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聞侵權事例以及應對措施
1、如何預防新聞侵權行為的發生
您好!可以通過以下三個方面進行預防:
一、作為新聞傳播的主體,媒體要嚴於律己,每一個步驟都做到位,尤其是對新聞素材的審核。具體是記者憨礌封啡莩獨鳳掃脯激、編輯、總編要各司其守,嚴格把關。
二、作為新聞傳播的客體,全體社會成員,特別是易被輿論監督的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和社會名人等,應該充分認識到傳媒是代表自己在履行輿論監督的權利與義務,加強對新聞侵權行為的理性思考,不要動不動就把傳媒告上法庭。
三、從新聞傳播的環境看,逐步完善新聞制度、健全相關法律、加快社會民主進程是新聞媒體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2、如何避免新聞侵權
你好!
首先,要保證新聞的真實性
在任何一本新聞教程中,我們都會在回顯要的位置找到這答樣一句話:真實是新聞的生命。然而,近年來,假新聞事件層出不窮,極大地傷害了新聞的公信力。由假新聞引起的新聞侵權,佔新聞侵權糾紛的很大一部分。比如有些媒體純粹是為了利用名人效應製造假新聞博眼球,引起新聞侵權糾紛,這就只能說是「自作孽不可活」了。
其次,避免新聞侵權,最關鍵的一點是采訪報道要注重平衡。采寫稿件時要保持理性,盡量全面地采訪到與事件相關的所有人,對於弱勢群體的遭遇,心裡受到觸動,可以通過陳述事實來表達,但要避免成為一方的代言人。
最後,增強自身的法律意識和專業素質。新聞工作者平時多學習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識,遇到糾紛的時候,要從法律角度看待問題,並注意保留采訪的證據。
3、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新聞侵權是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受法律保護的權利。主要表現為對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著作權的侵害。
名譽是指公民的品德、聲望、信譽、形象、性格等方面的社會評價。新聞以虛假或攻擊性的內容指責公民有不道德或違法行為,損害其名聲,就構成對該公民的名譽權的侵害。未經本人同意,新聞對個人私生活的報道,構成對隱私權的侵犯。
新聞單位沒有徵得稿件作者同意,擅自刪改文字內容而造成差錯,或改變表達方式發表,也屬侵權行為。同時,報刊私自將稿件轉交其他報刊發表而又沒有徵得作者同意,也是一種侵權行為。
(3)論新聞侵權事例以及應對措施擴展資料:
葉挺家屬起訴侵權者案宣判的重大意義
28日上午,葉挺將軍家屬起訴西安摩摩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一案一審公開宣判。該公司旗下的「暴走漫畫」曾發布含有侮辱烈士內容的短視頻,篡改葉挺在獄中寫就的《囚歌》並加入低俗語句,造成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判決摩摩公司公開道歉,並向原告支付精神撫慰金10萬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施行以來,由英烈家屬為原告起訴侵權者的第一案,這一判決充分昭示了國家懲治侵犯英烈名譽行為的堅強決心。
彪炳史冊的英雄事跡標注了戰火年代的時代坐標,鐫刻在民族豐碑的基石底座,具有廣泛的社會道德認同。英烈的形象和榮譽,既是後輩兒孫的寶貴財富,更是凝聚核心價值觀的精神之源。我們必須營造全社會尊崇英烈的良好氛圍,樹立英烈名譽不容侵犯的正確意識。
但我們也要清醒地意識到,長期處於和平年代、遠離硝煙炮火,一些人對英烈的敬仰逐漸「褪色」;甚至有人心懷惡意,詆毀攻擊英雄,美化侵略歷史、發表辱華言論,挑戰了人類道德底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一些網紅、「大V」以戲說、娛樂為幌子,以動漫、段子、綜藝等形式調侃英烈,混淆了文藝創作和侮辱誹謗的界線。暴走漫畫此前也以「習慣以一種娛樂化的方式去表達觀點和態度」作為辯解,但這種說法站不住腳。
文藝作品的戲說、虛構不可逾越道德的紅線;調侃戲謔更不能以誤導青少年作為代價。挖空心思製作惡趣味內容,其心心念念的還是流量和金錢,自家生意盈利不少,傷害的卻是全民族的共同情感。詆毀先烈、質疑歷史,歸根結底還是泛娛樂化和歷史虛無主義在作祟。
英烈的名譽與歷史的清白,需要全社會自發守護,更需要亮出法律的牙齒予以捍衛。近年來,從法院依法保護狼牙山五壯士、邱少雲等英雄的名譽權,到「精日」分子因不良言行被行拘,勇於向褻瀆歷史的行為亮劍,彰顯了法律的正義與庄嚴。
今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護法正式施行,為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行為敲響警鍾;隨著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件的公益訴訟制度正式建立,起訴主體從親屬擴大至檢察機關,讓此類行為難鑽法律漏洞,有效保護了英烈的形象,體現了以法律捍衛歷史的高度共識。
「天地英雄氣,千秋尚凜然。」從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到烈士紀念日,再到南京大屠殺死難者國家公祭日,一個個國家紀念日,推動著勿忘歷史、崇尚英雄的活動匯聚成潮。
在第五個烈士紀念日即將到來之際,紀念祭掃、主題學習、紅色旅遊、製作動畫等各類活動在全國各地鋪展開來。
這也提示我們:樹立正確英雄觀、民族觀和歷史觀,既要靠法律樹起保護英烈權益的銅牆鐵壁,更要通過教科書、宣傳片、影視劇等多種方式,潛移默化地傳播歷史,形成崇尚英雄的良好風氣。
4、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是如何的
法律分析:新聞侵權民事責任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措施停止侵權行為。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5、[時事新聞保護問題及對策]時事新聞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摘 要:新聞學界對時事新聞的概念和內涵一直一下來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界定,同時由於我買過法律在對時事新聞規定上尚不完善,同時還存在許多爭議的地方。在實踐中由於利益的驅使使得各大媒體對時事新聞作品進行侵權轉載,導致時事新聞的首家報道媒體的權益受到侵犯。這種對原創媒體不公平待遇,久而久之則會影響新聞傳媒行業的健康發展。基於此,本文通過分析時事新聞概念,論證了時事新聞保護的必要性,並就如何更好的保護時事新聞提出了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時事新聞 保護 對策
改革開放前,新聞媒體被視為國家大政方針的宣傳工具,一切所謂的新聞都是經過人為的安排與組織的,在表現內容上往往是「報喜不報憂」,在表現形式上也基本上吵宏都是一致的,新聞在那個時代失去了他本來的含義,改革開放後,尤其是人民大眾的社會思想得到不斷的解放,很大程度上促進了我國新聞事業的健康發展,新聞的本真性與專業性也越來越被強調,在這個時代,對新聞的定義出現了比較科學的認識與長久的進步。但是對時事新聞的內涵與定義卻一直處於初級階段,在新聞學界,關於時事新聞的定義也沒有一個統一的權威的協定。目前比較通行的定義是註明新聞學家陸定一的定義,他指出:「時事新聞是新近發生的事實的報道。」這個定義之所以被大部分學者認可,是因為它更貼切的體現了時事新聞的特徵,同時聯繫到發表這個定義的社會背景模首,則更具有進步意義。
另一方面,由於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不完善,也造成了對時事新聞不受法律保護的錯誤認識。不但受眾認為如此,就是包括血多新聞媒體對此也沒有正確的認識,這就導致時事新聞的首發媒體也不知道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從另一方面,即使知道相關法律,但是拿出法律武器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媒體也還並不多。綜上所述,新聞學界和法學界對時事新聞定義模糊不統一,也就造成新聞界對時事新聞保護認識不清晰的重要原因之一。
但是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中國互聯網的告訴發展,整個社會的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這就導致了人們對實時信息的需求越來越多,同時對時事新聞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尤其是3G網路的發展,手機實時通訊方式變得越來越普及,時事新聞的速度以及新聞價值也越來越高,這就無疑要求媒體投入更大的智力勞動和成本,但是但是,如果時事新聞保護體系沒有更好完善,則會對原創媒體不公平,久而久之,影響新聞傳媒行業快速健康發展。
1.時事新聞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1.1概念界定不清晰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信息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對時事新聞的需求越發的高,可以說時事新聞在新聞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而恰恰想發的實施新聞界的研究以及法律界的規定都難以滿足時事新聞的快速發展,無論是新聞界還是法律界對試試新聞的概念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尤其是新聞界對時事新聞的概念與內涵的界定都沒有統一的認識。在本文作者查閱眾多資料後,發現法學界和新聞學界內對這種單純事實消息認識與保護還停留在表面:依據時事新聞的字面意義來理解,時事新聞就是一種單純的實時消息,包括新聞中地點、人物、時間等客觀要素的純客觀事實,不包含作者的主觀內容。但是在實踐中,各大新聞媒體的新聞報道中幾乎找不到這樣的單純時事報道。只有一些新聞媒體的新聞標題符合這種字面上的定義,新聞正文幾乎沒有不加入作何或者編輯個性色彩的報道,而且這樣的報到對時事新聞的發生情節以及場景進行細致的描述。在從法律的層面來看,受到《著作權法》以及相升碼冊關法律保護的時事新聞幾乎涵蓋了現在各大新聞媒體新聞報道的大部分。因此對於時事新聞概念和內涵的界定,需要新聞界以及法學界界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以對時事新聞的概念與內涵做粗更符合新聞業界實際的界定。
1.2適用於時事新聞法律細節需要補充
在新聞界,由於時事新聞的專業性,判定是否構成侵權,不但需要有新聞界專業人士的參與,例如一些資深媒體人和新聞專業的學者等,另外還需要相關法律的專家參與,由於目前我國的法律體系尤其是著作權法對時事新聞的規定不夠規范,尤其是一些判定是否否成侵權的法律細節尚待補充。
1.3侵權問題解決缺乏專業機構
由於時事新聞的專業性,同時由於同時需要新聞專家和法律專家的共同協同才能有利於解決目前時事新聞侵權問題,所以時事新聞侵權問題的解決需要有一個專業化的組織協調這些事務,這個機構既要能夠很好的代表媒體的合法權益,同時有需要很好的公信力,這是最重要的,從目前全國記者協會的分支機構來看,其能夠很好的代表媒體以及媒體從業者的利益,如果能和地方法律執行機構溝通合作,可以及時大家相關的侵權問題,協調好各路媒體間的糾紛,盡量友好協商解決,維護好媒體良好的競爭秩序和發展環境。
1.4新聞媒體間的不正當競爭需要法律規范
無論是在新聞界還是再其他的商業界,不正當競爭行為是一種惡性競爭行為,是市場主體侵害其他市場主體合法經營的侵權行為。隨著網路的普及,大部分的媒體作為獨立經濟的市場主體,其時事新聞的報道也遭到其他新聞媒體的抄襲剽竊行為的情況時有出現,這種行為竊取別人的勞動成果,以較低的成本獲取相對低成本的高額利潤,但是時事新聞的首發媒體卻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獲取較低的利潤。那麼這樣就沒有人願意做首發媒體,從而影響到整個新聞業的發展,這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極大的損害了新聞業的健康的發展,所以必須有相應的法律最為規范,制止這種惡性競爭行為。因此正確適用法律對新聞作品剽竊的規范意義重大,
2.對時事新聞保護的對策性建議
2.1從「時事新聞」的概念和內涵出發
要實現對時事新聞的保護首先就要分清時事新聞與其他形式的新聞差別,最基本的既要在其概念和內涵出發。時事新聞與其他作品在實踐中有明顯的差別:「時事新聞沒有創造性或者是其創造性有限。」[1]時事新聞是依據事情的事實而寫,而事實是不能創造的,不能包含在作者主主觀的創造當中,但是也恰恰是這個特點,使得發了不能給時事新聞著作權給與法律保護的一大重要原因
同時由於時事新聞發展歷史較短,在新聞界和法學界沒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和內涵界定,這也是對時事新聞侵權難以處理的一個重要原因,所以這是一個亟需加強相關理論研究問題,不但要結合新聞行業內實際發展狀況,同時也要結合時事新聞保護的需要以及現有法律的規范,對時事新聞含義做一個更加明確的界定。
6、避免新聞侵權,有哪些比較好的預防措施
一)使用原創或經授權的作品
一般來說,新聞媒體均會有選擇性地與一些較大的新聞機構或圖片社(公司)簽訂供稿、供圖協議,以充實豐富自身媒體版面內容。因此,在刊載他人文字、攝影作品時,可以盡量使用已簽訂供稿、供圖協議的作品,或他人已經明示授權使用的作品,盡量不轉載網上來源不明的作品。為了增加可供使用的作品范圍,媒體亦可從自身條件出發,考慮與其他媒體簽訂資源合作互用協議,互相使用對方的原創作品。有條件的媒體,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圖片庫、「圖片超市」,上傳自身攝影記者的作品,在編輯版面時盡量自身的原創作品。
(二)註明聯系方式以避免訴訟
《著作權法》規定一些時事性新聞可以無償轉用,作者明確不得刊登的除外,但如果新聞里有評論內容,就受《著作權法》保護。若確有必要轉載未經授權使用的作品,又無法與權利人取得聯系,可以在文章後註明稿費領取的聯系方式,雖然不能完全避免侵權,但可以降低訴訟風險,至少可以降低侵權的主觀惡性。
(三)轉載視頻時也應避免侵權
國內很多網站轉載他人視頻採用了「嵌套」播出模式,即直接鏈接視頻網站播出的電影、電視等視頻節目。根據《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有關規定,網站鏈接他人錄音錄像作品,應當承擔共同侵權責任,由於網路的特殊性,有些著作權人很難聯系,因此在支付著作權報酬上,網站難以操作,而且對著作權人的認定也有困難。所以視頻內容除自己原創的外,可以考慮嚴格轉載央-視、衛-視的時事類視頻新聞。如果確實需要轉載使用無法聯系權利人的視頻,依據《著作權法》、《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可委託中國版權協會和知識產權保護中心收轉稿費,以避免侵權。
(四)紙媒轉載作品盡量不上網
媒體轉載他人享有著作財產權的作品,權利人大多可通過網路搜索查詢得知,因此,傳統紙媒轉載他人作品的,應盡量不要向自己的網站傳稿,在電子版傳版時應先考慮對轉載的作品進行技術性處理,如對該稿件或圖片作出刪除或替換等,以免遭至訴訟。
互聯網時代,侵權問題顯得愈發復雜化,作為內容輸出方,如果想要理清關系,我建議是和第三方版權服務平台合作,比如鯨版權、維權騎士等,從版權登記確權、版權監測、版權保護、版權分發、版權交易到版權風控,有一系列的服務。
7、新聞不屬實,嚴重侵犯名譽權,各位怎麼辦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問:因新聞報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譽權糾紛,如何確定被告?
答:因新聞報道或其他作品發生的名譽權糾紛,應根據原告的起訴確定被告。只起訴作者的,列作者為被告;只訴新聞出版單位的,列新聞出版單位為被告;對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都提起訴訟的,將作者和新聞出版單位列為被告,但作者與新聞出版單位為隸屬關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職務所形成的,只列單位為被告。
新聞侵犯名譽權是指新聞報道和新聞評論所反映的內容侵犯了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對其名譽所依法享有的權利。 而新聞侵害名譽權抗辯事由即指媒體的新聞活動雖然給他人的名譽造成了損害,但該行為依法不構成侵權行為的情形。
上世紀以來,伴隨著廣播、電視的誕生和報業的發展,各種大眾傳播媒介諸如報紙、廣播、電視、雜志等廣泛、迅速、連續地向社會傳播各種信息,在社會生活中產生越來越大的影響,新聞傳播媒體更是被冠以「無冕之王」的稱號。
在我國,由於近十年來國家對傳媒事業的大力發展和新聞政策對輿論監督的積極倡導,新聞媒體的影響力更是深入到普通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新聞媒體所進行的輿論監督這項帶有社會責任的工作也使其在相當程度上被權威化。傳播事業的發展,傳媒影響力的擴大,輿論監督的加強,新聞媒體公信力的提高,都不可避免使新聞報道在追逐新聞的同時更加深入和細致,引起侵犯名譽權的案件。據最高人民法院梁書文先生介紹:「1993年受理的侵害名譽權案件比上年上升26.53%;1994年為3543件,比上年上升12.1%;1995年為3843件,比上年上升8.74%;1996年為4417件,比上年上升14.94%;1997年為4625件,比上年上升5.3%。1997年比1993年多了1514件,四年間上升了48.75%。」(徐訊:《新聞記者》1998年第1期)這其中就包括以新聞傳媒為當事人的訴訟。中央人民廣播電台法制部主任徐訊曾指出:隨著新聞輿論監督事業的發展,中國新聞的侵權糾紛正處於第四次高峰期之中。(徐訊:《中國青年報》2002年2月10日)
由於新聞侵權案件多數是公權與私權的較量,在這種案件中,新聞媒體相對於普通自然人,是掌握話語權的強勢一方,在法律的公平原則之下,更容易被判罰侵權,承擔責任。新聞侵權訴訟的增多,使得新聞媒體常常作為被告,為了訴訟而奔波不休,勞民傷財,影響其正常運營。以至於部分新聞媒體談虎色變,避而遠之。在這樣一種現狀之下,新聞媒體的積極性受到了打擊,新聞的輿論監督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
新聞媒體如何才能充分的進行輿論監督,同時又不違反法律法規,正當的行使自己的權利並在相關法律問題中勝訴呢?這就引出了新聞侵犯名譽權的抗辯事由。
二、新聞侵害名譽權民事責任的免除事由
(一)證明傳播內容的真實性
新聞傳播內容的真實,並不要求作品百分之百的真實准確。由於新聞工作的時效性、復雜性特點,要求新聞作品每一個細節都做到准確無誤是不現實的。只要報道中關繫到特定人名譽的部分基本准確就構成免責事由。這包括兩層含義,首先要關繫到特定人名譽。有的新聞在主要報道某人時並無失實之處,但涉及的其他人或事卻發生了基本內容的失實。這對於後一相對人來說,也屬於內容失實。其實,「基本事實」的劃分界限在於錯誤報道的比例是否足以影響到特定人公正社會評價的降低。比如將數額不大的偷稅行為描繪成偷稅漏稅上百萬元,就是將一般違法行為變成了犯罪,明顯貶低了他人的社會評價,侵害了他人名譽權,屬於基本事實失實。再比如,將某公司從事非法經營所投入的總金額700萬元說成了非法牟利700萬元,經調查,該公司非法牟利是50萬元。報社對公司非法經營的報道是基本屬實的,報道中牟利金額的失實,對公司的名譽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因而不構成侵權。在該案中,數字的失實就不構成基本事實失實。
(二)權威的消息來源
國家立法、行政、司法機關及執政黨組織的文件、行為、事務稱為權威消息來源。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人員據此撰寫發表的客觀報道,不必承擔對內容真實性的審核責任。也就是說,各級國家機關和執政黨組織供新聞單位發表的材料應當具有使公眾相信其為真實確定的證明效力,即公信力。新聞媒體的活動以滿足公眾知情權和實現言論自由為根本目的,是一種具有公益性質的信息傳播活動,因此新聞媒介客觀准確的報道有關黨和國家機關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公共事務,既是其權利也是其義務。只要報道是對黨和國家機關的公共文件、行為、事務的客觀引用和描述,即使內容對特定人的名譽有損,新聞單位和新聞工作者也不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國家機關對其公布的文書和公開的職權行為做出公開糾正,則新聞機構有義務做出公開更正。
以上具有公信力的權威消息來源以外的個人、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因不具有足夠的權威性,提供的新聞材料也不具有公信力。新聞單位和作者對這些消息來源提供的材料應當也能夠調查核實。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即使是提供本單位內部或自身活動的材料,如果內容涉及特定人的名譽,新聞單位和作者也應進行核實。有些新聞單位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來稿只看公章,不予核實就發表,如果構成侵權,新聞單位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三)公正評論
新聞學上的評論是指新聞媒介結合重要的新聞事實,針對普遍關注的實際問題發表的論說性意見。從性質上分為批評(criticism)和評價(comment)。新聞媒介是社會輿論的窗口,也是社會監督的重要工具之一,更是公民行使憲法賦予的批評監督權利和言論自由的途徑和手段。因此保護新聞媒介就社會關注的焦點及公眾利益有關問題進行評論的權利就非常必要。
我國對「公正評論」適用范圍相當狹窄,僅提到「新聞單位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批評和評論」。實際上,公正評論這一抗辯事由的內涵相當廣泛,但其構成必須符合兩個要件,一是公益,二是公正。所謂「公益」指評論的對象必須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包括: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立法和司法機關的各種政策、措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與公共利益有關的各種行為和決定,個人和團體在藝術上的表現,公眾人物以及重大事件的真相。所謂「公正」,是指評論者依據客觀事實,發自內心的誠實、公正的立場和認真的態度做出評論,對藝術作品和學術作品的評論應當對事不對人。
(四)未通過大眾傳媒公開
在我國,新聞機構可以將自己了解但不適於公開刊登的材料編成「內參」供領導部門參考。這些內部參考資料,顯然是排除在大眾傳媒之外的。因此,盡管這些內部參考資料由新聞機構編印,但其刊載的內容即使有不實之處,也不構成新聞侵權,甚至連一般名譽侵權都不構成。在現實中還存在很多機關團體學術機構和企業編印的、只在本單位(系統)或其他一定范圍內傳播的刊物。這些刊物只取得國家「內部資料准印證」而不能公開發行,但是可以在單位之間交流贈閱。這種內部刊物的受眾相對有限,但往往是與受害人接觸機會較多的人,內容一旦失實也會給涉及人造成相當的影響。盡管如此,這種內部刊物跟大眾媒體在製作主體、受眾范圍、社會影響上都有質的差別,因此內部刊物發表的內容侵害特定人名譽的,也只能認定為一般名譽侵權,不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
(五)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被侵害人事先明確做出自願承擔某種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在新聞侵害名譽權中,就是指被侵害人同意發表可能對自己名譽造成影響的內容。新聞作品以特定人為寫作對象時,往往要采訪特定人本人或由其提供材料。作者根據受訪人自己的陳述或提供發表的材料寫成的文章發表,應視為受訪人同意,作者和新聞機構可以免責。不過在實際生活中,作者根據受訪人的陳述或提供發表的材料成文發表,卻常常引出糾紛。如李某某訴郝某某、《蘭州晨報》社、《現代婦女》雜志社案。原告系「變性人」,在接受《蘭州晨報》記者郝某某采訪時,不僅向記者詳盡講述了其做變性手術的前因後果,還提供了關於自己經歷的書面材料。期間,第一被告為原告拍攝了照片,隨後用原告真名寫成文章發表於《蘭州晨報》,並配發了原告照片。第一被告後又將該文發表於《現代婦女》雜志。在原告所在地引起轟動,導致原告被迫遷往外地。原告至蘭州中級法院起訴三名被告侵犯名譽權。後雙方庭外和解,原告獲賠。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第一被告曾提供了其通過長途電話向原告詢問能否使用真名的電話記錄和電話錄音。但合議庭認為該證據不能證明原告明確同意被告使用其真名和照片。因此,爭議的關鍵往往在於當事人在相關內容公開之前是否對文章的寫作和發表所可能涉及的事項明確表示同意。新聞采訪人通常具有專業知識,在采訪中處於主動地位,而采訪對象在提供了相關素材之後,對采訪者如何使用資料,如何製作和公布采訪內容,往往無能為力。筆者認為,新聞采訪人員與采訪對象應當在采訪之前,就采訪及采訪內容的製作和公布所涉及的問題等進行明確約定。例如是否允許使用本人真名和照片,是否允許引用所提供的全部資料,有關內容公布前是否須經本人審核等。還要約定,如果遇到約定以外的情況時,應當先與本人協商。另外,在采訪對象同意的情況下,對於涉及其他人名譽的部分,采訪人也應當徵得相關人同意。 (朱旋:《合法與非法——論新聞侵犯名譽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與免除》)
8、新聞侵權責任應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由於新聞侵權行為傳播快、范圍廣,給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損失和名譽損失也是無法估量的。按照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新聞侵害名譽權的法律責任應主要適用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的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用戶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用戶,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類型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用戶承擔連帶責任。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用戶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9、一,網路新聞侵權主要有哪些現象,請以現實中的案例加以說明
您好, 網路新聞侵權主要存在以下情形:
(一)網路新聞侵犯名譽權
網路名譽侵權的行為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通過電子郵件侵犯名譽權。侵權人利用電子郵件將不當言論進行廣泛的散發,導致受害者的名譽毀損。
2、 在博客上撰文侵犯他人名譽權。網民可以在自己的博客上撰寫自己的文章供他人閱 覽,這也是當下網路虛擬生活中常見的消息來源之一,因為在文章中通常都會包含有作 者本 人的主觀意思,這也是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一種重要方式。
3、 網路新聞失實和網路運營商失職侵犯他人名譽權。如果網路新聞報道失實或網路運營商失職未盡合理審查、監管義務, 沒有及時刪除侵權文章, 致使謠言在網上流傳, 敗壞他人名譽。
(二)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
網路新聞侵犯隱私權又分為兩種情況:主動侵犯他人隱私權,「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權
1、 主動侵犯他人隱私的現象大量存在,且這種現象經常的出現在明星的生活中,比如在網上描述私生活、泄露電話號碼等。
2、 而「被動」地損害他人隱私的情況也不少見。在相當多的公共生活活動中如金融、醫療、稅收等活動中,所登記的事項中大多都包含有個人信息,或者所由於上網時填寫的各種表格、在每個網頁停留的時間、點擊的欄目等一系列活動都會透過互聯網運用一定的技術獲取到,有人就會這樣通過網路設法接觸到這些信息然後將之傳播出去。
(三)網路新聞侵犯著作權
侵犯著作權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剽竊,將他人的新聞作品據為己有,利用他人新聞作品,拼湊、編造新聞作品,這是直接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
(四)網路新聞侵犯肖像權
在網路新聞傳播中,為了吸引網民的注意,不恰當的配發圖片,或未經允許登載非新聞事件人物的照片,或對新聞圖片進行不當修改,這些都會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甚至隱私權。
現實中的案例很多:想在微博上發的一些明星的新聞,很多都侵犯了別人的隱私權、名譽權等諸多權利。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