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不是法律行為
1、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
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有行為人侵犯他人的合法人身權、財產權、知識產權等等的侵權行為發生。受害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如果行為人實施了侵權行為的,那麼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閱讀完以下為您整理的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是事實行為,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不具有設立、變更或消滅民事法律關系的意圖,但依照法律的規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法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照意思表示內容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的行為。比如,雙方簽訂一份合同,就是法律行為。二、版權侵權行為都有哪些特點版權侵權行為的特點: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啟猜納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 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三、怎麼認定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以界定為:行為人侵害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一概念之下所包含的種概念有:有過錯的侵權行為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違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與合法行為造成的侵權行為;侵害人身權的侵權行為與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有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與無損害事實的侵權行為等。這一概念與以往概念的不同之處是,以往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其著眼點是放在侵權人方面,重點強調侵權行為本身是否違法或者侵權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本文將之稱為主觀主義的界定方法。而本文對侵權行為的界定,是將著眼點放在被侵害的對象或客體上,即凡是為法律所確認的合法權益都應受到保護。不論什麼樣的行為,只要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即可認定為侵權行為。在這里不妨稱其為客觀主義的界定方法。在這里對侵權行為的客體、主體和行為作一些簡要地說明:
一、侵權行為的客體是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
關於是否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可分為三種情況來認定: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是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這種權益具有對世性,亦即世界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其義務人具有不特定性。無論是什麼人,凡是侵害了這種權益的,都屬悄沒於侵權行為。如在一般情況下,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均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另一種情況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客體。亦即法律在一定范圍或者一定的條件下,允許行為人對客體進行傷害,對這種傷害,法律不禁止,也不譴責,甚至鼓勵。只有在行為人違反這些條件時,法律才給予保護。如醫生治病救人,不僅要切除病人身上的病患,而且為了病人的利益,在切除病患時,還必須連帶地切除病人的一些好的器官或者機體。這是為了保住病人的生命,不得已而為之,這種行為當然不算侵權。如果超出這種情況或不符合這些條件,切除了病人身上不應該切除的其他器官或者機體,這就屬於侵害了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為侵權。如被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某醫院為治療盲腸炎,竟將病人的子宮也切除掉了。再如,競技體育中,運動員在遵守競技運動規則的前提下,因合理沖撞而傷害了對方的身體,這是法律允許的,不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不能認定為侵權行為。如果運動員違反競技規則,故意傷害對方,則應當認定為侵權。因為這種情況下的受害運動員的人身屬於法律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三是侵害的客體屬於「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如為了制止正在行凶殺人的犯罪嫌疑人,將其擊斃或者擊傷,屬於「正當防衛」,這自然不算侵權。
二、對侵權行為主體的認定
認定侵權行為應當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區分開來。傳統民法理論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具有行為能力,其行為不存在侵權問題。這種觀點值得商榷。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具體承擔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說,民法通則在這里對「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的性質講得還不夠清楚的話,那麼,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講得更清。其第22條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因被監護人的侵權行為需要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這里最高人民法院將被監兆虧護人「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明定為侵權行為。其中的被監護人自然包括無行為能力人。據此,完全有理由地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成為侵權主體,其行為可以構成侵權行為,而與其是否具體承擔民事責任並無必然關聯。
三、對於侵權行為的「行為」的認定
傳統民法理論將侵權行為與行為人有無認識判斷自己行為後果的能力聯系起來。認為無行為能力人因其不能辨認、判斷自己行為的後果,不具有侵權行為能力。本文認為,對侵權行為的認定施加過多的主觀因素是不必要的。生活實踐證明存在兩種侵權:一種主觀無過失侵權,包括無行為能力人侵權和「好心辦壞事」的侵權;另一種是過錯侵權,即有故意或過失的侵權。這兩種侵權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侵害後果,從性質上並沒有什麼兩樣。侵權行為屬於事實行為。「事實行為者,基於事實之狀態或經過,法律因其所生之結果,特付以法律上效力之行為也。」可見,事實行為並不強調行為人的主觀因素。英國法學家flemiming就認為,「不管侵權人主觀是否可受責難,無辜的受害者都應當獲得賠償。」可見,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權益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性質,具有法律和社會實踐的基礎。
以是否侵害了法律所確認和保護的合法權益為標准,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具有一定的科學性。從這一觀念出發,對屬於法律絕對保護的權益,只要侵害了這樣的權益,其行為就應當認定為侵權。對屬於法律相對保護的權益,只有在符合特定的條件下,才能認定為侵權。對法律不予確認和保護的客體的侵害,不認定為侵權。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關於侵權行為屬於法律行為還是事實行為問題的相關法律知識內容了,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是事實行為。
2、侵權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法律分析:不是。侵權行為就是指行為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的人身和財產並造成損害, 違反法定義務, 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一般認為,侵權行為首先是一種民事過錯行為,也就是說,侵權行為破壞了法律規定的某種責任——這種責任是在法律上嚴格規定不許被破壞;侵權行為同時又是對他人造成了傷害的行為,而加害人必須對被傷害人做出賠償。因此,從是否合法上來看,侵權行為並不是民事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一百三十四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雙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於單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組織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行為成立。
3、侵權是民事法律行為嗎
法律分析
侵權行為屬於民事法律行為。侵權是指致害人違法其法定的義務,侵害他人絕對權或者受到法律保護的利益。侵權行為將引起侵權責任這一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的形態有八種,在我國司法實踐中,調整侵權責任屬於民事法律范疇。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蠢肆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侵權行為:
1、從不同的角度用不同的標准對侵權行為概念進行界定。一是從行為本身的性質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違法行為或過錯責任行為;二是從行為所侵害的客體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三是從行為侵害民事權利的後果出發,得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承帶滲轎擔賠償責任的行為。
2、在界定侵權行為概念時,沒有嚴格地將侵權行為與其他相關概念分開,存在著概念混淆的現象。較為普遍的是將侵權行為與侵權責任相混淆;將侵權行為與侵權的歸責原則相混淆。
沒能形成一個包容所有侵權行為的屬概念。概念有「屬」與「種」之分。屬概念反映某類事物的共同性,種概念反映該類事物中的每一個別事物的特殊性。種概念包括在屬概念之中。
3、侵權行為作為屬概念,應當反映各類侵權行為的共同本質屬性。它既能包含所有形形色色的侵權行為,使人們根據這一喊游概念,能夠判斷、識別什麼是侵權行為;還要求它能夠將侵權行為與其他概念區別開來。在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中,所謂的違法行為說,過錯行為說(甚至還有過錯說),賠償責任說,這些學說中所稱的「違法」、「過錯」、「賠償」等,它們之間誰也不能包容誰,屬於並列關系,形不成屬概念。概念應當反映事物的本質,能夠成為區別一事物與它事物的判斷依據,而現有的侵權行為概念很難做到這一點。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