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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4-27 23:32:50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

法律主觀: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行為效力如何確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為均無效。具體如下:
1、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脊則缺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3、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何認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包括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盯蘆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一條,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被人民法院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根據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復的狀況,經本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恢復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無民事能力人法律責任
1、當事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櫻辯為其主體資格的限制,無法承擔民事責任。雖然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承擔或在承擔民事責任時受到限制,但是他們或她們在侵犯他人權利或利益時應該是直接侵害人,所以他們或她們是不能擺脫成為民事被告的風險。不過雖然他們或她們是被告,但是承擔責任或部分責任的主體卻是他們或她們的監護人。
2、監護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條不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

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進行民事活動時,需要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進行的民事活動才具有效力的,如果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需要由監護人代其進行民事活動,那麼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相關知識的解答。
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
      (一)《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為保護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其承受過重負擔,《民法通則》又從三個方面對這一責任進行限制和補救:
      1、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其民事責任;
      2、被監護人有財產的,先從其財產中支付,監護人承擔補充責任;
      3、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民法通則》作出這樣的規定,兼顧了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是公平合理的。
   中悔   (二)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監護人有哪些責任
      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共同致人損害的情況下,除涉及被監護人、監護人、受害人三者利益關系外,還涉及到多個監護人、被監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
      1、監護人盡了監護職責的情形:
      可不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行為作為共同侵權行為對待,該監護人不對其他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承擔連帶責任,而僅對自己所監護的人的侵權部份負責。
      2、監護人未盡監護職責,被監護人又有較多財產的情形:
      可把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共同致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承擔連帶責任。
      3、監護人未盡職責,被監護人又無財產或財產較少的情形:
      原則上不作為共同侵權處理,不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監護人過錯程度,可以加大其承擔責任的份額。因為監護責任本身就是一種替代責任或加重責任,如果再讓其承擔連帶責任,則會重上加重。
共同侵權行為怎麼認定
      共同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加害行為主體必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多數,即行為主體的復數性。
      共同侵權行為中的加害人必須是兩人或檔笑者兩人以上。賣蠢正如果其中一人只是侵權行為導致損害結果過程中的媒介,那麼一個加害人與該「媒介」疊加構成的復數性不是共同侵權行為所要求的構成要件。比如被教唆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本人就不是侵權人。
      2、行為或意思的共同性,即主觀過錯的共同性或者數個行為的直接結合性。
      主觀過錯的共同性,要求侵權人只要具有共同的故意或共同的過失,就必須作為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直接結合是指數個行為結合程度非常緊密,對加害後果而言,各自的原因力和加害部分無法區分。因此,各個加害行為直接結合而發生同一損害後果這種情形應按共同侵權行為對待。
      3、致害結果的同一性,即共同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後果應當是一個統一的。
      致害結果是區分共同侵權行為與數個獨立侵權行為(多因多果)重要標准。損害後果是否具有統一性,可以從受害人的主體同一性,受害權利性質是否同一或者相近以及損害後果在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是否可分或者具有獨立的意義等方面加以考察分析。
      4、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聯性,因果關系是任何侵權行為的歸責條件和基礎。
      在典型的共同加害行為中,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應以相當因果關系來判斷,在對無意思聯絡的數個行為直接結合造成共同侵權的情形時,應當以更加嚴格的相當因果關系標准來判斷數個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的因果關系。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無民事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侵權怎麼辦」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

現實問題

汪某是一名9歲的小學生,父母親都是雙職工,放暑假的內時候,汪某的父母就將汪容某關在家裡,讓他一個人在家待著。這天汪某寫完暑假作業,就開始在家裡玩,一時興起,將一個鐵制的變形金剛玩具從陽台拋了下去,正巧砸中了路人毛某的腦袋,毛某當即頭破血流,被人送往醫院救治,在醫院休養了幾天方才出院。查明事情原委後,毛某准備就醫葯費等花費向汪家提出索賠,那麼具體應由誰來賠償毛某的損失呢?

律師解答

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在這則案例中,汪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其監護人即汪某的父母承擔侵權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

法律主觀: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毀遲權由 監護人 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 民法典 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 侵權責任 。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應該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御檔。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纖拆李,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5、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內遭受外來人員侵害的責任要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侵權責任法》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這時是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

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如果可以證明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在過錯范圍內承擔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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