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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提取侵權貨物資料

發布時間: 2023-04-28 01:57:31

1、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如何取證

「證據是訴訟的靈魂」。在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最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對行為人被控「侵權行為」的認定。但由於知識產權的特殊性,使得侵權證據極難獲得或者即便取得卻被認定為無效,無法作為定案的有效證據。就司法實踐中在取證過程中應請注意的問題進行總結如下。一、取證方法 1、自行取證和委託律師調查取證。因當事人較為了解自身權利及產品特點、技術特徵及行業所涉及的范圍,所以自行取證目標性較強。而律師調查取證則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專業,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因此建議兩種基本方法應相互結合,相互補充。 2、申請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應當確認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公證證據具有推定為真的效果。公證機關對證據進行保全的效果與法院依職權所進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當事人如能在訴前充分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應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 3、申請法院進行訴前證據保全及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申請法院調取的證據通常分為三類:第一,保全被控侵權產品;第二,調查被控侵權單位的財務賬冊,以便確定賠償額;第三,調取被控侵權人存在侵權的證據。法院通常採取的措施是對易拍照的被控侵權產品採用拍照的方式,或採用記錄下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徵的方式,對易於調取的書籍、商標實物等採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對於被控侵權人的財務賬冊往往採取對財務辦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責令其交出帳冊。 4、申請行政機關調查取證。從事管理工作的部門在查處案件的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依職權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勘驗。涉嫌侵犯製造方法專利權的,管理部門可以要求被調查人進行現場演示。涉及產品專利的,可以從涉嫌侵權的產品中抽取樣品。 5、申請海關調查取證。根據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定,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請求海關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如發現侵權嫌疑貨物即將進出口的,可以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藉助海關對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是否侵犯知識產權所進行的調查及認定來保留相關證據。 6、利用偵查機關調查相關材料作為證據。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並適當降低了知識產權犯罪定罪量刑的標准,這就擴大了偵查機關的辦案范圍。所以,在偵查機關辦理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過程中也可調查出許多對訴訟有利的證據。 二、取證應注意的問題 1、收集證據的主體、取證過程及內容應合法。 當事人自行或者委託他人以定購、現場交易等方式購買侵權復製品而取得的實物、發票等,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公證人員在未向涉嫌侵權的一方當事人表明身份的情況下,如實對另一方當事人按照前款規定的方式取得的證據和取證過程出具的公證書,應當作為證據使用,但有相反證據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證」方式並未被法律所明確禁止,但它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一旦獲得支持,將對正常的市場交易程序造成破壞,危及市場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紅樓計算機研究所訴北京高術天力公司、北京高術科技公司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中對此不予認可。 2、注意證據之間的關聯性以及證明與被告的關聯性。 重點是確定侵權行為與被告的關聯性,就是判斷被控侵權行為系被告所為。原告的證明標准必須達到即便被告否認該行為是其所為時,仍能夠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則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據侵權產品上印有被告的廠名即認為該侵權產品是由被告生產,而被告對這一事實予以否認。原告應能夠再提供購買該新產品時被告所出具的發票,則關聯性可得到證實。 3、注意證據的客觀性。只有客觀真實的證據才有證明力。 自行取證時,應注意對取得的證據不能隨意刪截,即使其中有與案件無關的部分也應保留原樣,否則證據將喪失客觀性,證明力大大減弱。 公證取證時,在保全內容方面應盡可能的全面,如在計算機軟體保全中應包括源程序、目標代碼程序、技術說明書、開發文檔等,並可將運行環境也一並保全。在保全方式上盡可能多種取證形式共用,如在將某個頁面列印或存儲在磁碟上時,公證員同時記錄取證的全過程(包括網路連接及網址等),還可同時用攝像機對取證過程全程攝像。特別注意,應將通過公證取得的證據放在公證處封存保管,並且由法院到公證處提取證據。 三、取證的主要內容 在侵犯專利權案件中原告應當調取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即侵權行為的直接證據。對該產品的取得方式和過程最好進行公證,並將侵權產品交由公證處封存備查。(2)如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權產品,則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諸如被告在報刊上刊登的銷售其產品的廣告,與他人簽訂的買賣合同等間接證據,再通過法院保全措施獲得侵權的直接證據。(3)查找被控侵權產品的銷售和使用者明知該產品是侵權產品而仍然進行銷售和使用的證據。(4)原告應就被控侵權產品與原告專利權利要求書進行的對比,說明其技術特徵如何落入了原告專利的保護范圍,從而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最好為書證、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客觀證據,而不是證人證言。因為證人證言受主觀因素較大且對技術問題向法庭難以口頭講清楚。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實施了侵犯原告專利權的行為,是判令被告承擔侵權民事責任的事實依據。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告生產的被控侵權產品(外包裝、產品說明)。(2)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發票、買賣合同、視聽資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由於商標的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構成該商標的文字、圖形,也包括文字的發音、字形、圖形的含義等,故在原告不能獲得被控侵權產品時,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發票、合同也可以作為直接證據使用。(3)企業目前使用的網頁、企業產品廣告、企業名片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確認被告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標權及侵權行為發生的范圍等。 在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交的證據主要包括:(1)被控侵權作品、復製品,包括書籍、報刊、宣傳畫冊、掛歷。(2)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載體,如網頁、戶外廣告、向公眾散發的印刷品、載有侵權作品的其他有形產品、商品說明書等。同時原告在提交上述證據時應當說明該侵權作品是以何種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權的,如復制、抄襲、未經許可改編等。提交該組證據的目的在於證明被告開始實施侵權行為的時間、侵權行為的方式、實施侵權行為所達到的程度(如侵權出版物的發行量、印刷次數)等。 四、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取證時應注意「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法律根據當事人對證據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證據的難易程度對該類案件特別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 五、知識產權的訴前證據保全 《關於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及《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在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侵權案件中,均可以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可見,申請訴前證據保全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實施後,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應在法定時間段里提起訴訟。如果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則此種保全措施應當予以解除,或者將有關證據予以銷毀或發還,同時申請人還將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在訴前證據保全的過程中,特別是計算機軟體侵權糾紛案件中,如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應注意:(1)從計算機上保全證據時,法院應先向被申請人了解與該計算機連接的出戶網線及區域網其他計算機台數,以便切斷該計算機與其他計算機的連接或同時停止使用,防止計算機遠程式控制制及修改。(2)在保全證據時,雙方當事人最好均到場,由法官操作或雙方均無異議人進行保全操作。(3)所保全的證據應儲存在法院器材上或當事人提供的經雙方檢查無內容的器材上。(4)保全的證據載體應由法官當場封存。(5)將上述全過程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章。(6)在可能的情況下最好將上述過程同時進行全程攝像。 ------【沈陽知識產權律師】

2、海關對於侵權貨物如何處理

1、向知識產權權利人制發通知海關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租罩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2、向收發貨人制發扣留憑單海關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3、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三十一條海關發現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出境的物品,涉嫌侵犯《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知識產權並悉森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當予以扣留,但旅客或者收寄件人向海關聲明放棄並經海關同意的除外。海關對侵權物品進行調查,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予以協助。進出境旅客或者進出境郵件的收寄件人認為海關扣留的物品未侵犯有關知識產權或者屬於自用的,可以向海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
第三十二條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根據《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睜型畝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進出口侵權行為有犯罪嫌疑的,海關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第三十三條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一)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二)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項的規定處置且侵權特徵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三)有關貨物不能按照第(一)、(二)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應當事先徵求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託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3、舉報知識產權侵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具體看哪方面的知識產權侵權以及向哪個平台或者機構進行舉報,一般知識產權含以下幾種資質:
1、商標侵權:商標證R標,權利人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或企業營業執照),如不是權利人本身舉報,需提供授權書,要權利人蓋章或者簽字;
2、著作權(美術作品登記、版權登記、旗艦店版權申明、官網版權申明):提供相應的證書美術作品登記、版權登記或相應的版權申明文件;
3、專利(外觀、實用新型、發明):專利證書、評價報告;

4、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如何調查處理

(1)向知識產權權利人制發通知海關將貨物的名稱、數量、價值、收發貨人名稱、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等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經海關同意,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2)向收發貨人制發扣留憑單海關將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扣留憑單送達收、發貨人。經海關同意,收、發貨人可以查看海關扣留的貨物。 2.海關對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調查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後,應當依法對侵權嫌疑貨物以及其他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收發貨人和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對海關調查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證據。海關對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可以請求有關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提供咨詢意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收發貨人就海關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達成協議,向海關提出書面申請並隨附相關協議,要求海關解除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海關除認為涉嫌構成犯罪外,可以終止調查。 3.放行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1)海關對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進行調查,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和收發貨人。海關不能認定貨物是否侵犯有關專利權的,收發貨人向海關提供相當於貨物價值的擔保後,可以請求海關放行貨物。海關同意放行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並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就有關專利侵權糾紛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海關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海關提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書的復印件。(2)對海關不能認定有關貨物是否侵犯其知識產權的,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按規定向海關提供相應的擔保後,另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海關自扣留侵權嫌疑貨物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有關貨物書面通知的,應當予以協助;未收到人民法院協助扣押通知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要求海關放行有關貨物的,海關應當放行貨物。 4.沒收被扣留的侵權貨物(1)沒收侵權貨物並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被扣留的侵權嫌疑貨物,海關經調查後認定侵犯知識產權的,予以沒收,並應當將侵犯知識產權貨物的下列情況書面通知知識產權權利人:①侵權貨物的名稱和數量;②收發貨人名稱;③侵權貨物申報進出口日期、海關扣留日期和處罰決定生效日期;④侵權貨物的起運地和指運地;⑤海關可以提供的其他與侵權貨物有關的情況。進出口貨物或者進出境物品經海關調查認定侵犯知識產權,根據規定應當由海關予以沒收,但當事人無法查清的,自海關制發有關公告之日起滿3個月後可由海關予以收繳。(2)侵權貨物沒收後的處理對沒收的侵權貨物,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置:①有關貨物可以直接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知識產權權利人有收購意願的,將貨物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②有關貨物不能轉交給有關公益機構用於社會公益事業或者有償轉讓給知識產權權利人,且侵權特徵能夠消除的,在消除侵權特徵後依法拍賣;但對進口假冒商標貨物,僅清除貨物上的商標標志,仍不允許其進入商業渠道。拍賣貨物所得款項上交國庫。③有關貨物不能按照①、②項規定處置的,應當予以銷毀。 海關拍賣侵權貨物,應當事先征有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意見。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知識產權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協助。有關公益機構將海關沒收的侵權貨物用於社會公益事業以及知識產權權利人接受海關委託銷毀侵權貨物的,海關應當進行必要的監督。

5、海關認定侵權了怎麼辦?

首先需要提供授權,如果無法提供授權就是仿牌,那就會被海關上緝私科,進行扣貨處理,並且對進行罰款,另外還要跟被侵權公司協商好,不起訴,否則也是比較麻煩的。 海關處理侵權貨物的程序完全不同。

6、我公司發現有侵犯我們商標權的商品出口,請問如何向海關申請扣留侵權嫌疑貨物?需要交納保證金嗎?

2010答復:一是按照《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年第572號)第十三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足以證明侵權事實明顯存在的證據。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1)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名稱或者姓名、注冊地或者國籍等;(2)知識產權的名稱、內容及其相關信息;(3)侵權嫌疑貨物收貨人和發貨人的名稱;(4)侵權嫌疑貨物名稱、規格等;(5)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侵權嫌疑貨物涉嫌侵犯備案知識產權的,申請書還應當包括海關備案號。二是上述文件第十四條,知識產權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供不超過貨物等值的擔保。

7、海關侵權貨物的處置

法律分析:現在海關銷毀侵權貨物的主要方式有五種:碾壓、拆解、粉碎、溶解、焚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8、商標侵權訴訟證據如何收集

一、商標訴訟的取證范圍1、權屬證據。該當事人是該權利的擁有者目的在於證明商標權的歸屬。2、侵權證據。證明:被告實施了或正在實施被控侵權行為。例如,被告的促銷宣傳材料、被告的產品樣品或照片、被告的產品銷售合同等等。3、損害賠償證據。在商標侵權之訴中,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應當提交有關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數額計算方法有三種,(1)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2)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3)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後果,商標的聲譽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4、有關侵權人情況的證據。該類證據主要證明侵權人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二、商標侵權訴訟的取證方法1、委託專業的知識產權公司調查取證。由於商標權案件專業性較強,由權利人自行取證,對取證的方向和范圍把握的十分准確會有一定的難度。一般說來,專業的調查取證要比當事人調查取證更為方便、有效,收集證據的范圍也更加廣泛、精確,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具有較高的可信度。2、向行政機關舉報取證。向侵權所在地工商舉報後,上述部門可以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帳冊等有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採用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上述行政執法部門可以對涉嫌侵權的產品清點數量、規格後查封並從中抽取樣品。3、運用公證機關收集、保全證據,是一個做好訴前准備的有效措施,商標侵權的網路證據保全公證。
法律依據
《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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