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履行工作職務侵權
1、單位工作人員侵權的責任承擔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2、履行職務不合格的可以承擔侵權責任嗎?
履行職務行為致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信昌絕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如果工作人員是勞務派遣的,由用工單位承擔責任,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迅培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滑姿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3、員工違法,公司需要承擔責任嗎?
員工違法的企業不一定有責任。
公司內部員工違法如果是職務行為,民事責任由單位負責;刑事責任本人負責,該行為構成單位犯罪的,公司可能被處以罰金,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員工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單位承擔民事責任後可向員工追償。
《侵權責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4、用人單位員工的職務行為違法,責任由誰來承擔?法律依據?多謝!
如果是履行工作職責,由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否則,由侵權者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5、員工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處理
一、員工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一)對於勞動者工作中過錯的認定問題
《勞動合同法》第29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 【財產損失計算方式】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結合二者可以看出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職務侵權賠償御者責任。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賠償損失,應當從如下幾個條件考慮:
1、用人單位存在損失;
2、勞動者存在違反規章制度、操作流程或應當遵守的勞動紀律、職業規范等職務侵權行為;
3、損害與勞動者的違規行為是否有因果關系;
4.勞動者是否有主觀過錯。對此,用人單位應當舉證證明,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但是由於勞動關系具有人身依附性,企業作為勞動成果的主要享受者,也應當承擔一定的經營風險,一般情況下,勞動者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
(二)用人單位損失的范圍確定與賠償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拆拆帆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一般而言,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經濟損失應以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限。
從用人單位角度來說,用人單位應及時固定與經濟損失有關的證據,一旦發生爭議,就可以用證據支持用人單位的合法主張。
從勞動者角度來說,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與勞動者的過錯程度及原因大小有關,為此勞動者需承擔與之相應的全額或者部分賠償責任。
其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規定的賠償辦法,原則上不能旅雹突破《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
二、失誤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嗎
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故意造成的,則全額賠償;若過大過失造成的,則部分賠償,賠償比例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沒有統一標准;若一般過失造成的,則無需賠償。
相關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則按最低工資標准支付
最後,至於賠償方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採取協商的方式進行。如在職的可以約定,是一次性的賠償還是逐月按工資比例賠償。對於離職勞動者用人單位也可以要求一次性賠償或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如果你對此還有任何問題,那麼可以來咨詢。
6、職務侵權責任怎樣判
職務侵權作為特殊侵權行為的一種,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實施的侵權行為。此類侵權行為的特點是責任主體與行為主體相分離,承擔責任的人不是直接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是為他人的行為負責的替代責任。
認定某一具體侵權行為是職務行為還是個人行為應主要從以下兩方面考慮:其一,行為主體是否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其二,侵權行為是否發生在執行職務時。當此二項條件同時滿足時,即可初步判定侵權行為為職務侵權,除非行為人或其所供職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提供充分的證據證明侵權行為是個人行為,與相應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關。
一、民法典職務侵權行為的表現有哪些
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職務侵權的表現形式,但是對法人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承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且規定,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職務侵權怎麼處理
主體要件不同,職務侵佔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犯罪對象不同。職務侵佔罪的對象是本公司企業的財物,這種財物實際上已被行為人所掌握,而詐騙罪的對象是不為自己實際控制的他人財物。結合上述犯罪構成,可以得出該名員工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取企業財產的行為,應當定性為職務侵佔罪。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上述人員實施與職務無關的行為致人損害的,應當由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7、員工違反公司規定侵犯他人權益,誰來承擔責任
你好,如果是個人行為,由本人承擔責任,如果是工作時間的職務行為,由單位承擔,單位承擔後,員工有過錯的,向員工追償。
8、什麼是職務侵權行為
法律主觀:(一)主體,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二)性質,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沖歷凳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三)不當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構成侵權。,(四)合法權益,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爛如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范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五)因果關系,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范圍包括兩大類:,一是因行政違法行為要求的行政賠償;,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范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我國民法典沒有明確規定職務侵權的表現形式,但是對法人職務行為的法律後果的承擔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並且規定,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活動時,造成他人損失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為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六十二條【法定代表人職務侵權行為的責任承擔】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一)行政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行政職務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不法行為。它包括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違法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引起的違法行為。,所謂具體行政行為,是指針對特定的社會事實或特定的對象所採取的具體行為,如工商管理行為、稅務行為、交通管理行為、土地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行為、市政管理行為,等等。行政侵權行為一般或者說基本上是在具體行政行為中發生的。,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立法行為。行政立法是制定行政管理法規的活動,是行政機關活動的重要內容。如果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同憲法、法律相抵觸或者不適當,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二)司法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國家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負責偵查工作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部門在某些情況下也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偵查職能)、行使監獄管理職能的勞改機關等司法機關執行司法職務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因冤假錯案給公民造成損害,因保管不善使依法扣押散旅的財產受損給法人造成損害。,(三)其他職務侵權行為。這是指除行政、司法機關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在執行職務中發生的侵權行為。按照中國憲法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盡管國家權力機關和軍事機關一般不會實施職務侵權行為,但不排除發生職務侵權行為的可能性。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一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二條
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9、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的,要承擔侵權的責任,而有些侵權行為比較特殊,可能要其他人承擔侵權責任,那麼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怎樣承擔?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御雹對讀者有所幫助。一、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侵權責任如何承擔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胡搏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職務行為的特點
職權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法律賦予的職責許可權實施的行為履行職務行為。超越職權的行為不是職務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時空性。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的時間、地域范圍內實施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職務行為。比如某市的公務員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糾正另一城市公務員管理中的錯誤。
身份性。即在通常情況下,凡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和名義實施的行為都是履行職務的行為。如公務員人員著裝、佩戴標志、出示證件、宣布代表機關實施的行為一般都以職務行為論。四是目的標准。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履行法定職責和義務,維護公共利益而為的行為,通常都認定為是職務行為。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鎮做帆進行的解答,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實施職務活動時,侵犯了他人權益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