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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場所侵權

發布時間: 2023-04-27 23:17:21

1、在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遭受人身損害的如何追究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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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公共場所張貼動漫人物侵權嗎?

侵權。未經權利人授權進行的商業行為,已經侵害了權益人的利益,構成侵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毀正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稿肢。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纖敬悔的。
5、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注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6、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7、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其表演的。
8、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3、公共場所拍公眾人物算侵權嗎?

在拍攝公共場所中的公眾人物時,需要遵守當納族地的法律法規和道德規范。一般來說,如果拍攝的公眾人物在公共場所,例如街頭、廣場、公園等,且拍攝目的輪茄飢是合法的,如新聞報道、藝術創臘返作等,那麼這種拍攝行為不屬於侵權行為。但如果拍攝的公眾人物是私人活動中的場景,例如在私人住宅或工作場所內,或者拍攝目的是不當的,如進行騷擾、侵犯隱私等,那麼這種拍攝行為就有可能構成侵權。總的來說,在進行公眾人物的拍攝時,應該遵守法律法規和道德准則,尊重他人的隱私和肖像權,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4、公共場所拍攝他人是否侵權

法律分析:有可能會構成犯罪。法律規定,在網上散布他人有關隱私的照片造成受害備清大人精神傷害算犯罪,情節嚴重的,構成刑事犯罪,應該報警處理,要求他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失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仿豎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正旁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回)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答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5、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責任糾紛

法律主觀: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需要承擔侵權責任。銀行、商場、游樂等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具有安全困蘆保障義務。場所的經營者作為管理方,應當消除場所內的危險因素,沒有及時消除又沒進行注意提醒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汪羨帶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派棚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6、公共場所放正版CD,算侵權嗎?

您好!這種行為是屬於侵權行為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著作權人對自己的作品享有13項財產性權利,其中,在公開場所播放作品屬於「表演權」的一種。因此,使用者需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並向著作權人支付費用。
在購買了正版CD等出版物後,獲得的是CD的使用權,可以不經許可免費在家庭或私人場合使用。如果在營業場所等公共場合播放,則屬於公開表演,就涉及到了歌曲的『表演權』,依《著作權法》應事先取得許可並支付相應的費用。
如能提出更加具體的問題,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7、公共場所被人偷拍有哪些侵權責任主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每一個公民都有人格的權利,人格權裡面既包括隱私權,同時又包括肖像權等相關的權利。公共場合偷拍也是侵權的一種特殊的表現形式,對於女性來講,在相對封閉的空間里,如果有陌生人進行偷拍,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構成性騷擾,這是民法典的新規定。所以這種偷拍的行為,是典型的褲缺違反民法典規定的侵犯人格權的行為。

如果沒有經過當事人同意就進行拍攝,侵犯的就是肖像權,情節嚴重的涉嫌違法犯罪。

在公共場合發現自己被偷拍怎麼辦?

首先在保證自身安全的情況下,立即撥打110或向他人求助。具備取證條件的,應及時保留現場的視聽資料。

發現被別人偷拍,每一個人都有拒絕的權利。不知道偷拍者是用什麼設備拍攝,拍攝到什麼程度,如果發到網上,反倒對當事人的利害關系造成更嚴重影響。如果發現的話,我覺得要採取必要措施進行阻止,如果產生糾紛,要立即報警。

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於維護自身權益。偷拍這屬於一種侵權行為,應要求偷拍者停止拍攝,並且刪除相應的內容。如果情節更數純坦嚴重的話,可以對其進行起訴,主張民事方面的責任。如果拍薯桐攝行為影響到社會治理、社會秩序,公安部門可以對偷拍者進行處理。

8、什麼是公共場所管理人侵權責任糾紛

如果自然人在公共場所遭受到侵權損害的行為,比如說在商場裡面摔倒,或者是受傷等情況,那麼就應該由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這個就是公共場所管理人侵權責任糾紛。
一、什麼是公共場所管理人侵權責任糾紛
      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是三級案由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下的四級案由,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山納致人損害時,所應當承擔的侵權責任。此處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指特定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以積極行為的方式盡力保障具有一定關系的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按照危險發生的不同階段,安全保障義務體現為三個方面的內容,即危險預防義務、危險消除義務和發生損害後的救助義務。
      實踐中,在公共場所或群眾性活動中,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事件時有發生。在第三人侵權的情況下,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毋庸置疑。不過,第三人可能無法確定,可能下落不明,也可能缺乏賠償能力等因素影響被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這時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往往就是被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當然,這種補充責任有別於侵權責任。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在責任承擔上存在直接責任和補充責任兩種情形。在沒有第三人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致他人遭受損害的,承擔直接責任,由其自身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有第三人侵權行為介入的情況下,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即在其安全保障能力和過錯程度范圍內承擔責任。
二、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怎麼確定
      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必須對他人負擔安全保障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指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所負有的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護他人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啟簡,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此,公共場所侵權責任糾紛指的是在公共場所或者是在一些群眾性的活動中,因為第三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因素所造成的損害的逗旁沒事情,將由第三人來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第三人無法確認的話,那麼將會由公共場所的管理人來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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