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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侵權過錯責任認定

發布時間: 2023-04-26 06:27:58

1、醫療侵權糾紛的舉證責任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醫療侵權糾紛屬於特殊的侵權糾紛,對於侵權行為和損害事實,醫務人員存在過錯由患者承擔證明責任,但在特殊情形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推定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對於損害後果和侵權行為的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由醫療機構或者醫療人員承擔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診療活動中醫務人員過錯的界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年修正)

第四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行為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第五條 患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規定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按照前條第一款規定提交證據。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說明義務並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明確同意,但屬於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條規定情形的除外。醫療機構提交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明確同意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醫療機構盡到說明義務,但患者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2、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是

一直以來,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法律責任中的重要問題,在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中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那麼,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哪些?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是怎樣的?下面,就由來詳細說明一下。希望對大家會有所幫助。
一、醫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
      1、過錯原則。《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醫療機構在醫療行為中須存在醫療過錯,且因為該過錯導致了患者醫療損害才需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這是《侵權責任法》實施以後在醫療損害訴訟案件中,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
      2、過錯推定原則。《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在以上三種情況下,患者不需證明醫療機構的醫療行為存在醫療過錯,只要證明醫方存在上述情況,法院就應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3、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規定了在醫療行為中,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使患者人身受到損害,無論其醫療行為是否有醫療過錯,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舉證責任
      「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因果關系和過錯要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雖然緩和了患者舉證責任,也在一定時期內起到其應有作用,但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其他後果,無助於醫學發展進步,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患者看病就醫權利。」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
      對此,司法解釋規定,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提交到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診療活動與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鑒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機構主張不承擔責任的,應當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等抗辯事由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負責人說,上述規定既遵循了侵權責任法確立的過錯責任原則,又避免了因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當而導致雙方實體權利義務顯著失衡而激化醫患矛盾,充分考慮到患者存在醫學專業性不足、信息不對稱等客觀情況,對患者進行了適當的舉證責任緩和。
二、醫療侵權責任中因果關系的認定
      醫療損害侵權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系認定對整個案件的審理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醫療損害侵權成立必須具備四個要件即過錯、醫療過失行為、損害後果及醫療過失行為與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一種高度專業化的行為,因而對醫療損害侵權因果關系的認定既需要醫學方面的知識也需要法學方面的知識,不是一般人的認知經驗能夠判斷的。法院的審判人員一般缺乏醫學知識,進而導致該類案件因果關系認定成為困擾法官難題。尤其是在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件中,醫療過失行為是否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往往會成為爭議的焦點之一。認為這類案件的因果關系認定,可以遵循分析案型、確立損害和運用公式作出判斷的思路。
      客觀世界紛繁復雜,一個結果的出現可能是一個因素引起的也可能是多個因素引起的。根據導致患者死亡的不同因素,可以將該類案件分成以下三小類。一是患者死亡是單純的醫療過失行為引起的。二是患者死亡是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過失行為共同導致的結果。三是患者死亡是患者本身疾病因素與醫療過失行為共同作用的結果。有部分患者進行治療時,已是患惡性腫瘤等危重病人。患者本身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並非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只是致使患者病情惡化或加速病人死亡的因素。
      損害後果是侵權行為成立的要件之一,也是辨別因果關系成立的邏輯前提。醫療損害侵權造成患者死亡案件中,不能簡單化地將患者死亡作為損害後果。在本文劃分的三種類型中,第一種和第二種類型中可以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來確認,但是第三種類型中把死亡作為損害後果並不恰當。
      因為第三種類型的案件存在以下特點:
      (1)在醫生實施過失醫療行為前,患者已經身患致命性疾病。受此疾病影響,可以預期患者的生命存活期間很短或者說存活機會很小。
      (2)病人自身的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僅僅是加速患者死亡的因素。
      分析三類案件中的因果關系,思路就很清晰了。第一類案件中,法官只需判斷是否「若無醫生的過失診療行為,則患者必然不會死亡」。若成立則存在因果關系,若不成立就不存在因果關系。第二類案件中,法官也應當按照這種思路進行判斷。因為有其他因素介入,法官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影響。如果介入因素足夠影響損害結果,那麼若無則不的命題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過度醫療侵權責任
      1、過度醫療是診療中長期普遍存在的現象,它是指醫療主體在診療活動過程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診療護理規范,故意採用超越疾病診療所必須的手段致使患者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遭受損失的醫療侵權行為。近年來我國醫療衛生事業成績斐然,過度醫療現象大有愈演愈烈之勢。有數據顯示,在我國約七成
      以上的病人曾經遭遇過度醫療。
      2、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是過度醫療侵權行為中患者合法權益救濟與過度醫療侵權行為法律規制的核心問題。《侵權責任法》第63條法律適用中最大障礙性因素,是法律意義上的過度醫療如何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明晰問題。對過度醫療內涵法律界定與過度醫療侵權責任構成分析,應綜合侵權行為一般本質、醫療侵權行為特殊本質以及過度醫療行為性質及其固有屬性來進行。過度醫療侵權應適用過錯推定責任進行歸責,並應適用全面賠償原則。過度醫療中由於醫師履行告知義務的違法性與患者知情同意侵權行為產生競合,在過度醫療侵權法律救濟中,兩種訴由皆可適用。應對《侵權責任法》第63條進行立法擴充解釋,對過度醫療及認定標准進
      一步作出司法解釋。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我們可以得知,醫療損害責任的規則原則為三大原則,一是過錯原則,這是醫方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二是過錯推定原則,有不同的情況來決定賠償。三是無過錯責任,只要醫療機構使用了不合格的醫療產品致人損傷都是要賠償的。

3、過錯的責任在醫療侵害里原則如何分配

法律主觀:

侵權責任法對醫療損害的舉證責任分配是有相應的規定的,大哪賣家是有必要對其進行了解的。一、侵權責任法關於醫療損害舉證責任的分配是怎樣的《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侵權責任法》的頒布,完全改變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一款(八)項關於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規定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一般情況下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三種法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原則。二、醫療損害中患者的舉證責任有哪些1、醫患關系。患者應當舉證在醫療機構接受過治療或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其實施過診療行為,予以證明雙方之間醫患關系的成立。掛號單、門診手冊、病歷、繳費憑證等均可以作為證據。2、損害後果。患者應當舉證證明其受到的損害後果,包括人身損害、財產損害、精神損害。損害後果表現為訴訟請求時通常有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後續治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醫療費等有效票據、誤工證明、鑒定意見等均可以作為證據。3、醫療機構存在過錯。過錯責任原則的舉證分配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患者應當承擔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一般情況下,患者在立案前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過錯鑒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過錯鑒定,鑒於申請人是患者,因此產生的鑒定費用,也應當由患者先行墊付。如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的三種情形,法院會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此時,患者只需承擔醫療機構存在《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三種情形即可完成舉證。4、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存在因果關系。由於患者缺乏醫學專業知識,往往很難舉證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自身的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在實踐中,患者一般也會通過司法鑒定來完成舉證。5、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對病情及醫療措施的說明義務,對應的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實踐中,關於醫療機構的說明義務體現為病歷中記載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患者只要提出病歷中沒有患者及其家屬簽字的《風險告知書》、《知情同意書》等即可完成舉證。三、醫療損害緩山中醫療機構的舉證責任有哪些1、針對患者的舉證提供反正。對於患者提出的醫患關系成立、具有損害後果、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因果關系、醫療機構未履行說明義務等事項,作為醫療機構應當提供相反證據,予以反駁患方的主張或訴訟請求。如果醫療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診療行為確實沒有過錯,那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否則就應當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後果。一般情況下,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療、護理行為是否符合診療規范,包括對患者的病情檢驗、診斷、治療方法的選擇、治療行為的執行、用葯合理性、術後護理等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承擔舉證責任。2、過錯推定下的舉證責任。由於《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採用的過錯原則是「有條件下的過錯推定」,當出現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法定三種情形:第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第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擾緩中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第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此時,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舉證其不存在上述三種情形的證據,進行抗辯。3、提供完整病歷。病歷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訴訟中的核心證據,且由醫療機構負責保管。病歷是作為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基礎數據。如果醫療機構拒絕提供病歷、或提供的病歷不完整導致無法進行相關司法鑒定,那麼醫療機構在訴訟中將會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由於妥善保管病歷是醫療機構的法定義務,因此,醫療機構應當承擔向法院提交完整病歷的舉證責任。4、醫療機構不承擔責任的法定事由。《侵權責任法》第六十條規定,雖然患者有損害,但醫療機構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三種情形:第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但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第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因此,當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時,醫療機構可以舉證因出現上述三種法定事項才導致患者損害的證據,進行抗辯。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4、醫療事故侵權責任怎麼認定?

法律分析:診療過程中應當看具體情形、情節來看是否存在侵權行為,民法典對該侵權損害行為予以概括式和列舉式規定,即符合下列具體規定的應認定為侵權無疑,不屬於下列法律具體規定的也可能存在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具體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明確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 因葯品、消毒產品、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葯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生產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隱私和個人信息,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5、醫療事故侵權責任的認定

法律分析: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故意或過失(即醫療過錯),而對就醫患者造成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損害結果。在訴訟實踐中,因醫務人員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視情可構成刑法上的醫療事故罪,則由刑法對其進行調整;因醫務人員的一般過失而造成患者醫療損害的,屬民事侵權行為,依據《侵權責任法》應由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五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六條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第五十七條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十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第五十九條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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