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劇照侵權
1、王俊凱訴文化用品公司侵犯肖像權勝訴,獲賠34萬元,具體什麼情況?
這家文化用品公司沒有經過王俊凱的同意,就私自使用了王俊凱的照片,侵犯了王俊凱的肖像權,他們盜用了王俊凱的名字進行非法宣傳,還推出了王俊凱系列產品。王俊凱依法進行起訴,最後法院判這家文化用品公司賠償王俊凱34萬元,支持王俊凱依法維權,每個人都應該保護自己的肖像權。
非法盜用王俊凱的名字照歷脊肢片生產文具用品一家文化用品公司生產的文具用品,上面盜用了王俊凱的名字,王俊凱的照片,並推出了王俊凱系列產品,這些都是沒有經過王俊凱同意的,這家文化用品公司屬於非法盜用王俊凱的名字和照片,侵犯了王俊凱的肖像權。王俊凱是一名青年演員,他受到了大家的喜歡,這家文化用品公司正是利用了王俊凱的社會影響力,為他們進行非法的宣傳,他們的行為是違法的,他們應該付出代價。
王俊凱依法起訴文化用品公司這家文化用品公司用王俊凱的名字進行宣傳,使用野慧王俊凱的照片進行宣傳,並且說王俊凱是他們公司的推薦官。王俊凱並不知情,這家公司並沒有付給王俊凱一分錢,所以這家公司就是侵犯了王俊凱的肖像權,這家公司應該向王俊凱道歉,並且給予王俊凱賠償。王俊凱依法起訴這家文化用品公司是合理合法的,很多網友表示對王俊凱進行支持。
明星雖然是公眾人物,但是明星的照片和名字不能隨便被企業拿來使用,可以談合作,可以給明星酬勞,但是非法使用明星的名字和照片進行宣傳,就是違法的行為。法院支持王俊凱,這家公司最終賠償王俊凱34萬元,王俊凱打贏了這場官司。這件事也提醒大家,要尊重明星的肖像權,不能隨便使用明星的照片,要經過明星肢世的同意。
2、想知道寫文章時,引用明星的劇照或是綜藝截圖,算侵權嗎?
一、寫文章的時候引用的這些圖片,只要是免費的都可以使用,但是你可以另外寫上一些負責任的話語。
你寫的文章需要配圖,而那些魅力風景都是免費的,都沒有作者的名字,你可以在文章末尾的時候寫圖片存在感,標明是網路上搜索的。
這些美麗的風景都是大家都在使用的圖片,所以誰也會在使用的時候註明這是沒有作者名字的圖片。
有時候一些圖片會印有一些作品背景世界裡的存在感,那麼這些圖片在被使用的時候就可以大大方方使用,因為已經註明了出處。
二、寫文章的時候,若是有背景,不用標明出處,若是沒有背景,可以寫明出處。
比如,有一些圖片是昵圖網的圖片,這些圖片都已經被標明了出處,所以你在使用的時候就可以無限使用,只要你喜歡。
比如,有一些圖片需要購買,你可以購買這些圖片的存在感,然後寫文章的時候就可以盡情使用,無所畏懼。
選擇哪一種圖片,應該會有哪一種圖片的存在感,然後你寫文章的時候,與這些圖片有一些牽扯,你就可以寫清楚一種關系。
使用圖片的時候都會帶這些圖片的含義。
三、你的文章都是關於圖片內容的,你應該知道這些圖片出自於哪裡。
比如,有一些娛樂資訊已經創造了圖片世界的時候,已經是免費的,而且也已經有了出處,來自於某家娛樂公司,你可以盡情使用。
現在的圖片都有作者圈,你可以加入他們的圈子,盡情使用他們的圖片,因為他們的圖片就是被宣傳的,有免費的有付費的,你可以盡情挑選。
為了自己的文章可以萬事無憂,也為了你喜歡的圖片可以千變萬化,可以使用兩全其美的圈子文化。
3、使用影視劇自己發的劇照發朋友圈可以嗎?
使用劇組的照片發朋友圈是可以的,因為許多絕睜明星並搭歲在拍電視的時候就還要一邊公布自己的行程枝答來讓自己的粉絲知道,讓他們不要擔心自己的安危,所以說適當的發一些劇組照是可以的
4、使用演員劇照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主觀:一、使用劇照是否侵害肖像權
若是未經劇組和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其他方式濫用他人肖像的,就屬於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行為如何認定
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一般應把握如下標准:
(一)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
未經本人同意使用其肖像表明侵權人對他人肖像人格利益的不尊重,其行為破壞了他人肖像的個人專有性和完整性,應當受到制裁。如果經過本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就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行為。
(二)侵犯肖像權須是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以營利為目的是指以使用某人的肖像達到招徠顧客、推銷商品的目的或直接以肖像製作成為或復製成為商品出售贏利。未經他人同意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既損害了權利人的人格,也損害了權利人因他人利用自己的肖像進行商業行為而獲取物質利益的權利,這在法律上是不許可的。例如,照相館未經本人同意,不將底片交給顧客或者將顧客藝術人像存放櫥窗招攬顧客,即屬於侵犯公民肖像權。
(三)下列情況屬於合理使用他人肖像,不構成侵權:
1、為公益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例如宣傳某人的先進事跡,在報紙、電視台、電影中使用先進人物的照片,可以不徵得某人的同意。
2、新聞報道拍攝照片和影像。
3、通緝逃犯和罪犯而使用他人肖像。
4、尋人啟示刊登照片等。
侵犯公民肖像權公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支付賠償金。如果侵權人置之不理,公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三、侵害肖像權的行為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零一十八條,自然如拿人享有肖像權,有權依法製作、使用、公開或者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污損,或者利用信息技術手段轎梁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由此可見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常見的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主要是未經本人同意、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業廣告、商品裝潢、書刊封面及印刷掛歷等。
(一)侵害肖像製作專有權
就攝影而言,即通過照相將自然人外貌形象固定在一膠片、相紙或其他物質載體上,使自然人的形象轉化為肖像的全部過程。
肖像製作專有權內容包括:一是肖像權人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或他人、社會的需要,自己有權決定自我製作肖像或由他人製作自己的肖像,他人均不得干涉;二是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的同意或授權,擅自製作自己的肖像。非法製作他人的肖像,構成侵權行為。
(二)侵害肖像使用專有權
肖像一旦固定的一定的物質載體上(製作出來),使獨立於世,可以為人們所支配、利用。盡管肖像的利用價值有普遍的意義,但享有使用專有權的只能是肖像權人。其基本內容是:
一是自然人有權以任何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並通過使用取得精神上的滿足和財產上的收益,他人不得干涉(但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二是自然人有權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並決定從中獲得報酬(這需要與使用人平等協商,簽訂肖像使用合同)。三是自然人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
(三)侵害肖像利益維護權
肖像利益是公民專有的人格利益,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內容如下:
1、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自己允許製作自己的肖像;
2、公民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允許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民有權禁止他人對自己閉橡運的肖像進行毀損、玷污、醜化和歪曲。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劇組和本人對劇照是享有肖像權的,若是未經本人同意而濫用其肖像,則屬於侵害肖像權的行為。
5、發電視劇截圖侵權嗎
如果是出於營利目的,那麼轉載別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權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報酬的,屬於違法侵權。如果對方追究責任,就要進行經濟賠償。
【法律分析】
合法使用必須具有的要求:①使用的作品已經發表;②使用的目的僅限於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或者為了教學、科學研究、宗教或慈善事業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③使用作品時,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並且必須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法定許可使用:是指依著作權法的限定,使用者在利用已經發表的作品時,能夠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向其支付報酬,並尊重著作權人其他權利的規則。其要求為:①法定許可使用的主體只能是報刊雜志社、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組織;②法定許可使用的只能是已發表的作品;③應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④著作權人明確表明不得使用的,該作品不能被法定許可使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六條 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未發表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