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譽侵權案由
1、企業單位侵犯個人名譽權法院是否立案?
1、侵犯他人名譽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道歉、回恢復名譽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名譽,是指社會上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簽: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2、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是什麼
叢雀民事案啟鄭者件案由規定如下:
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悄薯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3、鄧飛被曝性騷擾後反訴名譽侵權,對於此事你怎麼看?
2018年8月初,一篇名為《鄧飛:沒有女生是你的“免費午餐”》的文章在媒體界炸開了鍋。知名公益人、“免費午餐”發起人、前調查記者鄧飛被多名女性舉報性不當行為。一時間,鄧飛“公益大使”“偶像媒體人”的人設瞬間崩塌,成為了眾目睽睽之下譴責的對象。我們對事情進行評判時,先了解事發的整個時間線經過。
2018年7月底,在緊隨公益領袖雷闖被指控性侵之後,多位女性公開發聲指證鄧飛曾經性騷擾了她們。這些站出來發聲的女性,讓何謙想到自己早前的相似遭遇,“希望通過書寫我所經歷的來聲援她們。”
2018年8月1日,鄒思聰代替何謙在自己微信公眾號發布的一篇文章,彼時何謙以“女生C”的名義控訴鄧飛於2009年在《鳳凰周刊》實習期內約看電影,後在酒店內對自己實施性騷擾。
2018年11月,鄒思聰收到鄧飛的起訴書,案由為“名譽權糾紛”。
2019年7月,何謙在此案庭前會議中出庭作證,隨後被鄧飛追加為第二被告。
2020年10月30日,何謙與鄒思聰收到法院11月11日開庭傳票。
2020年11月11日此案開庭
2020年12月30日,杭州市互聯網法院就知名公益人鄧飛訴指控鄧飛性騷擾事件的當事人何謙和鄒思聰兩年前的發文,作出名譽權侵權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鄒思聰在本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鄧飛名譽權的行為,刪除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控訴鄧飛性騷擾的三篇文章,並與何謙使用微信公眾號公開對原告鄧飛賠禮道歉。對該判決結果,鄒思聰和何謙均表示不認可判決結果,還將繼續上訴。鄧飛則表示“上訴是他們的權利,相信法律有公正的判決。”
2021年1月中旬二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上訴狀。
難以舉證:名譽侵權和性騷擾
2020年11月11日,該案在杭州互聯網法院不公開開庭審理。在此之前,何謙一方向法庭申請公開審理遭拒。開庭當日,聚焦在何謙在鄒思聰公眾號上發布的文章指控鄧飛對何謙性侵犯(未遂)/性騷擾,此行為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
據判決書顯示,鄧飛認為鄒思聰與何謙捏造了自己性騷擾的“事實”,還在文章的題圖中將鄧飛的頭像打了一個大大的紅色叉號侮辱了自己,自己的社會評價由此降低,背負了巨大壓力,構成名譽侵權。
在法庭上,鄧飛稱,自己作為知名公益人士,名譽受到鄒思聰發布的文章的影響,並列舉了大量他所獲得的證書。
鄒思聰與何謙則認為,文章反映鄧飛性騷擾的事實基本真實,沒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內容,不構成名譽權侵權行為,屬於依法行使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行為。鄧飛的社會評價的確被降低,但在文章發布前網路上已流傳出多位女生指責鄧飛性騷擾的內容,與自己發表的文章無關。
而關於何謙陳述的關於鄧飛性騷擾的內容是否真實,成為該案的焦點。法院認為,“應由事實陳述方,即鄒思聰與何謙方舉證”。
與鄧飛交往密切的律師劉輝稱,“文章作者指控性侵存在,而原告認為性侵不存在,那麼‘性侵存在’這一積極事實,應當由文章作者也就是被告之一提供證據證明,而‘性侵不存’這樣的消極事實,原告沒辦法舉證,也不具有舉證的義務,這是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
劉輝是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刑辯律師,原是今日女報的法律顧問,也是鄧飛大學畢業後在此報工作認識快20年的同事。該起案件劉輝沒有代理,而是交由廣州晟典律所的合夥人、律師段若愚代理。一審判決後,鄧飛發布了自述文章,稱“要討一個公道”,並被公益媒體《中國發展簡報》全文轉載。鄧飛訴鄒思聰、何謙一案一審判決書出爐,最核心的一句話是:兩名被告並未提供任何其他直接證據證明“性侵(未遂)/性騷擾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兩被告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亦不足以令人毫無遲疑的確認其所述情況真實存在。
“米兔”運動的復雜性按判決書的意思,你說別人性騷擾,你就得有證據,至少要達到“足以使社會公眾確信”的程度。鄧飛訴鄒思聰何謙案凸顯了“米兔”運動的復雜性,性騷擾事件一般發生在密閉空間,除當事人之外,人們很難知道究竟發生過什麼事,而且往往時隔多年,真相幾乎不可考證,所有人都只能依靠經驗與價值觀做出判斷,因此判斷既是主觀的,又是非此即彼的。這不可避免地帶來了輿論的極化與社群的分裂。不應迴避的是,隨著米兔運動的擴散,不可避免會有誤傷的存在,而一旦出現錯誤的指控,缺乏邊界的“網路公審”會對受害者產生巨大影響,這可以說是米兔的一個天然缺陷,因此,給被指控者留有足夠的辯護餘地也是十分必要的,對被指控者的認定也確實應該審慎。
4、案由侵權責任糾紛和名譽權糾紛的區別
侵權責任糾紛和名譽權糾紛都屬於民事糾紛范疇,但具體有所區別。侵權責任糾紛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一方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合同約定,對另戚慎一方的合法權益(包括財產權益和非財產權益)造成了侵害或損失,從而導致另一方需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爭議。而名譽權糾紛是指因為不正當競爭、誹謗、侮辱、惡意中傷等行為,損害了個人或者組織的名譽,導致其需要維護名譽、消除影響,請求其它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爭議。因此,侵權責任糾紛和名譽權糾紛的爭議點和訴訟請求不同。侵權責任糾紛關注的是對財產和非財產權益的侵害,要求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名譽權糾紛則關注個人或組織的名譽權益,要求對方承擔名譽損害賠償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情況下,侵權責任糾紛和名譽權糾紛可能會同時存在,例如某個行為既對個人的財產權益造成了損高凱敬害,又對其名譽權造成了損害孫漏,此時可以同時向法院提起侵權責任和名譽權的訴訟。
5、名譽權起訴書怎麼寫
法律分析:民事起訴書格式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此外還包括附項。一、首部1、標題文書上部正中寫民事起訴書。2、當事人基本情況。在原告和被告欄目內,分別寫明原告和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和住址。當事人的書寫程序是:二、正文。正文是民事起訴書的主要部分,包括請求事項、事實和理由。1、請求事項。即訴訟請求。要簡明扼要地寫出請求法院解決的民事權益的爭議問題,也就是案由。即請求法院依法解決原告一方要求的有關民事權益爭議的具體事項。如請求賠償,償還債務,履行合同等。2、事實。即雙方爭議的具體問題,要把爭議的起因、經過、現狀、特別是爭議的焦點,具體地寫清楚。敘述案情時,必須實事求是,如實反映案件事實,敘事要明確,與爭議事實有直接關系的事實,要詳細敘述明白,與案件事實關系不大的,但又必須交待清楚的,可以簡要概括。3、理由。即訴訟請求的根據,主要是列舉證據,說明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同時根據事實,依照法律有關規定,分析論證。三、尾部在正文之後,另起一行寫明致送機關,而後在其右下方,由具狀人簽名或蓋章,註明具狀的年月日。四、附項這是民事起訴書的附加部分。應具體寫明民事起訴書副本的份數和證據的種類、名稱、數量以及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6、隱私權名譽權案由包括哪些?
隱私權名譽權案由包括民事侵權要求相關的訴訟賠償,侵犯隱私權名譽權訴狀需要包含的信息:原告名稱或遲、被告姓名、訴訟請求等,不僅人具有名譽權,法人也是具有名譽權的。當人的名譽權受到損害時,人人通常都會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衫譽李護自己虛枯的名譽。那麼當企業的名譽受損時,就可以書寫此訴狀。
7、當事人以其人身自由權、名譽權受侵害如何定案由
您好!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應定為人格權糾紛。
《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部分 人格權糾紛
一、人格權糾紛
1、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
2、姓名權糾紛
3、肖像權糾紛
4、名譽權糾紛
5、榮譽權糾紛
6、隱私權糾紛
7、婚姻自主權糾紛
8、人身自由權糾紛
9、一般人格權糾紛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8、民事案件案由主要按什麼規定來定
你好,以下內容是我在 大律師網 那邊看到的法律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2008年2月4日,為配合物權法的實施,我院曾對2001年10月30日制發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進行了修改,制發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以下簡稱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自2008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在方便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規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三年來,隨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保險法、專利法等法律的施行或修訂,審判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新類型民事案件,需要對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進行補充和完善。特別是侵權責任法已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補侵權責任糾紛案件案由。經最高人民法院院領導批准,2010年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牽頭成立了由本院立案一庭、四個民事審判業務庭以及審監庭參加的研究小組,正式啟動修改工作。在廣泛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研究小組完成了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工作,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制發《決定》。根據《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又下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法[2011]41號)(以下簡稱《通知》),對各級法院適用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提出了具體要求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下發《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徵集〈民事案件案由〉修改意見的通知》,向全國各高級法院徵集有關2008年《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修改意見。絕大多數高級法院召開了所屬轄區內各級法院參加的座談會,及時上報了應當修改、刪除、增加的具體案由,總數達900餘個。對於各高級法院上報的具體案由,研究小組在進行整理、篩選和分類的基礎上,起草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徵求意見稿)》。
根據工作方案的安排,研究小組分別在福州和重慶召開了「全國部分法院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座談會」。部分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從事民事立案、審判和司法統計工作的法官參加了座談,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建議。考慮到「海事海商糾紛」案由的特殊性,研究室與民四庭專門在青島海事法院召開座談會,就「海事海商糾紛」案由聽取全國海事法院代表的意見建議。來自天津、廣州、大連、武漢、寧波、廈門、北海、海口、青島等九家海事法院的代表參加了座談會。2010年6月24日,研究小組還召開了由最高人民法院特約監督員和律師參加的座談會。每次座談會之後,研究小組均及時認真研究、消化會議代表的意見,多次修改徵求意見稿,形成了《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送審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送審稿)》。2010年1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兩個送審稿。 修改過程中,研究小組對兩個送審稿反復研究和修改,先後八易其稿。可以說,此次民事案件案由的修改,集中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集體智慧,凝聚了地方各級法院的辛勤探索,是全國廣大法官心血和勞動的結晶。
經廣泛徵求意見,我們確定此次民事案件案由修改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為:
一是合法原則。要確保所制定的具體案由具有實體法和程序法依據,還要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民事案件受案范圍的有關規定。
二是實用原則。案由要簡潔明了,便於使用,案由的制定要體現一定的科學性,但更要注重實用性和適度地靈活性。通過四級案由體系的設置,為方便當事人訴訟服務,為立案和審判實踐服務,為司法統計服務,為創新和加強民事審判管理服務。
三是穩定性原則。從保證案由體系的適度穩定性出發,盡量對案由體系、結構不做大的調整。
為適應侵權責任法施行後審判實踐的需要,我們將侵權糾紛案由提升為第一級案由。按照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在其項下增補相關的侵權責任糾紛第三級和第四級案由。首先,按照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了該法新規定的各種具體侵權責任糾紛案由。其次,協調好侵權糾紛案由與其他第一級案由之間的關系。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法的保護對象為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這些民事權益,分別包含在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權、物權、知識產權等民商事權益之中,而這些民事權益糾紛往往既包括權屬確認糾紛也包括侵權糾紛,這就為科學合理編排民事案件案由增加了難度。為了保持整個案由體系的完整性和穩定性,盡可能避免重復交叉,此次修改將這些民事權益侵權糾紛案由仍舊保留在各第一級案由之中,只是將侵權責任法規定的有關案由列在「侵權責任糾紛」案由項下,並將一些實踐中常見的、其他第一級案由不便列出的侵權責任糾紛案由也列在第一級案由「侵權責任糾紛」項下,並從「兜底」考慮,列在其他八個民事權益糾紛類型之後,作為第九部分。 根據審判實踐的需要,此次修改還增加部分其他第二級案由、第三級案由和四級案由。此次共修改第一級案由5個,修改第二級案由20個,修改第三級案由113個,修改第四級案由154個。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共有第一級案由10個,第二級案由42個,第三級案由424個,第四級案由367個。
針對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在適用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修改後的《通知》進一步作了明確規范。
一是明確了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案由與「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案由的協調問題。在確定侵權責任糾紛具體案由時,應當先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列出的具體案由。沒有相應案由的,再適用「人格權糾紛」、「物權糾紛」、「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等其他部分項下的案由。如機動車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確定案由時,應當適用第九部分「侵權責任糾紛」項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由,而不應適用第一部分「人格權糾紛」項下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也不應適用第三部分「物權糾紛」項下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由。
二是明確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質與功能。各級人民法院不得將《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等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受理條件,不得以當事人的訴請在《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沒有相應案由可以適用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影響當事人行使訴權。
三是明確了案由變更的問題。當事人起訴的法律關系與實際訴爭的法律關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結案時應當根據法庭查明的當事人之間實際存在的法律關系的性質,相應變更案件的案由。
四是進一步規范了部分案由的適用問題。對於那些名稱中帶有頓號(即「、」)的部分案由,適用時應當根據具體案情,確定相應的案由,不應直接將該案由全部引用。如「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由,應根據侵害的具體人格權益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海上、通海水域貨物運輸合同糾紛」案由,應當根據糾紛發生的具體水域來確定相應的案由;如「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糾紛」案由,應當根據具體侵害對象來確定相應的案由。
9、網上買商品出現問題,溝通中,商家不認還罵人,分別以侵權和合同糾紛為案由訴,侵權要道歉,合同要賠錢?
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消費者通過網路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網路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於消費者的承諾的,應當履行承諾。」所以您可以以商家為被告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商家退貨退款、賠償損失。
同時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由此可見,如果您購買的產品質量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時,受害人對競合的賠償請求權只能選擇其一,但根據您的描述,您所稱的侵權並非是因產品質量問題導致的人身、財產損失,而是因您與商家之間因商家對您進行辱罵等人格侮辱而產生的糾紛,此時若構成侵犯您的名譽權,您可以同時起訴要求對方對您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等。但要構成侵犯名譽權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商家客觀上存在損害您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商家)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您的人格,毀壞您的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形式是將現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於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您的名譽,讓您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2、商家主觀上有過錯。3、在後果上,商家的行為對您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您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您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商家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您的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綜上所述,建議您先以合同糾紛為由,起訴商家要求退換貨,避免您的損失擴大。
以上回答,願對您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