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體著作權隱私
1、開發軟體如果侵犯到個人隱私,應該如何處理
侵犯個人隱私屬於民事侵權,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1、《憲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人格權就包括隱私權】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拓展資料: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網路用戶、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用戶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2、破解軟體違法嗎
法律分析:違法。一方面,這種行為會對社會以及公民的隱私權造成一定的侵犯與破壞,另一方面,這種行為也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
法律依據:《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
第六條 本條例對軟體著作權的保護不延及開發軟體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
第七條 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體登記機構辦理登記。軟體登記機構發放的登記證明文件是登記事項的初步證明。
辦理軟體登記應當繳納費用。軟體登記的收費標准由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
3、侵犯著作權罪處罰是怎樣的
侵犯著作權罪 處罰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 知識產權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 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 侵犯著作權 行為之一, 違法所得 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 罰金 : (一) 非法經營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 著作權 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畝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納耐兆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復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侵犯著作權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第二百二十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一十三條至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侵犯 軟體著作權 一般需要承擔哪三種責任? 1、 民事責任 軟體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侵犯軟體著作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 承擔民事責任的 侵權行為 :(1)將他人軟體作為自己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2)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發表或者登記其軟體的;(3)在他人軟體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體的署名的;(4)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的軟體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體發表或者登記的;(5)未經軟體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體的;(6)其他侵犯軟體著作權的行為。 3、承擔民事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其中賠償損失是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洞租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如果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以下的賠償。 4、 訴訟 前的保全措施:追究民事責任,除了軟體著作權人和侵權人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外,主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為了保障軟體著作權人有效地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有以下幾種訴訟前的保全措施:(1) 證據保全 。為了制止侵權行為,在 證據 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軟體著作權人可以在訴訟前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著作權糾紛案件一般由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2)行為和 財產保全 。軟體著作權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權利人可以在提起訴訟前,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部門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5、 行政處罰 。對於一些損害公共利益的侵權行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侵權行為:(1)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路傳播著作權人的軟體;(2)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體;(3)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體權利管理電子信息;(4)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體著作權而採取的技術措施;(5)轉讓或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體著作權。 6、 行政處罰的方式:行政處罰的方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罰款,沒收用於製作侵權復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對於已給予行政處罰的侵權行為,權利人還可以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目前,除國家版權局外,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都設立了版權局,部分地市也設立了版權局。國家版權局負責處理重大侵權案件,各地方版權局負責處理其他侵權案件 7、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計算機軟體,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8、仲裁。因為履行軟體著作權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了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了書面仲裁協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是終局的,不得再向法院起訴。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書面仲裁協議,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侵犯著作權罪處罰是按照刑事案件來實施的,對於侵犯著作權這一行為,在某一意義上來說就等同於 盜竊罪 ,並且這種 盜竊 的果實是涉及到很多個人隱私以及利益的。我國法律在處理這類事件的時候,首先會根據案件的犯罪人的犯罪目的來分析,如果被侵權人有著特殊要求,那麼法院也是會考慮的。
4、在防範個人隱私信息被竊取上,為什麼要禁止使用盜版軟體
因為盜版軟體沒有相關的培訓、技術支持;可能被攻擊者捆綁木馬病毒;無法享受正版軟體的升級服務,易被攻擊利用。
使用盜版軟體是犯法的,被侵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扮談核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製品,可以並處罰款。
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軟體著作權隱私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廳掘則》第一百三十四條,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修理、重作、更換;
(七)賠償損失;
(八)支付違約金;
(九)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十)賠禮道歉。侍塌
以上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適用上述規定外,還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5、侵權行為有哪些?
侵權行為包括:
(1)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這是侵權行為的最基本分類一般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因為過錯而實施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和侵權責任一般構成要件以認定的侵權行為;特殊侵權行為,是指基於法律的特別規定,而不以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適用無過錯原則或過錯推定原則歸責的侵權行為。
(2)單獨侵權行為和共同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根據侵權行為人的人數多少劃分的侵權行為類型,一人即為單獨行為。
(3)積極侵權行為與消極侵權行為這種分類是基於行為的主觀行為所作的分類,行為人以作為形式造成的侵權就是積極侵權行為,而行為人的無意識行為或者默示不作為造成的侵權就是消極侵權行為。
資料擴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行為是指侵犯民事主體民事權益的行為,侵權行為包括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兩類,侵犯的客體是民事權益。
6、法律中軟體侵權如何界定?
如何界定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2008年12月11日 星期四 10:51最近,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斷發生,概括起來網路侵權案件主要集中在侵犯人格權和侵 犯知識產權兩大類。侵犯人格權主要表現:一是侵犯名譽權,譬如在網上散布攻擊他人的言論;二是侵犯姓名權,譬如未經他 人許可,以他人名義在網上從事民事行為;三是侵犯肖像權,譬如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將權利人的照片上傳;四是侵犯隱私 權,譬如在網上公布他人隱私,泄露某些與個人相關的敏感消息等。網上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例則以侵犯著作權為主,譬如在未 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作品上傳到網上,擅自從網上下載著作權人的作品進行營利等。
關於網上侵權問題,全國人大《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規定,「利用互聯網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構成民事侵權 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這個決定表明,網上侵權可以適用傳統法律,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根據民訴法第29條規定,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認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釋說,侵權行為 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互聯網空間的全球性、虛擬性、非集中管理性、人機分離性等特徵,使得它與傳 統的物理空間有較大的差異。網路侵權行為地和傳統侵權行為地相比較具有行為地的不唯一性、行為地的跨國性、行為地的模 糊性等特點,因此,如何確定網上侵權行為的「侵權行為地」變得比較復雜,是侵權行為人住所地、侵權信息編寫地、侵權信 息上傳地還是所使用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而何處是侵權結果發生地——是否每一台能夠瀏覽侵權內容的終端設備所在地都可 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
筆者結合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將網路侵權的「侵權行為地」分為以下五類:
一、實施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也就是侵權信息編寫上傳地。
二、發布侵權內容的網路伺服器所在地。與虛擬的網址相比,伺服器位置所在地相對穩定,關聯度高。由伺服器所在 地法院管轄網路侵權糾紛案件,與傳統的管轄權原則更容易融合。
三、其他提供鏈接服務的網站的伺服器所在地。實踐中,侵權信息一經上傳,很快就會通過大量的鏈接而廣泛傳播, 這種傳播與主動上傳侵權信息有所不同。此時的侵權行為地如何界定?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這時的侵權行為地應當以服 務器所在地址為標准。
四、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是這樣規定的:對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 地的,原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可以視為侵權行為地。因此,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設備所在地作為侵 權行為地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侵權行為地的規定被泛化。
五、侵權結果發生地。由於互聯網的特殊性,一條侵權信息可以瞬間傳遍全球各個終端,因此,從理論上講,在全球 任何地方都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所以,筆者認為,侵權結果發生地也必須有一個前置條件,就是「難以確定侵權行為地 和被告住所地」時,才可以適用。
不知道對你有沒有幫助。
這是你要求的我又做了調查如下:
作為專業律師,在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碰到這樣的問題,原告指控被告的軟體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向法庭提供大量證據證明其主張,而被告也同時向法庭提供許多證據證明其軟體不構成侵權。在原、被告雙方均以證據證明自己的軟體是獨立開發完成的情況下,法官在庭審過程中通常採用什麼樣的方法和准則來判斷被控軟體侵權與否呢?毫無疑問,明確軟體著作權的歸屬是關鍵,軟體開發完成的時間是重要證據之一,只有先完成的軟體才有資格指控後出現的軟體產品存在侵權的嫌疑,至於後出現的軟體產品是否真的構成侵權,卻是有許多情況存在的。因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計算機軟體產品是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而著作權法明確規定著作權是由獨立創作完成而取得的,與時間先後沒有必然的聯系。因此,法官通常依靠什麼因素來認定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法律事實就成為案件勝訴與否的關鍵。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計算機軟體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製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體代碼。在第二種情況下,法院在判定時通常要審查被告是否竊取了足夠多的軟體程序表達形式。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比較復雜、比較難判斷,因為計算機軟體產品究竟要被復制多少比例,才能確定發生了抄襲的侵權行為,並沒有固定數量限定。當然,復制的數量越大,就越易於取得證明其是侵權行為的證據,但是被復制的數量達到什麼程度就可以認定為侵權,司法實踐中也不是很好確定的事情。
對於復制數量小的情況,目前法院大多採用的判定標准包括:
一是接觸附加。依照這個准則,只要發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體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是要求對計算機軟體程序進行兩步分析。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體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麼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體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是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依照這個准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體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體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體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採用了原告軟體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准則主要著眼於兩個軟體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通過總結多年代理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件的經驗,我們認為,識別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Substantial Similarity and Access)。
實踐中判定兩個軟體作品「實質性相似」的准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於原告的計算機軟體產品。計算機軟體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體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體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採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計算機軟體的程序有許多特徵,這些特徵已被用來鑒別兩個程序之間是否相似,包括:
1、 兩個程序產生的輸出是否相類似;
2、 兩個程序接受的輸入是否相類似;
3、 兩個程序的數據結構是否相類似;
4、 兩個程序邏輯流程是否相類似。
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的專家鑒定和技術對比工作中,上述的每一個特徵都成為鑒定人員進一步詳細分析兩個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一致的關鍵對比點,而鑒定人員正是通過這些關鍵點的對比得出供法官參考的鑒定結論。如果這些特徵均不存在相似性,實際上也就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可能性。當然即使每一個特徵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相同或者相似,也不能充分證明侵權行為的發生,因為除了功能上的相似外,更重要的是實現功能的計算機程序的表現形式相類似,因為通常功能性的特徵主要是體現軟體開發者的設計「思想」(Ideas),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這種設計「思想」本身是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因為實現同一功能可能會有許多不同的方法,僅僅是功能性特徵相同並不能證明計算機軟體程序代碼相同。
證明計算機軟體侵權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就是接觸,所謂「接觸」是指原告的軟體產品已公開銷售,或者被告主要的軟體開發人員曾在原告處工作過,或者原、被告之間曾有過合作關系等,這些通常可以證明被告曾有機會接觸原告軟體產品的核心內容,從而使得被告軟體的開發工作有「借鑒」原告軟體核心內容的嫌疑。
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運用「實質性相似加接觸」這一標准進行侵權判斷時,「接觸」是容易證實的,因為前期存在的聘用、合作關系往往有相應的文件作為證據,而軟體已經公開發表、銷售的證據也不難取得。比較難證實的是「實質性相似」,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如果是盜版者,則其對計算機程序的復制行為並不僅僅局限於一成不變的復制,它還包括侵權者為掩蓋其剽竊行為而對計算機程序所做的偽裝性改動,這點在計算機軟體侵權案中表現得非常突出。在計算機軟體開發工作中,文本編輯程序的使用,使得一個軟體盜版者,可以通過更改名稱和重新排列操作運算的指令序列順序,來掩飾其對他人源代碼和目標碼的抄襲行為,如果不是專業的人員,往往不能識別這一情況。鑒於太多的計算機軟體侵權行為存在,許多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在軟體開發工作中往往運用「摻假」的辦法,即:在計算機程序中加入沒有意義和作用的指令,或者採用不太可能為盜版者發現和修改的較為獨特的代碼序列,作為「偽裝記號」來保護程序。這樣,如果侵權者進行了復制工作,就會在其計算機程序和文檔中出現與原始軟體著作權人同樣的特徵或錯誤,在法院審理侵權案件過程中,侵權者往往無法向法官提供對這種現象的合理解釋,從而成為原告在訴訟過程中確定被告實施了侵權行為非常有說服力的證據。雖然根據我國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只要確實存在侵權行為,不管軟體著作權人用不用上述「摻假」的技術保護手段,也不論盜版者做了多少非實質性的表面上的改動,侵權的法律責任都是要承擔的。但是,如果沒有一定的技巧,想真正通過法律懲罰盜版者並不是件容易的事,因為客觀事實必須通過法律事實予以認證才能受到法律保護。
在法院審理案件確定是否侵權的過程中,如果原告能夠出示被告已經「接觸」了其計算機軟體產品的證據,又能出示在兩個軟體作品中存在實質性相似的證據,則法院會認為原告完成了對指控侵權行為的舉證責任。一旦原告出示了這兩方面的證據,舉證責任便移轉至被告方面,法官將要求被告證明其軟體產品是獨立創作的,或者是有合法授權的,被告需要向法庭提交其獨立創作、完成軟體產品的相關證據,以及得到合法授權的相關證據。舉證責任的轉移有助於原告主張自己的權利。
通過「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形成的相互映證的證據鏈,向法庭呈現的初步的、表面的事實就是:被告自己的軟體是否是通過「使用」原告軟體程序中實質性的、有價值的信息而形成?原告受保護的關鍵軟體程序的表現形式是否受到被告的侵犯?這樣的判斷標准與法院通常採用的傳統判定侵權行為的方法不同,而且這種判斷方式更為全面、客觀,其結果往往較真實地反映了客觀情況,也比較容易被原、被告雙方所接受。
「實質性相似加接觸」標准在立法中尚未得到完全認可,但是司法實踐中已在廣泛應用。在我們辦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過程中發現,許多法官正在慢慢接受這種新觀念,尤其在美國,由於英美法系採用判例法制度審理案件,上述判斷標准在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司法審判中已廣為採用,一直發揮著積極的作用。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高速發展,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越來越受到重視,知識產權突出的重要地位已得到共識,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已由立法領域逐漸擴大到司法、執法領域,計算機軟體日益成為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重點。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參照國際慣例、依據我國參加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章程,建立、健全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完善國家的法律和法規已勢在必行。相信在強化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氛圍和社會環境下,「實質性相似加接觸」的判斷標准不僅有利於法官正確審理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侵權案件,而且更有利於軟體企業建立軟體著作權保護意識,從而在充分保護計算機軟體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更好地促進我國計算機軟體產業快速健康地發展。
7、個人筆記本在公司辦公電腦系統版權如何確定
您好,嫌消個人筆記本與公司辦公電腦系統版權的確定,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個人筆記本和公司辦公電腦的系統版權是不同的。個人筆記本的系統版權是由個人購買和擁有的,而公司辦公電腦的系統版權則是由公司購買和擁有的。
其次,公司辦公電腦的系統版權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如軟體著作權法等。公司需要購買合法的軟體授權,並在使用過程中遵守軟體授權協議中的規定。如果公司使用盜版軟體,則可能會面臨法律風險和商業風險。
最後,個人筆記本和公司辦攔悔公電腦的系統版本也需要匹配。如果公司使用的是Windows企業版操作系統,而個人筆記本使用的是Windows家庭版操作系統,則可能會存在兼容性問題。因此,在公司使用個人筆記本時,需要確保個人筆記本的系統版本與公司的系統版本相匹配。
綜上所述,個人筆記本在芹衡知公司辦公電腦系統版權方面需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並確保系統版本匹配。公司也需要購買合法的軟體授權,並遵守軟體授權協議中的規定。
8、APP上架注意事項
最近接觸的比較多的是微信小程序和H5項目,沒怎麼負責過App新項目了,前段時間負責了一個APP項目,好在抱緊了程序猿大哥的大腿,開發過程中倒是沒遇到什麼問題。但是在APP准備上架的時候遇到了幾個讓人頭大的問題。現在項目基本算是結束了,想了想寫篇文章總結下整體的歷程。順便把其中自己遇到的幾個坑拿出來說明下,希望能幫助其他人少走采一點坑。
1. APP各大品牌應用商店的開發者賬號
2. APP軟體著作權證書
3. APP隱私協議條款
如果需要上架至各個應用商店,需要在對應的開放平台注冊開發者賬號。注冊後進行企業認證(個人開發者進行個人認證)。認證過程中建議專門拿出來一個郵箱,作為各個開放平台的注冊郵箱。在企業審核過程中需要頻繁使用郵箱驗證碼、簡訊驗證碼、法人身份證照片、法人手持身份證照片、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基本戶等信息。
申請賬號及通過相關審核流程較為繁瑣,建議在確定開發了之後就立即開始進行相關賬號申請及審核。以便於減少APP開發完成後的上線時間。
APP開發完成後,在上架至各大應用商店的時候,遇到了軟體著作權證書(以下簡稱「軟著」)的問題。
首先嘗試的是OPPO應用商店,在OPPO應用商店中,如果沒有軟體著作權證書是無法上架空態侍的。於是就去查找了相關的第三方代辦機構。華斗吵為和阿里官方的合作第三方都有易版權這一家,看起來還是蠻靠譜的。根據取證的時間不同,收費也不同。有興趣的可以去看下(易版權 http://www.yibanquan.com.cn/ )。
不過在咨詢過華為和阿里的官方之後,發現有一些類型的APP上架是可以不需要軟著的。具體的類型參考官方給到的鏈接。
需要注意的是,盡管你需要上架的APP不需要軟著,出於長遠考慮,還是申請一個軟著比較方便。在阿里應用分發平台上,只要是審核過的開發者賬號,都能夠通過阿里的平台免費申請軟體著作權證書。當然,因為是免費的,所以周期較長,大概3個月左右。(如果急需的話可以加錢,據說最快1天拿證!)
在華為應用商店、App Store上架時,需要提供給一個隱私協議條款的鏈接。用於用戶登錄時查看相關的隱私協議。
看了好幾個大廠APP的隱私協議,太長了而且專業度較高。比閉答較小的APP初期的隱私協議條款可以從網上找一份模板,根據自己的需求在其基礎上稍作修改即可。(如果是乙方的話,一定要在確定開發時告知甲方出具對應的隱私協議)
1. 費用問題
2. 市場上各大商店相關情況
3. 上架信息填寫注意事項
App Store上架需要開通開發者賬號,而開發者賬號是需要收費的。相關的賬號類型及收費標准如下:
Android各大應用市場只要符合上架要求,大部分都是免費的。
目前常見的APP商店主要有App Store、華為應用商店、小米應用商店、OPPO應用商店、應用寶、阿里應用分發聯盟(豌豆莢、PP 助手、YunOS 應用商店、UC 信息流、神馬搜索、九游、優酷廣告等多個),其中嘗試了幾個,給大家做幾個簡要的介紹。
(目前只有這幾種,遇到了再補充)
9、OPPO軟體商店推系列功能,全力守護APP使用安全
系列功能,成保障用戶隱私安全的「強力武器」
一直以來,OPPO非常重視在產品安全與隱私方面技術的投入,始終將產品安全和用戶隱私保護放在首位。本次OPPO軟體商店推出的系列功能,為用戶下載使用軟體安全提供了「強力橘灶武器」。
「隱私許可權說明」
首先幫助用戶劃分應用許可權,在OPPO軟體商店詳情頁,每個APP的應用許可權都一目瞭然。系統自動為用戶掃描區分敏感許可權和普通許可權,讓用戶將隱私掌握在自己手中。
「APP指導原則」
OPPO軟體商店嚴格把關,真正做到隱私保護開放透明,方便用戶安心使用!
強制要求開發者在開放平台上傳APP隱私政策,且需要經過審核團隊的許可權審核;
在軟體商店詳情頁中展示隱私政策,供用戶查看APP隱私政策內容。
「應用檢測安全報告」
OPPO軟體商店對每個上線APP進行人工+系統雙重檢測,全方位客觀展現APP安全系數,並生成安全報告。檢測結果會在商店詳情頁頭部入口展現,點擊內頁會出現更詳細的安全信息。
「應用舉報」
針對有問題的應用,用戶可選擇「一鍵舉報」,OPPO軟體商店將快速定位有問題的應用,保障下載安全!
1.在軟體商店客戶端頁面,用戶可按照以下流程舉報有安全問題的應用:選擇問題類型——添加描述與配圖——提交審核——審核團隊處理問題應用。
2.在軟體商店後台,支持以應用為中心追蹤舉報數據,幫助審核人員快速定位到舉報數量異動的應用,快速封堵危險。
OPPO軟體商店4大舉措,嚴控APP上架流程
在此之前,OPPO軟體商店還推出了4大舉措,嚴格把關APP上架流程,做好安全預防工作:
「3項身份驗真」 APP上架需要提供軟體著作權證書、行業資格證書、開發者備案,三證齊全從源頭保護,100%驗證開發者身份。
「5家權威安檢」 由5家權威安檢圓旅扮工具進行病毒、廣告檢測,只要任何一項結果異常,APP都不能通過審核上架,嚴格保護用戶軟體下載安全。
「104項人工親測」 上線APP必須滿足無閃退卡頓、無黑白屏、無惡意扣費、支付安全等指標,各項功能使用正常,通過人工104個檢測項,才能打上人工親測的標簽。
「24小時線上監控」 負責用戶意見反饋處理;由網安辦、工信部、網警監督;24小時守護,發現APP任何問題,第一時間處理。
使用APP時,你的安全感來自於哪裡?軟體商店在OPPO社區,發起了相關話題討論。為了更鎮塵好地提升用戶隱私安全意識、增強平台保護能力,OPPO軟體商店將在接下來的半年裡,持續推出「安全月」主題活動:每逢雙月,發起不同「安全」相關話題,邀請用戶共同參與討論,還有機會贏取限量好禮哦!現在打開OPPO社區,一起來參與話題互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