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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競業協議知識產權

發布時間: 2023-04-25 14:28:25

1、競業協議是什麼

競業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含耐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謹基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祥老謹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到一萬元的標准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競業限制協議書

爛談返在我們平凡的日常里,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協議,簽訂協議後則有法可依侍銀,有據可尋。一般協議是怎麼起草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競業限制協議書5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1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競業禁止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諾

1、在與甲方簽訂本協議時,不受原單位競業禁止協議的約束;

2、未經甲方同意,在職期間不得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甲方同類企業;

3、不論因何種原因從甲方離職,離職後___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生產同一產品和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不得自己從事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經營,不得從事經營與甲方有相同或類似客戶的行業,也不得從事經營與甲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的行業;

4、乙方在離職之前不得搶奪甲方客戶;

5、乙方離職後不得誘使其他知悉甲方商業秘密的員工離職。

二、甲方承諾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競業限制期內甲方按月給予乙方經濟補償金:每月人民幣____元。

三、競爭業務

競爭業務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四、競爭的地域范圍

指甲方或其關聯企業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范圍。

五、違約責任

1、員工違反本協議約定,公司將停止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並有權利要求員工糾正違約行為。

2、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員工如違反本協議,應當一次性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彌補公司實際損失的,公司還有權要求員工按照實際損失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員工依照本協議約定承擔賠償損失和其他民事責任後,公司仍保留提請司法途徑追究員工刑事及行政責任的權利。

六、爭議的解決辦法

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因本協議所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所有爭議。如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七、其他

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2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

甲方(用人單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勞動者):

身份證號碼:

鑒於:

乙方受聘於或服務於甲方,在職或服務期間乙方有從甲方獲得商業秘密的機會,有利用甲方物質技術資料進行創作的機會,有獲得及增進知識、經驗、技能的機會;甲方給乙方的勞動支付了工資、獎金、提成、獎勵等報酬;乙方明白不與甲方競業是獲取以上回報的必要條件。為切實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其他合法權益,確保乙方不與甲方競業,根據勞動部、國家科委的有關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以下競業限制協議。

一、競爭關系

指與該員工離職時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系;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及其直接或間接參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的單位。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之日起____年內,乙方不得在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內任職或以任何方式為其服務,也不得自己生產、經營與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2、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及乙方從甲方離職後,乙方承擔的其他義務包括但不限於: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獲得或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傳播、不擴散不利飢飢於甲方的消息或報道;不直接或間接的勸誘或幫助他人勸誘甲方員工或客戶離開甲方。乙方履行本條義務,甲方無需給予任何補償。

三、甲方的義務

1、從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合同履行期限到期或離職後第二天起,甲方應當按照競業限制期限向乙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競業限制補償費。年經濟補償費的金額為乙方離開甲方單位前一年的工資收入的____%;不滿一年的按月平均工資推算。補償費按季支付,由甲方通過銀行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卡上。如乙方拒絕領取,甲方可以將補償費向有關方面提存。

2、甲方如認為乙方已無競業限制必要,有權隨時通知乙方終止其競業限制義務,自通知按乙方提供的地址發出七日後,乙方競業限制義務終止,甲方應按照乙方已承擔競業限制義務的時間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四、違約責任

乙方違反本協議,應立即與甲方競爭單位脫離關系,繼續履行本協議,並按照違約期間本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兩倍支付違約金。無法確定違約時間長短的,按照一年計算,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損失大於該違約金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損失。

五、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提起的訴訟均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六、其他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3

合同編號: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通常為用工單位)

乙方: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用工形式:_________

鑒證編號: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考核,錄用乙方_________(姓名)為_________(工程名稱)工人,遵照國家有關勞動法律法規,經雙方協商,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錄用乙方從事_________(工作名稱)。

第二條 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時止。其中試用期限為_________個月,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條 甲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及本合同的`各項條款對乙方進行管理。

二、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按規定付給乙方工資、獎金、津貼以及保險福利和其他政策性補貼。

三、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作業衛生條件。

四、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四條 乙方的基本權利義務是:

一、享受_________待遇(寫明待遇的內容)。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規章制度。

三、完成甲方分配的生產任務和經濟指標。

第五條 工資待遇:_________(要寫明確具體)

第六條 工作時間:_________(每周不超過_________小時)

第七條 勞動保險及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八條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_________(寫明變更和解除的條件。如雙方可以規定,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須提前_________天通知對方,方能解除合同,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雙方各執份,報鑒證機關存留一份。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法人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4

甲方(單位):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甲方員工)姓名:______

乙方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

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如下競業限制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1.競業限制的范圍為:乙方不得在與甲方生產同一產品和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任職,不得自己從事與甲方有競爭關系的產品的經營,不得從事經營與甲方有相同或類似客戶的行業,也不得從事經營與甲方經營項目相同或類似的行業。

2.競業限制期:勞動合同期限內及解除勞動關系後 ____________年。

3.勞動合同解除後,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競業限制補償費計人民幣______元整。

4.若乙方違反以上約定,應向甲方支付人民幣計______元違約金並賠償其他經濟損失。

5.本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競業限制協議書 篇5

合同編號:

合同簽訂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證號:

鑒於:

1、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能夠接觸、掌握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商業秘密;

2、員工理解並確認,員工離職後從事與公司有競爭業務的工作,將會嚴重損害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的經濟利益或使公司及其關聯公司處於非常不利的競爭地位;

3、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公司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在自願、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

一、定義

1、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是指與該員工在職、離職時甲方及其關聯公司已開展的業務有競爭關系;

2、本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包括但不限於:與甲方及其關聯公司直接競爭的單位;該競爭單位設立、直接/間接參股、控股、實際控制的單位;受同一公司控制的競爭單位的關聯企業;其他與甲方有競爭單位的單位;

3、協議提及的有競爭關系的地域范圍:

二、乙方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1、不得與甲方的客戶發生商業接觸。該種商業接觸包括為其提供信息、提供服務、收取訂單、直接或間接轉移公司的業務的行為以及其他各種對公司的業務產生或有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行為,不論是否獲得利益;直接或間接在本協議所列單位中擁有股份或利益、接受服務或獲取任何利益;

2、乙方本人或與他人合作直接參與生產、經營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業務;

3、乙方直接或間接引誘、要求、勸說、僱用或鼓勵公司的其他員工離職,或試圖引誘、要求、勸說、僱用、鼓勵或帶走公司的其他員工,不論何種理由或有無理由,不論是否為自身或任何其他人或組織的利益;以其個人名義或以任何第三方名義慫恿或誘使公司的任何員工在其他單位任職。

三、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提供正常的工作條件,為乙方的職務發明、科研成果提供應用和生產條件,根據乙方創造的經濟效益給予獎勵;

2、甲方有權就乙方的競業行為進行調查、索賠;

3、甲方應按本協議約定支付乙方競業限制補償金。

四、違約救濟

1、乙方違約行為沒有造成甲方損失或損失小於本條違約金計算數額總額的情況下,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標准:按本協議約定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計算方式甲方應付乙方總額的___倍加上包括但不限於甲方為了調查、處理、糾正乙方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所付出的經濟損失律師費、訴訟費、評估費、調查取證費等損失;

2、乙方違約行為造成甲方損失大於違約金計算總額的情況下,乙方賠償標准:按本協議計算的數額加上乙方或第三方獲利數額/甲方直接與間接損失額計算違約金;

3、乙方違反本協議競業限制相關規定的,應立即停止違約,繼續履行本協議。

五、競業限制期限

1、本協議簽署之日生效,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解除/終止日起滿____年失效;

2、關於涉及知識產權問題的勞動者義務,根據相關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執行;

3、甲乙雙方勞動合同可能存在多次續簽情況,本協議不必在每次續簽勞動合同時另行續簽,勞動合同期限內視為當然的競業限制期。

六、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發生的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七、其他

1、協議經雙方法定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後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2、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雙方補充約定後作為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對本協議的變更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3、那競業協議賺錢的公司

競業協議賺錢的公司是指通過與員工簽訂競業協議,限制員工離職後從事相關行業或服務的公司。這樣可以保護公司的商業利益,防止員工離職後直判升接進入競爭對手公司從事類似業務,帶走公司的客戶、技術、人才等資源。
這種公司通常是技術或知識密集型企業,如科技公司、互聯網公司、金融機構等。這些企業的核心競爭力在於其技術或念譽知識資產,因此對員工的保密和競業限制非常嚴格。
通過競業協議賺錢的公司可以獲得以下好處:
1.保護公司的商業利益,防止員工離職後帶走公司的核心資源。
2.強化員工的責任感和忠誠度,減少員工流失率。
3.提高公司的掘高老競爭力和市場份額,增加企業收入和利潤。
4.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加入公司,提升企業的創新能力和技術實力。
因此,競業協議賺錢的公司在現代商業環境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可以為公司帶來長期的商業價值和競爭優勢。

4、勞動合同是競業協議嗎

不是。勞動合同和競業協議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雖然它們都與工作相關螞或拆,但是內容和性質有很大的不同。

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建立的一種合同關系,主要規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團掘工作崗位、工作時間、薪酬等。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協議,也是法律保護勞動者的一種形式。

競業協議是指雙方就僱傭關系終止後協議限制勞動者在一定期限內在特定領域從事與原僱主相同或類似業務活動的行為悶棗。競業協議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期結束後簽署的文件,主要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經濟利益,避免競爭對手通過勞動者獲取機密信息造成損失。

因此,勞動合同和競業協議雖然都是與工作有關的協議,但其性質和目的上存在較大差異,不應混淆使用。

5、什麼是競業協議

槽這件事,其實是一件稀鬆平常的事。

嫌現在的工資低,別家的給得高;

對以後的職位升遷沒期望;

覺得領導是個XX;

世界那麼大,想到外面去看看。

跳槽的原因,種類繁多。離職報告寫得非常體面,但領導其實也是非常清楚:

你小子頌派就是嫌這里錢少事多,不想在這里混唄,大筆一揮:同意。

所以,給人的感覺就是,只要公司把錢結算給我,我把公司的工作交接完畢。

咱們兩不相欠,江湖上見。

從來就沒有思考在入職的時候,自己簽過了什麼協議,得過什麼補償,是否對自己以後跳槽時有什麼限制。一股腦的,只要下家給出的條件豐厚,不管下家屬於什麼行業,入了再說。

其實,大家忘了,在一家公司,一般到達一定的職位,公司都會給你簽一份「競業限制」協議,而且每個月還會給你相應的補助金。

一、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競業限制,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競業限制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意思就是說,你在上家公司是從事什麼行業的,你在跳槽的時候,在約定的期限內,就不能選擇相應行業的公司。也不能從事與上家公司生產一樣的產品或業務。

比如,你在一家老王包子店工作,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在約定一年內,你就不能去老李包子店上班,也不能去做包子相關的業務。

有些人會覺得,這不是扯淡么,人的精力有限,隔行如隔山,我離職了,就不能去做我一輩子從事的工作,那我找什麼工作?

這個其實也是為了保障原公司的權益扮余。

原來的公司花了人力、物力和財力,把你培養成行業的能人,你離職了,拍拍屁股走人,那原來的公司的損失誰來承擔呢?

跳槽了,別忘了「競業限制協議」這個坑
而且更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上不保護,哪家公司願意花錢培養新人,都在同行業里搶人就行了。作為剛畢業或剛入社會的新人,就可能得不到任用,那後續的人才誰來負責呢?

當然,公司也不會讓你白簽字,每個月都會給你發放雙方約定好的補助金作為補償。如果你發現簽了競業限制協議,如果公司沒有給予你相應的補償,根據: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公司賠償年平均公司的30%按月支付經野缺賀濟補償的。

總之一句話,你拿了錢,就得承擔責任,不然就別簽。

或許你會覺得這些事情很小事情,我們看看下面的例子。

6、競業限制協議什麼意思

競業限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重要內容,根據本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具體來說,是指用人單位和知悉本單位商業秘密或者其他對本單位經營有重大影響的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凱數謹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
1、高級管理人員
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
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容易接觸到商業秘密的人員。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其他可能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人員,如市場銷售人員、財會人員、秘書等。
建議在入職時就簽訂競業限制協議,避免員工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盯基,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五)項規定:"未經股東會或者股畢襲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於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合夥企業法》
第32條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刑法》
第165條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7、競業合同是什麼意思

競業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賀搜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
合同是指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禪游歷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合同的特徵如下:
1、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2、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3、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4、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合同的作用如下:
1、合同目的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合同目的不同於合同標的。合同標的是具體的合同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合同目的是合同雙方通過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
2、合同目的具有確定性,在訂立合同時,當事人的合同目的應該是確定的。從嚴格意義而言,任何人的行為都是有目的的。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也屬於人的行為,而且是比較正式的行為,所以更應該具有一定的具體目的;
3、合同目的具有多樣性,同一合同標的,可能對於不同的合同當事人,其目的也不盡相同。每一種合同標的的用途是多方面的,某些合同當事人可能用到其中的某些方面,其他人可能用到另一些方面;
4、合同目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有些合同對合同目的進行明確,其合同目的是明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磨讓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8、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

法律主觀:

競業限制它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保密協議簽訂後勞動者也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有保守義務。那麼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一、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1)保密義務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規定或勞動合同的隨附義務,不管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否簽襪前訂保密協議,勞動者均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而競業限制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約定產生,沒有約定的,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2)保密義務要求保密者不得泄露商薯好枯業秘密,側重的不能「說」,競業限制義務要求勞動者不能到競爭單位任職或自營競爭業務,側重的是不能「做數洞」。(3)保密義務勞動者承擔的義務僅限於保密,並不限制勞動者的就業權,而競業限制義務不僅僅限制勞動者泄密,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勞動者的負擔重很多。(4)保密義務一般期限較長,只要商業秘密存在,勞動者的保密義務就存在,而競業限制期限較短,最長不超過二年。二、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的概念保密協議是指用人單位針對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要求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協議。保密協議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一般應具備以下主要條款:(1)保密的內容和范圍;(2)保密協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3)保密協議的期限;(4)違約責任。在保密協議有效期限內,勞動者應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業技術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業技術秘密,非經用人單位書面同意,不得使用該商業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商業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競業限制協議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的書面協議。競業限制是保密的手段,通過訂立競業限制協議,可以減少和限制商業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競業限制的目的,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最終的目的是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密協議和競業限制都是我們在入職的時候需要了解的內容,簽訂協議就需要遵守義務。以上就是保密協議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9、有的公司要簽競業限制,競業限制有什麼作用?

競業限制,又稱競業禁止,是指企業為保守商業秘密和維持競爭優勢,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禁止員工在企業工作期間以及離職後一定期限內從事與企業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到與企業有競爭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企業任職的一種法律制度。

相應的競業限制協議既可以是雙方單獨簽訂專門的競業限制合同,也可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它作為企業保守商業秘密、維持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並不是對所有員工都可以適用,主要是在工作中接觸重要商業秘密的企業主管人員和科技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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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是保護公司權益的一種方式,這一類公司一般是創業的科技公司,或者涉及到比較重要商業秘密的公司,對於新招聘的核心崗位人員和掌握重要秘密和信息的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限制磨輪好。目的就是要保護公司技術和商業秘密的需要。

因此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也瞎鉛是很正常的一個行為,在勞動合同法中明確的規定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的或者約定有相應條款的,可以約定違約金,當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時,可以要求支付違約金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競業限制協議,通常也需要對勞動者有補償的,競業限制的約定,期限不超過兩年,給予被競業限制的員工離職後補償的標准不低於其在崗時工資標準的30%。

因此總的來說,競業限制協議是企業保護自身核心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重要手段,也是勞動法中允許的,合法的限制勞動者就業選擇權利的方桐野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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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離職簽訂了競業協議,又去從事跟老東家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者自己創業涉及到競爭關系,那麼你的老東家就可以拿這這份協議找你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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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競業限制條款

競業禁止協議簽訂的目的在於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競業限制的范圍在於禁止勞動者到新單位生產或者經營與察旅敬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同類業務,或者自己開業生產、經營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
競業限制協議一定要簽嗎
競業限制協議不一定要簽字。用人單位和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必須協商才能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是,違反保密義務或者違反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勞動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范圍和期限】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鎮瞎事同類業務敗慎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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