保護建築設計圖、施工圖、模型和建築物本身,也保護平面建築設計圖、施工圖、模型。不過,這里的建築作品是指建築物本身,包括建築物上附加的藝術裝飾,建築設計圖、施工圖、模型是作為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加以保護[13]。《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4條要求建築作品具有 「審美意義」,如同要求美術作品具有 「審美意義」一樣不適當。建築作品受著作權保護沒有「審美意義」可以,但是,不能沒有獨創性。(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photographic works)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如人物照片,風景照片等。根據《伯爾尼公約》的規定,以類似攝影的方法表現的作品也受著作權法保護,只要該作品在構圖、選擇或攝取所選對象的方法上表現了獨創性。但是,在自然科學中,能夠記錄微生物學、醫學、地理學、考古學和天文學等極其復雜的物理現象、化學反應的各個瞬間的科學攝影作品,純復制性的攝影作品(如翻拍文件、書刊等),如果是純粹機械攝制的,沒有創作,不具備獨創性,不受著作權保護。(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cinematographic works and works created by process analogous to cinematography)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如電影片、電視片、錄像帶、光碟等。從創作方式上看,電視、錄像作品都是用類似於拍攝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的創作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活動過程,包括以電影文學劇本的創作為基礎,再經創作分鏡頭劇本和電影音樂的創作、布景製作、服裝設計等,還要經表演、配音、攝錄等程序,直到剪輯與合成,最後產生影片。在電影作品中,電影文學劇本既是電影作品的基礎,還是一部可供閱讀的文字作品;電影音樂也可以作為獨立的音樂作品;電影作品中的每個鏡頭可以成為攝影作品。電視作品,是指利用無線電傳送和接收裝置傳播圖像和音響的作品。如電視劇單本劇,電視連續劇等。錄像作品是指利用電子攝影技術記錄各種社會活動,或對戲劇、曲藝、舞蹈、電影和電視等表演藝術作品進行復制,並通過播放裝置使之真實再現的圖像表現形式。電視、錄像作品的製作過程與電影相似,只不過其所用的載體不同於電影膠片。藉助的放映手段也不同,但其表達形式應當具有獨創性。(七)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graphic works)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工程設計圖(drawings of engineering design)、產品設計圖(drawings of proct design),是指為施工和生產繪制的圖樣及其文字說明。具體地說,工程設計圖紙作品是指利用各種線條繪制的,用以說明將要製作的工程實物的基本結構和造型的平面圖案。產品設計圖紙作品是指用各種線條繪制的,用以說明將要生產的產品造型及結構的平面圖案。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的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各種工程設計、建設設計、電路設計、給排水設計、機械設備及機械產品、電子產品、化工產品等設計圖。這些作品通常與科學技術有關,並且用於滿足施工或者製造的需要。凡具有獨創性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受法律保護。地圖(maps)是指運用符號和地圖制圖原則表示地球或者其他星球自然和社會現象的作品。「地圖雖是客觀世界按一定比例縮小的產物,但其產生過程絕不是機械的復制,而是通過測繪工作者的思維加工,按一定的客觀規律,運用一定的科學方法,以豐富的多學科知識直接創作的有其獨特個性的作品。不同的人因其經歷與學識水平不一,審美情趣與個性素質的差異,都會直接或間接地反映在其所編著的地圖上。」[14]但是,「地圖的創意有一定的局限性。地圖作為人們認識自然、認識社會的一種工具,其精度要求、表示內容、表示方法一般都按照國家規定的規范、圖式作業,或按照長期以來人們約定俗成的符號、表現手法表示地圖的內容,作者只對地圖的裝飾有較大的創意餘地。這就決定『同一專題的地圖反映的內容及表現形式具有雷同性。』」[15]「在具體實踐中確實有一些地圖屬於資料范疇而不受著作權保護,如,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圖、國家標准地圖(如標准境界圖、標准地名圖、山脈、河流的分級分類圖,城市現狀與規劃圖也可視為一種標准圖)等,這些是由國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生產出來,為各行各業服務的,是屬於全社會的共同財富,理論上不應受著作權保護。[16]」示意圖(sketches)是指用簡單的線條或者符號表示某一概念、原理或者現象的作品,如人體解剖圖。圖形作品還包括指示圖、圖表等。模型作品(model works)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八)計算機軟體(computer software)參看本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works of folk literature and art)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並世代相傳、由此社會群體或一些個體所表達、反映其文化和社會特性的表達形式。「在我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表現形式有文字、口述、音樂、戲劇、舞蹈、美術等作品。生活習慣、傳統禮儀、宗教信仰、科學觀點不屬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17]《伯爾尼公約》授權各成員國通過立法給予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以法律保護。我國關於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具體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還未頒布。(十)實用藝術作品實用藝術作品(works of applied art)是指具有實際用途或包含在某一實用物品中的藝術作品,不論是手工藝品還是工業產品。我國國務院頒布的《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將實用藝術作品定義為藝術成分和實用成分不可分的藝術作品。如雕刻精美的花瓶屬於實用工藝品,因為花瓶的藝術造型同其實用成分無法分離。相反,印有圖案的壁紙則不屬於實用藝術品,因為壁紙的圖案與紙分離後並不影響壁紙的實用性[18]。《伯爾尼公約》第7條第4款規定,作為藝術作品而加以保護的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由本聯盟各成員國的法律規定;同時指出,這一期限不應少於自該作品完成之後算起的二十五年。《世界著作權公約》第4條第3款規定在涉及各締約國對實用藝術作品作為藝術作品給予保護時,明確規定對這些作品的保護期限不得少於十年。《實施國際著作權條約的規定》第6條規定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完成起25年。美術作品(包括動畫形象設計)用於工業製品的,不適用對外國實用藝術作品保護期限規定。由於實用藝術作品與純美術作品、工業產權中的外觀設計、工藝美術作品難以區分,我國《著作權法》未明確將其列為保護的客體。法律的含糊導致許多學者認為,法律對國內國外作品採用雙重保護標准,給予外國人的超國民待遇,具有歧視性。也有人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和《伯爾尼公約》的精神,我國可以因為實用藝術作品的藝術創造性,而將其作為美術作品予以保護。申請外觀設計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用專利權保護。(十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可能出現新的思想表達形式,也有可能將現在尚未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作為著作權的客體。因此立法留有餘地,以適應未來發展的需要。
3、著作權法,錄像製品,電影作品
1、錄像作品如果符合電影的定義應當按以類似攝制電影方法創傷的作品來處理。比如存在著嚴格的分工、有嚴密的劇本、有劇情、音樂等等。如果不符合則按錄像製品來處理,沒有著作權人,只有錄音錄像製作者權。
2、如果電電影作品採用的劇本,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人是歸製片人所有,劇本是文字作品,那個作者只對文字劇本本身享有著作權。
3、你混淆了錄像製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區別,導致你對鄰接權產生疑問。錄像製品符合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定義時,其成為作品而非製品,不符合的情況就只能成為製品而非作品,一些隨手拍攝沒有構思沒有表達的視頻短片應該屬於製品。
4、概念本身與思想一樣不受保護,這是著作權法基本原理,誰寫出劇本誰就是劇本這個文字作品的著作權人,當然這里存在著委託及職務作品的問題,在此不多討論。
4、著作權法法條全文
法律主觀:著作權的對象是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那麼根據著作權頒布了著作權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以下簡稱著作權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條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
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咨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
第四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裂棗下列作品的含義: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四)戲劇作品,是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是指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一)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藉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者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碰培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
第五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三)錄像製品,是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連續相關形象、圖像的錄製品;
(四)錄音製作者,是指錄音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五)錄像製作者,是指錄像製品的首次製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員、演出單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學、藝術作品的人。
第六條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第七條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首先在中國境內出版的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其著作權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護。
第八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中國境外首先出版後,30日內在中國境內出版的,視為該作品同時在中國境內出版。
第九條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條著作權人許可他人將其作品攝製成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視為已同意對其作品進行必要的改動,但是這種改動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條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笑源唯一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工作任務」,是指公民在該法人或者該組織中應當履行的職責。
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第二款關於職務作品的規定中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該法人或者該組織為公民完成創作專門提供的資金、設備或者資料。
第十二條職務作品完成兩年內,經單位同意,作者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作品所獲報酬,由作者與單位按約定的比例分配。
作品完成兩年的期限,自作者向單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者其繼承人行使著作權。
第十四條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後,其對合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條作者死亡後,其著作權中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作者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保護。
著作權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其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保護。
第十六條國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的使用,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管理。
第十七條作者生前未發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確表示不發表,作者死亡後50年內,其發表權可由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行使;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條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確定後,適用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九條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由於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無法指明的除外。
第二十條著作權法所稱已經發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權人自行或者許可他人公之於眾的作品。
第二十一條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公布。
第二十三條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的權利是專有使用權的,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但是報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專有使用權的內容由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視為被許可人有權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任何人以同樣的方式使用作品;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被許可人許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權利,必須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第二十五條與著作權人訂立專有許可使用合同、轉讓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和本條例所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是指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的權利,表演者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錄音錄像製作者對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享有的權利,廣播電台、電視台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
第二十七條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行使權利,不得損害被使用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權人的權利。
第二十八條圖書出版合同中約定圖書出版者享有專有出版權但沒有明確其具體內容的,視為圖書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和在合同約定的地域范圍內以同種文字的原版、修訂版出版圖書的專有權利。
第二十九條著作權人寄給圖書出版者的兩份訂單在6個月內未能得到履行,視為著作權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圖書脫銷。
第三十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聲明不得轉載、摘編其作品的,應當在報紙、期刊刊登該作品時附帶聲明。
第三十一條著作權人依照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聲明不得對其作品製作錄音製品的,應當在該作品合法錄制為錄音製品時聲明。
第三十二條依照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應當自使用該作品之日起2個月內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三十三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的表演,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表演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四條外國人、無國籍人在中國境內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受著作權法保護。
外國人、無國籍人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製作、發行的錄音製品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五條外國的廣播電台、電視台根據中國參加的國際條約對其播放的廣播、電視節目享有的權利,受著作權法保護。
第三十六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
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第三十八條本條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24日國務院批准、1991年5月30日國家版權局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同時廢止。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5、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
著作權保護,是法律賦予著作權利人一種權利,著作權的保護可以讓權利人在其創作的作品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獲得回饋,能獲得專一性的價值賦予,通過法律保護,讓更多的人有意願,有激情去從事著作創新,豐富知識產權,下面來看看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著作權保護范圍包括哪些一、著作權保護的主體1、公民;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為著作權的主體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進行創作,並由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視為作者3、非法人單位由非法人單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單位意志進行創作並由非法人單位承擔責任的作品,非法人單位視為作者4、外國人;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依法享有著作權5、國家;(1)國家接受已故作家遺贈作品著作權;(2)古籍作品無作者或作者不明確;(3)國家將某些作品收歸國有;(4)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變更或終止後,其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在保護期內,無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的。特殊情況下,合作作品、編輯作品、職務作品、委託作品、演繹作品、電影作品和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則需依法確定著作權人。二、著作權保護的客體1、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2、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4、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5、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通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攝制在一定記錄介質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藉助於適當的裝置放映、播放的作品。7、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圖形作品,是指為施工、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8、計算機軟體。計算機軟體是指計算機程序和有關文檔。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由計算機執行的一組代碼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動轉化為代碼化指令的一組符號化指令或符號化語句。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這是一條彈性條款。隨著科技、文化事業的發展,將來還可能出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這一規定可以使法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一定的穩定性與靈活性。10、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范圍非常廣泛,如故事、傳說、寓言、編年史、神話、敘事詩、舞蹈、音樂、造型藝術、建築藝術等都屬此類。著作權保護是維系知識產權不斷發展,創新、拓展的重要法律保護,也是為哪些辛辛苦苦進行創作的主體們獲得認可、獲得收益的,防止濫用、侵犯的重要方式。
6、什麼是「著作權」?
著作權,是指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對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各項專有權利的總稱,包括著作人身權利和著作財產權。著作權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著作權,是指各類作品的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廣義的著作權除狹義著作權的含義外,還包括藝術表演者、錄音錄像製品的製作者和廣播電視節目製作者依法所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稱「鄰接權」或稱「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我國《著作權法》將鄰接權納入規范范疇,在《著作權法》中單列一章保護鄰接權。可見,我國著作權立法採用的是廣義的著作權。
著作權不同於一般民事權利,在權利客體和權能屬性等方面都具有自己的特徵:
(一)著作權的權利客體具有可復制性
作為著作權客體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現,具有無形性和共享性,能夠被多人同時使用或復制。同時,作品的表現形式多樣,具有表演、廣播、翻譯等多種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對作品載體產生影響,但對作品本身不構成事實改變。
(二)著作權權能具有可分性
著作權本身由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復合而成,兩者可以實現有效分離,著作人身權可以獨立於著作財產權而單獨存在,同一權能能夠進行多次處分。
(三)著作權自動產生
專利權、商標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批、登記和公告,即必須以行政確認程序來確認權利的取得和歸屬。而著作權因作品的創作完成而自動產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記或注冊手續,也不論其是否已經發表,只要創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權。
(四)著作權人身保護的永久性
著作權與作品的創作者密切相關,因此,在著作權中,保護作者對作品的人身權利是其重要的內容。著作權中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人身權利,永遠歸作者享有,不能轉讓,也不受著作權保護期限的限制。
7、建築工程中著作權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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