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侵權責任法
1、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歸滾笑察責原則構建了侵權類型,即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嚴格責任類型。歸責原則對應著侵權責任的基本分類。三種歸責原則對應了各種侵權責任的具體類型,它們在構成要件、免責事由等方面都存在差異。
過錯責任、過錯推定和嚴格責任對行為人所強加的責任是有區別的,就行為人來說,嚴格責任最重,過錯推定次之,過錯責任最輕。對受害人的保護也不相同,從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在責任的選擇上應選擇對其最為有利的責任。
現代侵權法出現了一般條款和類型化相結合的模式,適應此種發展趨勢,我國《侵權責任法》採取了「一般升亮條款+類型化」的模式。所謂一般條款,是指在成文法中居於核心地位的、成為一切侵權請求權之基礎的法律規范。
所謂類型化,是指在一般條款之外就具體的大茄侵權行為類型作出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在法律上確立了過錯責任的一般條款。
(1)英國侵權責任法擴展資料:
歸責原則的特點:
1、各項歸責原則之間須相互作用和補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其次,歸責原則體系須體現法律的全部功能;
2、歸責原則體系須具有周延性適用范圍,能夠指導各種案件的處理;
3、歸責原則的體系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2、侵權單位權益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的背景
侵權單位權益造成單位嚴重損害的背景:首先《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況(一)
2010年07月29日 星期四 下午 4:21
《侵權責任法》立法背景及其概況(一)
其次(說明:本文系根據楊立新教授的相關著作整理)《侵權責任法》在立法上特別體現了「大陸法系為體,英美法系為用,廣泛吸納我國司法實踐經驗」的立法指導思想,成功地借鑒了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立法經驗,適當融合兩大法系侵權法的立法伏勢,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立法經驗結合在一起,廣泛吸納我國30年來的立法、司法實踐經驗,形成了很多好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則。
一、《侵權責任法》借鑒外國立法經驗的突出表現
《侵權責任法》借鑒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經驗方面的成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形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借鑒
《侵權責任法》在立法形式上,既有大陸法系侵權法的成文法特點,又有英美法系侵權法相對獨立性的特點,是一個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成文侵權法。
1、《侵權責任法》是成文法,保持大陸法系侵權法的傳統。它用了92個條文規定了侵權法的全部內容,其條文數量和容量僅次於《衣索比亞民法典》規定的侵權法。《衣索比亞民法典》的侵權法有135個條文,其他國家的侵權法一般都只有30-40個條文,甚至只有10多個條文,原來的《法國民法典》的侵權法只有5個條文。相比之下,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是一個篇幅、容量都很大的成文法侵權法。
2、《侵權責任法》是作為一部獨立的法律規定的,這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立法特點。在大陸法系民法典當中,侵權法都是債法的組成部分,最典型的是我國台灣地區「民法典」,僅把侵權行為法作為債的發生原因之一進行規定,與合同之債、代理權之授與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和不當得利之債並列,並不佔有很大的立法空間。英美侵明判圓權法卻不是這樣,在英美法系民法當中,侵權法與財產法、合同法等處於同等地位,具有相當的獨立性。因此,侵權法的地位非常重要。我國《侵權責任法》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這一立法特點,單獨作為一部法律規定,使之成為民法激塌的一個相對獨立的組成部分,這是採用的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
3、《侵權責任法》保持了《民法通則》的傳統。實際上,確定侵權法在民法中的相對獨立地位這一點,並不是從《侵權責任法》開始的。《民法通則》就把民事責任單獨作為一章來規定的,其中規定了侵權責任。《民法通則》在規定了主體、民事法律行為等之後,單獨規定一章「民事權利」,最後專章規定「民事責任」。1986年《民法通則》通過之後,各界曾經特別贊賞這種做法,認為這是一個民法立法的創舉。但經過實踐檢驗,這樣的做法並不一定正確,因為在民法中,各種民事責任的規定通常都要跟隨相應的部分直接規定。例如,違反合同的責任就要規定在合同法中,而且即使是在合同法中規定,也不能把不同的合同責任規定在一起,而必須將其分別規定在合同成立、合同生效以及違約責任等相關部分。但是,《民法通則》把「侵權法」與「債法」相分離,在民事責任部分單獨作出規定,則是完全正確的,經過實踐證明是成功的。這就是借鑒了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讓侵權法單獨作為民法的相對獨立部分,使它能夠占據更大的立法空間,發揮更廣泛、更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
正是有了《民法通則》民事責任單獨規定的立法經驗和教訓,所以在起草《侵權責任法》時,立法機關和法律專家一致認為,應當繼續保持《民法通則》的傳統,並且應當借鑒英美侵權法的立法形式,對《侵權責任法》要先作為單獨法律的形式通過,在編纂民法典的時候再將其作為民法典的單獨一編。這樣就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規定侵權法的一般做法,使《侵權責任法》別具一格。在這一點上,《侵權責任法》沖慧借鑒英美侵權法立法形式的優勢,與《民法通則》的傳統相結合,形成了鮮明的中國特色,成為在世界范圍內第一部以侵權法命名的成文法。其意義在於最大限度地擴展《侵權責任法》的容量,使其具有更大的發揮法律調整作用的空間,作為民事權利保護法,能夠更好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民事權益,制裁民事違法,保護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
(二)《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借鑒
《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對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經驗的借鑒上也是成功的,既借鑒了大陸法系侵權法的一般化立法模式,又給侵權行為類型化留下了巨大的空間,以便借鑒英美侵權法的類型化立法經驗。
1、大陸法系侵權法與英美侵權法的不同立法模式。大陸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是一般化方法。侵權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基本特點,就是首先確立一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這個一般條款或者概括大部分侵權行為,即一般侵權行為,例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德國民法典》第823條;或者概括全部侵權行為,例如《衣索比亞民法典》第2027條。侵權法規定了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就會使侵權法的內容特別簡明,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可以充分發揮法官適用法律的創造性。
如上所述,大陸法系侵權法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兩種方式:第一種是德國、法國式的一般條款,只概括一般侵權行為,而不是概括全部侵權行為。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也是這樣,概括的是一般侵權行為而不包括特殊侵權行為,對於特殊侵權行為則另作具體規定。在習慣上把這種一般條款叫做小的一般條款。第二種是衣索比亞式的一般條款,《衣索比亞民法典》第2027條盡管也是在債法中規定的,但它概括的不是一般侵權行為,而是全部侵權行為,包括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無過錯責任的侵權行為以及替代責任的侵權行為,在這三個分類之下,再對每一種具體的侵權行為作出具體規定。《衣索比亞民法典》的這種方法既有大陸法系的特點,也有英美法系的特點,是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結合到一起的做法。這種侵權責任一般條款通常叫做大的一般條款,是能夠概括全部侵權行為的一般條款。
英美侵權法的立法模式是類型化方法。在英美侵權法中,對侵權行為的規定都是類型化的規定,沒有抽象規定,更沒有一般化的規定。《美國侵權法重述》把侵權行為分為13類侵權行為:即故意侵權行為、過失侵權行為、嚴格責任、虛假陳述、誹謗、侵害的虛偽不實、侵害隱私權、無正當理由的訴訟、干擾家庭關系、對優越經濟關系的干擾、侵犯土地利益、干擾不同的保護利益和產品責任。英國侵權法分為8類侵權行為:即非法侵入、惡意告發、欺詐加害性欺騙和冒充、其他經濟侵權、私人侵擾、公共侵擾、對名譽和各種人格權的侵害和無名侵權。這些都是對侵權行為類型進行的具體規定,立法模式是完全的類型化,根本沒有一般性規定。
我國《侵權責任法》把兩大法系侵權法的立法模式結合起來,既有一般性規定,即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規定;又有具體規定,即侵權行為類型化的規定。融匯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立法模式的特點,形成一部新型的侵權法。
2、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融合的關鍵。在大陸法系侵權法一般化立法模式的框架下,怎樣才能融合英美法系侵權法的類型化內容呢?如在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立法模式下,侵權法無法完成這個任務。因為在小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之下,侵權法對侵權行為採取了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的類型切割,形成對立的兩個部分,前者不用特別規定,後者才需要特別規定,因此,對侵權行為的類型化只能局限在特殊侵權行為的范圍,無法對一般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規定,不存在進行侵權行為全面類型化的空間。
衣索比亞侵權法的立法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在侵權法中規定一個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規定一個能夠概括全部侵權行為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才有可能為對侵權行為進行類型化預留出充分的空間,創造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必要條件,才能夠對侵權行為實行全面類型化。
因此,《侵權責任法》實行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的融合,關鍵之處是要確立一個能夠展開侵權行為類型化的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有了這樣的一個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才能夠在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規制下,實現侵權行為類型化。而實現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侵權法立法模式融合的基本目的,正是要使侵權責任法既有一般化的規定,又有類型化的規定,因而使《侵權責任法》具有更大的彈性和包容性,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使之成為既便於法官操作,也便於人民群眾理解和掌握的一部親民的法律。
3、《侵權責任法》規定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獨具特色。侵權責任法在立法模式上已經基本上實現了上述設想,並且有所創新,採納了「大小搭配」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的模式。
(1)《侵權責任法》第2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規定的是大的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對於《侵權責任法》的哪一條規定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學界理解並不一致,很多人認為現在的第2條並不是一般條款,第6條(1款: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2款: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才是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實際上,第2條規定的就是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並且是大的一般條款。對此,作出正確理解的基礎,就在於正確理解《侵權責任法》第2條與第6條、第7條(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以及第15條(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四)返還財產;(五)恢復原狀;(六)賠償損失;(七)賠禮道歉;(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的關系。
大陸法系侵權法規定侵權責任一般條款多數採用小的一般條款模式,也就是對過錯責任的一般性規定。《侵權責任法》第6條第1款規定的是,因過錯侵害他人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對《民法通則》第106條第1款的傳承和發展。如果最後《侵權責任法》沒有其他更加概括性的規定,將這個條文作為侵權責任一般條款,概括的仍然是一般侵權行為,是完全沒有問題的。另外,《侵權責任法》在第6條第1款之後,繼續規定了過錯推定責任
3、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隨著《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布,《 侵權責任法 》和《 合同法 》將廢止。 合同法中要保護到的權益是基於雙方的合作意向才達成的,這和我們一般的權益的保護是不一樣的,因為合作存在的權益是特定的,不過在某些 合同違約 的案例中也存在著 侵權責任 。所以,其實也有部分合同違約是涉及到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著倆部法律的。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區別主要有哪些? 第一,是否存在合同關系不同。 私法自治時常體現在對當事人合意效力的尊重,以及對合同關系的維護方面,所以,合同關系的存在是區分違約和侵權的重要標准。所謂合同關系,主要是指 合同訂立 之後至履行完畢之前的法律關系。 違約責任 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如果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則可以考慮原則上適用侵權責任。事實上,侵權責任本身的含義就是指「非合同關系的責任」,因此,歐洲民法典研究組起草的《歐洲民法典草案》就將侵權責任稱為「造成他人損害的非合同責任」,這一點已經蘊含了侵權責任原則上是在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的情況下所被適用的意思。在前述「美容案」中,甲與乙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系,無論該合同是通過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達成的,甲都是基於合同關系而接受美容手術,如果適用合同責任,甲就需要首先證明合同關系的存在,如果適用侵權責任,只要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已經確認,則完全無需考慮合同關系是否存在。 第二,義務來源不同 。 私法自治原則在合同法上體現為允許當事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並承認這種約定的約束性。因此,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分依據仍然存在於其義務類型為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上。法定義務在學理上常常被稱為「一般義務」,即所謂「勿害他人(alterum non laedere)」的義務。例如,在英國, 侵權行為 的經典定義就是:「因違反法律預先設定的一般義務而產生的侵權責任。」根據制定法,該義務是任何人所應遵守的,且該義務有助於保護任何人,而侵權責任的前提就是此種義務的違反。侵權責任法在設定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財產和人身的普遍性義務的同時,還設定了各種具體的不作為義務,例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58條,醫療機構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患者的病歷資料,否則要推定其有過錯。 與之相反,合同法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極少規定強制性義務,原則上以當事人之間約定的權利義務作為義務來源。在前述「美容案」中,從侵權責任法角度出發,醫療方對於患者的人身安全負有不得侵犯的義務;而從合同法來看,醫療方應當履行其對患者所作出的在無任何風險的情況下完成美容項目的義務。既然醫療方承諾「美容手術確保顧客滿意」,「手術不成功包賠損失」,這就構成了約定義務的內容,即達到一定的美容手術效果。未能達到此種效果,就應當構成違約。然而,由於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一般按侵權責任處理,並要求進行事故鑒定,因鑒定又引發新的糾紛,導致本可以直接確定為違約責任的糾紛,反而因鑒定問題使案件變得更為復雜,糾紛難以及時化解。此類情況在產品質量案件中也時有發生。 應當看到,合同法也出現了一些法定的保護義務。此類義務雖已與私法自治理念存在較大差距,但是它仍然沒有完全脫離私法自治的范圍。保護義務主要伴隨著主給付義務而存在,旨在保障主給付義務的實現,從這個意義上講,保護義務只是輔助性的,僅在例外情況下存在。總體上說,合同義務主要是約定義務。在合同義務之中,即使某項合同義務是法定的,它也總是與約定義務存在一種整體上的聯系,合同法中的法定義務可能是服務於約定義務,也可能是約定義務的預備,還可能是約定義務的補充,因此,該法定義務在整體上是為了實現當事人所約定的合同目的,進而實現當事人的利益安排。但由於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中具有基礎性地位,所以,法定義務在合同法中總體上處於一種從屬地位。 第三,責任承擔不同。 根據私法自治,當事人也可以事先就責任的承擔作出安排,只要當事人的約定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就可以適用當事人的約定。這就可以極大地減少法官計算損害、確定責任的困難。一般來說,在合同責任中,當事人常常通過約定來安排違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這也為事後計算損害賠償數額提供了方便。在前述「美容案」中,乙在其散發的宣傳單上明確承諾,「美容手術確保顧客滿意」,「手術不成功包賠損失」。這一承諾已經加入到合同內容之中。雖然「包賠損失」的提法比較模糊,但是,其意思仍然是明確的,即手術不成功造成的損失,其負有賠償義務。在實踐中,如果合同約定了 違約金 ,那麼只需要依據違約金確立責任即可,這就使責任承擔非常簡便。但是,通過侵權責任法來確定責任,就不能採用違約金,以及通過事先確定損害賠償計算方法來確定責任,而應當通過《侵權責任法》第15條所確定的法定的侵權責任方式來確定責任。有關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也應當依據法定的標准來計算,當事人私法自治的空間相對狹小。 此外,如果當事人必須採用侵權責任法明確列舉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如請求承擔停止侵害責任),從而排除了對合同責任選擇的可能性,也不能夠事先對責任承擔的形式進行約定。這未必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而完全交由司法機關來裁判,裁判者所作出的判決未必最符合當事人的利益,因此應當依《合同法》第122條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第四,免責事由不同 由於合同法貫徹了私法自治原則,強調「契約必須嚴守」,只要當事人達成合意,其就應當受到合意的拘束,因此,合同責任中法定的免責事由非常有限。通常來說,僅限於不可抗力。雖然如此,由於合同法具有預先分配風險的功能,因此,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事先約定免責事由的方式對其預見的風險事先作出安排。如果當事人通過合同事先做出了安排,就可以有效地規避未來的風險[17]。例如,在醫療合同中(如醫療美容、療養合同),當事人明示擔保達到某種效果,意味著當事人已經自願承擔相應的後果。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因意想不到的風險導致手術失敗,醫療方就不承擔責任,則其也可以被免責。而在侵權責任法中,法律常常規定了較多的免責事由,包括一般的免責事由和特殊的免責事由。在我國《侵權責任法》中,除了該法第三章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外,還包括《侵權責任法》針對各種 特殊侵權 所規定的免責事由。例如,《侵權責任法》第60條就規定了 醫療事故 中的特殊免責事由。在前述「美容案」中,如果適用合同責任,乙的法定免責事由就非常少,其只能通過證明不可抗力的存在而加以免責。但如果適用侵權責任,就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章所規定的免責事由和該法第60條規定的免責事由。 在侵權責任法擴張的背景下重新審視合同法所貫徹的私法自治原則的功能,重新考察合同法所具有的預先分配風險、確定義務內容、確定責任承擔和免責事由等獨特作用,對我們界分兩法的關系具有重要意義。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侵權責任法因為秉持了人文關懷的理念,可以強化對人身權利的保護。但是在當事人已經基於私法自治對其相互之間的關系做出了安排,並通過約定確定了相互間的權利、義務以及違反義務的後果時,如果該約定不違反法律、 法規 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就不再涉及到對某方當事人的特別保護問題,而就有必要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例如,對於合同違約損害的賠償,當事人依據合同法就可以自由選擇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並可以事先對這些責任承擔方式進行約定。如果只能通過侵權責任法來保護合同債權,則當事人就必須採用侵權責任法明確列舉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這就排除了選擇合同責任的可能性,當然也不能事先對責任承擔的形式進行約定。這未必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 尤其是,在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情形下,如果當事人已經對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做出了安排,適用合同責任就更能體現對當事人意思的尊重。從法律上看,當事人做出了允諾,那麼基於禁反言原則,當事人就不能違背其事先做出的允諾,更何況,當事人通過合同對自身的事務做出了安排,以防範未來風險,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在當事人已經對合同責任做出安排的情況下,「有充分的理由認為,通過合同自願地對風險進行安排,比起溯及既往地確定侵權責任要更加優越。」[18]因此,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之競合的處理原則是一個蘊含了價值判斷的法技術安排。雖然在許多情況下,侵權責任法的適度擴張對於保護受害人的權益、有效救濟受害人是有利的。但是,也不能將侵權責任法的調整范圍無限制地擴張下去,而應當依據具體情形確定是否有必要適用合同責任。 實際上,侵權責任法與合同法的界分是比較復雜的一個課題。上述資料中也是分別從倆者的義務來源、責任的承擔等幾個方面進行了簡單的闡述
4、tort law and contract law 區別侵權法(tort law)和 合同法(contract law)的區別 急····
侵權法比合同法的范圍要寬的多。比如說A不小心用球砸到了B,B可以告A侵權,因為內A的不小心(英國法),容再比如,狗仔小報誹謗某明星,這個明星也可以告小報侵權。但是他們之間並沒有訂立合同。合同法只有在有效合同訂立之後,才能有法律效力,而合同雙方的義務也是在合同中的義務,但是受損失方也可以告造成損失方侵權……
總而言之,就是侵權法保護的權利是基本權利,和一般權利(基本法規定的權利),而合同法主要保護的是合同中規定雙方的權利。
5、英國的侵權責任法的評價
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實質上發揮劃定言論自由和名譽權保護邊界的作用。英國《誹謗法案 2013》基本完成了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法典化,形成了包括「真實」、「誠實意見」、「公共利益事務的負責任發布」、「科學或學術期刊上同行評價陳述」以及更為完善的特權抗辯在內的分工明確、體系完整、設計科學的抗辯事由體系。中國法通過司法解釋,事實上確立了「事實基本真實」、「公正評論」、「權威消息來源」三個抗辯事由,但與英國法比較,在立法模式、體系化程度和具體抗辯事由設計上存在明顯不足。建議未來中國法在借鑒英國法的基礎上,通過完善《侵權責任法》,確立包括「事實基本真實」、「誠實意見」、「基於公共 利益的負責任發布」、「權威消息來源」和「正當學術批評」的具體特殊抗辯事由體系。
關鍵詞
誹謗法案2013;評價;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比較完善建議;
結構框架
一、法案對英國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改革及評價
(一)以制定法上的「真實」抗辯代替普通法上的「正當理由」抗辯
(二)以制定法上的「誠實意見」抗辯代替普通法上的「公正評論」抗辯
(三)以制定法上的「基於公共利益的負責任發布」抗辯代替普通法上的 Reynolds 抗辯
(四)新增「科學或學術期刊上同行評價陳述」抗辯
(五)完善現行的絕對特權和有條件特權抗辯
二、中國司法實踐中的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及評價
(一)司法解釋中的「事實基本真實」抗辯及評價
(二)司法解釋下的「公正評論」抗辯及評價
(三)「權威消息來源」抗辯
三、中英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比較
(一)英國法的立法模式值得借鑒
(二)英國法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體系化程度明顯優於中國法
(三)英國法在具體抗辯事由的總體設計上更加科學、適用范圍更加合理
四、完善中國法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的建議
(一)採用基本法的立法模式,確立體系化的名譽權侵權特殊抗辯事由體系
(二)確立包括「事實基本真實」、「誠實意見」、「基於公共利益的負責任發布」、「權威消息來源」和「正當學術批評」。
6、簡述現代以來英國侵權行為法就侵權行為歸責責任原則方面有哪些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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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外國侵權法的問題(Rylands v. Fletcher案的案情)
1866年,英國有這樣一個案件,被上訴人(一審原告)富勒切爾(Fletcher)擁有和開采一家礦場,地下有一些豎坑與上訴人(一審被告)瑞藍茲(Rylands)的土地相鄰。這些豎坑將原告的地下作業與被告的地下作業聯接了起來,但是,原告被告雙方都不知道這些舊的而且不再使用的采礦豎坑的存在。被告是一家水磨坊的業主,他在他的土地上建造一個水庫,他們僱傭有能力的承包商施工。在建造水庫時,這些承包商發現了廢棄的礦豎井,但是沒有適當地填充。當水庫建成並蓄水時,水沖進豎井,淹沒了原告的礦。原告提起了訴訟。
這是一個疑難案件,按照當時已存在的侵權行為法,沒有一種完全合適的侵權行為形式與之一致,首先,被告的行為不能構成「對土地的不法侵害」,因為被告是在自己的土地上施工,並沒有直接地侵犯他人的土地,其次,被告的行為也不構成「侵擾」,因為流進鄰居土地上的物是一種有形物,而非無形物,而且被告主觀也不存在一種惡意。再次,被告的行為也不能完全合乎一種「過失」,因為在這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下,被告無法合理預見損害結果。因為這些原因,這個案件一直打到了貴族院。判定被告承擔責任沒有合理的根據,不判定被告承擔責任,又顯失公平。最後的結果是,貴族院以此案件確立了一種新的獨立的侵權行為形式,即一種嚴格責任,在英國直接稱之為「瑞藍茲訴富勒切爾案」(Rylands v. Fletcher)下的規則,成為一種法律的淵源,是以後法官處理同類問題的一種標准和尺度。這個規則的原始陳述是,被告是土地的佔用者,或者是控制土地上物品的所有人;他將某物「帶進他的土地,並聚集和維持在那裡」,即「非自然地使用土地」;該物「如果泄漏,就可能發生損害」,這是一種危險;最後,實際發生泄漏,結果造成了損害。這是一個案件確立一個獨立侵權行為形式的主導性案例。
具體可以看http://en.wikipedia.org/wiki/Rylands_v._Flet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