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之債例子
1、侵權之債是什麼意思
法律主觀:侵權行為 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產生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構成要件: (1)損害事實的存在。主要指財產上的損失,也包括因人身傷害所造成的財產上的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2)加害行為的違法性。正當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屬侵權行為。 (3)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間要有因果關系。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條 民法調整如敏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祥尺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條 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渣宴枝,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債的產生:①合同②不當得利③無因管理④侵權行為⑤締約過失⑥遺贈、拾得遺失物。可以分別舉例啊?
因合同而產生:A與B簽訂買賣合同,A付了錢,B應當按合同給付對等物。
因不當得利:銀行利息計算錯誤,多付給你100元利息,此款對於你來講就是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銀行。
因無因管理:你家的牛走丟,被人撿到後對牛進行了照料飼養,那麼此人進行了無因管理行為,你應當補償她支出的合理費用。
因侵權:甲打傷乙。因為甲侵犯乙人身權,這一侵權行為在甲乙之間發生債權債務關系。
因締約過失:A准備租房子給B,准備第二天簽約;C不想A租出房子,故意說高價租房子,並約定第三天簽約,因而A推掉第二天的B,但第三天C見目的達到了,同樣不簽約給A造成了損失。
因遺贈:A的法定繼承人為B,但A遺贈財產給C,但A死亡時,C有權請求B交出指定遺產。
因拾得遺失物:A將東西遺失在B的計程車上,B撿到後應該返還。
3、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什麼?可否舉幾個例子?
民事法律簡沖或事實,是指法律規定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或終止的客觀現象。
只有為法律規定或承認的並能產生民事後果的那些事實,才能成為法律事實;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發生,才能在當事人之攔伍間發生一定的法律關系或者使原來的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
法律事實可分為事件和行為兩大類。
事件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客觀情況,如地震、洪水、死亡等。例如,甲酒後駕車,撞死了乙,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了其財產。在本例中,至少發生了兩個法律關系:侵權行為之債和繼承法律關系。導致侵權行為之債發生的是行為(酒後駕車撞人),導致繼承法律關系發生的是事件(死亡)。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身體動靜。行為可分為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表示行為是指表示一定心理狀態的行為,合同、遺囑等民事法律行為是最典型的表示行為。非表示行判鉛為又稱事實行為,簡而言之,就是沒有表示一定心理狀態的行為,具體來說,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變動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據法律的規定在客觀上導致民事法律關系變動的行為。非表示行為比較典型的是先佔、拾得遺失物、無因管理、創作作品、侵權行為等。
4、侵權之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哪些條件下能構成侵權之債
一、侵權之債
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二、構成要件
第一:行為的違法性。
第二:有損害事實的存在。
第三: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
第四:行為人有過錯。
三、侵權之債和合同之債的區別:
1)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侵權行為之債因行為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違法行為而產生。合同之債因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合法行為而產生;
(2)兩者內容不同。侵權行為之債的內容表現為:一方有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另一方有給予賠償的義務,是單務之債。合同之債的內容為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權利和義務,一般為雙方之債;
(3)兩者適用的法律規范不同。侵權行為之債適用侵權行為的法律規范,這類規范具有法律保護的性質和作用。合同之債適用合同法律規范,這類規范主要起促進和保證的作用
5、侵權之債是什麼?
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6、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的區別
法律分析:侵權之債是基於侵權行為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打傷別人,侵犯他人的健康權,你必須賠償其醫療費等各種損失,這種債就是侵權之債。
侵權之債多是法定之債。
合同之債是基於合同或約定產出的債權債務關系。如:你和他人簽訂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均負有相對的債,一方是交付標的物之債,另一方是支付價款之債。又如:在單務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單方負有交付贈與物的合同之債。
合同之債多是約定之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7、涉外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第一節侵權行為及其法律沖突
一、各國關於侵權行為的規定
大路法系國家通常以立法的形式對侵權行為下定義,但各國對侵權行為所下定義不同。英美法系國家在學理上把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致使他人損害的行為均認定為侵權。
對侵權行為的責任基礎,一般採用過錯原則,推定過錯原則和特殊案件採用無過錯原則。
二、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是指某一違法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兩種性質。
我國法律允許當事人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因提起訴訟。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情況下的法律選擇。
第二節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傳統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地法
1.世界大多數國家以致害行為地為侵權行為地。
2.美國以損害結果發生地為侵權行為地。
3.致害行為地、損害結果發生地都作為侵權行為地。
(二)法院地法
英國採用這一規則,1987年瑞士《國際私法》也採用了這一規則。
(三)重疊適用行為地法和法院地法。
1.以侵權行為地法為主
2.以法院地法為主
二、當代侵權行為法律適用原則
(一)侵權行為自體法
侵權行為自體法的產生、內容及其自身的不確定性。
(二)有限意思自治原則
(三)當事人的共同屬人法
二、我國涉外侵權領域的立法現狀
《民法通則》第146條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雙方國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對這條規定有一個解釋: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損害結果發生地,如果兩者不一致,由人民法院選擇適用。
第三節幾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一)發生在公海上的侵權行為
(二)發生在領海內的侵權行為
(三)我國法律對涉外海上侵權的法律規定
我國《海商法》第273條規定:船舶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碰撞的損害賠償,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國籍的船舶,不論碰撞發生在何地,碰撞船舶之間的損害賠償適用船旗國法律。
二、空中侵權行為之債的法律適用
1.發生在航空器內的侵權行為,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法律。
2.航空器碰猜衡撞或航空器與其他物體碰撞發生的侵權行為,適用被碰撞一方或受害一方航空器登記地法律,如被碰撞一方也有過失,可適用法院地法律。航空器國籍相同,可適用其本國法律。
3.航空器事故使旅客受到傷亡或物品受到毀損,適用航空器登記地或法院地法法律。
4.調整空中侵權行為的國際公約有:
(1)《關於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簡稱1929年華沙公約。
(2)《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1955年海牙議定書。
(3)《統一非締約承運人所辦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以補充華穗慶做沙公約的公約》,簡稱1961年瓜達拉哈拉公約。
三、涉外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
涉外產品責任是指有缺陷的產品或者沒有正確說明用途或使用方法,給消費者或使用者造成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產品的製造者、生產者和銷售者要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的法律適用,各國法律規定的差異較大。
美國。傳統的規則是適用保證作出地法、侵權行為地法。現代規則主張依重力中心說、最重要聯系說、政府利益說、較好法律說、最利於原告說來確定準據法。
英國。採用雙重可訴原則確定準據法。雙重可訴原則是指產品責任在法院地、侵權行為地均認為是侵權時,才將產品責任作侵權行為處理。
法國。主張產品責任適用損害發生地法律。
瑞士。產品責任適用侵權行為人營業地法律,如無營業地是適用慣常居所地法律、獲得產品所在地國家的法律。
澳大利亞。主張產品生產地、貨物銷售地、產品造成損害地的法律均可考慮適用。
1973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制定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公約》。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產品責任案件的法律適用
(1)規定了5個連接點,即損害發生地、受害人慣常居所地、賠償人主要營業所所在地、受害人購買產品地、當事人選擇的連接點。
(2)規定了一個法律要成為准據法至少需要兩個連接點作為條件。
(3)規定了四個法律適用順序:
四、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
公路交通事故是指涉及一輛或數輛機動或非機動車輛與公路上的交通有關差兆的事故。
(一)1971年5月海牙國際岔法會議制定了《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適用公約》,對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適用作了規定。
(二)我國關於交通事故法律適用的規定
我國《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乘客。」該條規定在實體上確立了賠償的依據,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以往無法可依的狀況,但對於法律選擇我國目前尚沒有明確的規定。
五、油污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
1969年國際海事組織在布魯塞爾訂立了《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該公約業已生效,我國於1984年4月正式加入。該公約主要是一個統一實體法公約,包括下述基本內容:
1.公約的適用范圍
2.油污損害賠償范圍
3.責任構成和免責事項.
4.責任限額
5.賠償基金的設置和分配
6.船舶所有人的求償權
7.管轄權和締約國的判決的承認與執行
我國已於1990年1月9日決定加入《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和《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此外,我國《海商法》第265條還規定了油污損害的訴訟時效,即:「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三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
8、侵權之債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之債,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而使他人遭受損害時,行為人依法應對受害人承擔責任,構成侵權行為之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9、侵權之債怎麼認定夫妻共同財產
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1、對夫妻共同債務的一般認定規則。關於如何將認定規則與推定規則相結合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從而趨向形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統一,既防止夫妻雙方相互串通,以離婚手段規避法律、逃避債務,也防止夫妻一方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偽造債務,多分財產,實踐中通行的做法是根據不同的訴訟採取不同的措施。
第一,在離婚糾紛中採用「用途論」標准認定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即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審查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對於是否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則採用兩個標准:一是夫妻是否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即可認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即使夫妻雙方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只要分享了利益,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在債權人與夫妻二人之間的訴訟中採用推定標准,即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只要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即使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坦耐負的債務也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除非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存在法定例外情形。
2、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的認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形成的侵權之債,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對此並無爭議。但是對於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侵權之債如何處理,卻存在爭議。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如此簡單推定對未實施侵權行為的一方極為不利。
第二種意見認為,侵權之債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是行為人的個人債務。該觀點基於侵權行為所生賠償之債是對加害人行為的規制,從而否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如此判斷不利於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因為侵權所生債務並非絕對與夫妻共同生活無關,而且早兆如果認定為個人債務,則侵權人與其配偶在賠償完畢前離婚可將共同財產分割給配偶一方以規避債務。
此種情況下並不需要考慮對交易安全的保護,只需要平衡夫妻個人利益和債權人利益,在立法暫時無法完善的情況下,法官應當充分利用利益衡量的方法,靈活適用法律,最大程度地實現司法的公平和正義。因此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個人行為導致的侵權之債應當推定為行為人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當然,這里的例外情形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債權人如果沒有提供適當的證據,法官就不再審查,直接駁回訴訟請求,而是應該綜合雙方的陳述和證據,仍然無法認定債務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時,由債權人承擔敗訴的風險。也就是說,法官可以適當地做一些詢問和調查工作。關於如此處理的法條引用問題,筆者認為不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可以適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以「為夫妻共同生活」為標准進行認定,即使夫妻尚未離婚,也可以適用該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讓債權人承擔較重的舉證責任。
案情介紹:夫妻一方對外形成侵權之債
陸信租 李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在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某於2005年開始受雇給同村的村民家照看孩子。2007年,張某受王某父母之僱傭照顧王某,張某在此期間的收入用於夫妻共同生活。2008年10月,因張某疏於看護,王某被開水燙傷,後法院判令張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共計30餘萬元。該判決生效後,張某未履行賠償義務,後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對張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與張某辦理了離婚手續,李某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夫妻一方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涉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外形成的侵權之債是否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適用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之債應當由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是行為人的個人債務,如果讓行為人的配偶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法律依據不足。
第三種意見認為,夫妻一方個人行為導致的侵權之債應當推定為行為人的個人債務,除非該債的形成與夫妻家庭生活有關或者家庭因該行為享有利益。
律師說法
本案張某的侵權之債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本案中,張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2005年起以給僱主照看小孩為業,李某在庭審中也認可張某的收入用於家庭共同生活,因此張某承擔的侵權賠償之債應當是其與李某的夫妻共同債務。雖然張某與李某在本案訴訟過程中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但並不影響對上述債務性質的認定。王某起訴李某的目的不僅僅是確認夫妻共同債務,而是要落實到如何實現債權上,因此王某要求李某承擔連帶責任。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雖未明確規定履行夫妻共同債務的方式是承擔連帶責任,但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可以反推出夫妻一方應該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綜上,王某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在此類案件的判決中應當注意,判決主文不能與在先的判決書、調解書相沖突或者重復。侵權之債的債權人一般是先直接起訴侵權人,在判決書或調解書履行不順暢時再起訴配偶一方,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此時判決承擔責任的只能是侵權人的配偶,不能再將侵權人納入,重復判決;同時還需查清前案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的執行情況,如果已經執行了部分案款,那麼在本次訴訟的判決主文中對賠償數額就必須重新核實。
溫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規定的婚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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