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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法666768

發布時間: 2023-04-25 06:07:46

1、關於侵權的法律條文

法律主觀:

法律條文是表現法律規則的形式;法律規則是法律條文所要表現的內容。法律規則和法律條文的關系一般是對應的。但是我們在法律條文中看到其表述法律規則的情況是不同的,具體而言,大致有以下幾類突出的情形: 一個完整的法律規則由數個法律條文來表述。 法律規則耐大的內容分別由則鋒不同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條文來表述。 一個條文表述不同法律規則或其要素。 法律條文僅規定法律規則的某個要素或若干要素。法律規則是指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關於人們行為或活動的命令、允許和禁止的一種規范。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孫畝晌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2、什麼叫侵權責任法侵權行為包括哪些

侵權責任法中規定的侵權行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財產或知識產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發生後,在侵害人與受害人之間就產生了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受害人有權要求侵權人賠償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3、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200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章一般規定;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第五章產品責任;第六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提交本次會議三審。草案擬進一步對侵害人身權如何賠償作出規定。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侵權責任法》,明確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侵權責任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二十一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009年12月2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五章 產品責任
第六章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
第七章 醫療損害責任
第八章 環境污染責任
第九章 高度危險責任
第十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十一章 物件損害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第十八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第十九條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 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三章 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八條 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正當防衛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4、關於侵權的法律

關於侵權的法律規定是民法典的第七編,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肢歷人民事拆中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旅飢山。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條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5、侵權責任法賠償標准


侵權責任賠償標准如下:
1、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2、精神損害賠償扮譽嚴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權益上;
3、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並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亮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故意侵害他人知識產權,情節嚴重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雙方分擔損失。
什麼是侵權責任:
侵權責敬缺滲任是指民事主體因實施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而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6、關於侵權的法律規定處理方法

一方存在民事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是給對方造成人身損害的,還應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被侵權可以要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因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如果涉及名譽侵權,還可以要求侵權人及時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等。侵權法規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什麼是侵權?
1、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
2、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律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清水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7、侵權責任法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 國人 大常 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 人民 代 表大 會常 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8、什麼是侵權責任法?侵權責任法有哪些主要法律特徵?

侵權責任法是調整侵權責任關系的法律。這里的侵權,主要還是指侵犯財產權和人身權。一般來說,這些侵權行為責任都是在當事人之間沒有合同關系的情況下發生的責任。如果有合同,可以按合同來處理;沒有合同,就都按侵權來處理。所以也有人把這些責任稱為「合同外的責任」。

實際上,關於侵權法的概念國內外始終缺少統一的見解。在我國民法學界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有關侵權行為的定義和種類,對侵權行為如何制裁,對侵權損害後如何補救的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二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關於侵權行為和侵權行為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第三種觀點認為,侵權法是調整有關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行為而產生的相關侵權責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我們認為,侵權責任法是規定不同的侵權行為應當如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

從調整對象來看,侵權法主要調整因侵權行為而引起的侵權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的民事責任關系。所謂民事責任,是指行為人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當承擔的民法上的後果。由於侵權責任法主要規范的是侵權行為及其責任,因此,其內容包括一般侵權行為的概念、歸責原則、責任構成、責任主體、責任方式、責任的減輕和免除、損害賠償、特殊侵權行為等問題。

侵權責任法有以下法律特徵:

1.侵權責任法是一部相對獨立的民事法律規范。一方面,侵權責任法屬於我國民法的一個部分,其所調整的對象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或人身關系。民法的基本原則以及諸多一般性規定,均適用於調整侵權責任關系。另一方面,侵權責任法是作為民法體系中的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其所調整的對象不同於物權關系、合同關系或知識產權關系,其有獨特的邏輯體系和完整結構。侵權責任法的條文雖然不多,但邏輯嚴謹,內容完備,包括了侵權行為的一般概念、種類、歸責原則、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責任免除和減輕等所有的內容,體系非常完整。

2.侵權責任法調整的內容極具復雜性。侵權責任法涉及范圍很廣,不僅發生在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領域,也廣泛發生在競爭關系、勞動關系、環境保護關系、醫療關系、生產消費關系等領域。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現象也在不斷發展,有關產品責任、醫療事故、交通事故、高度危險責任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也不斷豐富。正是由於其調整的內容很復雜,其對社會生活的作用日益顯現。

3.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由於侵權責任是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因此,侵權責任法具有強制性的特點。這種強制性具體表現在:行為人是否應當承擔或者不承擔責任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法律的一些規定不允許由侵權行為人選擇和排除適用;也不允許行為人隨意將其責任轉讓給他人承擔;對故意侵害他人權益導致受害人人身傷害的侵權責任也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免責條款自行加以排除。

9、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法律主觀:

《中華人民高咐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9年12月26日通過,目前已經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於2009年12月26日通過,自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侵權責任法》同時廢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條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寬搏施行。《中華人民共和慎念祥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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